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23年7月13日 星期四

起造救命需求導向的癌症基金​​​​​​​

羅承宗(作者為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07.10

我國健保自二○一八年起特別提撥「新醫療科技」項目預算,係專為病人對新藥可近性為目標所編列相關給付費用項目。可惜因財務考量,新藥即使獲得健保給付,但給付範圍太過嚴格,大概僅能涵蓋三成病友可即時獲得支持,而導致近幾年該項預算執行率甚至偏低情事。

基此,日前由台灣教授協會、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灣年輕病友協會、中華民國乳癌病友協會等十三個病團,在以病友為中心的思維,前瞻思考超高齡社會與新藥新科技快速進展的衝擊,共同倡議「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設立,藉此避免病友與家庭因經濟因素,導致在等待過程中對救命新藥「看得到、吃不到」,而陷入「有錢求生、沒錢往生」的人間殘酷掙扎。

所謂「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基本理念是在健保體制外,以額外財源支持癌症新藥的基金,融入多元參與機制,同時兼顧照顧廣大的經濟弱勢病友,並確保健保制度永續營運發展。

對於前揭訴求,醫師背景出身的總統候選人賴清德已有相當正面且積極回應。放眼未來幾個月,期待其他陣營候選人也能在該領域提出具建設性與可行性的政見,共同樹立優質選風。信口開河與狂言瘋語,終非民主常軌。

特別提醒,病友盼望的財政支援機制,絕非浮在雲端、偏重於挹注產業發展尖端藥品的獎補助;而是要能務實地從病友視角出發,在台灣健保預算始終有限情況下,諸多該給付而未給付,尚未跟上國際治療水準指引的癌症藥物,外掛於健保預算之外的基金,應都要能優先納入符合癌症病友的新藥治療需求,以減輕病友財政負擔。這是起造「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的核心關鍵,尤其針對療效已經確定的癌症用藥更應在立意良善情況下率先被考量,系統性地檢視各疾病領域在治療照護的缺口,俾切實回應癌友與家庭的迫切困境,方為正辦。

2023年7月4日 星期二

【永社聲明】立法院應修正大法官任命相關規定,並落實同意權之審查

【永社聲明稿】

立法院應修正大法官任命相關規定,並落實同意權之審查

2023/07/04 台灣永社

立法院於今(2023)年621日,針對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最高法院法官蔡彩貞、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忠五、律師尤伯祥四人,進行人事同意權之表決;民進黨團以過半數優勢席次及甲級動員,使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均通過同意門檻,四位大法官將於九月底正式上任。投票前一天,620日的立法院全院審查程序,共有九位立法委員針對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分別進行15分鐘問答;當天,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少數立法委員倉促且短暫的「審查」後落幕。

永社認為,本次大法官人事任命之過程,再度突顯出現行大法官任命制度的不健全。首先,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尚未被導正;其次,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審查過程過度倉促,不論立委與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詢答狀況如何,都只召開一次審查,難以充分就憲政問題進行對話。再者,四名大法官被提名人「聯合」拒絕回應民間團體問卷及民間提問,不但是我國首例,此舉亦將社會對話的空間縮減至零。

上述不夠健全的大法官任命制度,不但可能已經為台灣選出不適任的大法官[1],也再為明年的大法官提名與任命埋下隱憂。

仍有缺陷的審查程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審查,欠缺較完善規定,至今仍未修正,導致本次審查出現以下程序正當性問題:

1.        現行制度並未明訂或授權訂定立委的審查指引,只規定參加表決之立委人數,且為不記名表決,難以確保審查程序反應民意,並使表決受人民監督。因此,審查與表決程序具有代表性的瑕疵。

2.        分批審查恐導致每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受審查之密度不一,或過度聚焦特定議題,使可判斷該位被提名人適任與否的資訊量嚴重減少。

3.        就本次立法院行使職權之過程可見,從公布被提名人選到立法院審查、表決,總共不到三週。時程匆促,且質詢過程之憲政問題比例不高。

未來,若立法院的人事權行使要能夠具有監督制衡的作用,則應透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法,提升審查品質、確保審查時間足夠充裕、並使投票過程能充分揭露每一位立委的意向,避免同意權的行使流於形式。

被提名人拒答民團提問

如前所述,立法院同意權之行使仍有制度上的缺陷,立法委員投票時,需要有更充分的資訊做出對民意負責的選擇。而民間團體對被提名人提出憲政問題,是一個可立即填補社會對話空缺的替代方案。不過,日前大法官被提名人還未上任,就以聯合聲明拒絕回應民間提問,理由是「要尊重立法院的職權」。

各個被提名人皆為法律專家,有數十年的實務經驗,應該要對上述同意權審查過程的缺陷有所認知。不料,作為憲政秩序於制度中的最後一道防線的未來成員,卻以尊重「有瑕疵」的立法院職權行使為由,怠於補足司法院大法官的民主正當性。本次被提名人選做出這種忽視民主需求的行為,未來是否可以積極維護民主憲政秩序?亦令人擔憂。

回到620日的立法院審查來看:本次審查共有九位委員提問,每一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都只有五位委員提問,其中,委員提出的憲政問題屈指可數。另一方面,大法官職責為守護憲政秩序,本應盡量回應憲政問題,但卻出現被提名人迴避問題,甚至唬弄立委的狀況。以下,永社摘要質詢過程中的幾題詢答情形,作為審查之側記與觀點之補充。

一、  死刑存廢與否?

立委提出問題核心為「是否贊成廢除死刑?」以下分別列被提名人回應:

蔡彩貞、朱富美:基於法官倫理,對於繫屬中案件不方便發表意見。

尤伯祥:馬英九任內已簽署兩公約,這兩號公約裡面(註: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要朝向廢除死刑前進。既然簽署,兩公約已成為國內法,國家有義務遵照,贊成在民意基礎上逐步朝向廢死。

陳忠五:現行法上,死刑存在合法,窮盡所有救濟程序後,如果該執行我認為也該執行。

首先,《法官倫理規範》從頭到尾並沒有禁止法官於「不影響審判公正」下,表達自己的任何觀點。朱富美與蔡彩貞兩人皆為現任資深法官,卻於國會稱其基於法官倫理不應該回答「是否支持廢除死刑?」這個問題。兩位資深法官究竟是說謊愚弄民意代表,進而愚弄人民?或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官倫理規範》對於法官公開發表言論之限制?

另外,王怡玎委員向蔡彩貞被提名人詢問刑事案件進入憲法法庭後是否有審理期限,作為資深法官的蔡彩貞竟回答:「我不是很清楚大法官釋憲是否有時限」。不管是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是現行《憲法訴訟法》,都分別有明文,若是經言詞辯論案件,依舊法一個月內宣示;依新法三個月內宣示。這種多數法律系的大學生都會回答的問題,作為資深法官,怎麼能夠搞不清楚?

二、  刑案辯護人訪談證人制度

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於審查一開始自述時,就針對律師於法庭外訪問證人之法律依據、及被指涉己之爭議進行說明。上述所指之刑案辯護人訪談證人制度,可稱是本次大法官公布被提名人選後,有最多社會對話之議題,各界討論亦進一步肯定辯護人訪談證人之必要性;另一方面,永社認為有關尤伯祥之爭議已經多次討論,顯無違法問題。立法委員洪孟楷、林德福委員等人於立法院正式審查時段再次針對相同問題重複提問、質問尤伯祥是否涉及教唆偽證?顯然是浪費時間,且減損了立法院審查過程可供判斷該被提名人適任與否的資訊。

三、  市地重劃之同意門檻是否太高?

湯蕙禎委員提出關於「市地重劃」制度中,人民財產權是否受到足夠保障?少數地主反對造成發展遲緩,同意門檻是否過高?等問題。然而,湯蕙禎委員似僅將焦點置於財產權,忽略「市地重劃」可能涉及複合權利侵害:居住權、工作權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本題於審查過程中因回答時間不足,陳忠五略回:比例原則的操作應注意侵害手段跟所要追求的目的是否相當;尤伯祥亦簡短回應:除涉及財產權保障外,應注意涉及財產權的剝奪限制,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即消音。

永社認為,市地重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不應該只以財產權論定,亦應檢討該手段對於人民居住權、工作權等其他權利的侵害是否適當;進一步談,市地重劃以外,台灣還有其他的開發方式,如土地徵收、都市更新等。近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指出:「徵收並非調整居住環境唯一且必要之方法,開發對人民生活環境所生之外部性效應,尚有對負外部性生產者課予負擔或對受該外部性影響者給予補貼等利害調整措施,不得以外部性改正之公益而特別犧牲人民土地所有權,是以解決環境外部性為由強予徵收,手段欠缺正當性、必要性。」可為相關土地開發中,行政機關對人民處分是否正當與必要的重要參照。

四、  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仍存在性別歧視問題

王婉諭委員向被提名人提問略為:2015年時,司法院釋字第728認為,基於私法自治及法秩序安定,對《祭祀公業條例》依「規約」排除女系子孫派下權予以尊重。112年憲判字1判決中,雖承認該條例存在性別歧視問題,並肯認平等原則,但最終並未受理變更第728號解釋。上開判決導致現行制度下,派下員大會仍有可能通過規約,排除女性子系成為派下員。

這項問題的重要性在於,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民主社會對抗多數的關鍵,應該肩負起為少數人的基本人權對抗社會主流價值的任務,但112年憲判字1號的結論並未選擇人權價值。

被提問的尤伯祥和陳忠五,都認為現行《祭祀公業條例》中,確實存在尚未解決的性別平等問題,仍待日後違憲審查處理。永社認為這個問題,不應只等待大法官處理,立法院也要檢討,因為立法院可以直接改掉《祭祀公業條例》涉及歧視部分,並且能比司法院快。

最後,本次大法官任命過程中,大法官的「任期交錯制」亦被各界重新檢討。2008年,前總統馬英九首度不考慮憲法增修條文所創設的大法官任期交錯機制,一次提名5位大法官並經立法院表決通過,導致時任15位大法官均由同一任總統提名。(參:是誰打亂了大法官的「任期交錯」制度 -- 上報 / 評論 (upmedia.mg))此舉使往後各任總統於任期內,都有機會提名司法院超過三分之二的大法官。永社認為,要改善如今問題,立法院應可討論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並同時提出相關修憲案,以使大法官之任期與任命可於修正後符合民主憲政秩序之精神。



[1] 1:「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出具評鑑報告指出,蔡彩貞應不適合擔任大法官。聯盟認為:「從被提名人的學識品德與司法性格來看,她在公職上不僅未能一視同仁、平等尊重,與外界溝通能力欠佳,難以期待她會關懷社會弱勢、傾聽多元意見。司法行政職務上的功過,確實可能人言亦殊,不同的角度可能理解與觀察截然相反,然而綜合其他指標,在憲政人權理念方面,被提名人歷任司法要職,不僅未能積極促進相關法制與司法實務朝向符合人權公約的方向努力,並且對於「改革最高法院」這種可以確保人民權益的活動持反對態度,而只會顢頇地捍衛過去最高法院僵化、沉痾的審判作為。至於在學識及專業能力部分,被提名人缺乏對社會多元面向的關懷與論述能力,不具備大法官所應有的格局、視野與廣博學識能力。綜上所述,從前述三大面向的論證與說明,應認被提名人並不適任大法官一職。」


2023年6月30日 星期五

當了八年台北市長的預算素人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06.30

行政院會昨拍板「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配套措施方案」,堪稱是近年政府層峰針對高教困境最明快且正面的決策之一。自宣布以來,頗受大學業界、學生乃至家長普遍好評。

但根據報載,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卻似不以為然,並稱「如有需要,今年九月就應開始了,拖到明年二月,難道沒有投給民進黨就沒有這項補助」云云;其實,政府預算編制與執行,有其規則章法。

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由此來看,政府為特別強化高教領域弱勢學生照顧而推動的政策,核其性質乃屬新增計畫,其所需配置的財源約二百一十九億元,自然應循預算程序,於此刻編列於二○二四年的政府預算案裡。若今年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其實施時間點,「最快」也要落在明年開學、繳學費的二月,以上乃政府預算的ABC常識。

所謂「今年九月應開始」之說,誠屬預算法上之無稽;好歹當了八年台北市長的柯文哲,居然對預算如此陌生,令人驚恐不已;至於「投給民進黨才享有這項補助」之說,更是不值一哂的政治口水。按任何學生只要符合法定補助要件,自會受惠於該政策,這跟政黨偏好與投票取向毫無連結,柯主席大可寬心。

2023年6月26日 星期一

誰抄了柯P的政治口號?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3.06.21

本月十九日,新北市長、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至台灣大學參與「二○二四校園總統馬拉松」座談。由於選舉日近,當天表現雖難免遭各界品評討論。惟觀諸相關說法裡,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辦公室發言人指控「備戰不啟戰」、「團結台灣」等政見口號乃「抄襲」自柯文哲政見之說,相當弔詭。

撇開該黨不顧蔣渭水基金會反對,刻意將二○一九年的新設政黨撞名一九二七年由蔣渭水、林獻堂等人創立的「台灣民眾黨」這段歷史不談。侯友宜「備戰不啟戰」之說,經查早在二○一八年二月之際,侯友宜自己即曾表示「人生備戰但不求戰,也不懼戰、不畏戰,隨時做好準備才最重要」云云。由時間序看,「備戰不啟戰」本來就是侯友宜常講詞彙,所謂抄襲柯某政見,根本背離事實。

再者,現今的台灣民眾黨將「團結台灣」也當成了柯文哲國防論述的說法,也是令人疑惑。回顧歷史,團結台灣是政治人物常用的通俗政治語彙。早在二○一二年一月蔡英文參選總統之際,當時即有「選擇蔡英文,就是選擇團結台灣」的政治口號;甚至到了去年七月,民進黨全代會的主題也還是用了「團結台灣、顧好未來」等語。由此觀之,「團結台灣」長久以來早已是台灣政壇的公共財口號,絕非二○一九年才成立的台灣民眾黨所能獨佔獨享。所謂抄襲自柯某政見之說,更屬無稽。

2023年6月16日 星期五

揚言癱瘓中國網路 北京還傾向支持柯P嗎?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專欄 2023.06.14

孫子曰: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又將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重任交給了總統,是以在歷次總統大選裡,總統候選人對此課題究竟有何政見?遂成各界高度關注的焦點。

回顧歷史,2008年總統選戰裡,馬蕭陣營雖然強調躁進的全募兵制,造成日後國防根基嚴重侵蝕的災難,但至少觀其國防論述內容,相關政見當出於國防專業人士之手。

接著,在2016年總統選戰裡,民進黨蔡英文、陳建仁陣營在國防政策上著墨亦深。一方面政見提及將持續強化台美軍事合作,並共同因應網路安全等非傳統安全威脅,也注意到要修正全募兵制,企圖在全募兵與全徵兵制之間找出最理想制度,也為未來的、獲得朝野與民意一致肯定的恢復一年徵兵制埋下伏筆。另一方面值得稱許的特色在於國防與產業的連結,提出以「國防產業」帶動經濟發展及產業創新的動能,藉由對國防投資,讓台灣科技產業能領先,推動軍民通用科技;希望下個世代的科技發展與人才,都可軍民兩用等語。相關政見出於熟稔軍事、國際戰略與產業等領域的專任人士之手,顯見當年民進黨蔡陳陣營對國防政見的認真對待。

將時間拉回今日,距離2024年總統選舉尚有7個月光景,而也要到今年9月中旬,中選會才會正式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揭開選戰序幕。是以直到目前為止,各潛在陣營大致都還處於廣邀專家學者、共同草擬選舉政見階段。總之,各陣營比較完整的國防政見尚待研擬。目前大概只能從各陣營擬參選人的談話內容,略以窺探一二。

首先在民進黨賴清德副總統部分,最指標性且相對完整的發言見於今年4月12日所提出的「民主團結」、「民主治理」及「民主和平」三大民主行動裡。其中在「民主和平」項下提及,在中國沒有放棄武力犯台之前,我們必須持續增強全民國防力量,隨時做好「抵抗中國入侵」、「保護台灣」準備,並結合理念相近的民主盟友,一起努力對中國發生威懾效果。台灣位處印太戰略的第一島鏈,對印太區域的和平穩定及世界的永續發展,至關重要,一定要發揮關鍵力量,攜手理念相同的國家,成立民主和平共同體,維護台海、印太以及世界和平等語。倘若與2016年蔡陳陣營國防政見相互參照,從台美軍事合作擴展到了結合更多民主盟友,維護台海與印太和平的格局,大抵可見政見連貫性。

其次,在國民黨侯友宜市長部分,在本月8日參加「政治進入校園PLUS」座談時提到贊成「全民國防」概念,指出防衛國家沒有分你跟我,面對國家戰爭要同心協力,全力配合。另外也提到,現階段科技戰爭,要精兵制,募兵制與徵兵制一起配合;而當形勢改變,必須與政府並肩作戰,提升自我防衛能力。觀察其發言內容,既有對目前民進黨推動的諸多國防政策,如強化民防、改革兵役制度的理性支持,亦有延續2008年馬蕭陣營強調維持兩岸穩定的傳統路線,雖較無個人路線和明確主張,但國防政策上,拿香跟拜總比空手不拜好。

然而,最令人瞠目結舌者,當然是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在臺灣險峻的政治情勢下,國防政策乃是參選總統的必考題。縱使民眾黨幕僚智庫還沒有提出較為完整且專業政見可供柯文哲誦念,但至少也要準備一套看似言之有物、至少「不失分」的基本套路說詞,絕對不容天馬行空、恣意想像發揮,也完全沒有任何一丁點失言的空間。

悲慘的是,本月11日柯文哲出席與青年對談時回應國防議題表示「如果我來做(總統),網軍會是第一優先…..以後每年都選一天、挑題目跟中國說,例如10月1日中共國慶,今年就把他們的高鐵系統全部癱瘓、明年把ATM全部癱瘓」;「你小心,我是有能力把你癱瘓的,不要亂動,真的動,我就搞你」等語。這種公開放話是明確承諾,將以國家力量進行惡意網路安全威脅攻擊作為,聽起來或許是豪邁奔放的帥話,但是若真的放在台海兩岸政治場域,恐將招致無比凶險結果。

只是弔詭的是,中國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於本月14日表示,希望「島內有關人士」多說「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有利於台海和平穩定」的話,多做有利增進兩岸之間互信理解的事,而不是相反云云,態度頗為溫柔。蓋「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乃近年流行的戰狼精神。北京居然甘願把民族尊嚴拋在一旁、對於揚言癱瘓中國交通金融系統的「島內有關人士」罕見不以重話伺候,令人訝異。只是,面對放話要進行國家網路攻擊、率先開打「第一槍」的柯文哲,北京當局是否也在思考,這樣反覆又毫無邏輯的柯文哲,他們真的挺得下去嗎?對於廣大的台灣民眾來說,當所有候選人都在強調加強自身準備、務實追求和平時,面對宣稱要主動攻擊中國、引發戰端的柯文哲,是否還能支持得下去呢?值得大家深思。

2023年6月7日 星期三

【已徵到】台灣永社 徵「法案研究與倡議 兼職人員」(2023.06.20更新:洽談中,暫停招募)


【已徵到 台灣永社|法案研究與倡議 兼職人員|】
  
(2023.06.20更新:洽談中,暫停招募)

台灣永社關注與民主憲政永續發展相關的議題。我們正在尋找一位研究員,若您關注人權議題並具有政治敏感度,歡迎您來信洽詢。

作為研究員,您將負責進行與永社當前舉辦活動相關的法案或政策之資料蒐集、分析、研究,與秘書處協作產出論述,不定期代表永社聲援其他人權議題、或參加跨團體會議。這個職位的工作時間具有彈性,需要您有足夠的主動性、既可以獨立完成單項工作,也願意主動與秘書處同儕、永社理監事建立正向緊密的工作關係,討論並發展共同重視的議題。
 
永社今年下半年將舉行轉型正義議題之工作坊,觀迎來訊進一步瞭解。
  
#永社編制

永社是一個職員編制五人以下的非政府組織,在理監事會下有秘書處及各委員會。目前,秘書處同儕為兩正一兼,既有各自分工,但也給彼此高度支援,因此,願意學習新技能(基礎Adobe、影片剪接、OBS、netiCRM、補助專案企劃執行…等)加分喔!
 
#對您的期望(可部分符合)
  1. 擁有法律或政治相關科系學位,或本人發表論文、評論。
  2. 具備基本的法律識讀及議題評析能力,能夠理解、蒐集、分析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
  3. 具有良好的中文寫作能力,能夠撰寫清晰、有說服力的文稿。
  4. 能夠自主設定工作目標並按時交付結果。
  5. 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能夠有效地管理和協調各項工作任務。
#加分區
  1. 有法案助理工作經驗
  2. 有NGO執行秘書、或專案經理、或研究助理工作經驗
  3. 歡迎國考生兼職,永社成員及理監事有眾多律師及法政、社會科學學者!
如果您對此職位感興趣並符合上述要求,請提交您的簡歷(含自介)、及任何相關的研究成果至永社秘書處,我們將主動聯繫您。


#工作期間

 2023年即日~2024年1月,若雙方有良好工作默契、可以長期發展,可另議適當職務。

#工作項目(協作為主,初期不需獨立執行)
  • 支援永社舉辦記者會 / 座談:協助法案 / 資料研究收集及分析、現場分工
  • 支援專案執行:轉型正義工作坊、記者會、連署、修法倡議等
  • 支援媒體行銷事務:電子報、臉書經營等
  • 支援募款餐會工作:協助企劃執行、聯繫
#工作時間
  • 每週2-5天,10:00 - 18:00(工時為8小時,前後兩小時彈性打卡),部分工時若適合遠距,亦可調整。
#工作待遇
  • 時薪制250,月薪制16,800 - 42,000(依工時比例及學經歷調整)。
永社加班、事假、病假、休息等計算基準均更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另有三節禮金、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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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中天電視台換照案:導讀與後續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思想坦克 2023.05.15

2023年5月1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就2020年11月下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案作出一審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決)。身處寬頻光世代,一場耗時2年多的一審審理,恐怕會讓許多人忘了本案原委為何。以下先謹將事實概要略為整理如後。

中天電視公司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4款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前於2014年為所經營之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執照,經通傳會2014年12月許可在案,執照有效期間為6年。嗣於執照期間屆滿前6個月之2020年6月間,中天電視公司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換照,經通傳會2020年11月18日第938次委員會以營運不善為由決議駁回換照申請。中天電視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請求被告作成准予換照處分,並請求通傳會給付新臺幣79億餘元及其利息。

北高行判決呈現「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狀態
中天電視公司在本案的訴訟的3個請求,亦即:撤銷原處分、准予換照處分以及給付79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了准予換照與給付79億餘元請求,至於通傳會駁回換照申請的原處分則遭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要求通傳會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對雙方而言,判決結果呈現「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狀態。

有關中天電視台換照案的諸多贊否議論,在2020年11月通傳會駁回換照申請之際在公共論壇上甚為喧騰,本文姑且略而不談。經2年多的審理與沉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實則以一個出乎公眾討論射程範圍以外的程序瑕疵,作為本次撤銷通傳會2020年11月駁回換照處分理由。

詳言之,法院相當謹慎先重申了針對獨立機關處分的審理原則,指出「…考量被告經由多元專業委員組成之委員會,透過合議決策模式,及對外公開資訊、徵詢意見或舉辦聽證會等公共參與程序,對於具體個案所作成之決定,因具備多元專業性及民主正當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固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但又例外地提出「…對於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程序等節,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等語,作為法院審查獨立機關處分之正當基礎。而這段用語,即為法院本次撤銷駁回換照處分的起手式鋪陳。

北高行以程序瑕疵為由撤銷NCC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究竟用什麼程序瑕疵作為撤銷原處分依據?一言以蔽,問題出在換照評分表新舊版本使用差異問題。歸納而言,2018年2月起通傳會有個全面新修正的評分表,用以作為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24、12、12、6、6 / 60)。但通傳會2020年11月駁回換照處分之際所使用的換照評分表,卻係以2018年2月前的舊評分表(25、15、10、5、5 / 60)。對此程序瑕疵,法院認為「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已造成該5個審查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而「足以影響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要求通傳會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言下之意就是希望通傳會能依據2018年2月起新修正的評分表作為准駁換發執照申請之依據。另值得附帶一提的是,至於中天電視公司曾多次指出的換照諮詢會議程序諸多問題,如:鑑定人資格、資料現場才收到、不允許用PPT輔助說明…等,這部分法院則概以「不影響被告委員會議因實質審議所作成意思決定之合法與否」為由,予以駁斥。

從這裡,也可察覺針對這個備受社會高度矚目的棘手案件,三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們頗為小心翼翼將本案戰場劃定為程序瑕疵問題,未跨入審查獨立機關准駁意思決定的實質領域。

本案又不得不讓人聯想同樣也是涉及中天電視公司、今年3月下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的「鳳凰雲」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該案緣於2019年2月間中天新聞臺製播「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新聞;續於同日晚間製播「民俗專家:大吉現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新聞,經通傳會以內容未經事實查證,引導民眾將特定政治人物與怪力亂神之說進行結合,認中天電視公司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於2019年5月裁罰40萬元。

北高行著重程序問題,非涉實質審查
其間曲折的上訴與發回過程基於篇幅關係姑且省略,該案最終通傳會40萬元罰單遭撤銷確定的箇中原因,也是出在程序性說理問題。詳言之,通傳會於裁罰前曾提送2019年第3次諮詢會議,且該次諮詢會議出席委員共計16人,其中12人認定系爭新聞未涉違法,僅有4人認定系爭新聞違法,該次會議並決議建議處理方式為「發函改進」。

法院指出。若通傳會若決議不採諮詢會議建議,自應說明其不採納諮詢會議建議理由,並作成詳實之會議紀錄,俾供外界檢視其所為判斷之正確性及正當性。由於通傳會第848次委員會議紀錄之內容,僅有判斷結論之記載,至於其判斷理由則付之闕如,而原處分理由中,更是片斷擷取該次諮詢會議少數委員之部分意見,對於多數委員認為系爭新聞並未違法之意見置之不論,因此法院遂指出通傳會所為判斷之正確性即因欠缺理由而無從獲得擔保。

換言之,在本案中,法院明確闡明前階段諮詢委員會的新聞處理建議,雖非不能被後續的通傳會會議推翻。但當12/16的多數諮詢委員認為本案情節只要以發函改進處理即可時,通傳會會議仍要決定開罰,就應要配備相應之充足說理,而非僅片段擷取諮詢會議少數委員之開罰意見,便宜行事地作為通傳會開罰決定的意思決定。

訟案會纏訟許久,但環境已是另重宇宙
在我國司法判決常態性牛步化環境下,本案距離判決確定尚早,太多過度的情緒性演繹延伸,意義有限。而退萬步言,縱令如通傳會前委員翁曉玲副教授的第一時間呼籲通傳會應放棄上訴、尊重司法判決云云,但如上所述,本案司法判決意旨也只是指摘程序瑕疵問題,要求通傳會要拿2018年2月的新修正評分表為中天電視台打成績,俾作為決定准駁換照與否的根據,而非直接逕行發照。

總之,在可預見的未來數年裡,除繼續持續上演的法律攻防戰以外,中天電視台仍將以網路電視台之姿持續營運;而在影響力越形減弱的有線電視頻道世界裡,52頻道早已有了新住戶,而原中天電視台的經營路線與客群,事實上也早已被其他幾個新聞頻道補位接收。

2023年5月8日 星期一

【永社連署】「台灣公民社會關注李延賀強迫失蹤案 中國政府應立即停止違反人權之祕密關押與酷刑」聯合聲明


(若擔憂風險,可匿名連署。)​

八旗文化總編輯李延賀(富察)今年3月間為完成台灣公民身份之申請,在親自前往中國上海處理註銷在中國戶籍相關證明文件與探親期間,就已遭中國警方與國安人員強迫祕密關押。富察在中國遭強迫失蹤之訊息,直到4月20日一篇臉書貼文才正式曝光,遂引發台灣與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中國國台辦在4月26日在例行記者會上首度證實,中國政府正以富察「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理由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並表示:「將依法保障其(富察)各項合法權益。」截至這份聲明發出之前,外界對富察的處境與相關資訊,所知極為有限,而這也是歷來中國相關人權受害者與強迫失蹤個案的普遍狀況。
▊ 台灣公民社會團體必須發聲
長期關注中國人權議題與行動救援個案的各公民團體,不僅對富察當前的人權處境高度憂慮,也能同理富察在台家屬的複雜情緒,並尊重家屬當前選擇的回應方式。而富察作為正在申請台灣公民身份以及台灣出版文化事業的重要人士,其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顯然亦是不斷發生的中國對台灣人民各種人權侵害案件之一,甚至已直接衝擊影響自由民主台灣重要的出版文化事業。
因此,基於富察強迫失蹤案已公開,且中國政府正以制度性、系統性的方式製造一個又一個台灣人在中國的強迫失蹤案,包括2012年的鍾鼎邦、2017年的李明哲、2019年的李孟居等案、與2022年的楊智淵等案,台灣各公民社會團體本於普世人權價值與中國系統性的人權侵害,並基於尊重家屬感受,仍認為需以此聲明表達我們對於富察人權處境的擔憂,並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檢視富察當前正面臨哪些程序與各種可能的人權風險,鄭重呼籲中國政府應遵守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立即釋放富察、停止違反人權與施加酷刑的程序,並進行制度性的改革與問責。
▊中國的審前羈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
由於富察已確定是涉及國安案件,且在有限資訊與根據「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一系列深度解析中國祕密關押制度的報告,我們初步判斷富察極有可能正面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所規定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監」,RSDL)的審前祕密羈押的司法程序當中。而聯合國強迫與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在內的10個聯合國特別程序,在2018年就已同聲批評中國的「指監制度」為「類似於隔離和祕密拘留,等同強迫失蹤,他們使那些被指監的人面臨遭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其他侵犯人權的風險。」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明確指出:「在審前拘留期間,為獲取信息或促使供認而蓄意將單獨監禁作為一種手段加以使用的做法,構成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所定義的酷刑。」但究竟富察可能身陷的這個「合法」指監狀態,到底面臨哪些嚴重的人權侵害與酷刑對待?
首先,雖然中國刑訴法75條規定,被「指監」者要有基本的保障措施,比如檢察官要監督指監,但根據保護衛士訪談受害者的證詞與相關資料,這些保護措施經常被警方無視或以國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真實的情況是,指監制度此一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序無需法院批准,警察得以任意審訊當事人不受監督,檢察院通常也不會依法進行監督。
「指監」受害者之所以處於強迫失蹤狀態,是因為受害者通常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被一群警察或國安人員制伏,並對當事人覆蓋頭套送往不知名的、非看守所的祕密場所。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指監地點與辦案地點必須分開,但警方經常違反此一規定。且警方並不會依法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當事人完全被切斷與外界、律師與家人的所有聯繫,受害者可能會被迫簽下「放棄指定律師之權利」的文件。雖然台灣陸委會曾低調表示富察「人是平安的」,但人究竟在哪裡?目前毫無訊息。
「指監」的目的名為調查,實質上就是利用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方式來對付受害者,並試圖從受害者這裡獲得警方想要的、事先安排好的說法、或不利於他人的說詞,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個階段尚未進入正式逮捕階段。因此,涉及國安案件的「指監」,在完全不受外部監督情況下所涉及的酷刑,包括長時間的單獨監禁,最長可以關押6個月,但也有案例超過法定時間甚至高達4年。無論如何,這種長時間的單獨監禁已嚴重違反國際人權規範。
富察的強迫失蹤至今約2個月,在過去這段時間與未來可能的4個月期間,富察極有可能將面臨24小時隨時至少2位看守的高度監控(約2小時至6小時輪班),連上廁所都會被監控、空間完全與外界隔離不知日夜,室內24小時開燈、剝奪睡眠、禁止閱讀、會被餵食不明的藥物、禁止就醫、經常不被允許洗澡、完全沒有依法給予一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指監初期亦會面臨高強度的審訊、審訊過程可能會涉及毆打刑求、非審訊期會被要求長時間不自然的身體固定姿勢,或者被限制在極小的空間活動,若觸怒警方或看守,可能會面臨食物減少,或其他的暴力,國安人員甚至會對受害者威脅將傷害其親屬與家人。
富察在台灣的出版文化事業應受言論自由的完整保障,中國政府不應無理打壓、甚至以國安理由讓富察受到上述制度性的酷刑對待,並應盡快釋放富察,讓他能早日回家。 ​ ​ ​ ​ ​ ​ 
▊ 中國政府必須真正落實富察的各項基本人權並遵守國際人權規範
公平審判權已是國際習慣法的一部份,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的保障,不管該國有沒有完成相關人權公約的批准程序,這項基本人權對各國都有拘束力。且中國政府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締約國,有遵守與落實公約人權保障的國家義務,又國台辦針對富察案已公開對國際社會表示:「將依法保障其(富察)各項合法權益。」那麼我們作為台灣公民社會的一員,仍與家屬同心,抱著一絲期待,希望目前很可能處於涉及國安案件的「指監」階段的富察,並沒有處於酷刑與殘忍不人道待遇的高風險當中,且這個階段所謂的「合法」的權益,指的也應該是國際人權法意義下的合法權利,亦不應該發生警方與國安人員甚至連基本的國內法律規定都不遵守的情況。
因此,我們呼籲中國政府在富察案,應:
一、確保富察在接受調查與審判的過程中,應受到國際人權法之基本人權保障,免於各種酷刑與殘忍不人道的對待。
二、 ​ 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9條之規定,富察有權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應基於他的選擇獲得專業律師的諮詢,且享有律師會見權與通訊權。中國政府應確保該律師不會受到任何政治打壓。
三、確保台灣與中國的家屬能合法探視富察。
四、言論自由無罪,立即釋放富察與確保其平安返回台灣。
發起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TFA
華人民主書院協會 
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連署團體: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四二四教育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神學院都市原住民神學研究室、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香港協會 Taiwan Hong Kong Association、台灣公民人權聯盟tclu、英國憫研顧問 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出版自由國際論壇、台中市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島呼冊店(持續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