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發回發回再發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8.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26853

於二○一二年爆發,曾經喧騰一時的林益世案,經第一審以恐嚇取財等罪判處七年四個月、第二審改以違背職務受賄等罪重判十三年六個月後,最高法院經過漫長的兩年審理,針對最核心的受賄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如此的結果,雖無太多意外,卻再暴露司法的弊病。

欲成立公務員受賄罪,必須公務員以其職務行為而與他人為交易,此稱為貪污的對價性,惟對價性與否的判斷,卻不可能於法條中明文,而是由法官藉個案為判斷。只是這種個案判斷的結果,必會產生因法官而異的歧異對待。如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因收受廠商金錢而向捷運局關說一案,卻因此金錢到底是借款、抑或是有對價性的賄款,而不斷發回更審,於纏訟近十八年後,就算最高法院以無對價關係而自為判決無罪,卻因之前全判有罪,致讓人對司法更為不信任。

既然,公務員須以其職務行為與私人為交易,始得以有對價性,則關於職務行為的解釋,恐又是決定對價性與否的關鍵。只是民意代表,雖對於行政機關具有監督之權力,卻無具體的權限,故於林益世案件裡,第一審對於職務行為,乃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則立委對官股企業的關說與施壓行為,就不在此範圍,自不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即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違背職務受賄之重罪,而以較輕的刑法恐嚇取財罪論處。只是案件來到第二審,法院改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為職務行為的界定,致以違背職務受賄罪來重判。

面對第一、二審如此大的差異,就注定遭發回更審的命運。只是此次的發回,雖要求高等法院必須仔細查明林益世濫用立委職權,是否屬於職務行為的範疇,但在最高法院遲遲未能就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說,採取統一見解的情況下,下級法院仍將各行其是,恐又會陷入不斷發回的夢魘。

又依目前的審理實況,此案審理時間必然超過八年,未來不管怎麼判,法院定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的規定,以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被侵害來為減刑,則原本對貪瀆犯罪的重刑政策,就已失其作用,所謂司法改革,也僅具有宣示意義。

2018年8月24日 星期五

RCA判決的司法改變與未改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8.2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92146bd4-beea-454a-ac52-487534c34693

發生超過二十年、訴訟也超過十年的RCA案,日前由最高法院做出部分確定、部分發回、部分駁回的判決,其中確定的部分,被告必須判賠兩百六十多名原告五億多元。如此的判決,是否符合正義的期待,實有疑問,但從此案纏訟多時,卻也促使了司法的變與不變。

類如RCA的工殤事件,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因受害人數眾多,就算團結所有勞工對企業提告,恐也會陷入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困境。尤其在請求金額極為龐大,如RCA案請求的27億元賠償,馬上得面臨繳交百分之一訴訟費用的障礙,更無庸談可能也是極為高昂的律師費用。也因此,RCA案也是隨著法律扶助制度的健全,才得以進入法庭訴訟,雖顯示台灣人權保障的進步,卻也凸顯一種悲哀。

此外,於RCA工殤案裡,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尤其原告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始足當之,但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其困難。更麻煩的是,就算能證明有故意或過失,還得證明行為與受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但於訴訟場合,欲證明因果關係,本就有難度,且若當事人間存有極大的地位差異,再加上資訊幾乎掌握在強勢的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污染事實及受害結果,也會被對告輕易卸責。原本已處於劣勢的原告,就得面臨纏訟的煎熬與承擔舉證不足的敗訴風險,RCA案正是暴露此等問題的顯例。

不過從RCA案的第一、二審,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以被告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先推定被告方有過失,此乃基於平等原則所為適度的舉證責任分配,以來減輕處於弱勢的原告方,不至於因舉證不足,致處於挨打的狀態。其次,針對因果關係的證明,亦沿用日本稱為疫學因果的理論,即只要工廠所排放的污染物對身體損害有蓋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學上得到絕對驗證,就認定兩者間具因果關係,致應由被告負起責任。最高法院甚至少見的開啟言詞辯論,來確認如此的因果關係。

而為了更有效使被害人獲得賠償,法院也適時引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的所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以來使RCA的控股企業,即奇異與湯普森公司,亦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必須從知悉侵權行為起兩年內,且自侵權行為十年內,為原告的請求權時效,若單純依據法條文義,RCA案早已過了請求權時效。惟法院認為,對於有毒物質之污染,到底哪時候才會發病,早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且就算發病,一開始也未必知道侵權者是誰,故對於請求權時效,就不能從侵權行為的時點起算。甚且於RCA案的被告,於案發後,既有意隱瞞證據,更惡意將資產加以轉移國外,法院就以權利濫用為由,來否定被告的時效抗辯。凡此種種,都立下司法的里程碑。

惟對無外顯傷害,但健康權受侵害者能否求償,最高法院似乎仍持保守態度而發回更審,就使諸多被害者繼續陷入長期訴訟的惡夢。至於判賠五億多元的金額,於跨國企業來說,既屬杯水車薪,就已確定的兩百六十多位原告,也不足以彌補身心所受傷害,故《民法》針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權行為,就有明文懲罰性賠償之必要,致為修法之課題。更重要的是,面對跨國企業,其資產往往不在國內下,如何藉由司法互助來使原告的賠償金額得以執行,恐更考驗著主管機關的專業與能耐。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活動紀錄】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座談會

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8/19(日)09:30-12:00,09:15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教授協會法操FOLLAW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苗博雅/專欄作家
   翁國彥/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有為/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黃世鑫/台北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30min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8/0819.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277669416175604/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0RrTsnpSczMpo2isn-5HAo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主辦團體簡介
〈不當黨產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
〈忽然覺醒的「人權」法官〉苗博雅 蘋果日報/專欄 2018.06.21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黃帝穎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8
〈你聲請,我聲請,大家一起來聲請──冷眼看近日的聲請釋憲潮〉許有為 思想坦克 2018.07.08
〈德國能,我國果然不能!談轉型正義與不當黨產之處理〉黃世鑫



翁國彥律師投影片


黃世鑫教授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793774324039418&type=1&l=f69de24865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第一次就獻給國民黨 法界:李君豪提釋憲「兩套標準」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24489

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

0819「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永社座談會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9gUuz0sF3HgWww0p1
 
行政院黨產會在2016年以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兩公司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兩公司不服該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6月11日裁定,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在司法院大法官就北高行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然而此案備受質疑之處在於:過往人民向行政法院聲請行政處分停止執行,鮮有成功者,反觀遇上關於黨產事件的聲請,行政法院便欣然同意停止執行;更甚者,人民寫好釋憲聲請書向行政法院請求停止訴訟、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幾乎沒有成功案例,但同樣在黨產事件,行政法院不但同意聲請釋憲,甚至還自動自發寫好釋憲聲請書。
 
行政法院聲請釋憲的標準究竟為何?行政法院為何會對於不同的聲請者有如此明顯的差別待遇?對於這些攸關憲法與司法的核心議題,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釋憲雙重標準?北高行『護產裁定』爭議探討」座談會,希望藉由對於本次黨產釋憲爭議的探討,能夠釐清行政法院的憲法意識及其釋憲標準,並且提供社會一些分析與建議。
 
時間:2018/08/19(日)09:30-12:00,09:15報到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B1,近捷運善導寺站)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教授協會法操FOLLAW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苗博雅/專欄作家
   翁國彥/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有為/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
   黃世鑫/台北大學財政學系名譽教授
  (依姓名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與談人20min、綜合討論30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9gUuz0sF3HgWww0p1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185464131683649/

2018年8月18日 星期六

刑事司法的變與未變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8.17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7/1412359/


近來,發生於10多年前的林金貴案、30多年前的蘇炳坤案,於再審後,相繼判決無罪。這些案件雖非發生於現在,但此等案件所凸顯的司法問題,是否已不存在,卻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自白,一向被認為是證據之王,就使偵查機關,為了取得自白,無所不用其極,這於蘇炳坤案中,已表露無遺。即便被告遭刑求而不認罪,但在他共犯已自白下,於過去的司法實務,仍認為可直接當成是被告的自白,致凸顯出審判的粗糙性。直至2004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才正式否定此見解,並強調他共犯自白,必須隔開為證人,並於具結後接受交互詰問,才可為被告有罪的證據能力。

此外,為了防止不當取供,早在1982年,就因王迎先遭刑求自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將辯護權延伸至偵查階段。惟在法條並未要求檢警機關必須事先告知,且並非任何人都有財力請得起律師,就使修法目的完全喪失。

故於1997年,《刑事訴訟法》翻修時,特於《刑事訴訟法》第95條,引入美國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與法官,於偵訊前,須先為有權保持緘默、有權請律師等的告知義務,更沿襲英國法,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0條之1,課予執法機關偵訊被告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避免刑求與虛偽自白的出現。而《刑事訴訟法》也逐步強化對原住民、精神障礙、心智欠缺與中低收入戶的法律扶助,以避免弱勢或窮困者,因無財力請律師,致遭受不利對待。凡此改革,或尚未達於完善之程度,但至少已使所謂有形力的刑求,降至最低,甚至消失。

強調被告自白的思維,雖已逐漸在司法中退去,但取而代之者,卻是目擊者或被害人的供述或指認。

於2001年,法務部與警政署,就頒布有指認的程序規範,強調先陳述再指認,既不能一對一指認,且被指認者的外觀也不能差距太大,更不能加以誘導。惟於林金貴案裡,警察所提供的4人照片,卻有1人被戴手銬,就算不為任何暗示,也可想而知,目擊者會指向何人。

更糟的是,如此違反指認程序的作為,最高法院至現今仍認為,在指認於法無據下,行政機關所頒布者,僅具有內部性,就算違反,只要能證明指認不受污染,仍具有證據能力。如此對充滿瑕疵的指認過程,極度寬容的態度,再加以《刑事訴訟法》對目擊證詞無須補強證據下,就易成為冤罪的根源,致亟待將指認法制化。

總結來說,台灣的刑事人權,確實在不斷進步。只是檢警機關過於相信供述證據、輕忽物證找尋與科學鑑定,法院未能貫徹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與證據裁判原則,似仍殘留於刑事程序之中,致為司法改革的當務之急。

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新聞稿】「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記者會

「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


時間:2018.08.13(一)10:00~10:30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紹興北街3號,近捷運善導寺站6號出口)
 
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jrf.tw/videos/10155816374899077/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去年8月12日召開,至今屆滿一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盤點這一年來,蔡英文政府在司法改革上的進度,並提出我們的看法。
 
對於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通過或修正達41項法律的努力,聯盟給予肯定,但除此之外,有更多的改革措施是不待修法,就可立即執行的,反而進度緩慢。這些措施是否執行,繫於負責單位的意願與決心,當執行有效率時,才會是人民有感的司法改革。
 
聯盟將舉出十大可立即執行的決議,包含司法科學、監所醫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院通譯、偵查不公開、司法性別、兒少保護、法官檢察官評鑑等領域。其中,多半決議執行效率不佳,緩不濟急,或是方向錯誤,甚至有些負責單的執行方向,根本的違背國是會議決議,讓人懷疑改革的決心。
 
一、不遵照決議精神,拖累改革
 
聯盟發現警政署不採納設立「警察教育委員會」與「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只願意成立諮詢性質的會議。「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與警察的績效制度有關,由於各項標準欠缺科學性,使績效已經淪為數字遊戲,無法近一步改善我國的犯罪現象。當前績效制度已是基層員警的一大負荷,警政署應該重新檢討成立委員會的可能性,而非自我感覺良好,關起與外界合作改革的大門。
 
另一個拖累司法改革的情形則是官方持續違反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今年暑假期間的10歲車手案,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流出兒童少年車手的照片與個資截圖,多家平面及電子媒體即大篇幅報導本案,並刊載涉嫌人照片、個人資料、查獲時監視器畫面、證物等。司改會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申訴本案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大甲分局卻回覆尚未有具體事證足認處理員警有所違失。
 
上述問題都指向機關內部否有改革的決心,不需透過修法,即可迅速落實,收到改革的成效。然而官方非但不執行這些決議,甚至不把決議當一回事,罔顧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聯盟期待官方應積極落實決議,不要拖累改革的進程。
 
二、決議執行效率不佳,欠缺改革決心
 
決議執行的效率,是人民檢視司改國是會議如何落實的放大鏡,在冤案救濟部分,以近日再審獲得無罪的林金貴為例,高雄高分院根據新事證裁定開啟再審,透過3D鑑定的方式交叉比對監視器畫面,認定林金貴並非兇手判決無罪。這個案例凸顯科學證據在訴訟的重要性,官方目前卻仍然停留在研議階段,應依照決議儘速成立「司法科學委員會」,並通過修法落實嚴謹的證據法則。
 
再以監所醫療制度為例,2018年2月花蓮監獄兩名受刑人疑似呼吸道感染死亡,遭到監察院糾正花蓮監獄未能安排戒護就醫、隔離受感染病患,導致疫情在監獄內快速擴散。聯盟認為,矯正署應檢討監所的醫療政策,諸如冬季熱水供應不足、夜間及例假日缺乏醫療人員等問題。
 
三、決議已執行,但應加強改革力道
 
決議執行應有短中長期的目標設定,所謂路遙知馬力,落實決議精神,才是讓改革成為人民有感的核心。例如司法院早在2017年10月根據國是會議決議成立「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對於執行的效率聯盟給予肯定,但委員會後續如何運作,才是司法院落實人權、兒少保護、性別意識的關鍵。聯盟期待委員會強化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建立適用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法則、賦予被害人更多訴訟權利。
 
近日個別法官及檢察官違法及風紀的問題,司法院及法務部也啟動自律機制,由人審會決議移送監察院,聯盟肯定院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決心。然而回到法官、檢察官評鑑的制度面,包括改革全面評鑑制度及延長個案評鑑時效等,官方修法的版本卻未見採納。因此縱使司法院、法務部提出法案,聯盟仍認為改革應確實,不只是做表面功夫,消磨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國是會議決議已經凝聚現階段司法改革的方向,眾多不待修法,可由各負責單位自行完成的決議,需要加緊執行,同時也應注意決議落實的品質,切莫馬虎了事,徒增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許多大部頭法律的修正,目前也進入立法院等待審查,聯盟期待立法院在下會期優先處理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法律,落實國是會議決議,重視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部江雅筑主任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王薇君女士(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靖珮律師
林慈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執行長 (02)2523-1178
 
*記者會照片:
 https://www.facebook.com/jrf.tw/posts/10155816650234077
 

新聞稿附件及更多詳情,詳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533

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0811「國民法官 v.s 陪審制」比較研討會

新增說明文字
【司法改革該何去何從?「國民法官 v.s 陪審制」比較研討會】
 
時間:2018.08.11(六)13:30~17:5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
 
敬請報名:https://twjury.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7
 
近年來司法院大力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更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推出「國民法官制度」,擬在未來施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然而仍專家、學者針對國民法官制度不斷提出批判,例如「證據開示」、「評議判決及上訴」等等。
 
針對這些攸關未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運作及判決依據的重要議題,台灣陪審團協會及各團體欲邀請司法院代表、律師、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對於目前司法院推動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行多方面討論與建言,希望能作為未來司法政策施行時的參考依據。
 
共同主辦:台灣陪審團協會、永社、台灣法學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邀請中)
 
【研討會流程】
13:30-13:40 開幕致詞
 致詞: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13:40-14:50 起訴狀一本主義
 主持人:陳為祥/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常務監事
 主談人: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陳運財/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與談人:黃東熊/律師、前中興大學校長
 
14:50-15:00 休息
 
15:00-16:10 證據開示
 主持人: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主談人:尤伯祥/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與談人:金孟華/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鄭凱鴻/律師、宏道法律事務所所長
 
16:10-16:20 休息
 
16:20-17:30 評議判決&上訴
 主持人: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主談人: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
 
17:30-17:50 綜合討論
 主持人:張靜/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敬請報名:https://twjury.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reset=1&id=7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864929603596551/

0811「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 」研討會



【「聯合國經驗的集遊權與台灣公民不服從的困境 」研討會】
 
時間:2018.08.11(六)09:30~17:30,09:00開始報到
地點: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 1樓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復興南路與辛亥路口,近捷運科技大樓站)
 
報名網址:https://www.tahr.org.tw/event/2281
 
2014年的三一八反黑箱服貿運動,被寫進「聯合國集會遊行權年度報告」中,引發國際關注。時任特別報告員、同時也是肯亞律師及人權工作者的Maina Kiai先生要來台灣交流了!
 
在民進黨政府上台後,集會遊行法草案經委員會審查後便被擱置,民眾在抗爭中被丟包、判刑的例子,並沒有因為執政黨輪替而減少。
 
台權會這次邀請具有國際集會遊行經驗的專家來台,並與國內專家學者與談,期待透過這樣的經驗,可以幫助台灣的抗爭參與者及政府部門,促進台灣的和平集會權利。
 
共同主辦: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
 
【研討會流程】
09:00-09:30 報到 Registration
 
09:30-10:30 Keynote Speech|聯合國標準下的集會遊行與最佳作法
 引言人: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主講人:Maina Kiai(前聯合國集會遊行權特別報告員)
 
10:30-12:00 第一場次|318個案判決評析、爭點討論
 主持人:周漢威(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報告人:尤伯祥律師
 與談人:Maina Kiai特別報告員 /
     許恆達教授 /
     吳宗鑾律師(香港法政匯思)
 
12:00-13:30 午休 Lunch Break
 
13:30-15:00 第二場次|324個案判決評析、爭點討論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報告人:林俊宏律師
 與談人:Maina Kiai 特別報告員 /
     徐偉群老師 /
     吳宗鑾律師(香港法政匯思)
 
15:00-15:20 休息 Coffee Break
 
15:20-17:00 第三場次|目前各陳抗個案所遭遇的法律強制手段—強制排除、空間管制等
 主持人: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主講人:Savungaz Valincinan(拉瓦克部落案聲援者)/
     李奇芳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當事人律師)
 與談人:盧映潔教授 /
     劉繼蔚律師 /
     陳孟秀律師 /
     金璿烋律師(韓國參與連帶公益法律中心)
 
17:00-17:30 綜合討論|General Discussion
 主持人:周宇修律師(台權會副會長)
 討論人:MainaKiai特別報告員
     318、324律師團代表
     陳雨凡律師 / 周漢威律師
 

報名及詳情請見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s://www.tahr.org.tw/event/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