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採訪通知】「蘇永欽干預司法,監察院應予彈劾」記者會

(圖片來源:修改自民間司改會照片)

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大法官,去年九月三十日就釋字第732號解釋公開發言,聲稱釋憲聲請人之一的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未來沒辦法聲請再審」,十月三日更投書媒體表達同樣觀點,更在十月二十五日永社舉辦座談會時,被發現竄改意見書,引起諸多律師、監委、民間團體以及社會輿論質疑與撻伐。

各方均認為蘇永欽之爭議言行,非但違背法官倫理、干預司法個案、侵害審判獨立,甚至可謂是破壞憲政分際、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因此永社本於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永續發展之宗旨,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北社03/31上午十時於監察院前舉辦記者會,向監察院檢舉蘇永欽大法官「介入美河市之個案甚深,無視大法官之憲政分際,踐踏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官倫理規範,顯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職務」。

希望監察院依法調查,並迅速給予彈劾,以維民主憲政與司法尊嚴。
敬邀 各位媒體朋友前往採訪

*時間:2016年03月31日(四)上午10:00~10:30
*地點:監察院大門口(忠孝東路一段2號)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陪審團協會

*出席:
 高榮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美河市案地主代表
 張葉森/ 台灣北社社長、醫師
 黃帝穎 / 永社理事、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tfawork2014@gmail.com

2016年3月5日 星期六

「新政治 新國會 第二波民主改革」座談會


  2016年總統立委大選後政治進入新的局面,新國會已於二月一日上任,究竟立法委員們能否履行政見及推動各種國會改革,已引起各界關切。另外,五月二十日新總統及新政府就職前,政權交接能否平順渡過?應該以何種方式制度化?看守總統與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新總統與新政府將與國會如何互動,關係未來民主憲政的發展。

  因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永社、台灣法學會與澄社共同舉辦本次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從文明、陽光、公益、效能與透明的角度進行評論與分析,並希望透過各界共同參與,為深化民主改革與保障人民權利提出可行的建言。

敬請報名:www.beclass.com/rid=1839f2e56d63f1bdc292

時間:3/5(六)14:00~17:00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第三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持人:黃秀端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與談人:王 希 / 國會調查兵團發言人    
    陳耀祥 / 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陳英鈐 / 台灣法學會監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蘇彥圖 / 澄社社員、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顧忠華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

敬請報名:www.beclass.com/rid=1839f2e56d63f1bdc292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187609631610850

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國民黨版黨產條例 打假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25


國民黨立委提出「政黨管理財產監督條例草案」,希望立法院併案處理。但這部國民黨版的黨產條例,將爭議黨產的調查及處理規定由監察院辦理,完全不符合德國「轉型正義」的立法經驗及民主的普世價值,國民黨說要處理黨產,根本是「打假球」。

國民黨版「政黨管理財產監督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爭議黨產之調查及處理,移請監察院調查。實際上,現任監察委員,均由馬總統提名、國民黨立委過半數的國會同意,因此對於前國民黨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縱經法院判刑定讞,監察院仍護航到底,竟認沒有違失,不予彈劾;對於與馬總統共犯洩密罪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然檢評會通過撤職、法院判刑定讞,但監察院一樣包庇,逕認沒有違失,不予彈劾。

可以想見,監察院基於護航黨國權貴的「最高」原則,針對國民黨的爭議黨產,依據國民黨版黨產條例「移請」監察院調查後,恐將全數認定是合法正當黨產!

德國在一九九○年代通過特別法,賦予「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當於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以追討東德共黨的不當黨產,德國「轉型正義」的立法原則,與當時歐洲實踐民主理念的作法相符。

德國上個世紀為處理黨產,賦予獨立委員會特殊的法律地位與權限,這與我國憲法「畫蛇添足」的監察院顯不相同,更無法取代,但「中國國民黨」到了二十一世紀,還在幻想以「監察院」取代「獨立委員會」調查黨產,用「打假球」的國民黨版黨產條例,繼續混淆視聽、欺騙台灣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961248419546

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

法國總統交接之憲政慣例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6.0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8431ca1-2f4d-4fcf-8db3-fd67dcef513b

季斯卡(圖左)這位歷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雖然在連任時敗給他七年前的手下敗將密特朗,但他依然維持總統應有的高度,以國家利益為優先考量。(圖片來源:wikimedia/民報影像處理


法國第五共和的新舊總統交接問題,在第一位總統戴高樂與第二位總統龐畢度的時代都沒有發生,前者因為公投失敗隔天就主動辭職下台,後者則因為在總統任內病逝,所以第五共和的前兩位總統都未曾遭遇需要將政權從自己手中交給繼任者的問題。直到當季斯卡競選連任未果,而要交接給下屆總統密特朗時,這下才發現到他並無前例可循,此時就是季斯卡發揮國家領導人政治智慧的時刻。

1981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於5月10日結束,憲法委員會於當月15日公布總統選舉結果,正式宣告密特朗當選新任總統;雖然現任總統季斯卡的任期是到1981年5月24日為止,但他於14日就寫信給新總統當選人密特朗建議要提前於19日進行政權交接,密特朗則回信希望是在20日交接,然而最後雙方協調的結果是21日,也就是季斯卡任期屆滿前三天進行新舊總統的交接。

這項由季斯卡所締造出來的總統交接形成憲政慣例,讓往後歷任法國總統的交接日期都是透過現任總統與新總統當選人雙方陣營之間協調產生,而不是一定非得要讓現任總統在位到任期最後一天(雖然往後的多數情況仍是讓舊總統完成任期,但因法國憲法第七條規定總統大選須於總統任期屆滿前20-35天舉辦,因此通常經過兩輪選舉之後,新總統當選人與現任總統之間重疊的時間最多不超過10天,如此緊湊的時間基本上也並不存在空窗期的問題)。換言之,在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實際憲政運作經驗裏是允許在雙方同意底下讓總統提前完成交接的,這樣的情況並不發生違憲的問題。

季斯卡不僅主動表示願意提前交接,他甚至還在5月12日就成立了「總統天線」(antenne présidentielle)的任務編組,由艾麗榭宮秘書長與新總統當選人的競選總幹事貝賀戈瓦(Pierre Bérégovoy)進行對口,將外交電報與國防相關資料等重要的情報也一併與新總統當選人分享,讓新總統能夠及早熟悉國政。因為既然代表最新民意的新任總統已經選出,舊總統剩下的唯一任務就是好好地將政府過渡給繼任者,交給新總統來發揮。法國雖然沒有一套類似美國的政權交接法,不過透過季斯卡當時所創造出來的政權交接模式,儼然形成法國第五共和當中的憲政慣例並延續迄今。


季斯卡這位歷史上最年輕的總統,雖然在連任時敗給他七年前的手下敗將密特朗,但他依然維持總統應有的高度,以國家利益為優先考量,真正地將總統職位視為國家公器而非私人據有的權力頭銜(法國媒體對於總統或是部長等官員也常以官署所在地名稱的租屋者locataire一詞稱呼,意思是該職位的真正所有人是國家,任何進駐該官署的官員都只是過客而已)。新總統既然已經選出,也代表著人民有新的期待。舊總統如果還只是留戀著自己所剩不多的任期,那麼人民一定也不會留戀這位總統的。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廢「紅十字會法」防公益壟斷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投書 2016.02.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8411

因過往爭議,網友籲日本紅十字會的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各界紛紛投入台南震災的救援與捐助,但社會對於「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卻有高度質疑,甚至有網友到日本紅十字會網站呼籲捐款勿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這個依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竟讓社會無法信任,新國會若無法提出有效的監理修法設計,不如直接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事實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並不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承認,因此也不受日內瓦公約監督,我國政府在一九五四年用國內立法的方式,通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建立紅會國內公益的壟斷地位。

因此,對於人民聲請以「台灣紅十字會」或其它紅十字名稱的公益團體,內政部一概予以拒絕,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條定有明文人民團體名稱不得相同,非僅指其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完全相同,尚包含其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或誤導公眾之虞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判決),顯見紅會的國內公益壟斷地位。

但可議的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既然授予紅會公益壟斷地位,卻無法設計出讓社會信任的監督機制,導致社會質疑紅會挪用捐款或物資、捐款效率緩慢(賺取善款利息),甚至有人事費用龐大或酬庸,與公益使用不成比例等爭議。如此國家級法定公益團體「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既然無法獲得國人信任,新國會不如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