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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7日 星期六

​習皇帝登基,台灣憲改時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3.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5a12fd4-a10b-4f5a-b327-e33b09eb2e8c

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日前以壓倒性票數通過憲法修正案,刪除「國家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內容,為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五年後延長任期奠定法源依據,這種毫無民主素養的修憲,不只世界譁然,更直譏「習皇帝」。

中國此次修憲,彰顯該國獨裁人治的中國國家特色,然為加強我國與中國在文明上的差異,凸顯台灣與民主的普世價值接軌,我國亦應推動憲改,強化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鞏固民主憲政。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我國與世界民主國家共同堅持的基本理念,民選國家元首的有限任期,更屬民主常識,因此像習近平的無限任期修憲,若發生在正常民主國家,將被司法宣告違憲而無效。

以我國為例,台灣曾發生國大代表修憲「延長國代任期」,但「任期有限」是民主常識,人民透過投票與公職訂立「任期契約」,更是不可片面延長的國民主權價值,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簡單來說,我國大法官針對延長任期的國代修憲,正式宣告「違憲」,認定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無效。同樣的法理,中國習皇帝的修憲,若發生在台灣或任何民主國家,也會因為違憲而被宣告無效。

尤其甚者,以中國的習皇帝憲改,對比兩百多年前美國總統華盛頓,在憲法並無規範下,主動樹立連任一次的民主典範,中國落後的人治文化,難獲世界認同。

以美國為例,喬治華盛頓被譽為美國國父,在1793年受推選為第二任總統,在華盛頓兩屆總統任滿之際,美國人民仍高度支持華盛頓繼續連任,但華盛頓婉拒後說:「我走在尚未踏實的土地上,我的所作所為,將可能成為以後歷屆總統的先例」,更直言「你們再繼續選我做總統,美國就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從此華盛頓創設美國總統連任不超過兩屆的不成文慣例,為民主世界樹立典範。

簡單來說,兩百年前華盛頓樹立的民主典範,對比中國修憲廢除連任限制的習近平,可知兩國文明的高低落差。而台灣繼受民主的普世價值,「習皇帝」勢必使得「統一」不再是台灣人民的選項!

習皇帝喚醒世界,中國政權毫無民主素養可言,類似中國「無限任期」的修憲,不只美國等民主國家無法認同,若發生在民主台灣,更將被宣告違憲無效。以習近平對比華盛頓,即凸顯人治中國與美國、台灣等全球民主國家的文明落差。因此,在中國為習皇帝修憲之後,台灣為彰顯我國與民主普世價值接軌,與中國具有基本性的文明落差,亦可推動憲改,區隔出中國所欠缺的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等憲法內涵。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恐龍法官法造就恐龍判決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3.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7b5927d-f82e-4a5d-9d5b-72ccc4849b69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涉及性騷擾,而於2015年2月,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判以免除法官職、轉任他職之懲戒處分。而在當事人提起再審後,於日前,職務法庭廢棄原判,改以罰款處分,致引發恐龍法官之質疑。惟在現行法制,對於法官的倫理與道德之要求,並無一致標準下,前、後的懲戒判決,到底誰比較恐龍,實在難以判定。甚且,從兩個職務法庭的組成,皆有適法性的疑問來看,或許最該檢討者,是這部恐龍法官法

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佈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再就法院組織觀察,於免除法官職務的原判決(104年懲字第2號判決)裡,一個相當嚴重的瑕疵,即是法院組織的不合法。這是因職務法庭的某位法官,因曾擔任司法院行政廳長,並曾核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就此事件之決議。而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授權給司法院所頒佈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7款,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本法相關程序者,就應迴避。若法官不迴避而仍為審判,依據《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屬判決絕對違法,致必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

原本,關於訴訟上應迴避之事由,乃是法官的基本常識,會發生如此的錯誤,實讓人無以想像。更奇怪的是,關於迴避事由,因涉及法官是否未審先斷,故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皆由立法者明文於法條之中,為何於《法官法》是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如此的規範,既欠缺法定性,也讓應迴避而未迴避的重大瑕疵,可以僅是核備未有實質審查,來為推託。

而於再審的翻案判決(105年懲再字第1號判決)裡,在指責原法庭不合法之時,自身卻也有合議庭組成的適法性爭議。因依據《法官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職務法庭乃由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並由四位資深法官來組成。而再審案件一開始,因代理委員長曾審過此案,故自行迴避,而由他法官擔任審判長,但在新任委員長到職時,卻仍未由其擔任審判長來審理。依據再審法庭的解釋,是因審理已經一段期間,為了避免中途換法官之質疑,故未由新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且重新審理。

只是在未為修法前,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既屬強制規定,再審的職務法庭未為遵守,就讓其所為的判決,也陷入適用法規有錯誤,致成為再審與撤銷之理由。由此亦暴露出,目前《法官法》對公懲會委員長迴避或出缺,該由誰擔任審判長,可說完全處於法律空白,若不儘速填補漏洞,如此的問題,肯定會一直存在。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48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真正恐龍:法官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3.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3682

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在二○一五年,因涉嫌性騷擾女助理,而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處免除法官職位後,提起再審,卻大逆轉改判罰俸,引發輿論譁然,並讓人質疑,是否又出現恐龍法官。惟就算認定是恐龍判決,也多少是因恐龍法官法所造成。

騷擾行為,若已達刑事不法,既然已經觸犯刑法,當然也不再適合擔任法官。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必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惟陳姓法官騷擾女助理,顯然尚未達可處刑罰之程度,就得由職務法庭來決定,到底適不適合繼續留任,或僅是罰款、申誡了事。

惟對法官的評鑑或懲戒程序,往往是在其行為尚未達於不法,或者有無不法仍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開啟,就必流向是對司法人員的道德檢驗。而司法院雖頒布有法官倫理規範,但觀其內容,處處充滿如高尚品格、廉潔自持、不得有損司法形象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概念。若用之為法官個人內在修為之要求,尚無可厚非,但若用於實際的懲處依據,就必陷入審判者的各自解讀,致毫無標準。

如就陳姓法官的案件來說,原懲戒判決認為,行為即便尚未達於法律可處罰之程度,但已明顯逾越法官與助理間之分際,自屬情節重大,當免除法官職務。而再審的職務法庭,重新認定違反倫理的事實,從八項減為三項,且因此認為是尋求婚外情不果,行為不檢程度也屬輕微,致僅以罰款論處。顯見,在以模糊的道德或倫理教條為懲處依據下,任何職務法庭所做的決定,無論是符合大眾期待,抑或為人所咒罵,都肯定是恣意判斷之結果,致凸顯出法官法本身的恐龍特質。

更值思考的是,目前職務法庭,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包括當然審判長的公懲會委員長在內的五位成員,全數是法官出身,且必須實任十年以上之資歷。如此的合議庭結構,不僅為法官法的恐龍級數再加一等,且即便職務法庭並無為自己人護航之意圖,卻必引來瓜田李下之懷疑,致凸顯恐龍法官法,真的已到非改不可之地步。

殺人罪無追訴期限就能為懸案解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法律 2018.03.1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13/1128319.htm

行政院通過刑法與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殺人罪將不再有追訴權時效之適用,算是最重要之變革。這也代表,像彭婉如、劉邦友案可能面臨的追訴權時效問題將因此解套。但真是如此嗎?

依據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只要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故若犯罪人能躲過追訴期限,身心必受到某種程度的煎熬,也算是一種處罰。惟如此的時效,乃是於2006年7月1日生效,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若追訴權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故如1996年發生的彭婉如、劉邦友案,就得適用20年的時效規定。

而如此的短期間是否會對逃亡的犯罪者產生懲罰效果,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又關於訴追面臨障礙,有時並非案發時證據蒐集的不完全,而是以當時的科技能力,無從為精密檢測,致必須等待日後科學的進步,才足以釐清事實,最明顯如DNA鑑定。但這些新的技術與發展,卻必然受到追訴權時效的限制。

故立法院若能在這個會期通過行政院所提的修正案,彭、劉兩案,似就不再受到追訴權時效之束縛。惟要適用新規定,必須以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為前提,則此兩案距今已過20年,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即便修法通過,似也無用武之地。不過,在這20年的過程中,不管是彭婉如案還是劉邦友案,雖一直陷入膠著,但檢警機關不斷重啟偵查,甚至也有更新的科學技術,如DNA鑑定來找尋與確認證據,致未嘗不可解釋為,追訴權行使並非處於停頓的狀態,致使時效停止進行,並依刑法第83條第2項之規定,再延長法定時效的四分之一,即多出5年時效。若果如此,只要在2021年前,立法院完成修法,且於刑法施行法中排除殺人罪可適用有利的舊法規定,則彭、劉兩案即永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只是依現行刑法第83條第1項,僅規定有案件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時效才會因此停止。由於條文乃採取列舉而非例示的方式,則如彭、劉兩案,即便持續調查,能否合致於停止進行的要件,恐又會產生是否類推、是否逾越法條文義的爭議。更重要的是,殺人罪於追訴權時效的解放,只是解決陳年舊案與懸案的第一步,若偵查機關未能時時利用新科技來關注此等案件,就可能隨著時間流逝,而為人所遺忘。

太平雲梯與寶可夢燈會數位小兵立大功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NOWnews/名家論壇 2018.03.13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313/2716369

傳統民俗活動和虛擬實境遊戲,乍看之下很衝突,但今年的嘉義燈會讓兩者配在一起,不但一點都不違和,還成為數位觀光的熱門題材。不過,許多媒體報導或評論,都把重心放在寶可夢身上,贊成者認為嘉義縣府和寶可夢談成合作吸引人潮,是成功的數位觀光; 反對者則認為寶可夢是日本題材,台灣應發展在地的文化元素。但對筆者而言,這次燈會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地方,並非問世早就好一陣子的寶可夢,而是地方政府在資源極度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善用數位能力,讓活動效益極大化。

例如,此次嘉義燈會吸引到的寶可夢玩家就多達50萬人,而整個燈會期間前來的遊客總數則超過1千萬人。同樣數位小兵立大功的例子,筆者印象深刻的還有2017年的太平雲梯影片。影片中,戴太陽眼鏡的小花縣長,與1名穿西裝的縣府男員工,合演1分多鐘「嘉義有嘻哈之小花のFreestyle」,小花縣長如跳針般、一再重覆說「太平雲梯有夠高、全長超過280」,讓網友笑說像念經。影片一出,立即在社交網站上創造話題,總共創造了74萬次的點擊率,全台民眾因此知道太平雲梯的存在與即將完成啟用的消息。

據嘉義縣負責網路行銷的人力發展所所長劉志偉表示,這段刻意創造違和感的宣傳片,從發想、影音、文字、到剪輯,全數由縣府內員工自行搞定。而以現今市場行情來說,通常網路公關公司代為行銷,1次點擊率的成本約30元,而這還不包括影片拍攝製作費用。換句話說,縣府並未花任何1毛錢,卻創造了高達2千多萬的廣告效益。

當然,許多論者均曾從環境生態、人文地景或在地文化等面向,批評地方政府對觀光規劃的不足。不過,即使不贊成舉辦燈會的人們,恐怕也不得不同意,當活動開始,超過千萬人潮於短時間的湧入時,交通問題的紓解,大批工作人員的差勤管理與用餐,流動廁所的配置,各項物資的配送與清運,或甚至是展場基地的整理與水電、網路的配置等工作,這些都涉及到不同部門間的協調整合,對資源有限的地方政府而言,更是一大考驗。

此次燈會也積極使用數位工具(如大數據分析),作為燈會治理的主架構。例如,縣府用十多萬元建置一套完整的志工與貴賓管理系統,讓志工得以自行上網登錄排班,還有簡訊與Line訊息,提醒隔天值班時間,省下許多橫向溝通成本。同時更搭配悠遊卡的使用,管控志工的差勤與用餐,最後頒發精確的志工服務時數…等。從這點而言,嘉義燈會的最大意義,或許不在於未來燈會該存該廢、或主題應該是日本寶可夢、還是雲林布袋戲,而更在於一個人口偏老、收入偏窮的縣市,如何力克資源落差,展現數位治理

數位國家,始於數位縣市;數位經濟,奠基於數位能力。在太平雲梯與寶可夢燈會的例子中,我們看到地方政府在資源有限的環境下,如何善用數位工具,小兵立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