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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日 星期四

陳肇敏逍遙法外 國賠全民買單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2015.12.0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27093

江國慶遭刑求而槍決的冤死案,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負責,國賠金額大部份也是全民買單。
圖為江國慶母親(左)。(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枉死案,馬總統任命的首位國防部長陳肇敏第三度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簡單的說,江國慶遭刑求而槍決的冤死案,至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官員負責,國賠金額大部份也是全民買單。

事實上,不只北檢三度不起訴陳肇敏,讓江國慶冤死沒人負責,國防部更是「禮遇」陳肇敏,國防部已賠償江家一億零三百多萬元,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肇敏應負三分之一責任,理應賠三千四百多萬元,可是受限國防部僅向陳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最後只能判賠一四七四萬餘元。也就是說,因為國防部對陳肇敏的求償金額過少,讓陳肇敏少賠近兩千萬元。

更荒謬的是,國防部對陳肇敏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但民事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國防部卻先隔空「通知脫產」,後又進行訴訟上的「不足額求償」,北檢更三度不起訴陳肇敏,導致江國慶的冤死,沒有官員負責,就連國賠金額大部份也都是全民買單。國家的不公不義,莫此為甚!

採用陪審、結果會不同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2.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1958c11-34fd-401b-ab84-6d2b70b2d6d2

頂新案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罰規定,不僅多元且複雜,又得面臨專業鑑定報告的理解難度。為了突破如此的雙重困難,一旦採取陪審制,就一定得走向審判的精密化,如關於鑑定人,當事人雙方都必須自行找尋有利的鑑定人,並出庭接受交互詢問的檢驗。(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頂新案第一審的無罪判決引發輿論撻伐,又再度引發恐龍法官之爭議。而向來,在某些受矚目案件,司法判決總與人民的期待有極大的落差,則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必要引入台灣,即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只是類如頂新案,若採取所謂陪審制,其結果是否會不同?

在採法官專職審判的國家,如我國,對於心證的形成乃委由法官自由判斷,故如頂新案,由於合議庭採取極為嚴格的證據採擇與認定標準,是否在採陪審制下,就會稍微鬆動?首先必須考量的是,陪審員在審判前,尤其是類如頂新這類的案件裡,是否已經存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也因此,在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為了防止有偏見的陪審員進入審判,就有所謂voir dire程序。

Voir dire乃法文,voir是看、dire是說的意思,指的是經傳喚法院的潛在陪審員,必須接受當事人的詢問以來為保留或剔除,最終選出十二位陪審員,藉由如此的程序,似乎可保證陪審團的公正性。只是由於當事人都擁有大約四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則在自私本能的驅使下,所組成陪審團的公正性,就必然會有疑問。況且類如頂新案,被告律師自然會儘量探知這些潛在陪審員的內在傾向,若受偏見已深且傾向於有罪推定,自然成為優先剔除的對象,也符合公平審判的要求,但這些剔除的對象,卻可能是檢察官所最需要的。也因此,認為陪審員就會傾向寬鬆的證據裁判原則,恐也只是種猜測。

再來,就正式審判來說,由於陪審員只能為犯罪事實有無的認定,在決定有罪後,就由法官另開量刑程序。如此的兩元區分,其理由似乎是針對犯罪事實的判斷乃是藉由經驗法則而非法律專業,故可由人民參與,至於量刑涉及複雜的因素,故單獨由法官為之。只是犯罪事實的判斷,也必須先瞭解法條的構成要件,才可能為該當與否的認定,要說完全與法律無關,恐也會有疑問。尤其類如頂新案,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罰規定,不僅多元且複雜,又得面臨專業鑑定報告的理解難度。因此,為了突破如此的雙重困難,一旦採取陪審制,就一定得走向審判的精密化,如關於鑑定人,當事人雙方都必須自行找尋有利的鑑定人,並出庭接受交互詢問的檢驗。

只是在如此的審判結構下,由於當事人雙方必須自行自費找尋證人、鑑定人,若無強而有力的法律扶助制度,刑事審判肯定就會陷入叢林法則,即有財力者,可以找尋最有利己的王牌鑑定人。所以如頂新案,在現行審判制度下,面對檢方偵查中所為的鑑定,就已經被後來的鑑定報告所攻擊,更何況在陪審制下,當事人可以找尋更多有利的鑑定人出庭。

最後,是有關陪審團的評議,原則上不採多數決而是一致決,即必須無異議為有罪或無罪的評決,若有一人不同意,就會形成所謂hung jury或稱deadlocked jury ,法官就得解散陪審團,雖可再行起訴,但若無新事證,檢方亦不會重行起訴,致與無罪無太大差異。故如頂新案,只要一開始,已儘量挑選強調正當程序的陪審員,再加以檢方的舉證薄弱,即便一致判無罪的機率不高,但形成所謂hung jury的可能性卻相對提昇。

總之,頂新案若採取陪審制,因此所為的判決是否會較專職法官所為,更能貼近人民的期待,實難以回答。不過,可以確立的是,一旦採取陪審制度,就必須落實言詞審理與辯論,且由於審判者是平民之故,就得集中審理,更得將法條用語平易化。凡此種種,或許才是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所必然帶來的司法改革。

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座談紀錄】1115「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




【座談會詳情】

 時間:11/15 09:15-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美伶 / 臺南市政府秘書長
     黃帝穎 / 律師
     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依姓氏筆劃排序)

 完整資訊: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11/20151115.html



【影像紀錄】

 清單連結: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oRM7d6SM2rb34t-xeqXgO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資料】

 吳景欽教授與談稿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VWxRZ3VvU3hIbWc/view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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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監院彈劾賴清德放過朱立倫黃帝穎批裝聾作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09330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捐款徵信(2015年1~6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林O璋            11,000
陳O文            50,000
陳O祥              1,205
游 O              2,000
黃O穎            11,000
歐O琴            50,000
匿 名              5,000
蕭O宜              2,000



(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感謝您給予支持!捐款者或金額若有疑問,請與永社聯繫,謝謝。

司法陽光網洩什麼密、犯什麼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4917

(圖片來源:永社翻攝自司法陽光網

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引來法務部長以洩漏個資且破壞大於建設等理由,來要求撤站。到底洩什麼密、犯什麼法?

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個資,或為特定目的外使用,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關於司法陽光網所暴露的三千多位法官、檢察官的資料,最主要為姓名、個人學經歷、獎懲紀錄及相關的新聞報導,確實屬於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要保護的隱私權範圍。只是陽光網所揭露者,都屬於可公開找尋的資訊,乃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即取自一般可得來源的法律規定,自無洩漏個資之問題。不過,依此條款但書,若顯有更值保護之重大利益,當事人不僅可要求刪除、停止使用,更有涉刑罰之虞。只是此處果有更高的利益需要保護嗎?

首先,自然得考慮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所要規範的對象,乃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程序的公務員與辯護人。惜台灣執法人員常為造成輿論氣氛,致動輒放消息給媒體,卻又以偵查不公開來恫嚇一般民眾,早已非新鮮事。更何況,司法陽光網所揭露者,包括以故事陳述的六個案例,皆屬於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本不可能涉及偵查秘密的洩漏。若以此來指責司改會之不法,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其次,就公布的內容是否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來說,由於審判乃採公開,故對於案件內容的披露,實不過在強化審判公開原則。不過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卻規定,若公開有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權利者,則可限制公開。惟此例外,既空泛且模糊,再加以無違反效果之規定,就只能算是訓示。況且,司改會所揭露,除司法人員之個資外,對被告、第三人等皆以代號為之,實也無涉任何隱私的侵害。

由於司法陽光網的來源,乃來自於隨手可得的網路資訊,會有過度簡化之弊,實屬必然,卻也不可能涉及不法。即便有涉隱私權或名譽權之侵害,最懂法律的司法人員,自可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而無庸大張旗鼓的要求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