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8年7月12日 星期四

高速的危險駕駛該入罪化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7.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bfea84d-6052-48a1-a6d7-24978dead681

台北市自強隧道,發生富少駕駛藍寶堅尼,因車速快發生車禍,致釀成二死三傷的悲劇。而因現行《刑法》,僅有針對酒駕、毒駕致人於死傷,有特別加重刑罰之規定,但是像高速駕駛肇事,就只能以「過失罪處」。如此的法制,就讓人思考,類如高速的危險駕駛,是否也該比照酒駕、毒駕,將之入罪化?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只要吐氣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或者服用酒類、毒品或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就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分別可處三到十年、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惟此種重刑化政策,卻未能於高速駕駛中實踐。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若於一般道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依據第40條,可處一千兩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的罰鍰。若於高速公路,依據第33條第1項第1款,則提高為三千元至六千元的罰鍰。

而不管於任何道路,只要速度超過規定時速的六十公里,依據第43條第1項第2款,則可處六千元至二萬四千元的罰鍰。顯見,目前對於高速駕駛,既完全採取行政罰,且罰鍰的金額上限也不高,尤其對開得起超跑的駕駛者而言,更顯得微不足道。

更麻煩的是,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僅有酒駕、毒駕,並未將高速駕駛同列,故若因此肇事致人死傷,也無法適用同條第2項「加重刑罰」之規定。而如此次富少事件,雖常開跑車出遊,卻因開車並非其主要或附隨業務,亦無法適用《刑法》第276條第2項,即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僅能以第1項,即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過失致死罪」論處。

這必然產生一個疑問,即高速駕駛所帶來的危險,實不亞於酒駕或毒駕,為何造成死傷的結果時,刑罰的輕重,差別卻如此之大。也因此,除了考慮將高速駕駛入罪化外,對於因此的肇事行為,也應與酒駕、毒駕致人死傷的法定刑同重,以符合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以日本為例,於2013年,即特別制訂有汽車駕駛致人與死傷的統合性立法,其中對於危險駕駛,除酒駕、毒駕外,即是將高速駕駛,甚至技術不足等 ,列入刑事處罰的範疇,且若因危險駕駛致傷,就可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則可處「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因日本《刑法》對於故意殺人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死刑,故「危險駕駛致死傷」罪,除了沒有死刑、無期徒刑外,實已與殺人罪的法定刑相近。

故就我國而言,若考量危險駕駛的種類,恐不僅止於酒駕、毒駕或高速駕駛,似乎就有必要針對此類行為,一併為統合規範,並對因此所造成的死傷結果,以加重刑罰來為防制。只是除了酒駕、毒駕、高速駕駛外,到底該列入哪些危險駕駛,就成為問題。可以考量者,或許是疲勞駕駛、技術不足或身體不能等,但由於這類危險駕駛,警察如何取締,實在有其困難,就面臨立法技術的考驗。(參考筆者著:〈疲勞駕駛該入罪嗎〉

再來,對於加重結果的刑罰加重,目前的法定刑幅度,是否有再加重之必要,也是該考量之點。只是如此的重刑政策,能否有效嚇阻危險駕駛、是否為解決交通事故的唯一良方,也是該深思熟慮之處。

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瘋世足 你知道MOD和有線電視的眼球大戰嗎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評論 2018.07.10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4156

世足賽進入四強,眾所看好的阿根廷、巴西先後出局,反而是28年來均在八強外止步的英格蘭、十年前尚排71名的比利時,讓觀眾大呼驚奇。一切意料之外的結果,開心的不只是運動彩券的莊家,還有首先轉播2018世足賽的MOD、16強後的華視與其他有線電視台。

世足賽是一場殘酷舞台,贏者狂喜晉級,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輸家打包回府,再等四年。不過,您注意到了嗎?這場殘酷舞台的背後,還有一場針對觀眾眼球的爭奪戰,也默默進行著,而場上兩個拼死拼活的隊伍,就是MOD與有線電視。

有人說,數位時代,如Netflix和愛奇藝等網路影音內容的平台,近年快速崛起,引發了傳統電視的剪線潮,因此,MOD和有線電視的共同敵人,是OTT(網路串流影音內容平台),雙方應該共同合作,來對抗OTT。這話似乎有理,但若檢視台灣的現實媒體架構,很快就會發現,以現況來說,所謂OTT是共同敵人,在有線電視和MOD的世足轉播大戰中,根本是一個假議題。

首先,OTT僅是一種利用網路提供串流影音內容的平台,Netflix和愛奇藝固然是OTT,台灣大旗下有影音串流服務平台myVideo 、國內電信業者遠傳也擁有OTT平台friDay影音、以及台灣有線電視龍頭凱擘大寬頻SuperMOD…也都是OTT,換句話說,有線電視早就布局OTT了,OTT 和有線電視並非一個「有你、就無我」的概念。此外,世足賽一開張,台灣觀眾除了能在MOD的愛爾達電視台觀賞,也能在網路上的愛爾達OTT觀賞,易言之,MOD也不是不能開發OTT的經營,二者相輔相成,讓閱聽大眾能夠選擇最便利的平台上觀賞內容。既然台灣MOD能有OTT、台灣有線電視也能有OTT,所謂「MOD和有線電視的共同敵人是OTT」,難不成要MOD和有線電視把自家的OTT平台給打掉嗎?

當然,必然有人會說,OTT指的是境外OTT如Netflix(網飛)。不過,最近您有聽到有人在Netflix 上看足球賽嗎?沒有,因為Netflix 上根本沒有世足轉播的影音內容。一言以蔽之,不管是有線電視、OTT、或是MOD,能否提供吸引觀眾的內容,才是這些平台得否存續、並受觀眾歡迎的要件。

那麼,真正的問題來了,如何促使有線電視、MOD或OTT平台,提供更多讓觀眾覺得好看的內容呢? 這就回到通傳政策的老問題:如何建立公平的產業競爭環境、合理分配內容創作、頻道和系統業者的利潤、維護閱聽大眾的權益、讓市場機制建立正面的循環了。

說到底,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NCC,在這場MOD和有線電視這場眼球大戰中,若單單以「尊重商業談判」消極應對,恐怕是不夠的。以有線電視和MOD而言,由奧運、世足轉播所引發《廣播電視法》中的「有線必載無線內容」的爭議,多年來並未處理;而OTT平台與有線電視、MOD如何在數位匯流的環境中公平競爭,則更是另一個棘手的問題。如何建立公平的產業競爭規則,讓閱聽大眾享有合理的收視權益,進一步促進台灣內容產業的發展,以台灣現況而言,顯然,NCC不但還有很多事可以做,同時也是責無旁貸的。

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

「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

時間:2018年7月9日(一)10:00~11: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今日為中國維權律師遭大規模逮捕的「709事件」三週年,至今仍有律師因此而被拘留、監禁、限制出境,近期中國政府更大量註銷及吊銷709相關律師的執業證,針對人權律師群體的打壓未曾停止,甚至出現新的一波打壓浪潮。台灣和世界各國人權組織自三年前即密切關注此事件,配合被打壓的中國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以及他們的家屬、支持者,持續向中國政府呼籲施壓,力促中國政府釋放在押人士,落實法治承諾。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永社等團體代表與立法委員尤美女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應立即釋放王全璋、余文生等律師,停止打壓維權人士;同時也希望台灣政府能更積極的保障在台人士的自由,正視中國政府吸收台人蒐集在台人士情報的政治滲透行為。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王龍寬律師表示,為表達對「709事件」的關注和對維權律師的支持,台援網與其他香港、美國、歐洲等各地的國際組織在去年發起了中國人權律師節,而今年律師節的受獎人為王全璋、高智晟律師。前者遭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但至今狀況不明,起訴書、開庭過程皆未得而知;後者曾因經手宗教維權案件等承受多年酷刑和囚禁,現被嚴密監控限制人身自由。身兼台北律師公會理事的王龍寬律師也表示,上個月曾有持聯合國難民證的中國異議人士來台尋求庇護,加之李明哲目前也遭監禁於中國黑牢,「台灣和中國的人權狀況其實密不可分」。他代表台北律師公會鄭重呼籲台灣政府應盡速通過《難民法》草案,提供異議人士及其家屬更實際的支持,「這才是台灣身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應有作為,以及面對如此鄰近的強權所應表現的立場和態度。」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提到,在709相關案件中,有台人收集中國民間人士在台會議、活動等言行記錄,並將影片錄像等交予中國當局成為起訴罪證之一,導致周世鋒律師與胡石根先生分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獲判七年、七年半之重刑。此案雖經檢舉,新北地檢署最後卻以「三人非軍警公職,工作內容與國家安全無關。」而予以不起訴。邱伊翎秘書長強調,今年是聯合國的〈人權捍衛者宣言〉廿十週年,「國家對於人權捍衛者應有保護義務」,對於在國外的人權捍衛者如李明哲,或在台灣的他國人權捍衛者如來台的中國維權律師等,都應有保護責任。在瑞典已有替中國情報單位收集流亡藏人資訊遭起訴判刑的例子,若台灣不想成為中國政權迫害人權的幫兇,應該更積極扮演起保護「人權捍衛者」基本權利及維護其人身安全的角色。「如果現行的法律無法起訴這樣的行為,我們也必須去思考我國的法律是否有不夠周延的地方。」邱伊翎秘書長表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與國際事務專員張馳說明,中國政府不斷將各種打壓手段法制化,以「依法治國」的口號將自己的作為合理化。本該是律師最有力的武器:法律和司法,也逐漸變成中國打壓維權行動的工具。張馳強調:「我們認為關注台灣司法改革的同時,中國政府將司法作為打壓手段,對於中國人權造成極大的危險,且對於無論是台灣或區域內的和平都是非常大的威脅,必須嚴肅正視。」

「台灣和中國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價值。」立法委員尤美女認為,律師為權利的捍衛者,而中國身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理事,卻以酷刑、監禁等手段對待維權律師們,站在自由民主的台灣更應該聲援、守護這些我們所認同的價值。尤委員也呼應蔡英文總統於法新社專訪時的發言,表示「國際社會面對中國這些對於維權人士、教會、新疆西藏人民等日益嚴重的人權迫害行為應該要團結一致」,以表達對民主自由的重視,來制約、減少或遏止中國的霸權擴充。最後除了聲援「709事件」,對於遭中國政府違法逮捕審判的李明哲先生,尤美女委員和人權團體也要求立即釋放。

--

記者會出席名單: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台北律師公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尤美女立委

--

新聞稿詳情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support-china-human-rights-lawyers-network/中國709大抓捕三週年記者會-會後新聞稿/2003716219941641/

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比特幣募資小心被詐 虛擬貨幣交易該法制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法律 2018.07.09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709/1207191.htm

以比特幣(bitcoin)募資並遭檢調以詐欺等罪鎖定的案例,近來已有增加之趨勢,金管會也不斷呼籲大眾,對於比特幣投資,必須謹慎小心。只是對於日益興起,甚至在未來可能取代法定貨幣的虛擬貨幣,該視為洪水猛獸,還是儘早法制化,是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關於如比特幣之類的虛擬貨幣,其特徵就是去中心化,即找不到任何發行的國家或機構,彰顯網路時代的自由化。而這種特性,亦使虛擬貨幣與傳統信用卡或現正被大量使用的電子支付有所區別,因不管是信用卡或電子支付,都必須藉由金融機構這個媒介才足以完成交易。而如比特幣般的虛擬貨幣,也與網路遊戲的虛擬貨幣有所不同,因於網路遊戲仍必須以金錢購買點數,仍是以一般通貨為交易工具。也因此,新型態的加碼、加密式的網路貨幣,完全不同於傳統的任何支付工具或者是通貨,該如何為法律定性,勢必成為問題。

就我國法制來說,對於貨幣的定義,於不同法領域的定義並不相同,其中刑法最為狹義。這是因刑法的偽造貨幣罪,保護對象僅限於國家所發行者,至於他國貨幣,就僅被認定是有價證券。但於民法領域,卻承認以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屬於廣義的概念。不過,就虛擬貨幣來說,因屬於網路的區塊鏈(blockchain),就算對通貨採取廣義概念,恐也無法涵蓋於此。

而如果虛擬貨幣並不能以通貨視之,那是否為一商品或服務呢?答案如果為是,則目前比特幣之買賣,似乎就得課以5%的營業稅,且若以之為募資,似就得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範。只是虛擬貨幣的出現,乃是為支付工具而生,將之當成是商品,並課以營業稅,似乎也會有雙重課稅的問題存在

虛擬貨幣於現今,就只能定性是有價證券,依據《證券交易法》,對於證券的募資、發行都得先經金管會核准;但目前的虛擬貨幣似乎並無申請之例,金管會亦未對此頒布有任何的命令,就使如比特幣之招募,容易陷入違法,甚或被以詐欺罪訴追的困境與現況。

也因此,對於虛擬貨幣勢必得儘速法制化。只是草創階段該如何立法,顯然也不容易。不過,在今年4月,正式施行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或許是一個可以嘗試之處。此條例即是一般所稱的「沙盒」(sandbox)監督,藉由向金管會申請以排除現有規範的束縛,來大膽實驗創新的金融科技,從中找出問題,再來進行立法。或許,虛擬貨幣的法制化,就先從此開始。

花蓮王vs.雲林王 談司法延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5140

有「雲林王」之稱的前國民黨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八年徒刑定讞,昨日特地舉辦惜別茶會,在入獄前為國民黨提名的雲林縣長參選人張麗善造勢;但對比另一位有「花蓮王」之稱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官司纏訟比張榮味還久,張榮味訴訟纏訟十三年定讞,比起傅崐萁的纏訟十八年還短,但張榮味卻比傅崐萁還早入監,顯然在司法延宕的另類庇護上,花蓮王大勝雲林王。

張榮味在二○○五年被雲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當年檢方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將包括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認定張榮味收賄三千萬元,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日前維持高院八年徒刑判決,耗時十三年審理的林內焚化廠弊案終告定讞,張榮味將發監執行。

雲林王對比花蓮王,檢察官在二○○○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洗錢等罪起訴傅崐萁,認定傅涉嫌自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委由林家榛向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借得四億餘元炒股,台鳳炒股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傅崐萁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併科新台幣一億零五百萬元罰金,全案開始纏訟於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之間,迄今已十八年尚未確定。傅崐萁另有合機內線炒股案,也是司法拖延超過十年未結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能妥當且迅速的審判,是人民信賴司法的基礎,但從雲林王張榮味的司法耗時十三年才判刑確定,更荒謬的是花蓮王傅崐萁,司法耗時十八年還未定讞,司法以延宕(或護航)的態度審理兩個藍營指標性地方政治人物,實已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及妥速審判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