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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王丹、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記者會

圖片來源:華人民主書院臉書專頁

會後新聞稿/華人民主書院
http://idemocracy.asia/news/764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及華人民主書院等民間團體今天上午於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大樓外舉行記者會,譴責近日英國政府逮捕和平示威的維權人士,並抗議英國為其經貿利益犧牲人權價值,忽視中國人權境況。於記者會結束後,由與會民間團體推選出的五位代表進入英國駐台辦事處與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會面,表達台灣公民社會以及中國民運人士對於近期逮捕事件的嚴正抗議。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訪問英國,英國政府給予極高規格接待,對於習近平上台後嚴重惡化的中國人權情況並未表示足夠的關切。更有甚者,旅英中國異議人士邵江和另兩位圖博人士索朗秋登、江白拉莫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竟遭英國當局粗暴對待,不僅加以逮捕,還搜查其住家並扣留電腦,把和平維權人士當作恐怖主義分子對待。英國政府對待追求民主的中國民間人士如此粗暴,對待關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人權侵犯者卻卑躬屈膝,不但違悖英國自由民主的光榮傳統,更是對普世價值的無情踐踏,足令英國蒙羞。

民運人士王丹及吾爾開希今都出席記者會,對英國政府逮捕六四民運夥伴邵江的事件表示高度關注。吾爾開希當場宣讀其與王丹先前公開的英文聲明,隨後王丹表示英國政府逮捕和平示威者極不合理,把抗議者當作恐怖主義人士對待這般超乎尋常的作法,是來自於中國政府的壓力。他也認為,英國身為歐洲具有民主傳統的大國,受到來自北京政府的壓力以及其經貿利益而拋棄人權標準,已然超乎國際社會過去對於英國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理念發源地的既有印象。王丹進一步呼籲:「英國政府一定要以政府名義出面向邵江個人道歉,若他們不這麼做,公民社會將繼續對英國政府施加壓力。」

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扎西慈仁沈痛地表示西藏沒有基本人權,從2008開始為了宗教自由、達賴喇嘛要回家,西藏已有149個人自焚。今天英國政府逮捕中國民運人士和兩個西藏人,對於藏人來說是莫大的傷害。扎西慈仁說:「英國是第一個承認西藏為獨立國家的國家,也曾到訪西藏,但是今天兩位示威者在英國僅是拿出西藏的雪山獅子旗就被逮捕與居家搜查,這讓我們感到非常難過。」

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台灣政府為維持友好關係,對於中國境內的人權狀況予以噤聲,在中國大使到訪台灣時暴力對待和平表達訴求的陳抗民眾。過去歐美國家透過與中國經貿往來或公開場合對於中國政府進行人權狀況改善的呼籲,然而這次的逮捕已經嚴重侵犯了人民集會遊行與言論自由,扣押電腦更是侵犯了隱私權。英國政府忽視中國大規模逮捕其境內維權律師,以及過去對非政府組織工作者、勞工和上訪民眾的侵害與打壓。邱伊翎認為英國政府作出了最壞的示範,為了經貿往來放棄人權價值和標準,讓人權標準趨於和中國一致。

於記者會最後發言的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林愛龍嚴正呼籲:「英國政府對於中國現在的人權狀況必須提出更強烈的關切,沒有一個富裕的國家是建立在放棄人性的尊嚴,對於人權事務置之不理、閉口不談,來得到更富裕的生活。台灣圖博之有會代表台灣關注西藏事務以及中國人權的所有朋友表達我們最真摯的抗議以及關切。」

會後由五位代表: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王丹、民運人士吾爾開希、在台藏人福利協會會長扎西慈仁以及台灣圖博之友會會長林愛龍代表進入英國駐台辦事處向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達意見。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示逮捕示威民眾的事件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因此辦事處不便介入司法,對於大都會警察的逮捕行徑英國法庭也還在審理。待法庭有任何審理結果時,英國駐台辦事處將為台灣人權團體表達訴求與抗議。胡克定Chris Wood於會中提供一份英國關注中國人權的報告書,表示英國將不加推諉與中國保持對人權議題的密切關注。

記者會結束前,出席者高喊「譴責英國政府,人權標準倒退!Shameful ! Shameful ! Shameful !」對於卡梅倫政府這種「只重經濟,不顧人權」的行徑,公民團體要求英國政府向邵江、索朗秋登和江白拉莫正面致歉,並對中國人權問題做出更有力、更直接的正面回應。


時間:2015年10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00-11:30
地點: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樓下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9-11號)

流程:
10:00~10:30  記者會:宣讀聲明並接受媒體提問
10:30~11:30  NGO代表與英國駐台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會面 (不開放採訪)

發言代表:
王丹(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
林愛龍(台灣圖博之友會秘書長)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其他NGO代表: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民間司改會、勞工陣線、永社、親子共學促進會、維吾爾之友會、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等。

圖片來源: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聲明】
The statement on British government’s abuse on human rights from Taiwan civil society

連署網站: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51022202533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訪問英國,英國政府給予極高規格接待,但對習近平上台後嚴重惡化的中國人權情況卻沒有表示足夠的關切。更有甚者,旅英中國異議人士邵江和另兩位圖博人士索朗秋登、江白拉莫以和平方式表達抗議,竟遭英國當局粗暴對待,不僅加以逮捕,還搜查他的住家,把和平維權人士當作恐怖主義分子對待。

英國政府對待追求民主的中國民間人士如此粗暴,對待關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的人權侵犯者卻卑躬屈膝,不但違悖英國自由民主的光榮傳統,更是對普世價值的無情踐踏,足令英國蒙羞。

對於卡梅倫政府這種「只重經濟,不顧人權」的行徑,我們甚感義憤,必須表達我們的抗議。我們要求英國政府向邵江、索朗秋登和江白拉莫致歉,並對中國人權問題做出更有力的回應。

[ ENGLISH ]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as provide a high-level welcome to Xi jinping, the president of China. However, they haven’t paid enough concern over the deteriorating human rights condition in China after Xi has stepped on the position. Moreover, When the Chinese dissident and Tiananmen activist Shao Jiang, who’s currently based in UK, executed his own right to peacefully protest, he got arrested along with other two Tibetan peaceful protesters, Sonam Choden and Jamphel Lhamo, and even had his home searched by the British authority. The British government treated him not as a peaceful protester, but a dangerous terrorist.

The British government is acting obsequiously to the human rights abuser who imprisoned the Nobel Peace Prize laureate Liu Xiaobo, while oppressing the Chinese people who is striving for democracy. This is not only totally contradictory to the glorious tradition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but also humiliating on the Universal values. This is a real shame on the country.

We are revolting against such behaviour of the Cameron government which concerns only on the material benefits but easily give up the precious values of human rights. Therefore, we are showing our huge objection to the British government, and demanding the below: 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hall apologize to Shao Jiang, Sonam Choden and Jamphel Lhamo according to their violation and disrespect on his rights. 2.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hall have a stronger appeal on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issues.

發起團體  Originator:
華人民主書院|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連署團體  Cosign:
台灣圖博之友會|Taiwan Friends of Tibet
台灣自由圖博學會|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Taiwan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Taiwan Association for China Human Rights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Taiwan Grassroots Alliance for Peace
台灣維吾爾之友會|Taiwan Friends of Uighurs
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Taiwan Youth Anti-Communist Corps
台灣陪審團協會|Taiwan Jury Association
台灣勞工陣線|Taiwan Labor Front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Taiwan Democracy Watch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Association of Parent Participating Education in Taiwan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Taiwan Support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Network
環境法律人協會|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台灣永社|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Chang Fo-chua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華人民主文化協會|Taiwan Society for Democracy


【相關報導】

自立晚報:台灣公民社會抗議英國踐踏人權
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1028abcd003

自由亞洲電台:恭迎習近平逮捕示威者英國政府飽受詬病
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renquanfazhi/hx-10272015104132.html

西藏之聲:各界开始声讨英国政府为贸易而牺牲人权的行为
www.vot.org/cn/各界开始声讨英国政府为贸易而牺牲人权的行为/

登革熱是天災還是人禍?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873

登革熱疫情趨緩,但相關衝擊未歇。報載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於十月十三日宣布議會受理民眾登革熱國賠陳情案,並於十五日舉行研討會,會中有人表示:「本次登革熱補償性質為社會補償,依分配正義,應有一定之補償限額。」亦有人認為,「臺南登革熱失控是人禍,賠償受害人是天經地義。」究竟登革熱是天災的補償還是人禍的賠償,涉及政府給予人民金錢的法律依據、國家財政的合理分配以及公務員是否有違法失職之國賠問題,實有加以辨明之必要:

一、天災或人禍應以發生之原因為斷:依一般人之經驗皆知,颱風、地震等因自然力造成之災害,屬於天災,而由於人的行為所引發之事件,則為人禍,八仙塵爆即為顯著之適例,很顯然地,登革熱之發生並非人為所致,其發生乃因自然環境所致,至於防疫行為之有效與否,乃屬事後之災害控管問題,不可與發生原因混為一談。

二、防疫行為成效良否與公務員有無失職並無必然關係:此次台南市政府之防疫種種措施是否有效,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整體資源得否有效運用外,尚須民眾對環境整潔之維護及自我防衛行為的充分配合,單以防疫行為之結果,論斷公務員有無失職一事,顯然過於主觀擅斷而有失公允。

三、登革熱應屬災害補償而非國家賠償:人民有難,政府自應伸出援手予以救助,依「社會救助法」第二條之規定,社會救助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而台南市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立「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依此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市民遭受水、火、雹、風、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而所謂其他災害之內容為何?依中央政府頒佈之「災害防救法」亦未明文,雖內政部於一百年曾提出第二條修正條文,將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等,惟至今並未通過,在現行法無明文之情形下,或可考慮依社會救助法中急難救助之規定,先行予以救助。

綜上,面對大自然對人類無情的襲擊,應做的是竭盡所能、謙卑面對,而非利用人民的苦難,做為個人政治鬥爭的工具。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葉匡時打臉洪秀柱?不然就是作偽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13188258572

前洪秀柱競選辦公室顧問葉匡時今天針對3000萬元搓圓仔湯疑雲,辯稱是向國民黨預支的競選經費,且說洪秀柱應該知道。葉匡時的說法如果為真,就是大力「打臉」洪秀柱,因為洪秀柱多次宣誓不拿國民黨的錢選舉,竟私下叫葉去跟國民黨要錢,葉匡時的「打臉」,足認洪秀柱人格破產!但如果洪秀柱並未授權葉匡時跟國民黨拿3000萬元,則葉匡時的不實證述,暫且不論詐欺背信問題,恐涉嫌偽證罪,特偵組應詳細比對。

洪秀柱自宣布參選以來,多次宣示不拿國民黨的錢選舉,至少5次公開說「不會拿黨部一毛錢」,也「不斷與黨產切割」,甚至稱自己是「有史以來國民黨最窮的總統候選人」,結果葉匡時卻說洪秀柱知情向國民黨拿3000萬元,這是在全國面前打臉洪秀柱,讓已經被迫退選的洪秀柱,誠信與人格再次被踐踏,形同鞭屍!

因此,今天媒體報導,洪秀柱的親近友人否認洪有向黨部要3000萬元,這種說法應較符合經驗法則。這筆3000萬元若非是競選經費,則恐是洪秀柱口中說的「搭擋、資源勸退我」的其中一項資源,特偵組不該放任被告、證人有串證的機會。

此外,今天國民黨人士澄清3000萬元支票是9月30日開立,不是換柱的交換條件,但這種說法完全不合常理,因為9月25日國民黨已決定要求洪秀柱退選,且付諸執行,並在10月3日由國民黨中常委江碩文提案換柱,李四川卻在執行換柱的時刻,於10月5日交付3千萬元支票,國民黨一面決定並執行換柱,卻一面提供3000萬競選經費挺柱?這種荒謬的說法,正常的檢察官會相信嗎?

緩偵 得了便宜還賣乖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126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前日遭特偵組兩度傳喚,國民黨立委群起痛批「辦藍不辦綠」,朱立倫更嗆「浪費司法資源」,但如對檢察官偵查程序稍有了解,則可輕易發現特偵組「優待」朱立倫。

事實上,國民黨「換柱」傳言流傳已久,「交換條件說」也經多家媒體報導,但始終未見特偵組「剪報分案」,直至十月六日洪秀柱在記者會上公開表示「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檔、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足認已有違反選罷法之犯罪事實,可是特偵組仍遲至十月十四日才分案調查,更拖延至國民黨臨全會「換柱」成功後才展開約談,這與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一日分案,顯然天差地別。

兩案比較,前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在海外談及陳前總統收受政治獻金,媒體報導後一天,哪怕人事時地物都不明確,且徐佳青為失言道歉,特偵組仍執意「剪報分案」,偵查效率驚人;而朱立倫涉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四條(搓圓仔湯),則是有洪秀柱的具體指述,特偵組卻要拖八天才分案,立案程序整整是陳前總統政治獻金案的八倍時間,檢察官甚至還未依正常偵查經驗,先傳喚洪秀柱「鞏固證詞」,拖至「換柱」成功後才約談,給予充分串證時間,讓證人可以翻供而不負偽證罪責,特偵組如此「優待」朱立倫,公然速辦綠、緩辦藍,豈有國民黨立委所說的「辦藍不辦綠」?

搓圓仔湯條款搓得圓圓的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2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6431

特偵組針對換柱所引發的搓圓仔湯疑雲,雖已對相關人等為約談,惟以現行的法規範,欲證明此等情事的難度恐不低。

若對具有總統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使其放棄選舉者,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亦可處相同的刑期,此即一般所稱的搓圓仔湯條款。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甚至將搓圓仔湯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及政黨內的初選,以更有效防止選舉舞弊的產生。由於此罪成立,只要有相互約定或許以金錢或給予職位等等之條件,並無須有實際獲得不正利益之結果,故在學理上稱為行為犯。甚至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即便只是預備階段,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對於搓圓仔湯之行為,不僅採取重刑政策,更想藉由提前的處罰,來達成端正選風的目的。

惟此等重罰政策,卻存有諸多訴追上的困難。因搓圓仔湯的交易行為,必然趨於隱密與密行,更不可能行之於書面文字,故除非有錄音錄影或在場者為證,否則,只要當事人口徑一致,檢方實也沒轍。至於媒體的報導或名嘴的轉述,甚至是當事人於臉書的貼文,就僅能是傳聞,致難為法庭上的證據。

而即便證有以利益或條件來交換退選之情事,但是否因此具有對價性,恐就更為棘手。以換柱來說,即便查有退選者收受黨的利益,但如此的收受,未嘗不可解釋為是彌補之前選舉的支出,又若國民黨以職位許之,如立法院長、副總統候選人、黨主席等,卻又顯得虛無縹緲。凡此種種,能否稱得上是不正利益致有對價性,就會因法條的不明確,致陷入因人而異的歧異解釋與對待。

更值關注的是,不管國民黨換柱程序是否正當,但在形式上,仍是經由黨內多數決所廢止。若檢方不從實質面去為查證與判斷,則洪秀柱就非屬自動退選,致無法合致法條的成立要件,本案的最終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