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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 星期二

從爆紅的畢典致詞談司改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蘋果即時/論壇 2017.07.1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711/1158435/

總統蔡英文昨表示,司法改革讓人民參與審判,無可迴避。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翻攝畫面
近來在媒體及網路上爆紅的影片,是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上個月初在他兒子中學的畢業典禮致詞說:「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願你有剛好足夠的苦痛經歷,讓你學會同情」,這段期盼畢業生要從挫折中學習的祝福,不只與眾不同,更內涵司法者應有的「同理心」。

司法審判能秉持「同理心」,設身處地理解當事人、解決人民紛爭,人們才可能信任司法。因此,美國司法甚至透過「陪審團」制度,讓人民參與審判,避免法官的獨斷與缺乏「同理心」,而忘了「無罪推定」的確信(美國有法官認為,職業法官審判罪犯,每天眼見都是壞人,人性上難維持無罪推定信念),盡力進行符合人們生活經驗的判決。反觀台灣,司法在解嚴後仍不受人民信任,甚至中正大學2016公佈民調顯示,有高達八成四民眾不相信法官,這是民主國家難以想像的現象。

誠如美國首席大法官John G. Roberts Jr.所述「我願你有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樣你才會了解正義的重要性」,在台灣的司改時刻,重建司法對人民的「同理心」,是司改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蔡總統昨在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表示,「司法改革要從人民角度出發,回應人民期待」,洽與建構司法「同理心」方向契合。

不論是美國陪審制或日本裁判員制度,都是讓人民有機會秉持「同理心」參與審判,其中以陪審團制度人民獨立認定事實,較能達到效果。

蔡總統昨宣示四項主張中包括:法庭透明化、法官與檢察官的淘汰機制、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等,皆是重建人民信任司法的必要手段。面對社會長期質疑的「恐龍」法官檢察官問題,人民應持續關注,重建司法「同理心」的相關政策是否確實落實。

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

司改的前瞻性 建立自動車法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07.10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議題雖多,但仍是著重於除弊,致無未來性的思考。行政院力推的前瞻建設計畫就讓人反思,司改是否也該有前瞻性的規劃,這或許可從自動車法制的建立,做為一個開始。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成熟,自動車(autonomous vehicle)或無人駕駛車(driverless car)已從科幻電影的想像逐漸走入現實。而提到自動車的好處,諸如減少汙染、運輸時間縮短、停車空間縮小,甚至是事故減低等等,就不得不讓人想到,行政院原先所提的八千多億前瞻計畫,竟有四千多億是用於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能否有效解決交通問題,未可知,卻肯定對已經困窘的國家財政,增添更大負擔。

與其如此,是否該以較少的經費,投入自動車的研發。惟如此的發展,卻得在法制上有翻轉性的改變,如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無不思考法制面如何調整與修改,以應付此等趨勢。相對於此,台灣不僅在自動車的研發亟待努力,對於現行法制如何因應,更是付之闕如。

關於自動車上路,最必須被面對的課題,即是車輛發生事故時,法律責任的歸屬。傳統上,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是以駕駛人歸責為核心,故於發生車禍時,就刑事責任來說,基於罪止一身原則,就只能以肇事者為處罰對象。而就民事責任來說,除駕駛人外,雖可能擴及於法律先推定有過失的雇用人,甚至是商品製造人,但若其能舉證自己無過失,仍可免除賠償責任。至於汽車所有人,除非其同時為雇主或製造者,否則依據我國現行法制,車輛提供者並無須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而就目前汽車現況,雖已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裝設,但因仍以人力操控為主導,尚不能納入自動駕駛的領域。故所謂自動車,應是指加速、減速、操控全由電腦運作,至於駕駛人僅能在緊急狀態下介入,或者根本不讓人力操縱可能與空間之無人車。

故在自動車仍有自然人在其內的情況,由於人力可隨時操控,故當事故發生時,依然可適用現有的民刑法制為處理。只是於此時,人為操控已變成是輔助,不管是民事或刑事,故應以駕駛人為歸責重心,但是否也該提高商品製造者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亦是法規範必須重新思考之處。

更麻煩者,恐是完全無人駕駛的自動車,由於此種型態已經脫離自然人的掌控,則當事故發生時,刑罰對象到底要歸屬給車輛製造者、所有人,抑或是程式設計者,就會產生疑問,也勢必會對所謂行為責任原則,造成極大的衝擊。至於民事部分,目前以駕駛人為歸責中心的體系,亦將無用武之地,致須重新建立以製造者為歸責重心且採無過失責任的規範結構。至於車輛提供者、程式設計者,是否亦該納入連帶賠償的範圍,亦得有不同以往的思維與立法模式。

由於要設計一套對自動車的全新與完整的法制,實有極高的難度,但至少於現階段,主管部門趕緊制訂實驗車上路的規範與準則。這可能包括,自動車上路前的檢測標準、是否要有駕駛人在其內及需要何種資格、可行走的路段與時間,甚至是責任險的最低額等等。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雖然肯定無法趕得上社會的進步與進化,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2017年7月7日 星期五

【中國709大抓捕兩週年|讓李明哲及709人們回家】會後新聞稿

時間:2107.07.07(五)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室

中國709兩週年,台灣NGO呼籲中國釋放李明哲、劉曉波、709在押人士

昨日(6日)歐洲議會通過決議,呼籲中國釋放劉曉波與李明哲,並且對於所有被關押的個人,應予合於中國法律的程序保障,包括會見家屬、根據自己的意願聘請律師的權利。適逢震驚世界的中國709大抓捕事件兩週年,台灣多個關注中國人權的NGO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國立即釋放李明哲、劉曉波以及709案的在押人士,聲援滕彪「中國人權律師節」的倡議,以及呼籲中國政府應給予其關押的被告及嫌疑犯合乎國際標準的正當法律程序。

立法委員,同時也是跨黨派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尤美女首先對於李明哲、中國人權律師謝陽以及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受到中國的迫害感到憤怒,並且提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強迫失蹤工作小組已正式回覆受理李明哲案,以及歐洲議會通過決議要求中國釋放李明哲與劉曉波。」,尤美女也譴責中國刻意隱瞞與拖延治療劉曉波的行為並不符合中國政府對外表示「依法保障服刑人員的生命權、健康權。」的宣稱,並且在這個背景下,也不禁讓人擔心「中國是否能像他對外宣稱的,確保李明哲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最後,尤美女也提到「709案」已屆兩週年,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以及家屬們的迫害卻仍未停止,她呼籲「中國政府應該給予被關押的人士合乎國際標準的正當法律程序。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子琳律師提到709案件已經兩週年了,目前還有律師仍被中國關押,甚至王全璋律師被關押已經超過700天,這中間沒有任何會見,對於程序保障並不足夠。林子琳呼籲中國政府遵守他們的國內法以及國際上對於相關人權保障的約束。林子琳呼籲台灣立法院盡快通過難民法,並且表示對於709在押律師、律所助理的支持,同時也聲援滕彪律師對於「中國人權律師節」的倡議。最後林子琳表示,任何一個律師以及公民,都不應該因為他們為了維護人權而遭受苛責或不利對待。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魏千峯律師發言首先對於李明哲、劉曉波以及709在押律師表達聲援,魏千峯提到:「一個國家,能夠在一兩個星期內,帶走兩、三百位律師、律所人員,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國家?」魏千峯也從最近中英聯合聲明被當作歷史文件的事件說明,不僅是對國內人民,中國對於香港、西藏以及台灣的壓迫,其實都是相同的。台灣除了把自己顧好,也要盡力支持中國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發言首先提到了在歐洲議會昨天決議的辯論過程中,歐洲議員不斷強調歐盟即使跟中國有很多貿易往來,也不能因此忘記人權價值,但可惜台灣未能有其他跨黨派的委員為此事發言。邱伊翎也提到,今天是709兩週年,在李明哲以及其他709在押人士仍未被釋放下,709兩週年不是紀念,而是一個提醒,邱伊翎說:「雖然他們被失蹤,沒有出現在大家面前,但是我們不會忘記他們,我們也不會忘記他們所提倡那些人權及民主的價值,我們會選擇跟這些價值站在一起。當我們放棄這些價值,保持沉默,與強權妥協。我們就真的忘記他們了。」最後,邱伊翎呼籲台灣政府以及台灣公民社會:「當今天國際媒體、國際人權團體、歐盟議會以及聯合國人權機制都已經表明立場,台灣政府以及台灣的立場是什麼?」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說明,今年四月初,因李明哲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屬之緊急救援系統提出申訴,四月底時,他們已要求中國政府針對李明哲案提出清楚說明,後來由聯合國禁止強迫和非自願失蹤小組受理李明哲案。強迫和非自願失蹤小組的工作模式是牽起失蹤者家屬和讓人失蹤政府的管道,未來中國政府有任何回覆,小組都會提供給李明哲家屬以及人約盟。

最後,主持人說明,本週日為709兩週年,為了聲援李明哲、劉曉波,聲援中國709事件受害的人權律師與維權人士,當天(7/9)將在下午兩點到四點半於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舉辦《退無可退》紀錄片播放,同個時段於永和台灣圖書館1樓簡報室,會有《709人們》紀錄片播映,以及當日下午四點到晚上九點,在永和四號公園有擺攤連署活動。

【出席】
尤美女|立法委員、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召集人
林子琳|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
魏千峯|律師、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副召集人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周慶昌|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執行秘書

【主辦】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永和社區大學、文山社區大學、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冤獄平反協會、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永社

【國際709同步活動】
[台灣]中國人權律師「劫」.「709大抓捕」兩週年紀錄片放映聲援會
7/09,14:00-16:30
@臺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

[台灣]中國709大抓捕2週年.讓李明哲及709人們回家
7/09,14:00-21:00
@永和四號公園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788464477997855

[香港]中國人權律師節 - 《709人們》放映會
7/09,16:30 - 18:30
@香港大學 鄭裕彤教學樓二層模擬法庭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848884368621180

[日本]709人們:撰寫與撕毀:中國民主的想像與壓制
7/09,18:30
@早稻田大學 22號館508室

[美國]中國人權律師節
7/09, 美東時間上午10點
@美國華盛頓 1701 20th St NW, Washington, DC 20009
形式:圖片展、紀錄片放映、聚餐、討論會、遊行、全球連線與直播。
(社交媒體標籤:#中國人權律師節 #709lawyers)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錯的是中國!民團:李明哲案 台灣政府不該低

民報/國際站在台灣這邊!709大抓捕前夕 民團籲釋放李明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9872a75-dc53-4cfc-8764-8d31205ad21f

公視新聞網/709大抓捕將滿兩年 台灣民間聲援李明哲與在押中國維權人士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7/07/%E4%B8%AD%E5%9C%8B709%E5%A4%A7%E6%8A%93%E6%8D%95%E5%85%A9%E5%91%A8%E5%B9%B4-%E5%8F%B0%E7%81%A3%E6%B0%91%E9%96%93%E8%81%B2%E6%8F%B4%E4%BA%94%E5%9C%A8%E6%8A%BC%E7%B6%AD%E6%AC%8A%E4%BA%BA%E5%A3%AB/

蘋果即時/709大抓捕前夕 民團要求中國釋放李明哲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07/1155980

中央社通訊/尤美女呼籲中國 釋放劉曉波李明哲[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7070072-1.aspx

風傳媒/「國際站在台灣這邊!」 台權會邱伊翎:李明哲沒錯,錯的是中國
http://www.storm.mg/article/295170

中央廣播電臺/國際關注李明哲案 NGO籲我政府積極勇敢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55259

中時電子報/709兩周年 民團促陸釋放李明哲劉曉波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707002886-260407

聯合新聞網/歐洲議會籲釋放李明哲 人權團體:做錯事的是中國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569153


記者會影片請見民間司改會網站: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363

更多詳情,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臉書頁面: https://goo.gl/jzGdqQ

2017年7月6日 星期四

疑點不只七天拿到建照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7.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16650

檢廉追查遠雄新北弊案,意外發現大巨蛋案外案,直指前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許銘文,疑在二○一一年任內對大巨蛋防火避難審查放水,與台北市政府在七天內火速通過大巨蛋建造執照。對此,營建背景出身的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昨坦言「確實有異於一般」。

檢廉偵辦遠雄涉弊,一路從新竹眷改案、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新北林口A7,追查至近日收押趙藤雄的海山煤礦等都更開發案,社會肯定檢廉認真執法。然對於金額更為龐大的台北市大巨蛋案,其中疑點甚多,筆者僅列舉其中三項,為檢廉加油。

一、 營建署審查委員及台建中心委員曾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及六月廿三日提出大巨蛋逃生等公共安全疑慮,但台建中心卻在隔日(廿四日)即通過性能式審查,馬政府營建署更在六月廿七日通過性能式審查評定認可通知書,郝市府在短短七天內核發大巨蛋建造執照,讓遠雄免去百億元的解約金風險。

但柯市府二○一五年調查大巨蛋案發現,遠雄當時並無提出修正。既有安全疑慮,何以二○一一年從馬政府到郝市府,七日火速通過遠雄大巨蛋建照?

二、 馬英九市長與趙藤雄在議約程序外私會,擅自免除法定應記載的大巨蛋營運權利金(此有台北市政府廉政會「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第廿至廿五頁(https://taipeicity.github.io/tpe_dome/assets/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pdf),及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錄音為證),其中馬對趙是單純圖利?或有其他對價關係?

三、馬市府主導之大巨蛋案,由遠雄獨家得標後,遠雄擬變更協力廠商,屢遭甄審會駁回,但遠雄曾兩度宴請三名甄審委員,其中一名委員帳戶更多出二九○萬元,最後甄審會改讓遠雄順利通過,此相關不明財產來源為何?趙藤雄在新竹、桃園和新北的行賄模式,唯獨在馬市府的大巨蛋不適用?

2017年7月5日 星期三

趙藤雄真的栽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0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4f72a93-01c4-49d3-a964-d123eaa52c1e

遠雄負責人趙藤雄遭收押禁見,由於他先前曾因行賄罪,而以二億元換免囚,現仍處緩刑期,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將被撤銷緩刑,此次弊案,真會讓趙藤雄認栽嗎?(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張良一
北檢指揮廉政署大動作搜索遠雄總部與新北市府,以調查都市更新的貪瀆及遠雄企業遭淘空等弊案,遠雄負責人趙藤雄也遭法院收押禁見。由於趙藤雄先前曾因行賄罪,而以二億元換免囚(詳見拙著:有錢就可以免囚嗎?),現仍處緩刑期間,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就會被撤銷緩刑。只是此次的弊案,真會讓趙藤雄認栽嗎?

就遠雄取得海山煤礦旁土地申請變更造鎮案來說,當然得調查其中有無行賄、收賄之事實。惟因貪污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會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具體的職務權限,且任何議會決議,也非單一個人所能決定,除非能證實其收受來自於廠商的利益,並以預算來逼迫主管公務員就範,否則,就很難判斷其中有對價性。只是要證明議員有向官員施壓來放水,實不容易,到頭來,民意代表可輕易以政治獻金規避;未曾收受利益的公務員,反會成為貪瀆治罪的對象。

又因貪瀆犯罪的訴追重點在公務員,故就算查有收賄,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者只要於偵審中自白,就必然減刑。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效誘使行賄者吐露真實,不得而知;但因法條並未明文,須先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認罪,如趙藤雄於合宜住宅案之情況,法官必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出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一旦無法查出有受賄、行賄之情事,就僅能以圖利罪來論處。惟公務員須於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要有圖利行為,且要人因此得利,才足以該當此罪。而由於都市計畫的變更,須經過重重關卡的審查,若快速過關,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難免啟人疑竇。惟在法律不會去規定審查須於何時完成,亦有多人參與,也有依法定程序進行下,以專案且迅速通關的都更案,就難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而就算證明公務員有不法輸送利益予私人,但因圖利罪並不處罰受圖利者,遠雄企業也可置身事外。

至於趙藤雄以人頭公司搶標遠雄人壽之工程,並浮報工程費以淘空公司之部分,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即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不法所所得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似就會成為治罪的重心。

惟要證明得標公司為趙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錢來往,恐不能只憑理所當然的直覺,而須有堅實的證據。況且,私人企業非公部門,即便不公開招標、或者獨厚某家公司,甚或標案金額有違市場常態,若無法證明是董事長一人獨斷,要說交易違反常規之交易,實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其次,就浮報工程費用,尤其是顧問費的高低,恐更難為判斷,致易落入私法自治之領域,尤其是公司對外的任何契約,往往必須經由一定的程序,即便有瑕疵,能否合致於特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實也有疑問。甚且,是否有損害公司利益、是否有不法意圖等等,恐不能僅以片段的會議內容、文書等,即為已足。若最終,這些斷簡殘篇的文件,無法被完整連結,基於罪疑惟輕,也須以無罪為終。

肅貪機關強力掃除黑金,這是理所當然,只是有太多的前例,讓人難以期待。或許藉此機會,得再次反省肅貪法制與經濟刑法,處處充滿不確定與模糊,致難以有效防制犯罪之處,這絕對是當務之急。

2017年7月3日 星期一

Pensioners not likely to find legal redres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7.02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7/07/02/2003673707/1

On Wednesday, the legislature passed the Act Governing Civil Servants’ Retirement, Discharge and Pensions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The act will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income replacement ratio and 18 percent preferential savings rate for civil servants. Although some of the pan-blue camp’s legislators are planning to apply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matter, seeking legal remedies might not be easy.

According to Article 5,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3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 Act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it takes one-third of legislators to reach the application threshold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s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only has 34 seats in the legislature, it needs four more to reach the threshold; it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other parties.

If the KMT’s application does not work, it would have to rely on the public to apply for i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5,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2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rocedure Act, which states that an individual can also apply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when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are infringed.

However, that person can only reach the threshold when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s are actually infringed and when all other legal recourse has been exhausted.

As the retirement act is not to take effect until July 1 next year, the benefits for retired civil servants are unlikely to be affected until then, so they would not qualify to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at the moment. Should their potential lawsuits fail in years to come, they could apply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Even if they can overcome all procedural obstacles to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submit a case to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whether the grand justices would declare the controversial retroactive legislation unconstitutional is unknown. So the issue actually involves the old and new laws, as well as the dilemma of retroactivity or non-retroactivity. How to apply the laws might be questionable by then.

Take the preferential savings rate for example. Agencies adjusted it through an administrative order in 2006. In response to a retired public-school teacher’s petition later, the grand justices issue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17 in 2014.

It state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grant financial interests to the people and that carry a predetermined period of applicability,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time should be accorded a relatively high level of trust. Unless there is an urgent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 they should not be curtailed. Should new regulations be issued after the expiry of the said period of time then the issue of reliability does not arise.”

Nevertheless, it also states: “Besides the requirement to avoid a complete cessation of all privileges granted, in examining the level of reductions to be made, one should also consider making such reductions in installment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differences in the capacity of the objects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regulations, so as to prevent excessive harm to their reliability of interest.”

Therefore, on the constitutional battlefield in the future, apart from whether such retroactivity in the pension act is constitutional, a key will lie in whether it can effectively protect civil servants’ reliability of interest and retirement life.

Can this argument really be solved by the grand justices, who often deliver abstract and ambiguous interpretations?

A large question mark hangs over that.

遠雄案肅貪追弊 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ETNEWS新聞雲/法律 2017.07.0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702/957422.htm

遠雄企業遭淘空及都更的貪瀆弊案,是展現執法機關的肅貪決心,抑或可能虎頭蛇尾,值得持續關注。(圖片來源:《鏡週刊》提供
檢廉大動作搜索遠雄總部與新北市府,以調查遠雄企業遭淘空及都更的貪瀆弊案。由於遠雄負責人趙藤雄,曾以繳交2億元給國庫換取免囚,目前正處緩刑期間,若又有案件被定罪,就會被撤銷緩刑。此次案件,是在展現執法機關的肅貪決心,抑或可能是虎頭蛇尾,值得持續關注。

趙藤雄涉嫌利用人頭公司搶標遠雄人壽之工程,並浮報工程費以淘空公司之案件,所可能涉及者,即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即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罪。此等罪名的法定刑為3到10年,若不法所得超過一億元,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成為檢方手中最強力的武器。

但要證明得標公司為趙藤雄所掌控,甚至有金錢來往,恐不能只憑理所當然的直覺,而須有堅實的證據。況且,私人企業非公部門,即便不公開招標,或者獨厚某家公司,甚或標案金額有違市場常態,若無法證明是董事長一人獨斷,要說交易違反常規或是違背職務,顯有違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從此也暴露出,目前對於經濟犯罪的刑法規範,由於要件極為模糊與不確定,致難以為定罪。

而就遠雄取得海山煤礦旁土地申請變更造鎮案來說,當然得調查其中有無行賄、收賄之事實。惟因貪汙犯罪具有高度的隱密性,若未能即時查到金流狀況,就難為訴追,即便查有利益往來的證據,又會涉及是否有對價性之疑難。尤其民意代表並無具體的職務權限,若無法證實其以預算來逼迫主管公務員就範,實很難判斷有對價性,致易以政治獻金來規避。

又因貪瀆犯罪的訴追重點在公務員,故就算查有收賄,但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者只要於偵審中自白,就必然減刑。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效誘使行賄者吐露真實,不得而知,但因法條並未明文,須先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亦無期間的限制,就算供述前後反覆,只要在判決確定前認罪,如趙藤雄於合宜住宅案之情況,法官必得為減輕或免刑,致完全暴露出刑罰優待條款的粗糙性,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一旦無法查出有受賄、行賄之情事,就僅能以圖利罪來論處。惟公務員須於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要有圖利行為,且要人因此得利,才足以該當此罪。而由於都市計畫的變更,須經過重重關卡的審查,若快速過關,尤其是環境影響評估,難免啟人疑竇。但在法律上,不會去規定審查須於何時完成,亦有多人參與,也有依法定程序進行下,以專案且迅速通關的都更案,就難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而就算證明公務員有不法輸送利益予私人,但因圖利罪並不處罰受圖利者,遠雄企業也可置身事外

總之,肅貪機關強力掃除黑金,當然是全民所期待,只是有太多的前例,讓人有所失望。希望這次,不會是雷聲大、雨點小。

2017年7月2日 星期日

聲押趙藤雄 待辦大巨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7.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eb3aef8-e8f4-4e9f-b254-3d5cdf46d268

逺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官司不斷,現在又面臨被羈押禁見的命運。圖為他前往台北市政府,與副市長鄧家基會談的資料畫面。(圖片來源:民報/張良一
遠雄集團再爆弊案,檢廉日前分50路搜索,約談遠雄創辦人趙藤雄、國民黨新北市議員周勝考等66人;趙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歷經5小時偵訊後,北檢認為趙、周2人涉嫌重大,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向法院聲押禁見。

媒體報導,檢廉偵查發現,勝益營造與遠雄建設合作密切,遠雄曾借給勝益4000萬元,勝益也標到遠雄大巨蛋的土方工程,而勝益的實際負責人,竟是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周勝考,不排除周利用議員職權包庇遠雄及自己的公司。

遠雄的大巨蛋涉弊,恐不僅止於土方工程。事實上,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在正常議約程序外會面,並擅自免除法定應記載的大巨蛋營運權利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此雖經台北市政府廉政會函送北檢偵辦,但馬英九涉嫌圖利趙藤雄的法律責任,尚待檢察官訴究。

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遠雄大巨蛋案,廉政透明委員會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於報告書第20-25頁所示,有關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之議約,在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表示:「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再按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簡言之,「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以證明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的方式,棄守台北市政府權益以圖利遠雄,即馬前市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北市府調查馬前市長涉嫌圖利趙藤雄的事證明確,檢方目前辦了遠雄與朱市府,聲押趙藤雄,值得肯定,但請別忘了,遠雄與馬市府的大巨蛋案,尚待積極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