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7年6月17日 星期六

主動撤銷展延處分的難度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1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7c10ff3-db4d-4735-91f1-052799af5c79


一旦對亞泥展延處分為撤銷或廢止,恐得賠償或補償其因此所受到的龐大損失,這必陷入長期訴訟,致得付出納稅人的血汗錢。(圖片來源:民報/王志偉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墜機身亡,對於此紀錄片所點出的環保議題,引起熱烈討論,更有公民團體發起連署,要求政府撤銷亞泥展延二十年的處分。這雖然是制止環境破壞的必然手段,但要主管機關撤銷展延許可的難度,恐不低。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即便法定救濟期間已過,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撤銷,故就亞泥採礦的展延期限,主管的經濟部仍可為撤銷。但問題是,此展延許可,真有不法性嗎?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採礦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就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故就亞泥的採礦展延,既然未經此等評估,自然有違法性,也成為得撤銷之理由。惟環保署於2000年時,曾為函示指出,此條款所適用的對象,僅限於新申請採礦或擴大用地範圍之情況,至於已獲得許可而僅是原礦區申請展延,因未有實質的變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自無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只是採礦到期的申請展延,乃屬新權利的獲得,將之當成是一種既得權利的維護,實無任何法理上的基礎。且即便是現有礦區的申請延展,雖然區域沒有擴張,但深度往下挖,地質與地貌必然產生變化,致可能對周遭的土地造成影響。故如此的限縮解釋,既已逾越了法律的授權,更會對當地居民的生命造成威脅,致成了環境惡化的最大幫凶。

惜此挖空環評法的函示,即便曾遭行政法院否定,經濟部卻奉為圭臬,也成為亞泥展延採礦,無庸進行環評的正當化基礎。故在許可機關,並不認為如此的展延有何疑問下,自難以期待其主動撤銷。

而另一備受質疑者,即是採礦展延申請,往往得耗費接近兩年的審查,為何亞泥的展延期限,卻能在三個半月完成,這是否有圖利財團之嫌?惟因個案的差異性,法律不可能會去規定審查必須在何期限內完成,除非肅貪機關能查到相關公務員有不法輸送私人利益之情事,甚或收受來自於廠商的金錢,致可以犯貪瀆罪為由來撤銷許可,否則,如此短的審查期間,就無法說是圖利,反可被界定是便民。更何況,若經濟部主動撤銷展延處分,反易落入圖利特定財團之口實。

而如果難以期待經濟部以違法為由來撤銷展延的許可,則此行政處分,就暫時被認定是合法,只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或4款,即以許可有害公益為由來廢止行政處分。只是所謂公益或對公眾損害多大,可能又是人言人殊的概念。甚且,就算主管機關很有勇氣的主動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只要不是以詐欺、脅迫、賄賂或者提供錯誤資訊等不正方式,來使行政機關做成處分,相對人就受有信賴利益之保護。這也代表,一旦對亞泥展延處分為撤銷或廢止,恐得賠償或補償其因此所受到的龐大損失,這必陷入長期訴訟,致得付出納稅人的血汗錢。

也因此,在很難期待主管機關撤銷採礦的展延處分下,似乎就只能藉由訴訟來救濟。只是為行政訴訟,必須要有具體的權利侵害,才有當事人適格,但於採礦案件裡,要證明周遭居民有受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實難如登天,致得由環保團體號召,而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環境基本法第34條第1項,對行政機關為公益訴訟。這卻又是漫漫長路,亦凸顯出政府對環保不作為下,人民的無奈。

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06/10(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樓B會議室

主辦:永社、法操FOLLAW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錢建榮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國昌 / 立法委員
    高宏銘 / 法操共同創辦人、律師、曾任檢察官
    蘇彥圖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憲裕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
    鄭文龍 / 律師、永社理事




【影像紀錄】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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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資料】

高宏銘律師講綱


黃國昌委員投影片


2013.07.06「司法院定位—大法官釋字第530號之落實」座談會 座談紀實
《司法改革雜誌》99期(2013.12),67-78頁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環境犯罪 拿出對策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06.15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615005881-262105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墜機逝世,對此紀錄片促發的環境議題,定得更深切地反省。這又以片中所點出的日月光汙染所涉及的刑事不法,最值得關注。

從2014年初,高雄地檢署雖對日月光負責人以不知情為不起訴,卻以《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即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放有害身體健康物質罪,起訴了公司及業務執行者。

由於排放汙染物與人的身體健康之影響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像日月光工廠所在的後勁溪區域,本就有不少高汙染性質的工廠,到底罪魁禍首是誰,實也無從得知。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也無從判被告有罪。從此也讓人思考,《刑法》對於環境犯罪採取具體危險犯的嚴格立法,是否該修正為無須判斷致生公共危險的抽象危險犯。

也因檢方難舉證,故對排放有害物質罪,第一、二審法院皆判處無罪而確定,致僅能以較輕的《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物罪論處。只是工廠所排放的廢水,到底是要適用《水汙染防治法》,抑或是《廢棄物處理法》一向有疑義。又因《水汙染防治法》在2015年2月才針對事業排放有害物質有刑罰規定,故於日月光案發生的時點2013年10月,若不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就注定以無罪為終。

本案的第一審判決則認為,《水汙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皆在維護環境與保護國民健康,致以兩者具有普通與特別法的關係,優先適用有刑罰規定的《廢棄物清理法》,並因此判處被告有罪。

只是到了第二審,法官卻根據環保署函示,認定兩法並不具普通與特別法之關係,且認為日月光所排放的汙染物乃經過處理設施以管線排出,根本不屬於事業廢棄物,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來處罰。又因行為時,《水汙染防治法》未有刑罰規定,基於不溯既往原則,就判處無罪。

由於一、二審的判決差異太大,最高法院於去年底發回更審,必陷入長期訴訟的惡性循環。從此也暴露出,我國對於環境犯罪的對策勢必得從立法、行政與司法全面檢討,才不枉費齊導為《看見台灣》所付出的一切。

2017年6月12日 星期一

護黨產,國民黨竟有臉告人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6.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bb93d00-9ce7-4e12-9a11-7e762804a6b6

國民黨假借護名譽的「護黨產」相關訴訟,幾乎都敗訴而終,足證該黨護黨產的提告之舉,本質就是不公不義的惡行。(圖片來源:民報/CC0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國發院土地案召開聽證會,豈料中國國民黨先聲奪人,反過頭來先告民進黨發言人,依誹謗罪提起自訴,完全無視被害人葉姓地主的指證歷歷,更蔑視民主國家對轉型正義的基本要求。

國民黨訴訟策略:名為護名譽,實為護黨產

世界民主國家,包括德國經驗在內,有的將黨產視為贓物,更有稱為民主毒瘤、民主之癌。

當然,對於黨產的追究與指控,引起既得利益者的不滿,除了國民黨這次的提告,國民黨人士過去也曾屢次興訟對付質疑者。但國民黨假借護名譽的「護黨產」相關訴訟,幾乎都敗訴而終,這足證中國國民黨護黨產的提告之舉,本質就是高度不公不義的惡行。

財經法律所副教授羅承宗在《黨產解密》一書就清楚整理,在2008年前民進黨政府以訴訟主動追討黨產的過程裡,發生一段始料未及的插曲:就是國民黨企圖主動利用訴訟方式,對參與追討黨產的政務官乃至民間團體提告反制,卻落得灰頭土臉的故事

舉例來說,前行政院長游錫堃自2004年10月起,曾於立法院和行政院前後三次指出,黨產信託、出售黨產都是在掏空黨產,且不法所得黨產是贓物云云,中國國民黨認為其誹謗名譽而提起自訴。

然而,台北地方法院2007年6月做出一審判決,指出中國國民黨黨產之取得,有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將所管有之公有財產贈與、轉帳撥用、或撥歸國民黨所有、經營情形,顯不合現代民主法治、政黨政治理念,早有爭議;除行政院所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外,並有監察院2001年4月調查報告可稽,顯屬可受公評之事。因其不當取得,而以「贓款」為比喻,乃適當之評論。國民黨不服提出上訴,依舊遭高等法院於2007年10月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惡人先告狀,利用司法進行恫嚇打擊

再者,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誹謗自訴,是針對2007年4月行政院將清查黨產結果公布於網站與召開記者會說明的作為,以及若干立委參選人組成「KMT不當黨產用於選舉監督小組」後諸多涉及黨產的公開發言。這一系列的誹謗自訴案,若非遭法院不受理駁回,就是一路敗訴而告定讞。經過這些勝訴判決的積累,日後若有人持續論及國民黨黨產來源不當、甚至屬於贓款的言論,大抵可援引上開判決義正辭嚴主張言論內容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憑空捏造或無所據。

然而,國民黨假借護名譽提告,以達護黨產的訴訟策略,為何直至2017年還故技重施?理由恐怕是對黨產驚人的中國國民黨來說,花錢請律師對他人興訟的成本相形低廉,既可一時混淆視聽,轉移焦點,更可讓被告身陷訟累數年。縱令他日國民黨敗訴定讞,也足以達到恫嚇質疑者的牽制效果

因此,雖然歷史上國民黨多次提告敗訴,但「護黨產」的利益重大,這讓既得利益者不惜厚著臉皮,更不管台灣社會「惡人先告狀」的質疑,也要在2017年狀告質疑者。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A4e9gMX5wfUYsmrL2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進入尾聲,眾多議題在社會上雖有熱烈討論,但多未見完整共識,甚至有意見正反兩極的情況。以這兩個月討論頻繁的「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這一議題為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是否應大幅縮減?如何產生更專業、多元及民主的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的定位究竟為何?最高法院與司法院之關係又應該如何?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等等問題,仍未見通盤、完整、深入之討論,為此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座談會,盼能提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完善之建言,以利司法改革之達成。

時間:2017/06/10(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樓B會議室

主辦:永社、法操FOLLAW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錢建榮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國昌 / 立法委員
    高宏銘 / 法操共同創辦人、律師、曾任檢察官
    蘇彥圖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憲裕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
    鄭文龍 / 律師、永社理事

時間分配:主持人10min、與談人15min、綜合討論 45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A4e9gMX5wfUYsmrL2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5319628175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