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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衝政院護黨產,社會沒共鳴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8fa21f8-f080-40ff-a1c2-fd6e4250d3e5


國民黨應理解國際民主,正常民主國家的政黨規模大小,對應著這個政黨的社會支持度,隨著每次選舉結果而變動,因此政黨「瘦身」實屬正常。
(圖片來源:民報/pixabay (CC0)
日前有國民黨黨工衝進行政院潑漆表達「護黨產」訴求,雖然行政院未就刑法侵入建築物等罪提告,但黨工另涉非告訴乃論之罪,仍由檢警法辦。對此,國民黨召開記者會,舉太陽花撤告為例痛批新政府,然而國民黨激烈的「護黨產行動」,與民主法治的普世價值落差太大,不只難有社會共鳴,國民黨拿太陽花運動作比擬,更是荒謬。

黨工闖行政院比擬太陽花,有如香蕉比雞腿

事實上,國民黨拿黨工闖行政院比擬太陽花,真是「香蕉比雞腿」,雖然同樣是侵入政院,但當時馬政府將學生打得頭破血流,更對學生提告;相反的,蔡政府不只沒動手毆打侵入的國民黨黨工,更沒提告。因此,國民黨記者會顯然錯把檢方偵辦非告論罪,當成行政院提告,顯示國民黨的法治水準有待加強。

再者,若究侵入行政院的目的,國民黨是黨工「護黨產」;太陽花學運則是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守護民主」,兩者訴求目的高下立判,國民黨將兩者比擬,顯示國民黨的民主素養亦嚴重欠缺。

國民黨與其衝政院、護黨產,不如正視轉型正義與法治國的普世價值。2016年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誠為我國實踐轉型正義,以實現我國作為現代法治國的重要法案,然黨產條例雖飽受國民黨及部分人士批評「違法違憲」,但若以比較法為觀察,參考德國立法例,可知我國黨產條例中之「民主法治原則」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溯及既往也是為了實踐「轉型正義」的必要立法設計;「推定」不當黨產的立法設計係舉證責任轉換,亦與德國立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意旨相符。

再者,我國黨產條例的設計僅有「行政調查」,相較德國1990年代通過之黨產特別法,賦予德國獨立委員會類似檢察官之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我國黨產會僅有「行政調查」權限,其實相當「客氣」,而德國為現代民主法治國的典範國家,我國卻遲至2016年才通過黨產條例,實已在轉型正義腳步上落後德國二十逾年。

國家行為,必須創造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

是故,國民黨應理解國際民主,正常民主國家的政黨規模大小,對映著這個政黨的社會支持度,隨著每次選舉結果而變動,因此政黨「瘦身」很正常,國民黨不管參考德國經驗或是台灣經驗,應思考的是幫國民黨「瘦身」,才可能讓政黨在民主選舉機制中重新再起,如果只是為了「護產」而抗爭不斷,只會讓國民黨與民主世界越離越遠!

誠如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對於現代法治國的定義,係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我國實踐轉型正義,透過特別立法促使政黨公平競爭,將不當黨產歸還國家、人民,不只沒有「違法違憲」,更係民主國家為創造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而與實質法治國原則相符。準此,國民黨衝政院護黨產,不只沒有社會共鳴,更與法治國原則的普世價值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