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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 採訪通知】「不忘709,聲援謝燕益、王全璋」記者會


時間:2017年11月1日(三)上午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
新聞聯絡:周先生 0912-561-284

與會發言:
 尤美女委員-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
 郭吉仁律師-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
 王龍寬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主任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洪崇晏-永社副秘書長

709案,發生超過兩年,至今尚有律師王全璋及維權人士吳淦在押,周世鋒律師、教會長老胡石根等人尚在服刑;多名律師雖釋放仍遭軟禁或嚴密監控,如王宇、包龍軍夫婦,李和平、李春富兄弟、謝陽、謝燕益等等。其中多位著名人權律師從此失去執業資格。此外,王宇辯護人李昱函律師已失聯近月;夏霖律師上訴後仍遭重判十年;祝聖武律師成為網絡言論被吊照第一人;王全璋前辯護人余文生和玉品健、馬連順等多位律師被迫離所或轉所,執業困難;當局陸續通過《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無理限制律師言論自由及律師事務所自主自律。足見中共「十九大」雖將「全面依法治國」寫入黨章,實際上中國當局迫害、監控律師之舉迄今毫未放鬆。

謝燕益挺身揭發酷刑,加害者應受法辦

709案當事人普遍指述在偵查期間遭施酷刑。先前曾有謝陽律師透過辯護人發布詳細被酷刑紀錄,多名律師獲釋後出現精神創傷症狀,且曾被長期餵食不明藥物。今年1月被取保候審釋放的北京律師謝燕益,出獄後不畏強大壓力持續抗議,發表《709紀事》和呼籲釋放全國政治犯的萬言書,近日並接受BBC專訪,揭發拘押期間受酷刑真相。我們不僅要對其勇氣與讜論表示敬佩,也要警告中國當局不得因其揭發真相而再度加以迫害。
謝律師當然並非中國人權律師表現良知勇氣的唯一個案。余文生律師在當局強大壓力下,仍在十九大前夕公開倡議中共罷免侵犯人權的黨主席習近平、推動真正政治改革。我們對余律師也寄予敬意和關注。

發起「#王全璋不見不散」直到見人

人權律師王全璋被強迫失踪逾800天,不僅被剥奪律師會見、家屬通信等基本權利,其妻李文足帶著襁褓中的幼子,竟遭當局施壓房東、幼兒園,造成流離失所、無法入學,甚至多次遭任意拘留。台灣人權團體將發動「#王全璋不見不散」行動,透過網路每日一圖文要求立即釋放王全璋或允許律師、家屬會見,讓外界了解其下落及身心健康現狀,維護其受國際法和中國國內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2017年10月29日 星期日

營養午餐案 刑法公務員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7044

二○一一年發生,喧騰一時的新北市學校營養午餐案,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除有幾位被告駁回上訴確定外,其餘撤銷發回,故關於此案的事實部分,自待更審程序加以釐清。惟從法院認定公立學校校長屬刑法公務員,致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的見解,卻有商榷之處。

由於我國貪污治罪條例,並不能適用於私人企業的貪瀆行為,故是否為刑法公務員,就為成立貪污罪的前提要件。而在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刑法對於公務員的定義有了限縮,如公立學校的老師,不再屬於身分公務員,除非依據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足以該當所謂授權公務員。而就目前學校的營養午餐,乃是由學生家長付費,並由校方代收款項來進行,則在經費非來自於國家補助下,就不可能涉及任何公權力之行使,承辦此等業務者,也就不具有任何法定職權,致不可能是刑法的公務員。既然如此,就算有廠商金錢流入校長口袋之事實,也該是以刑法的偽造文書、詐欺或背信等罪,而非以公務員受賄之重罪來加以處罰。

惟於公務員範圍已限縮下,針對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等對外採購所產生的問題,仍出現法官、檢察官各自解讀授權公務員之狀況。故最高法院就曾因公立大學教授核銷國科會經費之爭議,而於二○一四年做出刑庭決議試圖來統一見解。惜因用語不明確,如以空泛的國計民生來界定所謂公共事務,反留有更多恣意解釋之空間,就使類如公立學校營養午餐之案件,仍會因司法人員的不同,致有差別之對待。尤其將公立學校校長等同於刑法的授權公務員,亦很難解釋與回答一個問題,即若私立學校校長有收受廠商回扣之情形,為何未曾聽聞有以貪污罪論處之前例?顯見,刑法公務員概念的不當擴張,已明顯有違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只要有不法,即便是發生於杏壇,當然得對之強力訴追與處罰。惟本於憲法第八十條,司法者認事用法,就不能只為定罪而定罪,只能謹守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的刑事法基本原則。

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國民黨迷信兩岸和平協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2f10156-6719-4c90-bf43-16cf718e93c7

中國國民黨立委羅明才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賴清德時說「兩岸都是命運共同體,都希望兩岸和平…...盼賴能談簽定兩岸和平協議」,甚至更嗆「是否知道反分裂國家法」,讓賴揆回嗆「台灣民眾不需服膺中國法律」。顯然,國民黨還在迷信與非法治的中國簽訂「和平協議」。

羅明才在立法院院會質詢時說,賴清德說完「務實台獨工作者」後,造成兩岸關係緊張,也掀起國際漣漪,而行政院長代表全台灣人未來的方向,不能因一己之私影響多數人,羅明才更質問賴揆是否知道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

賴清德當場回應,《反分裂國家法》發布時他還在立委任內,當然很清楚,行政院在總統領導下,對兩岸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他認為向立委答詢時坦白也是種善意,而對《反分裂國家法》,台灣民眾不須服膺中國法律。

事實上,全球民主國家與非民主法治的中國簽約,必先評估「人治因素」的不穩定風險,甚至連國際仲裁,中國也未必遵守,可惜中國國民黨始終對此視若無睹。

舉例來說,美國去年公開呼籲中國應遵守國際仲裁,美國國務院東亞局副助卿韋蕾特在國會聲明「美國無法接受中國以雙重標準選擇性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內容」。

對於中國對國際仲裁的選擇性遵守,美國國防部主管亞太事務的副助理部長鄧志強進一步說,美國敦促雙方遵守仲裁結果,並敦促所有聲索國避免挑釁的行動或聲明。美國國防部會以可靠的嚇阻能力以防止動武做為外交折衝的後盾。

非法治中國除了國際法的選擇性遵守外,對外簽定協議也可能選擇性執行。

明顯的案例是,台灣在2009年與中國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就有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問題。針對錢進中國、債留台灣數百億元的十大通緝犯、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引渡問題,疑因陳由豪是受中國表揚的繳稅大戶,從簽訂協議當時的馬政府,到現在的蔡政府,全都引渡失敗,可見就算與中國簽訂「白紙黑字」的司法互助協議,仍有人治因素的高度風險。

至於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更有慘痛的先例,1951年圖博(西藏)和中國簽訂所謂《十七點和平協議》,但這個和平協議並不能維持「和平」,相反的,中國持續壓迫西藏,甚至不惜屠殺藏人,終致拉薩發起全民抗暴,達賴喇嘛被迫流亡、十幾萬人流離失所,逾百萬藏人在中國暴政統治下喪生。

從全球各國對獨裁中國的「非法治」風險持保留態度,到西藏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後被屠殺的血淋淋例子,難道中國國民黨和吳敦義主席,還在迷信「和平協議」?

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日本非戰憲法將被打破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613df42-d0af-4b1d-b5fa-1bac43668c81

日本眾議院大選結束,自民黨與公民黨所屬的執政聯盟,仍以313席維持眾議院的絕對優勢。這是否代表,安倍內閣推動憲法第9條和平憲法的修正,即將實現?

9月28日,在安倍解散眾議院後,最大在野的民進黨也宣佈解散,並期待與東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所新組的希望之黨進行整合,以集中力量對抗自民黨。惟小池雖反安倍,但在整體政策方針與修憲議題上,仍屬右派,這與民進黨的中間偏左路線產生分歧,就使民進黨部分成員另組立憲民主黨。所以,即便安倍內閣醜聞纏身,卻也因在野勢力的分裂,致注定執政聯盟於眾議院,繼續占有2/3以上席次的最終命運。

如此的結果反映於現實,即是使執政聯盟於眾議院17個常設委員會,必然佔據委員長及各委員會過半的優勢外,更重要者,即是針對同一法律案,若參議院反對,依憲法第59條第2項,仍可由眾議院以2/3以上多數來議決通過。故在安倍擁有國會的絕對優勢下,針對幾項重要的政策,同時也是選舉議題,似乎更容易推動。

以備受爭議的消費稅來說,於2012年自民黨再次奪回政權後,藉由提高消費稅來增加稅收,並以此來增加諸如高齡化所須長期照護的預算支出,就成為安倍射出的三把箭之一,而藉著國會多數,於2014年,消費稅也從5%提高到8%。只是在提高此等稅率之同時,卻又大減法人稅收,致落入「瘦小民、肥企業」之譏,原本預計2019年,再調高至10%消費稅的政策,也在此次大選中發酵。惟於所有在野黨反對,甚至同屬執政聯盟的公明黨,也附加須同時減免人民賦稅之但書,致使此等政策的實現,仍有諸多不確定性。

更受注目者,自然是安倍主張的2020修憲時間表,而於其所列的修憲項目雖不少,甚至涵蓋因應少子化的教育無償入憲化,但任誰都知,關於憲法第9條,所謂和平憲法的改弦易撤,才是重中之重。尤其是憲法第9條第2項,既否定軍隊之存在,更明文放棄交戰權。雖然,日本以自衛隊來規避軍隊之名,也以內閣命令不斷擴張集體防衛權之範疇,卻備受踩踏憲法紅線之批評。所以,安倍內閣就提出,以明文國防軍及自衛權,來替代其已認不合時宜的憲法第9條之非戰憲法。

一旦將非戰憲法更改,除了不用再以自衛隊來魚目混珠之外,日本部隊也可因此製造與裝備更具攻擊性的武器。如一直被認為是航空母艦,但日本卻堅稱是護衛艦的出雲號,或可因此大膽改造且向美國購買可垂直升降的「F-35B」後,正式以航母之姿呈現於世。同時,一直受限的海外派兵問題,似也因此獲得解脫。只是若真如此,必然引起周邊國家,尤其是中國的強烈反彈,並指為是軍國主義復辟,致突顯出日本修憲,所可能牽動的東亞情勢。

此外,依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2/3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複決,才能生效。而於去年眾議院選舉後,自民與公明黨雖僅有過半席次,但加上支持修憲的他政黨,也可達2/3以上席次。而如今,執政聯盟又於眾議院取得大勝,啟動修憲程序與否,就完全繫於安倍的個人意志,致僅能由公民表決來加以抗衡。

和平協議 狗皮膏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6779

中國國民黨立委羅明才昨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賴清德時說「兩岸都是命運共同體,都希望兩岸和平…盼賴能談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甚至更嗆「是否知道反分裂國家法」,讓賴揆回嗆「台灣民眾不需服膺中國法律」。顯然,國民黨還在迷信與非法治的中國簽訂「和平協議」。

全球民主國家與非民主法治的中國簽約,必先評估「人治因素」的不穩定風險,甚至連國際仲裁,中國也未必遵守。舉例來說,美國去年公開呼籲中國應遵守國際仲裁,美國國務院東亞局副助卿韋蕾特在國會聲明「美國無法接受中國以雙重標準選擇性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內容」。

台灣在二○○九年與中國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就有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問題。針對錢進中國、債留台灣數百億元的十大通緝犯、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引渡問題,疑因陳由豪是受中國表揚的繳稅大戶,從簽訂協議當時的馬政府,到現在的蔡政府,全都引渡失敗,可見就算與中國簽訂「白紙黑字」的司法互助協議,仍有人治因素的高度風險。

至於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更有慘痛的先例,一九五一年圖博(西藏)和中國簽訂所謂「十七點和平協議」,但這個和平協議並不能維持「和平」,相反的,中國持續壓迫西藏,甚至不惜屠殺藏人,終致拉薩發起全民抗暴,達賴喇嘛被迫流亡、十幾萬人流離失所,逾百萬藏人在中國暴政統治下喪生。

從全球各國對獨裁中國的「非法治」風險持保留態度,到西藏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後被屠殺的血淋淋例子,請問國民黨和吳敦義主席,是否還迷信「和平協議」?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日本下修選舉權年齡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533de26-0d7f-4e77-b170-1ced82cf6ed8

日本眾議院於11月22日舉行選舉,雖然安倍內閣近來醜聞傳言與批評不斷,但由於民進黨之分裂,部分組成立憲民主黨,部分轉向東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所新創的希望之黨,在野勢力陷入混亂,自民黨也如預期輕鬆過半,並與公明黨維持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席次的絕對優勢。而此次大選的另一亮點,即是2015年,日本公職選舉法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的年輕族群,第一次參與眾議員的選舉。

依據日本憲法第15條第3項,只要是成年人,就受有選舉公務員權利之保障,又依第44條,參、眾兩院議員的選舉人資格以法律訂定之。故日本憲法並未明文選舉年齡,而是依1950年所頒佈的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項,以20歲為投票年齡之界定。

只是隨著時代變遷與國際趨勢,再加以日本進入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的呼聲不斷。而這股潮流,雖是由極左的共產黨所率先提出,但真正進入實質討論,卻是在第一次安倍內閣時,這著實令人有些驚訝。畢竟,守舊的自民黨,真的很難與此年輕化的主張相連結。不過,因第一次安倍內閣於短短一年內(2006-2007)消逝,此案也因此無疾而終。

到了2012年,自民黨奪回政權,安倍第二次組閣,關於下修選舉年齡的提案,自然再被提起,且在執政黨擁有國會的絕對優勢下,於2015年就修正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項,正式將投票年齡下降年至18歲。而在2016年的參議院選舉,正式施行,今年眾議院選舉,則是修法後的第二次試煉。

而下修至18歲的選舉年齡,似讓人感覺,會刺激年輕族群的民主參與。惟從去年日本眾院選舉的調查來看,18歲年齡層的投票率為五成、19歲則近四成,比整體投票率近五成五低。惟若比較20至30歲年齡層,僅約二成的投票率,首投族就高出許多。從這些數字卻透露出一個訊息,即日本年輕人普遍對政治冷漠,甚至無奈的現狀與危機。

同樣地,一般總認為,下修選舉年齡,似會對較自由開放的政黨,如民進黨有利,反之,對較保守封閉的政黨,如自民黨不利。只是從去年日本參議院選舉來看,18、19歲年輕人,有四成投給自民黨,比其他年齡層投給執政黨的比率高出一成,而最大在野的民進黨,竟不到兩成。而此次選舉結果剛結束,故關於首投族的投票傾向統計,雖尚未出爐,但從選前日本媒體所做的眾議院選舉民調,亦呈現與去年參議院選舉相同的趨勢,甚至18、19歲對安倍內閣的信任度,竟超過五成。顯見,投票權年齡的下降,必對某政黨有利或不利的想法,似不那麼理所當然。同時,認為年輕人即會投給年輕人的常識邏輯,於此次希望之黨的席次不如預期,似也必須有所改觀。

反觀台灣,這幾年也在討論選舉年齡下修至18歲之議題,而因憲法明文選舉年齡之故,就比日本多出一個問題,即是否必須修憲的爭議及修憲門檻太高之問題。惟憲法選舉年齡的規定,只是最低保障,立法院若於選罷法下修年齡,實無違憲之虞。退步言,就算有違憲之虞,也無人可聲請釋憲,因在此並無任何的權利受損,致僅能由立法院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起釋憲。但提起釋憲之立委恐須思考,如此的聲請,不啻自認為所屬政黨,無法得到年輕族群的選票,否則,何須釋憲?

更重要的是,從日本下修選舉年齡的經驗來看,下修選舉年齡絕對對某政黨有利或不利的邏輯思維,也已經不起考驗。也因此,下修選舉年齡的目的,絕不是在使政黨獲得選票利益,而是在深化民主,並讓年輕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與未來。

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防止濫訴也應包括檢察官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4869

司法院與法務部正研擬防濫訴條款,除將處罰的對象擴及於律師外,亦提高罰鍰的金額。只是目前可能濫訴者,也應包括檢察官在內,卻未聽聞主事者有該修法與檢討之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雖規定有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但到底足不足,實完全繫於檢察官的認定。為避免濫行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二項,就要求法院於正式審判前,對於起訴案件進行適格與否之審查。只是此制度於二○○三年施行以來,成效不彰,想藉由司法權來抑制檢察權濫用的功能,也就因此落空。

尤其,明明是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卻常得證明自己無罪,如提出不在場證明等等,法官也常打破客觀聽訟者之角色,而介入證據的調查。凡此種種,既顯示台灣審判程序的畸形發展,也使被告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形同具文。

而在檢察官具有絕對的訴訟與證據優勢下,被告若有幸獲判無罪,檢方仍可提起上訴,只有在第二審亦判無罪的情況,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原則上,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如此對檢察官之優待,卻是對被告的痛苦折磨,也嚴重違反雙重訴追禁止的憲法原則。

更糟的是,被告一旦無罪確定,對於一再濫訴的檢察官,本可依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即法定刑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罪來究責。惟此罪於主觀上僅限於明知,要能證明此等確定故意,實有如登天之難,再加以無可期待檢察體系的自我糾錯下,所謂濫權追訴罪,也僅具有刑法的宣示意義。

也因此,對於受無罪確定的無辜被告,若曾遭羈押,就只能依據刑事補償法,向國家請求補償,雖然依此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補償機關可對公務員求償,卻僅限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必然會出現請求的障礙。而於被告未曾受羈押時,就僅能依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惟依此法第十三條,於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致侵害人權之場合,必須此等人員犯職務之罪且經確定者,始符合國賠要件。則在檢察官很難因濫訴而被訴追,更遑論有罪確定下,聲請國賠之途徑就被堵塞,致暴露出檢察權幾乎無以制衡之現況。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活動紀錄】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四)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10/14(六)09:30-11:45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主辦: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綠色逗陣法操FOLLAW
協辦: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
 陳師孟/綠色逗陣理事長

與談人:
 陳志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洪英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html



【影像紀錄】

*現場直播紀錄: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846802995633738/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MKpSuB1EJPhJUIQUk9jQI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原來台灣是超級大總統制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13)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無罪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TR7f3Ejcq17PpRKQx%2b%2f2rG6YGm%2b41BUTLl9%2fyxfWsEw%3d

司法對待扁馬有無不同(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陳志祥法官投影片



【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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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民報/扁馬待遇大不同 鄭文龍:法界本身應檢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89eeee3-d6c6-4d66-ac67-c1c68022ff6f

*中央社/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 司法院澄清[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0140085-1.aspx

*臺灣時報/民團:法院對扁不公平
 http://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674620

*聯合新聞網/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 司法院澄清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56738

*中央廣播電台/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司法院澄清
 http://cnnews.rti.org.tw/m/news/detail/?recordId=37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