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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 星期日

為何美中科技戰,台灣成全球最重要的地方!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政經漫談 2020.12.27

當選舉人團確認拜登於美國總統大選中獲勝,人們不禁要問:過去幾年風風火火的美中科技戰,是否會因為對人事變遷,息火茶涼?但截至目前為止,多數分析都指出,拜登或許不會採取如川普般強勢的作法,但美中之間的大格局並未改變,美中之間的科技戰也不會因為拜登上台而結束。

過去幾年,除了美中之間的結構性因素,美國總統川普更讓美中科技戰的火熱化、增添了許多強烈的個人風格。不過,美中之間的科技競爭,不可能是由單一個人意志所主導。觀諸美國大選結果出現之前,川普總統一再對中國採取強硬手段以提高支持率,拜登也在競選期間再三強調自己將重振美國經濟、一定會採取更多「針對中國的強硬貿易執法行動」,可見「抗中」是大勢所趨,「屈服於中國壓力」「傷害美國利益」是兩黨候選人都承擔不起的污名。

既是民意所向,政治人物自不可能和民意唱反調。是以美國主流媒體如《華爾街日報》、或是常與川普唱反調的CNN,皆分析目前美中的貿易和科技戰的緊張局勢,不可能因為風格迥異的拜登上台就改變。主流媒體之所以分析目前美中科技戰的緊張局勢,不可能因為拜登上台就改變,理由大致如下:首先美國在現階段的科技戰中,強勢利用其掌握的關鍵技術、打擊中國科技公司,導致中國誓言投入更多資源發展自身科技強項、以突破美國的科技封鎖,因而美國必須持續在尖端科技競賽中領先 ; 其次拜登一再強調恢復美國優先,促進美國經濟與產業的成長、降低對中國經濟的依賴性,亦有其必要。

有論者指出,美中打貿易戰、打科技戰,但其間真正的衝突點,並非貿易,而是「科技」(technology)。事實上,知識經濟時代,關鍵科技和智財本就是經濟發展的核心,尤其美國經濟向來以創新、知識為主,取得科技與智財的制高點,是美國企業全球經營的強項,也是科技戰中美國能壓制中國的原因。此外,美國的大企業,既多以引領創新、掌握關鍵智財的模式而壯大,產業強調市場自由競爭,面對中國以國家補貼介入產業發展、要求外企技術移轉或以國安為名提供監控…凡此都與美國價值格格不入。是以貿易戰也可謂展現雙方於科技戰中的價值衝突。對台灣更有意義的則是,美中科技戰的持續、將指向同一個結果:台灣在美中科技戰的地位將愈來愈重要。

由於未來不管是物聯網、大數據或是人工智慧的發展,其基礎都脫離不了速度更快、體積更小的運算晶片,這是晶片半導體產業成為科技戰核心的原因。而川普之前對中國華為公司採取強勢的禁令,禁止美國公司與華為交易、甚至將禁令擴大至任何使用美國技術與知識的公司,皆禁止與華為及其附屬機構交易。這樣的做法,雖然打擊了對手、但也讓美國公司也遭受不少損失。

遂有論者建議,與其直接禁止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的交易,更應該加強與其他盟國的合作,建立起對中國的技術與產業防線。至於哪些盟國在此策略提議中地位重要,在半導體業相當傑出的台灣與南韓,常常被點名。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公司首席全球策略師,甚至在紐時公開點名台灣在美中科技戰中是最重要的地方。因為只有台灣(台積電)一來技術優越、二來在定位上不與美國客戶相爭,比南韓的三星更具優勢。

雖然台灣在半導體產業占有相當優勢,但長期以觀,台灣仍然需要多元的產業發展:如何在未來這詭譎萬變的經濟重組時代,持續維持台灣的優勢?如果我們從美中科技戰有任何心得,那就是科技戰將成為貿易、經濟、國安的核心,掌握關鍵科技就是發展經濟的契機、也是國家安全的無形防護,而誰能努力爭取最大幅度的科技與創新,就決定了下一個世代的位置。

雖然科技與創新的領域,日新月異,今日半導體、明日也許是量子科技或太空衛星。但不變的是台灣自身的科技實力與策略定位,仍然是維持「全球最重要地方」的關鍵。

有鑑於此,日前台灣與美國完成簽署「台美科學及技術合作協定」,該協定除了強調台美雙方持續深化現有科技合作、也強調將拓展新的合作關係; 雙方合作領域除了半導體,也提到在地球科學、天文物理、長期生態研究與太空衛星…等; 尤其協定中也提到將提供迫切需要的法律框架,使美台合作推動科學研究、釋放技術及創新潛力,同時確保研究完整性和保護智慧財產權。從美中科技戰的背景而言,這項協定正反映了台美將合作、以確保台灣繼續是「全球最重要的地方」。

落實18歲公民權 先修選罷法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火網評論 2020.12.27

立法院於日前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立法院長游錫堃會後形容此為「聖誕節禮物」,並表示亦為接下來的修憲工程拉開序幕。

台灣目前使用的這部《民法》,相當古老陳舊,係於1929年在中國製造,並隨著1945年台灣繼受中華民國法制,而自此適用到今時今日。雖然追溯至1975年司法行政部時代,時任部長王任遠早已本於「參酌目前少年的教育程度、發育情形、與兵役法男子滿18歲起役、《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未滿18歲為少年等規定」為由,遂提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構思。可惜當時也僅止於行政機關開會研討、紙上談兵階段而已,並未付諸實現。

至於從1983年以來,《民法》已歷經近30次修正,但20歲成年門檻,卻依舊不動如山。這個為1930年代中國4萬萬國民文明與教育智識水準考量而設的成年門檻,居然一路沿用到了21世紀的台灣。綜觀這段悠長的歷史,倘若以「修法怠惰」指摘行政與立法兩部門,恐非過言。第10屆立法院本於考察民意與台灣現況,能毅然推動這個跨世紀的重要修法工程,殊值喝采。藉此契機,以下兩點,值得併同思考。

民法上路前先配套修法

首先,從法制作業觀點而言,《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表面上看似《民法》幾個條文文字變動,實際上由於環繞在20歲成年概念所建構的法律暨多且廣,導致應連動處理的配套修法相當龐雜,切莫輕忽。

舉例而言,《人工生殖法》第8條的捐贈生殖細胞年齡門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眷屬定義、《動物保護法》第5條動物飼主資格、《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自願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工會法》第19條被選舉為工會理監事資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隨車照護人員的限制、《證券交易法》第54條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位資格等,筆者粗略統計有逾40部法律,有待立法院利用接下來2年緩衝期盡速連動修正。

至於牽連的法規命令數量更繁,則有待各該主管機關仔細盤點整理。倘若這個細緻的配套修法工程沒有一併處理,則2023年起,我國法令裡涉及的年齡相關規定,勢必陷入牴觸與紊亂狀態。

其次,從公民參與政治權利角度來看,《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後,益加彰顯了《憲法》第130條「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的落伍。詳言之,不管是《人民團體法》第8條組織人民團體發起人的年齡,抑或《政黨法》第7條擔任政黨負責人的年齡,隨著此波修法,已失去了堅守20歲門檻的根據。

只是,由於任何《憲法》條文在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設下超高修憲門檻後,都已難以撼動,因此屆時就會誕生一個嶄新的民主荒謬:年滿18歲的新世代公民,在2023年以後,一方面以最新的台灣民意推動的修法為基礎,既可發起組織人民團體、亦可擔任政黨負責人;只是在此同時,卻又遭來自1940年代制定《憲法》的古老中國「民意」跨世紀束縛綑綁,連投票權都沒有。

朝野高度對抗修憲難成

在當前朝野高度對抗下,筆者認為,包括下修選舉權至18歲在內的所有修憲工程,成功機會相當渺茫。面對以上困境,建議立法院或可思考繞過修憲死結,透過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方式,明快且直接地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

無可諱言地,或許有人會指摘此乃牴觸明顯《憲法》第130條的「違憲」之舉。但所謂的法律解釋從來就不只有文字解釋那麼簡單,立法院藉由修法優化《憲法》投票年齡門檻標準、俾擴大公民權參與基盤,更契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誰曰不可?

疫情當頭,跨年秀怎麼辦?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12.27

武漢肺炎疫情再起,疫情指揮中心日前與各地方政府協調,決議不禁止各地舉辦跨年等活動,但須符合所謂「跨年等大型集會活動防疫五大原則」。在疫情散佈風險下,中央地方政府仍擺出一副排除萬難的態度,令人浩嘆。

曾幾何時,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問富饒或貧瘠,公辦跨年秀已成政府行事曆上最重要的政務活動之一。當天的樣板流程大概是:找藝人載歌載舞,越多越好,越紅越好;接著地方首長在關鍵時刻上台亮相,倒數跨年。一場跨年秀加煙火,這筆帳單所費不貲,若非公帑買單,則可能由企業贊助。企業在依法繳稅之餘,為何願再掏錢贊助政府辦跨年?除了廣告行銷,難保沒有不太磊落光明的政商連攜。

在資本主義體制下,觀眾想看藝人表演,理當自己買票進場,自己承擔。粉絲願意買,也能買得起,不勞政府過度操心、施捨這種小確幸式的公辦跨年秀。至於由納稅人辛苦汗水累積的公帑,政府則該將錢花在刀口上,促進整體公眾利益的提升。當以「公帑追星」,亦即當稅金淪為給付給藝人的高額報酬時,不但背離了公共行政追求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原則,也間接促成所得逆分配。一場歡樂感洋溢的公辦跨年秀,猶如一帖暫時麻痺社會公眾、掩蓋施政破綻的甜蜜毒藥。

斷然停辦公辦跨年秀,不僅可減少防疫破口,又能戒治「公帑追星」惡習。這才是人民之幸,國家之福。

2020年12月15日 星期二

超過介石之惡?──新課綱公民素養教案練習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12.15

12月11日(五),《中國時報》頭版標題斗大地寫著「政府慶祝人權日我們在抗議人權!老黨外痛批:蔡政府的惡 超越蔣介石」,相當醒目聳動。

若進一步閱讀這篇由朱真楷、林縉明、趙婉淳三位記者聯名撰寫的報導內文,原來所謂「蔡政府的惡超越蔣介石」等語大抵出自於前立委林正杰之口,指出「民進黨已變成法西斯,完全違背理想,比蔣介石更可惡,再不改過自新,老百姓要出來推翻」等語。

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通稱108課綱)的公民課程規劃的精神,旨在培養新一代的學生獨立思考、價值判斷、理性決定素養,諸多內容並改以「提問」方式書寫,期盼透過提問培養學生分析、思辨與探究能力。要之,在瞬息萬變的世界裡,當代的台灣中學生,揚棄「填鴨死背、人云亦云」、培養「獨立判斷、理性思考」,已是今日實施公民教育的重要關鍵。

稟持上述精神,所謂「蔡政府的惡超越蔣介石」是否為真?是一個值得思辯的有趣教案。

對於一個具備文字閱讀能力的中學生而言,閱讀完這篇報導,首先會發現的一個文字上的疑義,前立委林正杰內文說的是「民進黨」,怎麼標題卻成了「蔡政府」?難道兩者是相同可以相互流動的概念嗎?這裡就可發現第一個重大且明顯誤謬。

簡單來說,民進黨乃我國依法登記有案的政黨,性質屬於(民間)社團法人。這部分同學們可在法務部營運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找到精準條文。至於所謂「蔡政府」,一般在我國政治概念上是指在中央政府層次,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權,究竟歸屬於何人何黨而為判斷。例如,稱「馬政府」者,主要是2008年至2016年由前總統馬英九擔任總統,握有行政權。2016年以後迄今的蔡政府,亦然。

由此觀之,透過閱讀與思考,同學們可發現,《中國時報》將受訪者講出的「民進黨」偷樑換柱成了「蔡政府」的操弄事實。

其次,林正杰稱「民進黨已變成法西斯…再不改過自新,老百姓要出來推翻」。老百姓該如何「推翻」一個政黨?這題就是考驗同學對我國政治運作的基本理解是否正確。一個簡單的公民基本常識是:台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在當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政府機關透過普通、平等、直接、公開、無記名的選舉結果,藉此取得統治的民主正當性。並藉由定期的改選,以確保政府運作不至於民意過於偏離。

拿總統選舉來看,當某政黨推出的總統候選人相當抱歉,難以普遍被公民所支持時,自然無法贏得選舉,也連帶地使得該政黨無法取得中央執政權。由此觀之,已經大抵精熟理性思考的中學生,就可體悟到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到今天,老百姓根本不用那麼辛苦地去積極「推翻政黨」,不被選民青睞的政黨,就成了時代的眼淚。

接著,也是最具挑戰性的提問,就是林正杰稱民進黨「比蔣介石更可惡」部分。更精準地說,在台灣戰後歷史洪流裡,超越蔣介石之惡的領域,果真存乎?若從歷史課程切入,會有相當浩大且深厚的思辯。但對精熟資訊素養的同學而言,最快解題捷徑,就是透過新聞電子資料庫找到1990年代有關50年代「千位白色恐怖死難者名單」相關報導,促成「1990年代的林正杰」與「2020年的林正杰」的交互檢驗。

1993年6月12日的《聯合晚報》,有篇報導為「50年代白色恐怖墓群重現台北六張犁公墓尋獲163座當年被槍決者的塚墓 數百遺屬趕往辨認」,值得一讀。根據這篇報導,時任立委的林正杰於同年6月11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已在台北六張犁公墓尋獲163座於50年代政治肅清中被槍決者的塚墓。而且當時現場集結了數百名急著認領遺骨的家屬,大隊人馬在匆匆結束記者會後,即趕往六張犁現場。

林正杰當時並鄭重要求:一、請政府有關部門儘早公佈所有過去政治案件處理檔案。特別是對未經正式審判而處刑的所有紀錄。包括下葬地點。二、對所有政治性假案錯案進行重新調查並給與應有賠償。三、對一切法外迫害的受害人,應給予適當補償。四、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白色恐怖政治迫害,停止對政治受難者的管制及監視行動…。

另外,若再閱讀1994年3月2日的《聯合報》,在「白色恐怖死難名單民間版公布1017人」報導裡,同學們也可以看到「林正杰昨天公布的死難者名單,資料來源是國安局檔案、判決書及起訴書、戶籍記載與人證。這些死難者被判刑的主要法令是《懲治判亂條例》及《肅清匪諜條例》,主要經辦單位是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其他包括三軍和憲兵司令部、情治單位,死亡時間約在民國三十八年至四十四年間」這段敘述文字。

何謂1950年代的白色恐怖?就是在黨國威權統治體制下,由國家機器所一手策劃的大量政治肅清與謀殺活動。當時唯一的執政黨為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介石難辭其咎,1990年代的林正杰,知之甚詳。超越介石之惡,很難想像會發生在民主憲政相對上軌道的今日台灣。2020年的林正杰,卻指摘蔡政府「比蔣介石政權還可惡,比國民黨的白色恐怖還恐怖一百倍」等語,慷慨激昂背後,是否合乎當代公民基本素養水準的批判?同學們應已自有判斷。

教育,就是培養同學辨別有人在胡說八道的能力,這點,就是公民新課綱精髓所在。

2020年12月11日 星期五

重點在有沒有數位身份證使用規則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慧科技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永社理事)

上報/政經交鋒 2020.12.11

日前筆者到立法院參加「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出乎意外的是,與會不少產業代表,多提到台灣當年制定《個資法》,新的法律標準曾為產業帶來一波資安的需求榮景,只是由於該法缺少有效罰則與主管機關,猶如一隻沒牙的老虎,對產業影響力漸漸消逝。

2017年《經濟學人》指出,資料(data)如同未來世界的「石油」,是驅動數位經濟的新能源。此比喻固然犀利而廣為流傳,但它代表將資料視為私有財產的概念,偏重資料的工具性,而缺少使用者人權的思維。2020年《經濟學人》再次提到資料具有類比石油的私有權性質,但同時也提到要考慮資料等同陽光、空氣、水的公共財概念,認為保護消費者和使用者的權利,才是促進數位經濟發展的正確方向。

從「石油」到「陽光」,正足以看到「資料」在數位經濟發展中的評價逐漸豐富、深化,而數位人權的概念,與數位經濟的發展並不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歐盟於2018年提出《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對數位世界中的個資保護與安全規範,設下了一道高標。其後美國加州也提出精神相仿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加州做為世界科技業重鎮,跟進歐盟的標準,顯示資安和隱私的保障,正是數位經濟的國際趨勢。

筆者當天在公聽會曾提到,汽車面世之初,也是所謂的「新興科技」,但今日我們很難想像,沒有道路交通規則、沒有各項事故責任保險規範…我們可以單憑一句「這輛車經過嚴格控管的製造程序、絕對安全」而直接上路,也沒有人會質疑「法律要鬆綁、不然汽車上路很麻煩」,因為大家都體會到,道路安全第一,而良好的交通規則,才能讓所有用路人更便利。

日前交通部長林佳龍提出「數位權」的憲章概念,呼應著聯合國自21世紀初日益關注的數位人權議題,而所有交通基礎設施與創新產業應用,可說也是和數位權最密切相關的領域之一。說到底,所有數位經濟的應用,都脫離不了數位資訊的交換與流通。而從憲法保障出發,可說是數位人權的最佳起點。

而今日的數位經濟,充斥許多「新興科技」與「商業模式」的時尚名詞,但本質上,既關乎經濟發展、也與人權息息相關。從這個角度而言,筆者從來就不排斥數位身份證的開發與應用,重點反倒是,開啟數位身份證的大門時,我們準備好相關的使用規則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