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法院認證的「白賊義」與「政治垃圾」?

李彥賦(作者現任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3583

針對民進黨提名的副總統擬參選人陳建仁所涉論文爭議,邱毅連續兩天在國民黨立院黨團開記者會,拿著當初陳建仁以誹謗罪自訴中國時報編輯群的法院一審敗訴判決,大喊「法院認證抄襲的事實存在」。邱毅此舉根本就是魚目混珠,重演「指花為蕉」、「拿雨量分布圖當通聯紀錄」的低級笑話。

設身處地而論,作家九把刀曾在臉書上批評前立委邱毅是「政治垃圾」、「王八蛋」和「冷血」,經邱毅提告後,高等法院在今年二月三日判決九把刀無罪定讞,難道我們就可以說邱毅就是經過兩個審級法院認證的「政治垃圾」跟「王八蛋」嗎?

事實上,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不會因為被告被判決無罪,就能夠直接推論被告所講的內容就是經過法院認證的事實。在陳建仁自訴案中,法院確實也只有針對被告是否成立誹謗罪進行判斷,也就是說,法院只有判定中國時報社論的評論內容是否有所憑據,以及該篇社論是否有誹謗陳建仁的真實惡意。最後法院判決陳建仁敗訴的原因,也確實是因為無法判定中國時報方面有損害陳建仁名譽的惡意,因此推定該篇社論只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合理評論,基此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也就是說,法院完全沒有針對該篇論文是否抄襲進行認定!

再舉另外一例,如果邱毅的邏輯成立,二○○二年十一月間,某市議員參選人以「『空嘴薄舌』的政客『白賊義』」形容現任副總統吳敦義,高雄地方法院也認為這樣的評論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難道吳敦義副總統也算是法院認證的「白賊義」嗎?

護照禁貼台灣國貼紙? 外交部違憲並自我矛盾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33272

「台灣國護照貼紙」推出6種款式的貼紙。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擷取自「台灣國護照貼紙」

外交部日前提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在護照封面、封底及內頁影響護照原狀」,以禁止國人在護照封面貼上台灣國圖文,但外交部以行政命令位階的「施行細則」,對人民增加母法所無的限制,已然違憲。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得擅自修改行政命令,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現行護照條例第五條規定,僅限制護照持有人不能在「只有權責機關才能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地方」,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但並未明文限制人民在護照封面加上貼紙,惟外交部卻以較低位階的「施行細則」,對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貼上台灣圖文貼紙之言論自由,牴觸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意旨,外交部顯然違憲。

再者,外交部禁台灣國貼紙的政策不只違憲,邏輯還自我矛盾,去年「越南排華反中暴動」,外交部印製「我是台灣人」的識別貼紙,避免越南無法分辨中國與台灣,而殃及台灣人。同樣是方便國際辨別,外交部能印製「我是台灣人」貼紙,卻不容台灣人在護照上貼「台灣國」貼紙,外交部於法於理都說不過去!

馬習會,美國知、台灣人不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10948

聽、要用耳聽;說、要用嘴說,馬英九先生,你一次次的衝撞台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民主;跟習先生會面時,總統這個職稱也能捨棄,你叫人民乃至全世界如何理解?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媒體報導馬政府太晚通知馬習會一事,連美方都深感不滿,而馬英九在今(16)日上午還特地回應表示「我方有提早5天通知,絕不會看報才知道」,黑箱馬習會的結果是美國知道,台灣人不知?

回顧去年318學運,人民對於馬政府與中國的黑箱服貿協議大感不滿而走上街頭,當時馬政府的論調就是「已經開了16場公聽會怎麼會黑箱」,但問題在於,馬政府連產業影響評估都草率帶過,這樣的公聽會有什麼意義?

在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原則的要求下,人民知的權利必須受到保障,而行政機關在未經人民授權下,不得以「不透明的密室程序」與中國政府簽訂任何協定;在促進民主參與的思維下,為了增進人民對我國與中國協定的信賴與監督,並促使台灣與中國簽署協定時能確實納入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產業與公民團體之意見、避免黑箱作業,就連協商前的締結計畫,民間團體也認為應該先向立法院報告。

但馬英九卻執迷不悟,連自己在選前承諾過的「不跟大陸領導人見面」都可以硬拗成「不去大陸跟領導人見面」,甚至在行前5天才在「媒體曝光」的不得已狀況下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被迫承認,到了馬習會當天還加碼「一中不各表」,回台後還硬要進立院讓立委背書,被拒絕後還硬是要開一場「個人秀」的報備記者會,毫不遵循民主程序的態度,不只是美國,全球民主國家恐怕都難以理解!

勿陷入科學鑑定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1.1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accb3b5-8b7a-4df5-ae07-62b6bbc27d35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懸宕近19年的彭婉如案,傳出檢警已鎖定一名酒駕慣犯,並已經指紋鑑定比對有部分符合,此案似乎露出了曙光。現代的鑑定技術,雖比起案發當時,已有長足的進步,但是否真能讓彭案水落石出,卻也有其難度。

彭婉如命案乃發生於1996年11月30日,由於刑法在2006年7月1日之前,諸如殺人此等重罪的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現為三十年),為了避免罹於時效,檢警機關似得趕在明年,將此冷案調查清楚。惟須釐清的是,檢警機關雖一直無法特定犯罪嫌疑人,但隨著犯罪資料庫的建立與辦案科技的提升,執法機關就持續偵查與追縱,則在無訴追怠惰的情況下,追訴權時效實應停止進行,故即便過了二十年,檢察官亦不得以時效經過為由,來為不起訴處分。而從此時效爭議,卻讓人思考,我國是否該學習先進國家之作法,將殺人之類的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惟追訴權時效的停止進行,卻不代表偵查機關可以慢慢來,而是得妥善運用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來找尋任何可能的線索。而目前,講到識別被告與犯罪人同一的鑑識技術,首推DNA鑑定。惟此種鑑定要有準確性乃取決於幾個重要的前提,即在案發現場,是否已採集到犯罪者的皮膚、體液等,足以供檢定的樣本,又此等樣本是否被污染、是否被完整保存到現在等。在這其中,只要有一環節出現閃失,就會在法庭上被質疑。尤其在彭婉如命案所發生的1990年代中期,關於現場保全、證據保存等的觀念與技術,畢竟不如現在,故就算DNA鑑定已可達於百分之九十九的準確率,也會因樣本受污染或者未能妥善保存等等因素,致無用武之地。

再以指紋鑑定來說,雖然現場採驗指紋的技術突飛猛進,亦運用電腦為比對,其準確性看似極高,而可為判定是否同一的重要依據。惟在彭案發生當時,所採集的指紋是否完整,致可為比對之樣本,實就會有很大的疑問。又指紋比對,乃以每個人不同且不會改變為基礎,惟此等立論從未得到證實,致僅能算是種假說。而就算此等假說為真,但關於比對指紋,要有多少特徵點相符,才能將出錯的機率降至最低,卻難有客觀的標準。如以我國採取的十二個特徵點比對來說,若有八點、十點,甚至十二點相符,難道就可判定是屬同一人嗎?更值注意的是,不管電腦科技如何之進步,最終還是得靠自然人為比對,這就很難避免人性本然的主觀與偏見。

又如藉由測謊鑑定來找尋真實,亦有相當之疑問。因對於測謊有效性的質疑,乃來自於其是否有客觀性,尤其是施測者的專業與否、儀器運作是否合於標準、施測環境正常與否等等,皆會影響受測的結果。又在人的生理狀況皆不同下,如何能有一致性的判定基準,更讓人產生懷疑。

即便對測謊鑑定有不少的質疑,且目前刑事訴訟法亦無相關規範,但我國司法實務卻不排除此種證據方法,卻也要求,施測者須受有良好的專業訓練與經驗、施測機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施測環境須排除干擾及受測者的身心及意識屬正常的情況下,因此所得的測謊結果,始能提出於法庭為證據。同時,為使相對人保持心神穩定的狀態,施測者不僅應告知得拒絕的權利與測謊所可能帶來的影響,更得先檢視被告身心狀態是否適於受測。凡此要求,正突顯出,在受迫情況下所為的測謊,不僅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其取得的結果必也失真。又現行施測,往往是在檢方認為被告不認罪或供述反覆時為之,再加以施測者須先瞭解案情,而可能接觸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下,則在測謊前,施測者即可能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如此的測謊結果,實更令人感到懷疑。

總之,若過度執著於此等科學鑑定,往往就有走向誤判的危機。也因此,檢警機關在面對彭案調查時,就須審慎以對,更勿陷入科學萬能的迷思。

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永社「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




  針對近日「監察院彈劾」及「公懲會懲戒」台南市長賴清德等案,永社擬於11月15日上午發起一場「地方自治改革座談會」,邀請各界學者專家及台南市政府之代表,討論其中之憲法、地方自治法、監察法乃至於刑法等議題。

敬請報名:http://goo.gl/forms/GpIFnguCrr

時間:11/15 09:15-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A室(台北市濟南路1段2-1號)
主辦單位:永社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副理事長

與談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陳美伶 / 臺南市政府秘書長
    黃帝穎 / 律師
    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依姓氏筆劃排序)

時間分配:主持人15分鐘、與談人每人25分鐘、綜合討論約35分鐘。

報名頁面:http://goo.gl/forms/GpIFnguCrr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552819094875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