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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 星期一

【會後新聞稿】0208「司法崩盤,司改吃丙」記者會

 

台灣陪審團協會在2021年02月08日於立法院舉辦「司法崩盤,司改吃丙」記者會,主要係因前陣子司法院發生了近10年來最大規模弊案,司法院及法務部之調查出爐也引發譁然。台灣陪審團協會也為了尋求最新民意,特別委託典通進行民意調查,並由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陳為祥律師於記者會中公布。

陳為祥理事長先簡述事件發展,並說明蔡政府的司改問題,透過民調呈現民眾對於司法滿意程度相當不滿,要求司法院道歉。民調顯示台灣有超過6-7成的民眾不信任司法,以考試來說就是死當。同時民調也顯示,逼近8成民意認同陪審制可以改善司法狀況。

前立法委員林忠正,指出本次進行之民調相當嚴謹,並非政治性民調,可信度相當高。認為陪審制是台灣的國安與加強主權重點,是台灣民主化的重點,能讓法官從法庭帝王回歸專業。並說明日本參審制缺點眾多、備受批評,盼望台灣可以引進陪審制,落實民主化的最後一哩路。

台灣永社專案研究員彭志誠先生指出,本次數百位司法官涉入不當飲宴及收受不當利益的事件爆發,無疑是對台灣人民一記重擊。永社呼籲:司法院應將涉案相關人員移送檢調偵辦,追究相關責任,並於未來對於參審制進行評估時,應一併納入刑事訴訟的陪審制試行與相關法律修正。如果司法公正不能由司法自律維持,人民只好自己來監督與究責。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張育萌理事長,可以從本次民調之結果發覺,青年其實對於本次的處置不滿意度是最高的,但青年認同司法改革為全部年齡層最高,表示青年對於司法仍有信心。司法改革是民主化最後一塊拼圖,權貴司法需要消失,司法改革是世代正義。期許能夠有效改革司法,讓未來青年步入司法,能夠有一個正義的體制支撐。

開南大學法律系張正修副教授,說明即便時空背景改變,司法卻沒有顯著改變。本次事件也是民進黨在司法改革的重大打擊,要求司法院長需要為了司法改革換人做做看。最後則說明司法改革切勿玩短線,各政黨皆需要長期規劃,才能讓司法改革有效改革,落實權力分立。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陪審團協會客觀進行民意調查之呈現而非空談,是相當重要的。本次司改年終期末考簡直死當,而司法院仍然不動如山,令人遺憾。本次民調就是戳破司法院先前的假民調,上次司法院的民調簡直荒謬,透過作弊方式蒙蔽人民視聽,改革根本無法落實。最後呼籲民進黨政府重視司法改革,必須真改革,不要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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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發言稿:

本次數百位司法官涉入不當飲宴及收受不當利益的事件爆發,無疑是對台灣人民一記重擊。在司法改革上路後,人們原本期待台灣的司法會更為公正,但這次醜聞卻讓人不僅懷疑改革能否繼續,更擔心若失職司法官未受嚴懲或汰除,以後進法院會得不到公平審判。

2020年,永社、陪審團協會、司改會...等關注司法改革的團體曾採取行動,要求立法院及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改革中納入陪審制,但卻未被接受。僅試行參審制,不僅有違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更呈現司法院對於改革方向的選擇並不公正。相較於現行「職業法官制」與「參審制」,不肖之徒若要在陪審制中收買「判斷是否有罪的陪審員」,對象至少多了十倍,被發現的機會與所需成本同時增加,對於減少法官被收買或審判不公正有正面影響。

因此,永社懇切呼籲:首先,司法院應將涉及本次司法醜聞之相關人員移送檢調偵辦,追究相關責任,為人民對台灣司法的失信設下停損;其次,司法院未來依據國民法官法104、105條組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對於參審制進行評估時,應一併納入刑事訴訟的陪審制試行與相關法律修正。如果司法公正不能由司法自律維持,人民只好自己來監督與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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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02月08日(一)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出席團體及代表:

陳為祥/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鄭文龍/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林忠正/前立法委員
張正修/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張育萌/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
彭至誠/台灣永社專案研究員

相關新聞連結:

*公視新聞網/石木欽案懲處引發議論 民調:司法信賴度創新低

*中央社/民團民調:近8成民眾不滿司法院對石木欽案處置

*中央廣播電台/司法死當 陪審團協會民調指石木欽案讓司法崩盤

*新頭殼/民團民調:近8成民眾不滿石木欽案處置 6成不滿司改成效

2021年2月3日 星期三

罷捷理由竟有香港「國安法」!黃捷真倒楣 遇到這種罷免案

姚孟昌(作者為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永社社員)

ETtoday新聞雲/雲論 2021.02.03

中選會公告:「罷免黃捷理由書(五):黃捷違反國安法21條。影響國家安全甚巨。」

中華民國現行《國家安全法》全文僅有12條,哪來的第21條?原來中選會公告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選會公告的罷免理由書裡,逕行引他國法律成為罷免黃捷的理由之一。不免令人猜想中選會是否因為認定香港是我國的一部分, 因此《香港國安法》也可以適用於罷免理由書中。

筆者想請問中選會:「究竟中選會有沒有用心在協助人民處理選務? 還是只是隨便過個場,無論罷免人給中選會什麼理由,就原文照登、一字不改。若事後出問題,就以尊重罷免人權利為由,已請罷免人與被罷免人自行更正說明,本會概不負責?」

中選會受人民付託, 依法辦理選務,必須認真嚴肅以對、務求公平與妥當。 我個人相信中選會是很認真的,只是我不確定中選會在審查過程與最後核定公告時,有沒有查考過罷免理由書所列之《國安法》第21條內容?

執掌選務的中選會, 被國人期待的是專業、客觀與中立。符合這三項首要要求, 獨立的中選會才有能力守護民主。若未達到這三項標準, 中選會行使職權的公正性就會令人質疑。

中選會在黃捷罷免案中能否善盡其客觀、中立與專業的職責? 國人都在看!

補充:

有人指出中選會在處理公投案時,適用法律與處理罷免案不同。前者當然可以好好審查提案主文與理由,後者則只能依照選罷法做形式審查。

的確, 這就是為什麼中選會主管的公投制度依舊還被國人譏笑為「鳥籠公投」。

只是我認為中選會既然執掌選舉罷免事務,就有責任為國人確認相關公告資訊的完整與正確。中選會登載罷免理由書與答辯書前,必須善盡對罷免人、被罷免人與選民告知、查證與提醒的責任,這是為了避免罷免公告被有心人濫用為散播假消息或對他人進行誹謗、人身攻擊之用。

在本次中選會罷免黃捷公告中,許多臉友經筆者說明後才驚覺原來罷免人等是以《香港國安法》第21條作為罷免黃捷的理由。若未經說明, 國人因為相信中選會公告且用印的資訊,錯認黃捷違反我國《國安法》,進而相信他的行為對於我國家安全影響甚鉅,因此才有罷免之必要。

為避免選民有上述誤會,中選會應事先提醒罷免人必須在理由書中註明所稱之《國安法》為《香港國安法》才是。這並非對罷免理由書的實質審查,而是為釐清相關資訊所為的必要告知。這也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可為之行政指導。

因此筆者關心的是:「中選會在公告前是否知曉罷免理由中所稱的《國安法》為《香港國安法》? 若他們事先知道,有無提醒罷免領銜人應予改正或加以註明?」

若中選會公告前不曉得此《國安法》非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或即使知道卻不願主動要求相關人註明,那中選會就很不負責了。

中選會不能以「本會依法尊重罷免提案人,因此罷免理由書一字不改原文照登。」做為託辭。因為公告上有中選會用印且佈告全國,選民容易就此相信政府公告資訊而做出判斷。若資訊有誤,造成大眾誤解,那就是對被罷免人與選民極為不公平且損害其權益之事。

【獨派團體大聯合聲明】罷韓延長賽─民主相挺,台灣要贏!

罷韓延長賽─民主相挺,台灣要贏!(圖片來源:台灣獨立建國聯盟

【罷韓延長賽─民主相挺,台灣要贏!】
獨派團體大聯合聲明

去年六月,高雄市民以近94萬選票成功罷韓,成就台灣民主實踐典範。然而,此次由罷捷團體與國民黨主導的黃捷罷免案,卻是完全違背民主精神的政治操作,我們呼籲鳳山市民2月6日(週六)務必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票,抵制惡意的報復性罷免。

罷免黃捷案,從來都不是對該議員適任與否的投票,而只是利用體制漏洞進行的「罷韓延長賽」,對於民主體制毫無建樹而有損害。罷免的制度設計,本為節制失控或有重大政治瑕疵的行政首長,在歐美的民主體制中,罷免權之行使,更是多只侷限於行政首長。尤有甚者,現行罷免地方民代的設計,存在極為重大的制度漏洞,如果國民黨在所有該黨單獨掌握超過25%選票的選區,遍地烽火動員罷免,將可利用此一漏洞大舉膨脹地方議會席次。地方議員的選制本具有保障小黨的空間,但國民黨對於地方議員罷免制度的惡意操作,將會全面壓縮獨派小黨的生存。

罷捷案的背後,是刻意製造的仇恨,與傷害民主的惡意。面對罷捷案,應該思考的不是要挺那個人還是不挺這個人,而是應該思考,誰會從罷捷中獲利最多?

如果罷捷成案,就證明操弄操弄體制漏洞,顛覆民主正常運作的戰術可行,在當前地方議會依然為國民黨把持的政治格局下,報復性罷免將成為中國威嚇台派議員的懸頂之劍,無論是執政的民進黨,還是獨派的小黨,一旦被親中紅統勢力鎖定,沒有任何人、任何政黨可以倖免。

國民黨的政治盤算,是藉由操作罷捷案,複製韓國瑜操作仇恨對立的民粹手段,為2022年的大選「積小勝成大勝」。罷捷案並不是黃捷議員去抑或留的戰場,而是高雄人民罷韓的延長賽,更是台灣人民2022年大選的前哨戰。

我們主張,黃捷議員的去留,應該在2022年的議員選舉,讓鳳山市民決定;而不該在此刻由國民黨意圖從台灣人手中奪回政權的機巧算計,乃至韓國瑜的支持者對於從政女性與年輕人的偏見與仇恨來決定。

我們呼籲,關心本土政權生存與發展的各位,一起做鳳山市民的後盾,支持鳳山市民投下反對罷免的選票。去年,高雄人民光榮守下抗中陣地戰的罷韓一勝;現在,對高雄陰魂不散的紅統力量,正捲土重來,竭盡全力拉長賽事,我們更應發揮同等的團結,抵抗共同的敵人──中國與他的爪牙們。

罷韓的延長賽,需要鳳山市民的民主救援與道義相挺,反對惡意政治操作的罷免案。我們呼籲,鳳山市民勇敢站出來,再一次為台灣民主,投下不同意罷免的選票,這一票,不是為誰而投,而是為救援民主,相挺台灣而投。

聯合聲明團體: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領銜)、 公投護台灣聯盟 、世界台灣人大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台灣21世紀婦女協會、台灣之友會、台灣北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 台灣國家聯盟 、 台灣基進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教師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獨立建國聯盟高雄分部、台灣瀛社、 自由台灣黨 Free Taiwan Party、獨立青年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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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宏恩/雙方互罷,從數學上對誰有利?

「在這種假設與罷免動員之下,2018年的843個縣市議員席次,國民黨的席次會從358大幅成長到524席,從全體42%躍升到62%。而民進黨會從238提高到286席,從全體28%略升到34%。最後無黨跟小黨加起來僅剩下33席,佔從全體30%縮水到剩下4%。縣市議會從此變成國民黨佔六成的天下,民進黨僅守南部。」


林佳和/負面動員與一人對決式民主

「在歐美民主,非因法律、而是本於政治(其實等於不需任何理由)的罷免權,多局限於針對行政首長。定期選舉,立法機關課責,公民社會監督,議題之公民投票直接民主的牽制,在在都令對行政首長的罷免,難以、或說不必要發生,然而,特別在地方政治幾均為總統制的諸國,衡諸獨攬行政權力,要節制失控或有重大政治瑕疵之首長,罷免權,仍被視為有其必要。」

2021年1月26日 星期二

以「石木欽案」作為司法革新契機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1.01.26

1990年2月,「戰鬥的法律人」故台大法律系林山田教授於《台灣春秋》發表〈拯救司法的靈魂〉一文,內容就司法不獨立的病理分析及其診治等相關課題進行探討。這篇發表迄今近30年的論政文章,於2021年1月下旬的今朝再度翻閱朗讀,讓人感慨萬千。

首先,有關司法形象問題,該文提到:「貪污至今已成為官僚體系文化中不可分的一部分,法官自然亦無法倖免。少數法官生財有道而能在法案中找出『金條』,擁有與其正當收入顯不相當的財富,過著與其薪俸顯不相稱的豪華奢侈生活。雖然這只是少數法官的貪瀆行為,但是卻足以敗壞整個司法體系的形象,而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拿這段30年前山田師鏗鏘有力的批判,跟今日撼動輿論的「石木欽案」交互對照,當可發現諸多長年存在法院體制裡的貪瀆腐敗,猶如被保存在一座冰箱般地,延續至今。

「石木欽案」裡,不管是有期徒刑從原本的8年重判變成4個月薄懲的「普渡慈航」,抑或是富商翁茂鍾的筆記本裡股票、宴飲、高爾夫、繡名襯衫等駭人橋段,一方面又再度驗證了山田師當年的批判乃切中時弊。另一方面則凸顯近30年來所謂的改革,就諸多真正攸關審判公信力的實質、核心課題,改善縱令有之,其幅度亦猶如冰河推移般緩慢。

2016年5月20日的總統就職演說,有關司法改革,總統蔡英文曾指出「新政府也會積極推動司法改革。這是現階段臺灣人民最關心的議題。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以及,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是人民普遍的感受」,並表示「為了展現新政府的決心,我們會在今年十月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透過人民實際的參與,讓社會力進來,一起推動司法改革。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務事,而是全民參與的改革。這就是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回顧當日,這段演說獲得相當大的掌聲,令人動容。而且其後,的確也召開了司法國是會議,匯集各方改革議題。只是4年多過去了,以「國民法官」為首的諸多司法改革措施的確陸續啟動,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是否有顯著的改善與提升呢?「石木欽案」爆發後,答案恐怕令人沮喪。

世人多期待司法改革,但改什麼?如何改?才是箇中關鍵。山田師〈拯救司法的靈魂〉一文,不僅有精彩貼切的司法病理分析,同時也一併勾勒出革新司法之道。舉其迄今仍有參考價值者,可包括以下三點:其一,打破司法體系中階梯制式的價值觀與昇官制度,建立法官無大小、高低之分的觀念,建立法官特有的人事制度,而非沿用行政官那套;其二,廢除「辦案成績」的考核制度,強化法官的自治自律制度;其三,確實依法追訴審判少數貪瀆枉法的法官,同時尚可建立律師評估法官的制度,並對於惡名昭彰而查無貪瀆實據的法官,透過各種管道,輔導其另謀他就,使其遠離司法。

「石木欽案」演變到今天,不僅審檢層峰飽受來自各界嚴厲批判,更連帶影響大多數日夜認真辦案的法官無辜蒙塵,令人浩嘆。危機就是轉機,只要有心,「石木欽案」也可能是司法革新契機,除了4月20日前司法院承諾的「石木欽案」全面調查報告外,也期盼司法院能藉此揚棄溫情主義羈絆,勇於提出更多大破大立、務實不務虛的司改方案。

2021年1月25日 星期一

負面動員與一人式對決民主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1.01.24

2016年11月29日,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罷免提出門檻由總選舉人總數2%降至1%,連署門檻由總投票人數13%,下修至10%,罷免通過門檻由投票率1/2、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1/4,這個舉世罕見「選上艱難罷免容易」,驚駭的制度調整,數年來,從吳育昇(修正前)到黃國昌,韓國瑜至王浩宇,將登場的黃捷到不知未來「候選」名單上哪位,一波波罷免熱潮,儼然政治新貌。獨特的台灣製造,一人式對決民主。

歐美罷免針對行政首長

來自19世紀美國政治實踐的罷免,飄洋過海到各國,但「擴大範圍與行使輕易」,並非當代趨勢,談還給人民罷免權,必須嚴肅以待。在歐美民主,非因法律、而是本於政治(其實等於不需任何理由)的罷免權,多局限於針對行政首長。定期選舉,立法機關課責,公民社會監督,議題之公民投票直接民主的牽制,在在都令對行政首長的罷免,難以、或說不必要發生,然而,特別在地方政治幾均為總統制的諸國,衡諸獨攬行政權力,要節制失控或有重大政治瑕疵之首長,罷免權,仍被視為有其必要。

民意代表顯非如此:當選者是法定、不是委任代表,法律上不受選區內民意的拘束。他們沒有如首長般行政權力,立法權尚需集體合議行之,無法貫徹自己個別議題上的意志,卻也無從逃避定期選舉、輿論與公民社會監督。如在中或大選區產生民意代表,甚至可能有某種「保障小眾公共意見」效果,得以在議會佔一席之地。一人式對決,不談議題(至少骨子裡不是),只針對人身作攻擊之罷免,毫無必要,各國早早揚棄。如再加上降低門檻,可能滋生多數冠冕堂皇霸凌少數(1/4>1/4)、少數凝聚少數來幹掉多數(1/4>1/2)的奇異現象,結果,選舉從未有落幕的一天,選舉的結束,就是罷免動員的開始,不能片刻沒有政治的台灣,倒也適得其所。

要命的是,針對民意代表,這種政治過度動員下的罷免,實無其正當性。無關議題,只在乎個人,不是真正的政治,而是憑藉政治直覺上的惡,塑造對決。與通常選舉不同,在罷免場合,沒有什麼力多倍分,常見對手集結一黨力量,只為「拉下敵營一人」,瞬間台灣政治時空,好似僅為一人存在。詭譎的是:一方面當事者被放大,不斷張揚聚集其所謂個人之惡,另一方面同時被不停地縮小,處處拉高至政黨對決,當事者彷彿不重要不存在。以罷免演出之政治對決,令人歎為觀止。

政治學者對後民主、反政治的觀察,好像也能用來理解台灣的罷免。Zygmunt Bauman說,政治公共性消失、公共性區別化、個別化、私有化,公益、公平社會、共同價值的誕生場域,淪為私有化,等於集體政治行為的無力。他指控的雖非罷免,不也適用無礙嗎?私有化,如理解為「將遭罷免者個人化」,不也貼切?

Slavoj Žižek說「沒有政治的政治化民主」:到處可見抗議,展現憤怒,卻無能轉化為真正的計畫,導致政策改變,罷免,不正是以人為對象的如此演出嗎?罷免一旦為風潮,特別是對民意代表,形同特殊的政治消費主義,產生某種去政治化的吸納效應;衝突性的多元政治,越來越少,人們不關心「真正形成政治內容的政治上行為」,而是回復與揪出心中的直觀好惡,描繪敵人,不是政治對手,以敵為目標來進行動員。常見的One-Issue-Movement,單一議題運動,不接受理性溝通與折衝,只為貫徹單一主張,罷免民代,連主張都不重要,淪為更乾脆的One-(Wo)Man-Movement。

勿以偏狹民主濫用罷免

政治當然有對立,但不能淪為純粹對決的民主形式,不然將錯失形成公共意志的功能,成為政治的羅馬競技場,只剩屠宰意義。議題,政策,乃至政治形成,才是目標,不是人,至少不是那個被稀釋與標籤化的政治人物。John Dryzek說,如果民主是件好事,更多的民主想必更棒,然而,罷免,請勿以偏狹的所謂更民主,加以理解、操作與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