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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檢察一體蒙羞

黃帝穎

自由時報 2013.10.3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1/today-o6.htm


菁茵荋生技禁藥事件,台北地檢署昨晚傳喚連惠心到案說明,但對於連惠心被法辦,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則公開質疑「有政治力介入」,連現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答覆朝野立委質問,也只能保證他「個人」沒介入。

為什麼檢察官的「公信力」如此低落?對於藥品是否使用禁藥的單純刑事案件,難道不能「就法論法」?事實上,整個檢察系統已因為檢察總長黃世銘參與馬王政爭,公信力遭到重創,更可怕的是,這位涉嫌洩密與違法監聽的黃世銘,目前還是現任的檢察總長。

不能只查民生詐欺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31/35404201/


檢方雖以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對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起訴,並具體求處重刑。惟此事遭隱瞞多時,甚且在尚未曝光前,亦傳出稽查人員屢遭外力阻礙致難為查核的情況。則檢方該為訴追者,實不應僅限於民生詐欺,而應包括背後隱藏的貪瀆犯罪。

罰鍰金額微不足道

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只要廠商拒絕查核、檢驗、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等,衛生主管機關即可立即對之處以罰鍰,若情節重大,更可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業者登錄。只是關於行政罰鍰的金額,目前僅規定為三萬到三百萬,若與業者所獲取的暴利,動輒千萬、甚至上億相比,實顯得微不足道。又若廠商拒絕受檢,則在衛生主管機關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下,也只能一再開罰,而無從判斷,這些關乎人民健康的食用物品,是否有違法添加之情事,更遑論為停、歇業之處分,致凸顯出行政調查權的局限性。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消費訴訟不該保護大企業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10.24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4/35386987/


大統油品摻假事件再度引起社會恐慌,主管機關未能嚴格把關,已讓台灣的食品安全拉警報,若再考量事後求償的困難,如塑化劑風暴,消基會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25億的賠償金,第一審卻僅判賠120萬,恐更使問題雪上加霜。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始足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困難,尤其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體,關於此等主觀,恐更難為認定。

為了消除如此的困境,《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只要從事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若未能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所造成的損害,即便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商品製造者與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各自求償耗時日

2013年10月23日 星期三

胡志強要不要違憲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23/today-o7.htm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將在台中舉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擬規劃「陳情抗議專區」。然而,行政機關設置抗議專區「於法無據」,集會遊行法並無相關授權,換句話說,如台中市政府以「抗議專區」限制人民憲法之「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將有違憲問題。

尚記得,二○○九年十二月第四次江陳會在台中舉行,當時馬政府就有設置「抗議專區」的建議,但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設置「抗議專區」有違憲問題,胡市長直言「限制憲法賦予的集會遊行自由,在對方還沒表示意見前,先劃設抗議專區,這是很不成熟的做法」,如今馬主席又企圖以「抗議專區」,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憲法權利,胡市長要選擇「昨是今非」?還是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大是大非」?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濫權不起訴罪」看北檢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0.1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4.htm

法務部調查報告定調黃世銘「疏失」,外傳北檢也將以「公共利益」為由,對黃世銘不起訴,但北檢若真敢恣意下不起訴處分,不只無法向關心台灣民主的「國際社會」交代,更恐讓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面臨長達二十年的刑事追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但「例外解釋從嚴」是基本的法律解釋原則,只要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例如:胖達人案或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掌握艾格蒙組織有關前第一家庭的情資,都具有「公共利益」,難道胖達人案或葉盛茂都可以向總統報告?北檢若真以抽象的「公共利益」為包庇理由,為黃世銘「洩密罪」及馬英九「教唆洩密」脫罪,承辦檢察官張介欽等人即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不起訴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當前「烏雲蔽日」,犯罪者因「政治因素」暫時不會遭到訴究,但馬政府不會永遠執政,檢察總長與檢察官也有離職的一天,依據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濫權不起訴罪」有二十年追訴期間,有朝一日政治清明、回歸法治,犯罪的檢察官就必須面對其法律責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連署)支持倒閣,要求江宜樺下台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31012003941
 

連署訴求: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致江宜樺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江宜樺先生,你好:

請理解我們不以「行政院長」這個職銜稱呼你;因為,我們認為,這個稱呼、這個角色,已經不再適合你。

我們是一群學術工作者,我們今天之所以站出來發聲,完全是秉持知識良心,不得不講幾句公道話。我們一致認為,台灣此刻所遭遇空前的憲政危機,縱使你不是主謀,但絕對是重要的共犯;唯有你的離去,才能避免讓台灣政局持續空轉與內耗。緣於此,我們鄭重呼籲你知所進退,主動請辭,以稍稍彌補你任內乏善可陳、誤國誤民之罪衍!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國慶日想起江國慶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10/35353088/


1975年10月10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位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以來紀念這個對他而言,再偉大不過的日子。只是江國慶在入伍服役,並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因一起女童姦殺案遭冤屈致死,則在江國慶冥誕之日,國家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的究責,於事件一開始,檢察總長基於此案件對於社會的重大影響,即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指定由特偵組偵辦,似展現了檢方斬奸除惡的決心。惜在調查結束,交由北檢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為此冤罪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亦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馬政府還有臉辦國慶?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2013.10.10〈國慶? 國民黨慶!〉,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0/today-o2.htm


為了慶祝建國百年的國慶,馬政府在兩年前一手主導夢想家音樂劇,與其他國家的大型音樂劇相比,這件異常高額的標案被外界視為是馬政府圖利特定廠商的手段。不過案件在經北檢簽結、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真相仍舊石沉大海。直到今年國慶屆至,文化部還是沒有公開全部細目、廠商決策簽呈,到底為什麼兩個晚上就要花掉兩億?

而這似乎只是冰山一角。馬英九肆無忌憚的種種作為,在確認連任總統大位以及國民黨主席後,似乎愈發猖狂。不論是核四闖關;違反承諾放任地方首長「天賜良機」毀人家園;過了鋒頭就繼續阻擋的軍審法修法;服貿協議馬拉松公聽會;為了政治鬥爭,也要違反憲政體制聽取並洩漏偵查中案件的報告;違法監聽國會;自己當法官「未審先判」、放任「總統事務空轉」也堅持要留在國民黨考紀會開除國會議長;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文之下,自己卻當起大法官釋憲,表示「台灣不是內閣制所以不能倒閣」...等等。且在這當中層出不窮的抗議聲浪,馬英九卻充耳不聞,甚至「一點聲音都不能聽到」,利用暴力手段將抗議群眾趨離,在八日晚間的凱道抗議,警方甚至還不合比例地將學生帶到景美、石牌、國父紀念館以及萬盛街等地丟包。這些跡象都在在顯示,馬英九正朝著集行政、司法、立法於一身的專制政權邁進,民主國家面臨這樣的存亡之秋,到底還有什麼好慶祝?

說穿了,這場國慶大典不過是馬政府再次利用國家資源,慶祝國民黨「毀憲亂政」之後還能「繼續執政」!國慶日的起源在推翻帝制,但馬政府的種種作為卻在恢復帝制,如今惟有入陣一途,才能使馬吳江之流見識到國家主人的力量!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公民團體廢除特偵組】 連署書


懇請支持並連署,修法廢除特偵組!


一、特偵組不應淪為政治鬥爭工具,台灣不需要東廠

2008年政黨再輪替由國民黨執政後,特偵組針對下野的民進黨人士陳水扁、邱義仁、陳明文、蘇治芬等人進行一連串的逮捕起訴動作,最後法院都是判決無罪!扁案、龍潭案則是由馬英九出面邀宴司法院正、副院長後定罪!2011年扁案還爆發辜仲諒表示之不實供述,特偵組檢察官涉嫌教唆偽證!

而今年更爆發國民黨同黨的馬英九和王金平的「九月政爭」大戲,馬英九用特偵組不法監聽國會議長的監聽資料,用來拔掉王金平立法院長職務,更是政治黑手伸入司法的鐵證。特偵組對國會議長都膽敢如此違法亂紀,例如:(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目的若與內容不符應銷毀,不可將內容當新聞資料,特偵組卻違法公布;(二)公佈監聽譯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三)檢察總長黃世銘將不成案的個案向馬英九總統報告,違反憲政體制;(四)特偵組對外公佈偵訊筆錄,涉犯《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公務員服務法》、《法院組織法》及洩密、偽造文書等罪。可見,特偵組受執政者的指揮,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濫權打壓政敵的情形非常嚴重。

二、廢除特偵組,回歸正常的檢察體制

權力是需要監督制衡的!在他國少有的特別偵查組織也曾經有絕對的權力,卻無法對其有效的監督制衡,所以在其他國家也曾發生特別偵查組織成為政治鬥爭工具,而後廢除的慘痛經驗,例如:

德國因在納粹時期的慘痛教訓,於1949年修定德國基本法第101條規定,司法體系不得設置非常法院,德國從此即無類似特偵組的組織設計。在美國,也曾經有「獨立檢察官」因為涉入政爭,美國國會於1999年讓「獨立檢察官」正式走入歷史。而我們的鄰近國家南韓,在今年4月也通過修法,讓南韓成立32年的中央搜查部(相當於我國特偵組的單位),在南韓民眾質疑介入政爭的氛圍下,也正式走入歷史。

因此,我國在正常的地檢署檢察體制外,再特設一個特偵組,實無必要,且特偵組已變質為違法亂紀的政治鬥爭工具,除了紊亂原有正常偵查體制、憲政體制及侵害人權,造成國家動盪不安外,一無是處,故有修法廢除特偵組之必要。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連署呼籲立法院各黨團,
儘速修法,廢除特偵組!

【公民團體廢除特偵組連署公布】記者會(20131007)

【連署書】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3/10/blog-post_6501.html

【發起團體】
陪審團推動聯盟、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台灣和平草根聯盟、永社、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連署團體】(依單位名稱筆畫排序)
中華美容美髮技藝協會、公投護台灣聯盟、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益事務委員會、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公義社、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北社、台灣民族同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法學會、台灣社、台灣青年公共事務協會、台灣青年智庫、台灣客社、台灣納稅人聯盟、台灣基督長老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灣獨立建國大旗隊、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醫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法治時報社、青平台基金會、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雲林縣環境保護聯盟協會、綠色逗陣之友會、臺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澄社、鄭南榕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截至10/5 共計47個公民團體,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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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記者會】
2013年10月7日(一)上午9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出席團體及代表】
陪審團推動聯盟 鄭文龍召集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 何宗勳理事
永社 吳景欽常務理事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張宏林執行長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徐偉群會長
台灣教授協會 黃帝穎律師
自然環境保護基金會 賴立穎執行秘書

【新聞聯絡人】
陪審團推動聯盟 張家瑋02-2351-9595,justice.lawfirm@msa.hinet.net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台版水門案也要有深喉嚨

吳景欽

蘋果日報 2013.10.03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3/35336493/


特偵組濫權監聽的風暴越滾越大,由於此事乃涉及高層檢察官之不法,任何的調查,必會面臨重重的阻礙。而此事件既然被指為是台版的水門案,真相若欲大白,恐也需要深喉嚨的爆料。

在1972年6月17日晚,位於美國華盛頓水門旅館的民主黨競選總部,發生闖空門事件,原本是一起單純的竊盜案,卻在《華盛頓郵報》的兩位年輕記者,即Woodward和Bernstein,經過一年的調查後發現,五名偽裝成水電工的闖入者,竟為CIA的退休幹員,其進入民主黨競選總部的目的,竟在裝設竊聽器。因此,整起事件的矛頭,指向時任總統的尼克森,而逐漸暴露出其違法監聽的對象,不僅是反對黨,也包括自己人。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停止雙重標準 停止總長職務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10.01〈總統魄力可以用在這個地方〉,此為原稿全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today-o4.htm


針對違法監聽國會一案,特偵組連日來前後矛盾的撒謊、圓謊行徑,已經使信用徹底破產,未來民眾對於特偵組的發言、判斷、甚至起訴或不起訴理由,恐怕都必須打上更多的折扣。但檢察總長黃世銘似乎只打算道歉了事,不願下台負責,羅瑩雪在就任部長前也急著表態認為「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也等於是在為日後法務部針對本案的調查,預告「黃世銘無罪」的結論。這似乎是個無懈可擊的脫罪理由,尤其是在宇昌案中劉憶如變造「附件三」意圖陷人於罪,最後卻經北檢簽結的前例來看,「沒有故意」似乎已經成為馬政府狡辯的一慣手法。

而這樣的脫罪劇本,從馬總統雙重標準的回應模式也可以略知一、二。相較之下,若是以馬總統對王金平院長關說案「不用調查就直接不法」的標準來看,特偵組的行徑如果不是監聽國會,那什麼才是監聽國會,而且這還是個成功(不論一個月或四個月)的監聽國會!但馬英九卻又退居二線,只透過府方回應「如查有不法,一定依法懲處」,同樣是「大是大非」之事,為何立場在一個月內完全不同?如果這不是在為黃世銘脫罪,那什麼才是為黃世銘脫罪?

立法院是否有其他電話被監聽?還有多少人民被「一票聽到飽」所害?這些問題在特偵組的公信力消耗殆盡以後,任何解釋都已無法挽回已經或正在遭受侵害的隱私權利以及憲政體制。因此,馬總統應該停止這樣的雙重標準,拿出以黨主席身分施壓考紀會的魄力,要求法務部長羅瑩雪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立即停止黃世銘的職務並送監院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