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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政黨入憲刻不容緩

陳耀祥(永社副理事長、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04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6770

永社副理事長陳耀祥認為,此次憲改中不能忽略政黨的角色,應該完整將防
衛民主制度入憲,全面規範政黨,如此才能落實轉型正義,防止威權復辟。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今年2015年英國歡慶《大憲章》(Magna Carta)簽署八百年,這份由約翰王與貴族簽訂,奠定憲政體制基礎的法律文獻,是英國不成文憲法的濫觴。無論是大憲章,或是後來的美國聯邦憲法及法國大革命後所制定的憲法,「節制國家權力」都是憲法規範的重點,唯有如此,人民權利才能免受國家侵害。而節制權力,就要分權並且相互制衡,所以憲政國家,無論採取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權力分立與制衡」及「權責相符」皆為憲法的基本原則。

然而,此種憲法基本原則在台灣憲政運作中卻完全走樣,最主要原因就是「政黨」未受妥當規範。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政黨威權獨裁,政治不可能自由民主。「以黨領政」的威權遺毒在台灣民主化後繼續左右國政運作,讓民主之路崎嶇不平。

「以黨領政」是國民黨師承蘇聯共產黨所建構的領導模式,是軍政及訓政時期的產物,威權獨裁的政黨領袖透過黨權指揮政權,真正的決策核心在政黨而不是政府內部,政黨利益優先於國家利益,甚至用政治權力攫取經濟利益,「不當黨產」就是這種時代的產物。

此種權力運作模式在行憲之後並未改變,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之後,決策核心還是在國民黨的中常會而不是行政院會議,此種現象從蔣介石延續到李登輝,差別在於後者是民選總統而已。最糟糕的是,以黨領政不只是國民黨的傳統,也成為其他政黨仿效對象,例如,民主進步黨雖然不是革命政黨,但仍然強調政黨紀律,深具以黨領政色彩,所以,無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時期,總統都希望「黨政合一」,以貫徹其政治意志。

尤其,1997年修憲後刪除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同意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免,變成總統之幕僚長,總統擁有大權卻未受國會直接監督,權力制衡已經很難落實,此種體制若在行政與立法由同一政黨掌握時就更容易形成獨裁。2013年9月馬英九總統以國民黨主席身分發動「九月政爭」,以「司法關說」為由,動用國民黨考紀會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黨籍,企圖透過政黨途徑,撤換不受其號令之國會議長,馬英九膽敢公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干預國會運作,就是因為以黨領政的威權文化作祟。

以往,國民黨為防止民進黨的台獨路線,模仿德國聯邦基本法第21條規定,引進所謂違憲政黨解散制度,在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強調,「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但是,這只是政黨算計而已,對於轉型正義不可或缺之黨內民主、財務公開及處理不當黨產等問題卻故意忽略,德國的防衛民主機制被扭曲成政黨鬥爭手段,不改革無以鞏固民主,所以,此次憲改中不能忽略政黨的角色,應該完整將防衛民主制度入憲,全面規範政黨,如此才能落實轉型正義,防止威權復辟。期待各界共同努力!

潑漆違法?只傷心不傷身的增值效應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0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04/20150304894036.html

228事件六十五週年 成大蔣介石銅像遭潑漆(2012)
(圖片來源:行南季刊


蔣介石銅像在228紀念日前後遭到一系列的潑漆行動突襲,據報載,包括在中正紀念堂內遭逮捕的台灣國創辦人王獻極、主任陳峻涵,以及自首在馬英九老家旁興隆公園的蔣介石銅像上噴漆的民眾,皆將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開罰六千元以下罰鍰。

不過,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而警方之開罰依據,應是將蔣介石銅像認定為「公眾紀念之設施」。姑不論作為城市休憩的公園中所安置的銅像究竟只是裝置藝術還是為紀念所用,即使在殺人魔紀念廣場內蓋一座殿堂安置的銅像勉強能被認為是紀念所用,但潑墨、潑漆、砸蛋、戴面具等行為,是否已達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的「污損」程度呢?

關鍵在於「污損」一詞,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並無定義,但在其他法令規章中,應可推知「污損」與「不堪使用」乃屬無法分離之法律概念,例如護照條例第15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3款:「國民身分證因毀損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三、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等,「因髒汙而達損壞程度」始得該當本條的開罰要件。

而什麼才算是「達到損壞程度」呢?依照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的規定,則是必須要使物品達到「毀棄」、「損壞」或「機能上的妨害」始能該當。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判決也提到:「所謂「毀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然告訴人住處之遮雨棚及電動鐵捲門均未因遭油漆噴濺而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或發生損壞致喪失遮雨棚之遮雨效用及鐵捲門之防護內部、區隔內外效用,殆無庸置疑,公訴意旨僅謂「遮雨棚及電動鐵門污漬,難以清洗,致失去美觀並減損價值」等語,顯然亦認並無「毀棄」或「損壞」之情事」。

也就是說,潑個漆、砸個蛋,並沒有根本毀滅物之存在,警方根本不得開罰。更有甚者,這樣的裝置藝術提升了民眾對於古人的真正認識,反而增加了其本身的價值。有人自私的說,這樣做會傷害到他內心的感情,但卻沒想到銅像的存在卻傷害了更多人的感情。戴個面具、用油漆寫個註釋而已,套一句馬英九針對食安風暴曾說過的話,「沒那麼嚴重啦」!「不會傷身,只會傷心」!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人民回國會,民主轉大人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 2015.03.05

  去年3月18日晚上,經濟民主連合(原名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於濟南路立法院旁舉行晚會,一年後,我們要在同一個時間、地點,重新檢視我們所提出四大訴求《轉守為攻,遍地開花(行動方案與訴求)》的進展,向馬政府、朝野政黨與國會議員再次展現人民的意志。

  經濟民主連合所屬37個團體將於3月18日晚上六點半舉行「人民重返國會,民主轉大人」晚會,檢視這一年來反服貿運動的進展,提出「監督條例要實在」、「憲政改革要啟動」、「貨貿談判要停止」、「服貿自經別偷渡」等訴求。並將針對台灣當前的民主困境,提出讓「民主轉大人」的三項行動,我們將在這一天啟動「(監督條例)人民來立法」、「(憲政改革)人民來倒數」、「(服貿自經)人民來抓漏」三項後續行動。

  我們將在3月9日星期一上午十點舉行記者會,說明晚會更具體的規劃。

新聞連絡人:賴中強(經民連召集人)
      陳冠宇(經民連執行秘書)



請參見:

20140410聲明《轉守為攻,遍地開花(行動方案與訴求)》
https://dfactsa.wordpress.com/2014/04/13/【行動方案與訴求】轉守為攻,遍地開花/

回顧:從反黑箱服貿到經濟民主連合
http://www.edu.org.tw/uncategorized/回顧:從反黑箱服貿到經濟民主連合/

2015年3月4日 星期三

對老蔣噴漆 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0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5809

律師黃帝穎(見圖)認為,人民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或變裝行為,
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象徵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慧萍攝

南投市中興新村的蔣介石銅像,228前夕遭人噴漆,警方循線找到噴漆的石姓講師,石姓講師坦承不滿蔣介石是228事件的元凶,卻被神格化,才會破壞銅像表達不滿;去年10月底他也以同樣手法毀損銅像,負責管理的中科管理局提告,警方訊後依毀損罪嫌移送法辦。

事實上,每年228,都有民眾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以表達對獨裁者屠殺人民的不滿,今年也不例外,從中正紀念堂、北一女到全國各大專院校,只要有蔣介石銅像,幾乎都被民眾及學生噴漆、砸雞蛋或變裝,暫且不論民主國家樹立獨裁者銅像的荒謬問題,回到現行法律,對老蔣銅像噴漆、砸雞蛋或變裝行為,是具有政治意義的「象徵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當權者不應動輒以刑法毀損罪究辦。

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刑法第345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換句話說,刑法「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很清楚,必須要造成他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才能成立。而民眾及學生的「噴漆、砸雞蛋或變裝」行為,並未造成老蔣銅像的「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即可回復原狀,根本無從構成毀損罪。

更明確的案例是,前台北市議員莊瑞雄等人對景福門的黨徽塗漆,遭台北市政府依毀損古蹟等罪函送法辦,而2009年10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台北府城東門上的黨徽圖案,雖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應保護古蹟的範圍,但被告等人為表達政治訴求,僅以白漆塗刷,而非敲打破壞,且古蹟修復尚未完工,仍可回復原狀,不具毀損古蹟犯意,行為也未達毀損古蹟程度」,足見噴漆不構成刑法毀損罪,執政者切勿浪費司法資源,應確實尊重人民「反對獨裁者」的言論自由!

大寮監獄事件中的斯德哥爾摩症病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0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5835

吳景欽(見圖)副教授表示,大寮監獄事件暴露出現行體制,在遇有緊急事故時,
對指揮權誰屬及主管者何時該被解除或凍結職務等,實欠缺一套客觀的法制規範。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法務部針對大寮監獄挾持事件所公布的續行調查報告,嚴厲指責獄方處置之不當,也證實典獄長的換囚行為,根本是瞎扯。面對如此荒謬至極的情況,法務部的事後處置,亦讓人無法恭維。

依矯正署所頒佈的《監獄緊急事故作業要點》等規定,一旦受刑人挾持人質或佔據重要設施,管理人員即須立即通報典獄長及矯正署,並成立應變小組為因應。惟從大寮事件來看,典獄長對於警鈴大作,為何充耳不聞,至今仍無法給個清楚交代。更詭異的是,第一線的處理人員遲遲在30分鐘後才通報矯正署,到底是想以監獄的潛規則來解決,還是有不足為外人道的隱情,目前亦是個謎。

更可議的是,在典獄長遭挾持且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下,職權就應暫時中止,所有監獄管理人員也無聽從其命令的義務。而在副典獄長才剛被釋放,身心狀態亦處於不穩定致其職權亦該被移轉,甚且在挾持人質已屬犯罪事件的情況下,所有統合指揮權限理應歸屬司法警察才是。惟從整個過程來看,典獄長竟仍依循挾持者的意志來發號施令,驚恐未定且也不該繼續指揮的副典獄長,卻對之言聽計從,甚而在有意、無意間阻礙警察權的介入,致讓人懷疑,是否已陷入「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即人質對加害者百依百順的心理情結。從此結果,亦暴露出現行體制,在遇有緊急事故時,對指揮權誰屬及主管者何時該被解除或凍結職務等,實欠缺一套客觀的法制規範。

而在大寮監獄典獄長、副典獄長等之行事,已是荒腔走板,甚而於事後還試圖掩飾真相的過程來看,這些監獄主管實已不適任,致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以「怠忽職守致對國家造成重大損害」,記兩大過來免職。惟法務部卻以記一大過調職了事,則依《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第1項,公務員只有受監察院彈劾或受公懲會審議中時,才不得申請退休。若果如此,法務部的所謂懲處,不過在促使這些人及早申請退休,致讓人無言以對。

從大寮監獄事件,前後矛盾的檢討報告,實讓人憂心,還不知有多少監獄內幕被隱藏在陽光之下,致顯露出主事者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