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 符合責任政治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2.01



立法院今天選舉正副院長,國民黨立委譏諷記名投票是沒自信,顯見國民黨到今天還是欠缺民主素養 。

國會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符合責任政治的憲法精神,代議士選舉正副議長本應向選民負責,因此議員選舉議長的亮票行為不應構成洩密,日前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即認定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 以符合責任政治的憲政精神。

事實上,人民秘密投票選出公職,與議長選舉性質本就不同,議員投給哪個議長,每一票都必須向選民負責,例如美國眾議院選舉議長程序,就採取公開記名投票的方式,每一票都公開上網,向選民交代,因此未來選舉國會議長修正為「記名投票」,不僅符合美國法例,也契合我國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並與最高法院見解相符。

黃帝穎律師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捐款徵信(2015年7~12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尤O女            5,000
王O瀛            6,000
丘O源           160,000
台灣厝行動協會        9,000
台灣教授協會          15,000
台灣團結聯盟         9,000
弘鼎法律事務所        3,000
民主進步黨          9,000
江O綺            3,000
吳O欽             15,000

吳O欽            6,000 
吳O義             10,000 
李O榕            2,000 
李O和            3,000 
李O禧             20,000 
周O憲            3,000 
林O頌             30,000 
林O璋             15,000 
林O琴             50,000 
林O聰            2,000 

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30,000 
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9,000 
社團法人台灣北社        20,000 
社團法人台灣國家聯盟      18,000 
邱O聰            5,000 
邱O國             20,000 
建成大飯店有限公司       12,000 
施O駿            3,000 
洪O花            6,000 
洪O花             20,000 

范O群             30,000 
徐O樹             20,000 
徐O青             20,000 
徐O勇             20,000 
晏O榕             20,000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3,000 
財團法人陳林法學文教基金會  6,000 
高O誠             10,000 
高O錚             20,000 
張O雄             70,000 

張O正            9,000 
張O美            5,000 
莊O輝             20,000 
莊O輝             66,000 
許O信             20,000 
許O賢             20,000 
許O峰             30,000 
陳O祥            2,000
陳O亨             30,000 
陳O岳             80,000 

陳O岳             20,000 
陳O岳             14,438 
陳O人            6,000 
陳O祥             15,000 
陳O祥             30,000 
陳O祥             20,000 
陳O祥            2,283 
陳O琴            6,000 
凱達格蘭學校         9,000 
彭O華            3,000 

游O之             20,000 
辜王O琇            20,000 
黃O穎             15,000 
黃O穎             20,000 
黃O明             30,000 
黃O明             20,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30,000 
葉O欽             20,000 
葉O上             10,000 

廖O特            3,000 
劉O鵬             30,000 
蔡O雄             30,000 
蔣O慈               200 
鄭O龍           100,000 
鄭O勝             20,000 
鄭O添            3,000 
鄭O君             30,000 
黎O鑫            3,000 
匿 名            5,000

匿 名            5,000 
謝O伶             20,000 
謝O池             12,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時間:2016.01.30(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請務必填寫):https://goo.gl/oabNZu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

10:00-11:30 場次一:
【台灣與中國關係】
陳雲林事件、黑箱服貿到馬習會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報告人:賴中強 / 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報告人:吳介民 /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吳叡人 /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許忠信 /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
【基本權之侵害】
野草莓學運、反媒體壟斷、大埔事件到太陽花運動
主持人: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許仁碩 /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報告人:許恩恩 / 清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秘書長
與談人:黃帝穎 /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4:30-15:00 茶敘交流

15:00-17:00 場次三:
【轉型正義與世代正義】
轉型正義、黨產與年金
主持人:張政雄 / 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報告人: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報告人:蔡宏政 /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報告人:(邀請中)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與談人:薛化元 /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林萬億 /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3(15min×3)
 與談人×3(10min×3)、綜合討論:40min]

17:00-17:15 閉幕


報名網址:https://goo.gl/oabNZu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896860860421799

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魏應充感謝法官判無罪 人民秒買秒退 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8

魏應充昨在台北地院前表示,他非常感謝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無罪,還他們清白。不論魏的「感謝」對台北地院法官有無示範效果,然憲法明文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重點在「依據法律」,彰化地院判決並不合法,各級法院不該為了得到魏應充的「感謝」,而扭曲法律、枉顧食安。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的理由,明顯扭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不管檢驗是否合格、或能否證明會傷害人體健康,都是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無理且非法地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終致判決魏應充無罪,這是牴觸食管法的違法判決。

法律上,只要業者對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即違反食管法,因此屏東地院在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在大統長基案的一審及二審都「依法審判」,判決黑心業者有罪,唯獨彰化地院違法判決,法官因而獲得魏應充的「感謝」,人民對此只能無奈以「秒買秒退」自救。

「秒買秒退」凸顯的是,國家對食安保護不力,人民無法信任國家司法,這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追討黨產 新國會要讓人民有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2

新任立法委員在2月1日即將上任,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選前社會對於新國會推動「轉型正義」有高度共識,而關於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法案,新國會除了應兌現政治承諾,儘速通過立法外,更應將黨產「還財於民」,讓人民有感。

除了國民黨強佔國土或強迫買賣私人土地應物歸原主外,對於追討回來的國民黨產,更應用在人民看得見的地方,讓社會記得台灣曾經威權統治的歷史,更可讓人民在經濟上有感。

參考德國經驗,1990年代德國通過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不當黨產,而這些黨產除了物歸原主外,德國政府更將黨產用在人民有感的地方,例如:柏林圍牆被人民推倒的重要關卡,德國政府以黨產支付該處展覽費用,展示歷史照片。德東的Brandenburg邦政府,為幫助弱勢兒童學音樂,用分配到的黨產200萬歐元,支付公立社區音樂學校購置樂器,這些都是人民有感的黨產處理方法。

新國會除了應兌現「轉型正義」的承諾,在黨產的處理上,可參考德國經驗,在歷史、文化及經濟上讓人民有感。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依據憲法 馬總統應退回總辭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1

行政院舉行臨時院會,完成內閣總辭程序,政院副院長張善政表示,在總統批准前,毛揆都將請假,但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張俊雄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讓看守政府更加穩定,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且過去政府對於國會改選也有退回政院總辭案的憲政先例,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大敗,只剩下二十七席立委,時任總統陳水扁則依據憲法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張俊雄內閣依法留任,以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因此,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總統退回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遵守憲法,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98921381534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多數黨組閣恐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8074

毛內閣總辭,馬英九提出多數黨組閣,但此舉恐有違憲之虞。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國民黨在總統及立委選舉大敗後,毛內閣提出總辭,馬總統拋出多數黨組閣議題,但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尤有甚者,我國既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確立行政院長之任命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而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自應向總統負責,但馬總統若擅自將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轉由立法院多數黨任命行政院長,將掏空九七年的修憲意旨,更將導致總統與立法院在行政院長任命上之權責混淆與失衡,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林錫山、林益世差別待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0844

立法院爆發採購弊案,調查局將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左)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檢調昨突襲搜索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辦公室,偵辦涉嫌收賄百萬元的貪污案。但本案與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比較,當時特偵組堅持不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檢察官偵辦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與王金平人馬林錫山,恐怕也有「差別待遇」!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是否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應視案件發展的必要性,所採取之手段應一視同仁,不得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檢察官不畏權勢地搜索立院秘書長辦公室,暫難認有違法問題。但可議的是,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且貪污證據更為明確的林益世案(至少有「一刀斃命」錄音、污點證人、贓款等),檢察官卻始終不敢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

當時社會質疑特偵組不敢搜索行政院,是擔心影響馬總統聲譽,特偵組卻以新聞稿回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因此特偵組堅持不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如果採取同樣理由,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也是政府機關,昨天檢察官照樣進入搜索,正好「打臉」特偵組拒絕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的藉口。

檢察官執法應公平公正,但從林錫山與林益世貪污案比較,檢察官只搜索王金平的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不敢搜索馬英九的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正好凸顯當時「黃世銘的特偵組」確實在掩護馬總統及馬的親信林益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