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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蝦皮示警 台灣缺乏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0.19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7099

有律師出面檢舉蝦皮電商的資金來源是陸資,投審會刻正審查中。事實上,筆者相信,倘若查出蝦皮背後是陸資,多數消費者並不感到驚訝,而若未來投審會審查結果,由於蝦皮的投資架構設計,導致它披著「外資」的外衣無法可罰,這更不令人意外。畢竟,多年來,陸資透過人頭帳戶、VIE架構入台,並非新聞。

比較令人驚訝的是,蝦皮居然在短短時間之內,就將台灣電商龍頭逼到還手無力的困窘之境,相當程度讓台灣網路產業的發展隱憂浮現。尤其更令人擔心的是,由於網路產業的幾項特性,未來被打倒的不會是一家台灣電商平台而已,倘若台灣網路產業崩倒,恐怕會比前20年傳統產業大量西進的後果,更加災難。

網路空間是第五向度的場域,網路產業能夠輕易跨越國境,但它並不僅僅影響虛擬空間。一家電商在台進行或媒合交易,它就能掌握交易的物流、金流、和資訊流。而網路產業具有大者恆大的特性,只要成為電商第一,蝦皮能掌握的物流、金流和資訊流,將會因為規模效應,愈滾愈大。

其次,網路產業的模式看似去中心化,但最成功的企業皆具有壟斷的特質,人們歌頌創新,卻忽略市場力量早就失衡。今年4月,美國市調公司Statcounter公布了2016年3月~2017年3月年度全球主流搜索引擎市占率排行榜。Google、Bing以及雅虎是前三名,百度、Yandex RU以及Yandex則是四至六名。但第一名Google的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率高達92.13%,而其他五家則在3~0.3%之間。

社群網站亦同,2017年發表的市調報告,Facebook的使用者有近19億,第二名WhatsAPP有10億,不但僅及FB的一半,且早被FB 用190億美元買下。第三名又是FB 的Messenger,第四名QQ和第五名Wechat各約9億,第六名QQ旗下Qzone為6億,第七名又是FB以10億美元買走的INSTAGRAM,也擁有6億。於是,扣掉把FB 擋在牆外的中國QQ和Wechat,社群市場全是FB相關企業的天下,如果這不是贏家全拿,什麼才叫做贏家全拿!

此外,平台的使用者,還會進一步透過使用行為,將更多數據回饋給平台網站,讓領先的社群平台網站在未來下一階段的經濟發展,也占住了最佳的戰略位置。

目前台灣的網路產業,事實上等同是美國網路產業食物鏈的下游,工作辛勤但利潤微薄,而蝦皮事件最大的警訊,是若台灣也成為陸資企業食物鏈的下游,利潤微薄之外,是不是有更可怕的後果?

中國的電商一方面對國外電商築建長城,另方面對消費者提供運費減免、履約保證、價格低、選擇多、服務全面而周到,其網路產業發展如此迅速,是兼具實力與戰略的必然結果。而台灣既無面對跨境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在商場邏輯上,面對國外電商又如此脆弱不堪一擊。筆者做為一個多年的網購者,一路堅持不到對岸淘寶,但如果我們的電商產業,只能靠愛台灣而維持,像筆者這樣的消費者,還能撐多久呢?

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打開冤案平反的正義大門—再審制度必須再改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10.17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17/1032271.htm

台灣的刑事案件,到底有多少的誤判從來無法調查,更無從知曉。但不管這個數字是高、還是低,任何可能遭到誤判的案件,都必須讓其有救濟之機會。只是關於目前的非常救濟手段,聲請的門檻相當高,即便如再審,於2015年初已放寬要件,卻仍有改革的空間。

再審,乃是對原判決所依憑的證據,已被證實是虛偽者所為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由於此制度的目的,即是對誤判進行糾正,雖無停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法院卻可依職權裁定原判決的執行,這於死刑判決的場合即顯示出其重要性,而成為冤罪平反最主要的手段

而欲提起再審,其困難度也不低,因原判決所憑證據若屬虛偽,不外就是證人作偽證、證物遭偽造,甚或是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必須是在此等人員遭判刑確定後,才可提起再審。惟欲證明此等情事,顯非易事,尤其是檢審的違法濫權,恐更是難如登天,因此,目前可以提起再審者,恐只剩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

惟司法實務,向來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此的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0.7左右

在2015年1月修法時,除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增列司法警察違法濫權而遭判刑確定,可提起再審外,更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同時,在同條第3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只是如此的放寬,似未帶來再審之門的敞開。如已纏訟近三十年的邱和順,即陸正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提起再審,仍遭駁回。之所以會如此,有一個相當關鍵的因素,即在於能否期待司法系統的自我糾錯

這個答案,雖不能說是絕對否定,卻也難以給予肯定的答案,若果如此,就得思考於制度上,對於再審是否開啟,由外部人員,甚或如英國成立再審委員會來審查之必要性。惟如此的制度,因涉及訴訟結構的改變,未必能在短時間內成形,但於現階段,卻是可以審慎評估之選項。

在制度未翻轉前,至少於決定再審與否,不能僅以書面審查為已足,而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對於被告方自行委請的鑑定,如DNA檢測也不應動輒加以排斥,而完全以官方鑑定為主。畢竟,會有冤案產生,除執法人員的不當取供,或者目擊者的指認有誤外,司法太偏向與相信公鑑定報告的證明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論國民法官之司改主張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7.09.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79/79-13.pdf

蔡英文總統兌現2016年選舉政見,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在歷經多次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後,於2017年8月21日進行總結會議,雖司改國是會議之各項決議,無法完全滿足各倡議團體之主張與期待,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包括:監督及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法庭透明等,仍較現行制度進步,尚值肯定及關注立法後續實踐。

其中,涉及審判制度重大變革之「國民法官」,究竟是偏向陪審團制度或參審制之制度改革,各界主張及看法不一。2017年8月11日媒體報導,新政府上台後,認為馬政府推動的「觀審制」,不讓人民在法院審判時有表決權、不符民意,司法院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後,推出「國民法官制度」,初步研擬每件案子的國民法官人數為六人、職業法官為三人,判決結果採多數決,讓人民審案時能當家作主,並與職業法官一同開庭斷案。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的「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最慢今年底出爐,預定明年上半年就可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最快明年就可上路。

然對於媒體報導「國民法官」係採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澄清「有關自由時報106年8月11日『司法院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推出國民法官制度…』報導,司法院說明如下:本院將參考各國(如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與實踐經驗,設計符合我國國情需要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非僅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參考對象。目前僅就參與審判人民如何選出,進行研議,尚未就人民如何參與審判進行討論或作成政策決定。特此說明。」

基此,司改國是會議總結後提出的「國民法官」改革主張,涉及我國審判體制的重大變革,然國民法官有無違憲爭議?其內涵如何?事涉能否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這恐是蔡政府司改成敗的關鍵,值得持續探討。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七十九期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安樂死之立法行不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52a09aa-b3ab-4437-bc73-40007f090149

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因自己罹癌之經歷,呼籲各界一起來推動安樂死法案,以讓人有尊嚴的活著或死去。惟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加工自殺罪,只要是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可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於現行法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生命法益,都無權自由處分。這也是安樂死,目前所須面對的最大障礙。

就病人距離死亡,已處於無可避免的狀態下,若仍須承受無謂的急救行為,只會帶來更多與更大的痛苦。故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於2000年,立法院就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在面對生命接近終了且已無可逆轉下,只要依照此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如兩位醫師確診為終期病人,且經本人或其最近親屬同意,就可停止一切的維生措施。故於所謂消極安樂死之情形,醫療人員只要依照此等法定程序,就不會有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之可能。

於2016年公佈,並將於2019年生效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承認生前,可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善終的醫療指示。根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還得包括有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畫及核章,更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經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尤其對已經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只是人的生死難於預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時,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也未知。甚且,此法所涵蓋的對象,除末期病人外,尚包括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五款狀況。比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範圍來得大,如何適用法律,就會成為疑問。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亦屬於消極性安樂死之情況,則一般所稱的積極安樂死,即生命尚未接近終點,卻因疾病纏身且痛不欲生,致以施打藥劑讓其終結者,仍非此法所涉及之對象。由於施打者即便已得到相對人同意,但因客觀上仍有殺之作為,就會碰觸到加工自殺罪的核心,勢必得另立特別法,以來阻卻其不法性。而若欲立法,必得先對適用對象,即重症病患為限定,且其範圍一定要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指稱的末期病人來得廣,否則就無太大意義。只是如何界定重大症病、該採概括抑或列舉病名等,就會有一番爭議。

即便能清楚劃分重症病患之範疇,但到底要至如何之程度,才能進入安樂死程序,必又會進入極大的論戰。又在確診與施以安樂死醫師不能同一下,到底要規定多少醫療專業者參與、該具備何種資格或證照、又該如何告知病人醫療抉擇權等等,實皆為棘手問題。更值注意的是,一旦有積極安樂死的立法出現,就會與現有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產生競合,致造成法律適用的紊亂現象。

就算排除萬難,立下積極安樂死的特別法,若處處充斥著模糊與空泛之字眼,必違反明確性,致會陷入恣意判斷之危險。況且,果真會有醫生,敢冒著挑戰法律與道德之紅線來為病人安樂死,也是個疑問。更值深思的是,如此的立法,肯定對刑法的生命權絕對保障之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與衝突。

網路無國界 電商莫鎖在中國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0.15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6765

推動數位經濟是當今顯學,但當本土電商元老也開始向政府陳情,忽然讓我們發現,數位市場看似有無限機會,但這些機會卻對資金、資源、市占率已經十分龐大的巨人特別優惠,微小或中小型企業,在數位世界中往往有任人宰割的哀嘆。

公開資料顯示,阿里巴巴現有包括B2B貿易、網上零售、購物搜索引擎、第三方支付和雲計算服務,集團2015年淨利75 億美元。百度從搜索引擎起家,目前旗下經營投資的包含導航服務、社交服務、遊戲娛樂、行動裝置服務、轉件工具等,2015年的營業額數字是人民幣663億。

而騰訊因為有食衣住行無所不包的微信,號稱是全球第四大網路公司,和美國科技巨頭並立。在大者恆大、贏者全拿的網路市場中,這些網路超級大平台,確實讓台灣電商感受非常大的壓力。

基於上述這些數字,自然有許多分析認為,兩岸相較之下,20年來台灣電商的成長幅度太少。至於原因為何,則不一而足:或許是因為台灣法規保守、電商的第三方支付起步太晚(起步了嗎?);或許是由於台灣線下實體商店的便利,壓縮了線上電商的空間;或許是因為台灣是民主國家,沒有由全面監控發展出全面網路平台的迫切動機;或許是因為中國市場太大,而台灣相對太小…

筆者認為上述分析的問題,在於往往限於兩岸為比較基礎,導致電商發展總以中國電商為本,卻忽略了其他國家的可能性。

例如,日本也是實體世界十分便利民主的國家,2015年,日本的電商市場規模是美國的1/4,達800億美元。亞馬遜在日本市場很積極,但至2016年,日本樂天仍然領先於亞馬遜日本站和雅虎日本站。

再以韓國為例,人口5000萬,卻是全世界第七大以及亞太地區第三大電子商務零售市場,並且擁有亞太地區最高的電子商務普及率、以及最快的上網速度。而韓國線上零售商龍頭Coupang成立於2010年8月,創辦人表示,公司將以超越AMAZON 為目標。

如果日本、韓國都有深厚的商業傳統與法治制度,那我們來看看近年來電商潛力大爆發的印尼,根據2016年的調查,印尼流量最高的前50大網站,排名第一的是「印尼版淘寶」—印尼本土的網購平台TOKOPEDIA,第二位是印尼本土最大論壇KASKUS,第三位是本土分類廣告平台CLX,第四位才出現德國ROCKET INTERNET 的LAZADA。

日本、韓國、印尼都沒有面臨跨國網路巨擘的威脅嗎?或是沒有來自中國超級大平台的壓迫嗎?相信並非如此。但是在地電商,仍有在地電商的利基與優勢。網路無國界,電商經營者在要求政府更加全球化之餘,其心態也應該邁向國際。不斷以中國的發展為藍本,無異把自己鎖在中國,而要求政府協助封鎖,則更是違反市場潮流、走向失敗主義了。

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High Court reinvents presidential system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Tu Yu-an and Paul Coope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10.16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10/16/2003680428/1

The Taiwan High Court on Wednesday, to the surprise of many, acquitted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of abetting a leak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As part of the reasons for the acquittal, the court cited Taiwan’s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and referred to presidential systems of government to justify Ma’s leak of the classified information.

The verdict is an international embarrassment, failing as it does to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rule of the law that are essential to democracy, and confirming that the president has the power to interfere with ongoing individual investigations.

The High Court ruled that: “The nation’s president is not a titular head of state, and even though members of the general public and scholars of law and politics often refer to the nation’s political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s a hybrid,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in practice the premier is directly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while ministers are usually determined jointly through discussion by the president and the premier. The public considers the premier to be chief of staff, and in that they are not wrong… for Ma to have attempted to ascertain whether this case involved illicit lobbying and to have brought the premier in on the matter, in the interests of dissipating a political storm and maintaining political stability in this country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conforms to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here in Taiwan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and i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By extension, Ma’s presidential powers covered investigating ongoing individual cases, allowing him to extend the powers of the president into judicial cases. This is quite inconceivable in a democracy.

The US is perhaps the gold standard for the presidential system. Even there, the president does not have the power to act “in the interests of dissipating a political storm and maintaining political stability in [the] country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 and to use this as a pretext for intervening in individual cases.

A case in point: When US President Donald Trump attempted to implement what he called a “travel ban” to prevent immigration from seven countries, he was stopped in his tracks by the courts; neither did the president have the right to interfere with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the same way, Trump is even more vexed with the ongoing inquiry into Russian interference in the US election, and yet the president has no power to find out about the progress of the inquiry, or indeed to ask his secretary of state or attorney-general to deal with it as a means to “dissipate a political storm.”

The High Court has essentially taken it upon itself to fabricate a kind of superpresidential system — more powerful even than the US presidential system — all to enable Ma to evade conviction.

As part of this fabricated system, the president in Taiwan is apparently allowed to intervene in individual judicial cases, listen to the transcripts of conversations of the incumbent legislative speaker in an ongoing investigation being carried out by the prosecutor-general, while disregard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enshrined in the constitution.

By the same logic, President Tsai Ing-wen (蔡英文), and indeed all presidents in Taiwan from this day on, can proceed along the “Ma model” of governance.

Now, whenever the head of a branch of government is involved in an investigation, the president will be allowed to listen in on wiretapped recordings, or ask their prosecutor-general to give them a report on the progress of the case. Is that right?

The High Court’s acquittal of Ma not only rides roughshod over democratic values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it harms the public’s trust in the judiciary.

2017年10月14日 星期六

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四)


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四)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Gf8RBIMTJmAKDNft1

臺灣自從1996年開始總統直選,至今三位總統於卸任後,都曾遭遇司法追訴或審判,然而這些案件當中,偵查的程序、法院的審理真的公平嗎?為何時常被人們質疑有標準不一致、理由相衝突、見解有出入的地方?為此,永社特別邀請學者專家,以『前總統們的案件』為例,就其中所涉及的程序和法律爭議加以分析,例如為陳前總統量身訂做的「實質影響力說」、檢察官「教唆偽證」之情事、審理期間「更換法官」是否太過恣意、罕見「自為裁判」的最高法院,或者是在馬前總統案件中天外飛來一筆的「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公使錢」、「大水庫理論」等等。種種爭議,希望可以透過本次座談會,讓社會各界更進一步地釐清司法的見解和相關的法律。

時間:2017/10/14(六) 09:30-11:45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 地下沙龍
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 6 號出口)

主辦單位: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綠色逗陣
協辦單位:台灣北社
現場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
 陳師孟/教授、綠色逗陣理事長

與談人:
 陳志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洪英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時間分配:主持人15min 與談人15min 綜合討論30min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83285018840733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Gf8RBIMTJmAKDNft1

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原來台灣是超級大總統制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2940

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無罪,各界譁然。其中,判決理由引用「總統制」等憲政論證,作為馬英九洩密無罪的藉口,形同認證總統有權介入偵查中個案,這種毫無權力分立及民主法治觀念的判決,簡直是國際笑話。

高院判決稱,「我國總統非虛位元首,雖社會大眾與法政學者,常稱我國憲政為雙首長制,但實際運作上,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即可,而中央部會首長,常見由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共同會商後決定,坊間稱行政院院長為幕僚長,實不為過…馬英九出面瞭解本案有無關說情事,併同行政院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合於台灣近年來政治現象,與憲政體制不相違悖。」推論出馬總統職權涵蓋偵查中個案,讓總統行政權可以擴及至司法個案,這在民主國家難以想像。

就算是世界指標性的「總統制」國家─美國,美國總統也無權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當藉口,介入司法個案,舉例來說:川普限制六國國民入境美國的「旅行禁令」,就曾經法院裁定撤銷,而總統在司法程序中無權介入;通俄門事件更是嚴重困擾川普,但總統無權找偵查中的檢警調來「報告」個案,更無權併同國務卿或司法部長處理,來解決政治風暴。

高院為了幫馬英九脫罪,自創比美國總統權力還高的「超級大總統」,讓總統有權介入司法個案,聽取檢察總長尚在偵查所監聽國會議長的譯文,無須理會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則同樣的邏輯,蔡英文總統及未來每一任總統,都可比照馬英九模式,凡是機關首長涉案的偵查案件,即可聽取或要求檢察長報告個案?

高院為馬脫罪的判決,拿總統制當馬無罪的藉口,不只背棄普世民主憲政價值,更再度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