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10月25日 星期三

日本下修選舉權年齡的新試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533de26-0d7f-4e77-b170-1ced82cf6ed8

日本眾議院於11月22日舉行選舉,雖然安倍內閣近來醜聞傳言與批評不斷,但由於民進黨之分裂,部分組成立憲民主黨,部分轉向東京都知事小池百合子所新創的希望之黨,在野勢力陷入混亂,自民黨也如預期輕鬆過半,並與公明黨維持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席次的絕對優勢。而此次大選的另一亮點,即是2015年,日本公職選舉法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的年輕族群,第一次參與眾議員的選舉。

依據日本憲法第15條第3項,只要是成年人,就受有選舉公務員權利之保障,又依第44條,參、眾兩院議員的選舉人資格以法律訂定之。故日本憲法並未明文選舉年齡,而是依1950年所頒佈的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項,以20歲為投票年齡之界定。

只是隨著時代變遷與國際趨勢,再加以日本進入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的呼聲不斷。而這股潮流,雖是由極左的共產黨所率先提出,但真正進入實質討論,卻是在第一次安倍內閣時,這著實令人有些驚訝。畢竟,守舊的自民黨,真的很難與此年輕化的主張相連結。不過,因第一次安倍內閣於短短一年內(2006-2007)消逝,此案也因此無疾而終。

到了2012年,自民黨奪回政權,安倍第二次組閣,關於下修選舉年齡的提案,自然再被提起,且在執政黨擁有國會的絕對優勢下,於2015年就修正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項,正式將投票年齡下降年至18歲。而在2016年的參議院選舉,正式施行,今年眾議院選舉,則是修法後的第二次試煉。

而下修至18歲的選舉年齡,似讓人感覺,會刺激年輕族群的民主參與。惟從去年日本眾院選舉的調查來看,18歲年齡層的投票率為五成、19歲則近四成,比整體投票率近五成五低。惟若比較20至30歲年齡層,僅約二成的投票率,首投族就高出許多。從這些數字卻透露出一個訊息,即日本年輕人普遍對政治冷漠,甚至無奈的現狀與危機。

同樣地,一般總認為,下修選舉年齡,似會對較自由開放的政黨,如民進黨有利,反之,對較保守封閉的政黨,如自民黨不利。只是從去年日本參議院選舉來看,18、19歲年輕人,有四成投給自民黨,比其他年齡層投給執政黨的比率高出一成,而最大在野的民進黨,竟不到兩成。而此次選舉結果剛結束,故關於首投族的投票傾向統計,雖尚未出爐,但從選前日本媒體所做的眾議院選舉民調,亦呈現與去年參議院選舉相同的趨勢,甚至18、19歲對安倍內閣的信任度,竟超過五成。顯見,投票權年齡的下降,必對某政黨有利或不利的想法,似不那麼理所當然。同時,認為年輕人即會投給年輕人的常識邏輯,於此次希望之黨的席次不如預期,似也必須有所改觀。

反觀台灣,這幾年也在討論選舉年齡下修至18歲之議題,而因憲法明文選舉年齡之故,就比日本多出一個問題,即是否必須修憲的爭議及修憲門檻太高之問題。惟憲法選舉年齡的規定,只是最低保障,立法院若於選罷法下修年齡,實無違憲之虞。退步言,就算有違憲之虞,也無人可聲請釋憲,因在此並無任何的權利受損,致僅能由立法院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起釋憲。但提起釋憲之立委恐須思考,如此的聲請,不啻自認為所屬政黨,無法得到年輕族群的選票,否則,何須釋憲?

更重要的是,從日本下修選舉年齡的經驗來看,下修選舉年齡絕對對某政黨有利或不利的邏輯思維,也已經不起考驗。也因此,下修選舉年齡的目的,絕不是在使政黨獲得選票利益,而是在深化民主,並讓年輕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與未來。

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防止濫訴也應包括檢察官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4869

司法院與法務部正研擬防濫訴條款,除將處罰的對象擴及於律師外,亦提高罰鍰的金額。只是目前可能濫訴者,也應包括檢察官在內,卻未聽聞主事者有該修法與檢討之處。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一項,雖規定有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但到底足不足,實完全繫於檢察官的認定。為避免濫行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二項,就要求法院於正式審判前,對於起訴案件進行適格與否之審查。只是此制度於二○○三年施行以來,成效不彰,想藉由司法權來抑制檢察權濫用的功能,也就因此落空。

尤其,明明是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卻常得證明自己無罪,如提出不在場證明等等,法官也常打破客觀聽訟者之角色,而介入證據的調查。凡此種種,既顯示台灣審判程序的畸形發展,也使被告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形同具文。

而在檢察官具有絕對的訴訟與證據優勢下,被告若有幸獲判無罪,檢方仍可提起上訴,只有在第二審亦判無罪的情況,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第一項,原則上,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如此對檢察官之優待,卻是對被告的痛苦折磨,也嚴重違反雙重訴追禁止的憲法原則。

更糟的是,被告一旦無罪確定,對於一再濫訴的檢察官,本可依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即法定刑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罪來究責。惟此罪於主觀上僅限於明知,要能證明此等確定故意,實有如登天之難,再加以無可期待檢察體系的自我糾錯下,所謂濫權追訴罪,也僅具有刑法的宣示意義。

也因此,對於受無罪確定的無辜被告,若曾遭羈押,就只能依據刑事補償法,向國家請求補償,雖然依此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補償機關可對公務員求償,卻僅限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這必然會出現請求的障礙。而於被告未曾受羈押時,就僅能依國家賠償法來請求賠償,惟依此法第十三條,於法官、檢察官執行職務致侵害人權之場合,必須此等人員犯職務之罪且經確定者,始符合國賠要件。則在檢察官很難因濫訴而被訴追,更遑論有罪確定下,聲請國賠之途徑就被堵塞,致暴露出檢察權幾乎無以制衡之現況。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活動紀錄】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四)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10/14(六)09:30-11:45
地點:左轉有書x慕哲咖啡台北市紹興北街 3 號 B1

主辦:永社台灣陪審團協會綠色逗陣法操FOLLAW
協辦:台灣北社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
 陳師孟/綠色逗陣理事長

與談人:
 陳志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
 洪英花/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html



【影像紀錄】

*現場直播紀錄: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846802995633738/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MKpSuB1EJPhJUIQUk9jQI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原來台灣是超級大總統制
(黃帝穎/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0.13)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無罪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TR7f3Ejcq17PpRKQx%2b%2f2rG6YGm%2b41BUTLl9%2fyxfWsEw%3d

司法對待扁馬有無不同(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陳志祥法官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451548738261980


【相關報導】

*民報/扁馬待遇大不同 鄭文龍:法界本身應檢討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89eeee3-d6c6-4d66-ac67-c1c68022ff6f

*中央社/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 司法院澄清[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0140085-1.aspx

*臺灣時報/民團:法院對扁不公平
 http://www.twtimes.com.tw/?page=news&nid=674620

*聯合新聞網/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 司法院澄清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56738

*中央廣播電台/法院遭指對馬扁處理不公平司法院澄清
 http://cnnews.rti.org.tw/m/news/detail/?recordId=374003

蝦皮示警 台灣缺乏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0.19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7099

有律師出面檢舉蝦皮電商的資金來源是陸資,投審會刻正審查中。事實上,筆者相信,倘若查出蝦皮背後是陸資,多數消費者並不感到驚訝,而若未來投審會審查結果,由於蝦皮的投資架構設計,導致它披著「外資」的外衣無法可罰,這更不令人意外。畢竟,多年來,陸資透過人頭帳戶、VIE架構入台,並非新聞。

比較令人驚訝的是,蝦皮居然在短短時間之內,就將台灣電商龍頭逼到還手無力的困窘之境,相當程度讓台灣網路產業的發展隱憂浮現。尤其更令人擔心的是,由於網路產業的幾項特性,未來被打倒的不會是一家台灣電商平台而已,倘若台灣網路產業崩倒,恐怕會比前20年傳統產業大量西進的後果,更加災難。

網路空間是第五向度的場域,網路產業能夠輕易跨越國境,但它並不僅僅影響虛擬空間。一家電商在台進行或媒合交易,它就能掌握交易的物流、金流、和資訊流。而網路產業具有大者恆大的特性,只要成為電商第一,蝦皮能掌握的物流、金流和資訊流,將會因為規模效應,愈滾愈大。

其次,網路產業的模式看似去中心化,但最成功的企業皆具有壟斷的特質,人們歌頌創新,卻忽略市場力量早就失衡。今年4月,美國市調公司Statcounter公布了2016年3月~2017年3月年度全球主流搜索引擎市占率排行榜。Google、Bing以及雅虎是前三名,百度、Yandex RU以及Yandex則是四至六名。但第一名Google的搜索引擎市場占有率高達92.13%,而其他五家則在3~0.3%之間。

社群網站亦同,2017年發表的市調報告,Facebook的使用者有近19億,第二名WhatsAPP有10億,不但僅及FB的一半,且早被FB 用190億美元買下。第三名又是FB 的Messenger,第四名QQ和第五名Wechat各約9億,第六名QQ旗下Qzone為6億,第七名又是FB以10億美元買走的INSTAGRAM,也擁有6億。於是,扣掉把FB 擋在牆外的中國QQ和Wechat,社群市場全是FB相關企業的天下,如果這不是贏家全拿,什麼才叫做贏家全拿!

此外,平台的使用者,還會進一步透過使用行為,將更多數據回饋給平台網站,讓領先的社群平台網站在未來下一階段的經濟發展,也占住了最佳的戰略位置。

目前台灣的網路產業,事實上等同是美國網路產業食物鏈的下游,工作辛勤但利潤微薄,而蝦皮事件最大的警訊,是若台灣也成為陸資企業食物鏈的下游,利潤微薄之外,是不是有更可怕的後果?

中國的電商一方面對國外電商築建長城,另方面對消費者提供運費減免、履約保證、價格低、選擇多、服務全面而周到,其網路產業發展如此迅速,是兼具實力與戰略的必然結果。而台灣既無面對跨境網路產業的國際戰略,在商場邏輯上,面對國外電商又如此脆弱不堪一擊。筆者做為一個多年的網購者,一路堅持不到對岸淘寶,但如果我們的電商產業,只能靠愛台灣而維持,像筆者這樣的消費者,還能撐多久呢?

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打開冤案平反的正義大門—再審制度必須再改革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10.17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17/1032271.htm

台灣的刑事案件,到底有多少的誤判從來無法調查,更無從知曉。但不管這個數字是高、還是低,任何可能遭到誤判的案件,都必須讓其有救濟之機會。只是關於目前的非常救濟手段,聲請的門檻相當高,即便如再審,於2015年初已放寬要件,卻仍有改革的空間。

再審,乃是對原判決所依憑的證據,已被證實是虛偽者所為的一種非常救濟手段。由於此制度的目的,即是對誤判進行糾正,雖無停止確定判決的效力,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法院卻可依職權裁定原判決的執行,這於死刑判決的場合即顯示出其重要性,而成為冤罪平反最主要的手段

而欲提起再審,其困難度也不低,因原判決所憑證據若屬虛偽,不外就是證人作偽證、證物遭偽造,甚或是檢察官或法官的違法濫權,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必須是在此等人員遭判刑確定後,才可提起再審。惟欲證明此等情事,顯非易事,尤其是檢審的違法濫權,恐更是難如登天,因此,目前可以提起再審者,恐只剩下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

惟司法實務,向來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如此的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因此,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0.7左右

在2015年1月修法時,除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增列司法警察違法濫權而遭判刑確定,可提起再審外,更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同時,在同條第3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只是如此的放寬,似未帶來再審之門的敞開。如已纏訟近三十年的邱和順,即陸正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提起再審,仍遭駁回。之所以會如此,有一個相當關鍵的因素,即在於能否期待司法系統的自我糾錯

這個答案,雖不能說是絕對否定,卻也難以給予肯定的答案,若果如此,就得思考於制度上,對於再審是否開啟,由外部人員,甚或如英國成立再審委員會來審查之必要性。惟如此的制度,因涉及訴訟結構的改變,未必能在短時間內成形,但於現階段,卻是可以審慎評估之選項。

在制度未翻轉前,至少於決定再審與否,不能僅以書面審查為已足,而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對於被告方自行委請的鑑定,如DNA檢測也不應動輒加以排斥,而完全以官方鑑定為主。畢竟,會有冤案產生,除執法人員的不當取供,或者目擊者的指認有誤外,司法太偏向與相信公鑑定報告的證明力,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論國民法官之司改主張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7.09.30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79/79-13.pdf

蔡英文總統兌現2016年選舉政見,召開司改國是會議,在歷經多次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後,於2017年8月21日進行總結會議,雖司改國是會議之各項決議,無法完全滿足各倡議團體之主張與期待,然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包括:監督及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法庭透明等,仍較現行制度進步,尚值肯定及關注立法後續實踐。

其中,涉及審判制度重大變革之「國民法官」,究竟是偏向陪審團制度或參審制之制度改革,各界主張及看法不一。2017年8月11日媒體報導,新政府上台後,認為馬政府推動的「觀審制」,不讓人民在法院審判時有表決權、不符民意,司法院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後,推出「國民法官制度」,初步研擬每件案子的國民法官人數為六人、職業法官為三人,判決結果採多數決,讓人民審案時能當家作主,並與職業法官一同開庭斷案。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的「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最慢今年底出爐,預定明年上半年就可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最快明年就可上路。

然對於媒體報導「國民法官」係採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澄清「有關自由時報106年8月11日『司法院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推出國民法官制度…』報導,司法院說明如下:本院將參考各國(如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與實踐經驗,設計符合我國國情需要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非僅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參考對象。目前僅就參與審判人民如何選出,進行研議,尚未就人民如何參與審判進行討論或作成政策決定。特此說明。」

基此,司改國是會議總結後提出的「國民法官」改革主張,涉及我國審判體制的重大變革,然國民法官有無違憲爭議?其內涵如何?事涉能否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這恐是蔡政府司改成敗的關鍵,值得持續探討。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新世紀智庫論壇第七十九期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安樂死之立法行不行?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52a09aa-b3ab-4437-bc73-40007f090149

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因自己罹癌之經歷,呼籲各界一起來推動安樂死法案,以讓人有尊嚴的活著或死去。惟依《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加工自殺罪,只要是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可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於現行法制,任何人對於自己的生命法益,都無權自由處分。這也是安樂死,目前所須面對的最大障礙。

就病人距離死亡,已處於無可避免的狀態下,若仍須承受無謂的急救行為,只會帶來更多與更大的痛苦。故基於人性尊嚴之考量,於2000年,立法院就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在面對生命接近終了且已無可逆轉下,只要依照此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如兩位醫師確診為終期病人,且經本人或其最近親屬同意,就可停止一切的維生措施。故於所謂消極安樂死之情形,醫療人員只要依照此等法定程序,就不會有觸犯刑法加工自殺罪之可能。

於2016年公佈,並將於2019年生效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承認生前,可以書面預立生命終期善終的醫療指示。根據此法第9條第1項,預立的醫療指示,還得包括有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所提供的醫療照顧計畫及核章,更得有公證人公證或兩人以上在場,再經註記於健保卡,才算生效。如此縝密的過程,雖可避免任何人草率決定死亡之事,卻因程序過於繁瑣,致產生會有多少人,想先行預立指示的懷疑。尤其對已經生效的預立指示,之後雖可變更或撤回,卻仍須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只是人的生死難於預測,當突如其來的意外發生時,此預立的醫療指示,能否代表當下的真意,實也未知。甚且,此法所涵蓋的對象,除末期病人外,尚包括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難以治癒的疾病且無他法可為解決者等五款狀況。比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範圍來得大,如何適用法律,就會成為疑問。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亦屬於消極性安樂死之情況,則一般所稱的積極安樂死,即生命尚未接近終點,卻因疾病纏身且痛不欲生,致以施打藥劑讓其終結者,仍非此法所涉及之對象。由於施打者即便已得到相對人同意,但因客觀上仍有殺之作為,就會碰觸到加工自殺罪的核心,勢必得另立特別法,以來阻卻其不法性。而若欲立法,必得先對適用對象,即重症病患為限定,且其範圍一定要比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指稱的末期病人來得廣,否則就無太大意義。只是如何界定重大症病、該採概括抑或列舉病名等,就會有一番爭議。

即便能清楚劃分重症病患之範疇,但到底要至如何之程度,才能進入安樂死程序,必又會進入極大的論戰。又在確診與施以安樂死醫師不能同一下,到底要規定多少醫療專業者參與、該具備何種資格或證照、又該如何告知病人醫療抉擇權等等,實皆為棘手問題。更值注意的是,一旦有積極安樂死的立法出現,就會與現有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產生競合,致造成法律適用的紊亂現象。

就算排除萬難,立下積極安樂死的特別法,若處處充斥著模糊與空泛之字眼,必違反明確性,致會陷入恣意判斷之危險。況且,果真會有醫生,敢冒著挑戰法律與道德之紅線來為病人安樂死,也是個疑問。更值深思的是,如此的立法,肯定對刑法的生命權絕對保障之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與衝突。

網路無國界 電商莫鎖在中國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社員)

上報/論壇 2017.10.15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6765

推動數位經濟是當今顯學,但當本土電商元老也開始向政府陳情,忽然讓我們發現,數位市場看似有無限機會,但這些機會卻對資金、資源、市占率已經十分龐大的巨人特別優惠,微小或中小型企業,在數位世界中往往有任人宰割的哀嘆。

公開資料顯示,阿里巴巴現有包括B2B貿易、網上零售、購物搜索引擎、第三方支付和雲計算服務,集團2015年淨利75 億美元。百度從搜索引擎起家,目前旗下經營投資的包含導航服務、社交服務、遊戲娛樂、行動裝置服務、轉件工具等,2015年的營業額數字是人民幣663億。

而騰訊因為有食衣住行無所不包的微信,號稱是全球第四大網路公司,和美國科技巨頭並立。在大者恆大、贏者全拿的網路市場中,這些網路超級大平台,確實讓台灣電商感受非常大的壓力。

基於上述這些數字,自然有許多分析認為,兩岸相較之下,20年來台灣電商的成長幅度太少。至於原因為何,則不一而足:或許是因為台灣法規保守、電商的第三方支付起步太晚(起步了嗎?);或許是由於台灣線下實體商店的便利,壓縮了線上電商的空間;或許是因為台灣是民主國家,沒有由全面監控發展出全面網路平台的迫切動機;或許是因為中國市場太大,而台灣相對太小…

筆者認為上述分析的問題,在於往往限於兩岸為比較基礎,導致電商發展總以中國電商為本,卻忽略了其他國家的可能性。

例如,日本也是實體世界十分便利民主的國家,2015年,日本的電商市場規模是美國的1/4,達800億美元。亞馬遜在日本市場很積極,但至2016年,日本樂天仍然領先於亞馬遜日本站和雅虎日本站。

再以韓國為例,人口5000萬,卻是全世界第七大以及亞太地區第三大電子商務零售市場,並且擁有亞太地區最高的電子商務普及率、以及最快的上網速度。而韓國線上零售商龍頭Coupang成立於2010年8月,創辦人表示,公司將以超越AMAZON 為目標。

如果日本、韓國都有深厚的商業傳統與法治制度,那我們來看看近年來電商潛力大爆發的印尼,根據2016年的調查,印尼流量最高的前50大網站,排名第一的是「印尼版淘寶」—印尼本土的網購平台TOKOPEDIA,第二位是印尼本土最大論壇KASKUS,第三位是本土分類廣告平台CLX,第四位才出現德國ROCKET INTERNET 的LAZADA。

日本、韓國、印尼都沒有面臨跨國網路巨擘的威脅嗎?或是沒有來自中國超級大平台的壓迫嗎?相信並非如此。但是在地電商,仍有在地電商的利基與優勢。網路無國界,電商經營者在要求政府更加全球化之餘,其心態也應該邁向國際。不斷以中國的發展為藍本,無異把自己鎖在中國,而要求政府協助封鎖,則更是違反市場潮流、走向失敗主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