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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馬朱雙核心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3/20150213869720.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自從朱立倫成為中國國民黨新任黨主席之後,整個國家的執政結構內部,已然分裂為兩個相互拉扯的核心。這一組相互拉扯的兩個核心,意義並不如同電腦處理器的「雙核心」技術那一般地運作順暢、功能良好,反而是相互排斥、相互阻礙。

從馬英九而言,「總統兼任黨主席」這一個權力安排模式,讓馬得以超越「軍事、國防、外交」這一個由憲法以及雙首長制所設定的權限範圍,從而將其支配影響範圍延伸至行政院。此處的關鍵就在於,「黨主席」能夠在每周的國民黨中常會上,聽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報告並且進行裁示,以「黨國不分」的姿態來架空行政院長的指揮監督權。當然,馬主席所增設的「中山會報」,則是再進一步排除中常委的參與,以小圈圈決策將大權獨攬。

當辭去主席寶座之後,「馬主席權力模式」自然隨之消逝。各部會首長,紛紛請辭,找理由請辭、找機會請辭,這些部會首長包括了交通部長葉匡時、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以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等人。乍看之下還以為這些官員對於「責任政治」有了擔當,定睛一看才明白是在「跳船」,所以外界才普遍認為馬政府猶如撞上冰山的鐵達尼號。

相較「馬前主席」的權力危機,「朱主席」則是汲汲營營在建立權力的組織與結構。朱主席在上任之後,力推「智庫重整」,說要讓智庫發揮實質功能,於是找來副主席郝龍斌負責召集人的任務。朱主席與郝副主席在一同拜訪曾是連主席的智庫董事長連戰之後,連戰表示願意配合黨中央對於智庫人事的調整,於是交棒董座一職。

朱主席求取智庫董座的動作,顯見的是朱有意在國家政策上多所著力。雖然他有這一份用心,但其實他在國家政策的層次上,卻是屢屢失言或判斷錯誤。例如在公民權下修18歲議題上,他在主動拋出此規畫之後,才發現勢必對憲法本文動刀,由於害怕觸怒黨內「法統派」,投鼠忌器之下默默地將此議題移放到「莫再提」的資料夾中。又例如,為了讓接任黨主席後的選戰成績不至於太難看,於是又拋出「憲政空窗期」的論點來反對總統立委合併選舉,隨後便被網友「起底」與2012年的贊成態度矛盾,明顯地前後不一引來各方恥笑。

朱主席的愚蠢,馬前主席都看在眼裡。馬前主席當然不會輕易放過這一個機會,趁著對行政院尚存的殘餘影響力,在2月上旬便讓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總統立委併選,又破了一次朱主席的盤算。分開選舉一局失利,修憲一局結果如何仍在未定之天,相信朱主席的新年還有得忙。

犯法逃法 納稅人沒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及同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重刑化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5.02.1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13/467215.htm

圖片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

駭人聽聞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以六名受刑人飲彈自盡收場,此案的真相為何雖尚待釐清,但從劫持者對的五點聲明中,一再提到三振法案來看,或許該是重新思考重刑化政策的時機。

我國的刑事政策,向來將刑罰萬能、亂世用重典奉為圭臬,致監獄一直有超收的現象。而當受刑人口爆滿時,就只能依賴立法院通過減刑條例以為抒解。只是此等政策,不僅將重罪排除於外,且也不管受刑人是否已經矯治完成、是否適於社會復歸,都一律給予減刑的優待。則在缺乏個別的再犯與適性評估,僅為舒緩監獄擁擠壓力,而突然為大量的減刑,只會帶來治安維持的龐大壓力。事實也證明,每當減刑後不久,監獄人口又很快上升,致又得再度上演減刑的戲碼。

而在2005年刑法修正時,我國刑事司法雖朝向所謂「輕罪為機構外處遇、重罪重罰」的寬嚴並進之兩極化政策,但關於輕罪轉向處遇,卻未為司法實務所大量運用,反倒是重罪部分,因引入美國三振法案,不僅數罪併罰的刑期可以加至三十年,同時犯滿三次以上者更不得假釋,故有時反會出現比假釋門檻二十五年更長刑期的詭異現象。則在寬不夠寬、嚴卻夠嚴的情況下,監獄人口當然又急遽攀升,致使目前全國監獄超收人口突破一萬人。

在超收嚴重的現況下,受刑人的平均使用空間就僅有零點四坪,於如此擁擠的空間,必造成受刑人的壓迫感,致容易產生摩擦,亦帶來戒護與管理上的困難,台灣的每座監獄就有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之可能。而在監獄爆滿的情況,也必然帶來教化與輔導的不足,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條,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這是為避免新入者在面對新環境時,所可能產生的焦慮,而使其有一調適期,同時也使管理人員能瞭解其身心情況,以利於未來的教化工作。但如此的良善立法,卻因監獄空間不足,而無法落實。

更值關注的是,由於刑期加重及三振法案之故,肯定有越來越多的受刑人必須被長期監禁,甚至老死於獄中。因此所衍生的身心治療及老年照護等等問題,必將帶來醫療資源已然不足的監獄更大負擔。

即使監獄弊病沉痾已深,甚且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期間,也將受刑人的人權問題給完全掀開來,法務部卻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以至於當阿扁保外就醫後,主管官員以為已拋開燙手山芋,殊不知更大的危機正潛藏於後。

此次的挾持事件,實暴露出監獄的教化功能早已喪失,致僅具有拘禁的作用。也因此,若主事者以為事情已經落幕,而不從問題本源去思考刑事對策且對獄政改善繼續無所作為,不僅整個社會將付出更大的代價,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也肯定不會是最後一起慘劇。


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查賄難定罪 戕害民主政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2.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70362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欲前往廈門前,於機場遭南檢攔截,並於偵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如此的動作,雖展現執法機關查賄的決心,但基於議長賄選的極度隱密性及現行法律的框架,檢方實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條,於議長選舉時,對有投票權人為買票或有投票權人為賣票者,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議長選舉的行賄與受賄罪,皆採取重刑對待,以期嚇阻議長賄選的惡習。

只是於會期內,除非得議會同意,否則,議員即享有不受逮捕之特權,且議長賄選遠比一般買票行為更為隱密,其手法也趨於細膩,所有金錢流向更可能不在國內,凡此種種,必增加檢方蒐證的難度。尤其欲角逐議長大位者,為了規避刑事究責,就可能在縣、市議員選舉,甚至還未登記為候選人前,就先對可能當選者為買票。此等行賄手段,不僅使證據更難於找尋,也由於此時受賄者能否當選為議員,尚屬未定之天,能否該當「有投票權人」的法定要件,就產生很大的疑問。

而為了防堵如此的漏洞,早於二○○一年,最高法院即做出刑庭決議,認定事前的買票行為,仍可成立投票行賄與受賄罪。惟如此藉由解釋來擴張法條適用範圍的方式,恐跨越了司法的界限,亦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時,被告亦未嘗不可於法庭上辯稱,是單純之餽贈或政治獻金,致無行賄的對價性,此亦會造成定罪的障礙。

此外,即便能對行賄、受賄者起訴,惟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僅有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行政院或內政部才能解除議員的職務。我國審判時間往往耗日費時,甚至可能到下次選舉都難確定下,這些涉及賄選的議長或議員,除遭羈押或因買票被法院判以當選無效者外,仍可正常行使民意代表的職權而不受影響,此實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大諷刺與戕害。

不過,對於查察賄選所遭遇的困難,卻不能為檢方查賄不力的藉口,反該成為迅速偵查與起訴的動力。甚而在目前被調查的議員是否僅為冰山一角、議長賄選是否僅有台南市議會等等,實皆屬檢察體系須儘速釐清的對象。若不如此,就可能因時間拉長致造成追訴與定罪的困境,這必將使議長賄選之歪風繼續橫行。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1/20150211865014.html

左起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

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

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