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 活動記錄:永社2023年轉型正義工作坊(活動已結束)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水門案或腳尾飯 難有真相


水門案或腳尾飯 難有真相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2014.11.07
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07/36193409/

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辦公室再傳竊聽事件,並直指是台版的水門案,連陣營卻斥為是腳尾飯翻版。此案目前雖由警方進行偵查,但是否能真相大白,恐得打個大問號,亦顯露出現行法對竊錄行為治罪的困境。

偵查機關若欲實施監聽,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第5條第1項,不僅有案件範圍的限制,更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才得為之。即便遇有如投置爆裂物、擄人勒贖等急迫情事,致無法於事前聲請監聽票,但依《通保法》第6條第1項,亦應在事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而就算依此等程序取得監聽票,依《通保法》第13條第1項但書,亦絕對禁止於住宅內裝設竊聽器、錄音、錄影或其他監察設備,以防止人民隱私權的核心遭剝奪。

違法竊聽罰不勝罰
所以,針對柯文哲辦公室遭竊錄案,若是偵查或情治機關所為,執行與協助者就會觸犯《通保法》第24條第2項,法定刑為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違法監察罪。因此所取得的內容及衍生的證據,依《通保法》第18條之1第2項,乃採取絕對排除,即不得於偵查、司法或任何程序中使用。只是在監聽科技日新月異下,就算有如此嚴密的規範,實也難根本杜絕執法機關的違法竊聽。更何況,監聽本就屬隱密的偵查手段,若非如美國水門案般,有內部人將資訊揭露給媒體,此等案件也難有水落石出之一天。

尤其若竊錄音者為一般民眾,其雖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竊錄罪,但此罪不僅為告訴乃論,法定刑也只為三年以下,甚且欲藉由指紋、DNA等找到行為人,也屬大海撈針。而就算最終為警方所查獲,竊錄者亦未嘗不可以,揭發違法或自我防衛等理由為辯解,是否稱得上是「無故」,致以竊錄罪論處,亦會產生疑問。錄音者若為參與談話之一方,也因無隱私權侵害之故,致可阻卻法律上之究責。

總之,現行關於監聽之要件、證據排除及處罰效果等等規範,其對象乃針對國家機關,而不及於一般人。也因此,關於私人違法竊聽,不僅刑責不重,因此所取得的證據是否能於偵、審中使用,於法無明文下,也是委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為衡量,致易流於司法的恣意與專斷。同時,如此的法律缺漏,是否會造成執法機關借助私人之手,以來規避《通保法》的嚴苛規定,致使民眾陷入個人隱私遭侵害的恐慌,肯定是在此次柯文哲辦公室竊聽疑雲裡,亟需思考與解決的課題。

潑漆轉型,扮裝正義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想想論壇 2014.11.06
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349

萬聖節那晚,我們在中正廟把屠殺犯蔣介石的保利龍像分屍時,我在想什麼時候可以剷平腳底下這顆巨大的腫瘤,拿來蓋社會住宅。

1927年上海清共前夕的蔣介石,以「征服者」形象登上《TIME》雜誌。


「轉型正義是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獨裁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政治的、族群的、或種族的)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我認為轉型正義有四個層次:

1. 對於受害者,不論是個人、族群或環境,必須「復原與賠償」

2. 對於加害者,不論是統治者、執行者或組織,必須「追究責任」

3. 對於為全壓迫的歷史與情況,必須「呈現真相」

4. 對於往後的國家與社會,則必須「避免再度發生」

威權所造成的壓迫,傷害很多異議者甚至一般人民,但並不僅僅侷限於那些被關進監牢裏或甚至被屠殺的受難者,也不只是在政治層面。包括我們的土地農業、國土環境、教育政策、媒體政策、經濟勞工、(原客本外新等)族群、性別、文化等等面向,其實都飽受威權壓迫與損害,而且其影響直至今日。

我們的城市與鄉村缺乏長遠規劃,我們的環境資源被殖民式地掠奪,我們的教育和媒體制度充滿各種短視近利、為了威權統治服務的缺陷與限制,各個族群之間充滿歧視、誤解、敵意,勞工被剝削、性別被壓迫、文化政策破碎缺乏......

為什麼房子不耐震、水土不保持、森林濫墾濫伐、核廢料亂堆亂放?因為早期威權統治者一直懷抱再過十年就回歸祖國的錯誤期待,所以並不珍惜台灣這塊土地,不把台灣人民當成人看。

為什麼食品安全一直出問題?為什麼政府財團要強徵土地、炒作房價?為什麼政府放任資本家和財團、甚至連手剝削勞工?因為如今的威權統治者要用「錢」來買票,用利益來鞏固他們的統治。

在這種惡性循環中,威權統治的毒害已經深入我們的社會與生活。面對這些威權遺毒,面對這些如今還正在發生、遍佈社會內外各個層面的威權壓迫,我們不能夠只有一種轉型正義的方式。

在教育層面,課綱應該以台灣為中心;在媒體,我們應該真正反省並從制度面根絕黨政威權及財團的操弄;對環境,台灣的土地、山林、農業、海洋,都不應該被財團和政府所壟斷炒作;對經濟,我們應該思考怎樣的經濟發展、產業模式,才真正適合台灣這座美麗島嶼。

殖民與威權統治的傷害並不只侷限於政治,同樣的,解殖與轉型正義也不能只侷限於政治。從語言、飲食、衣服、交通,從路名、姓名到地名,從我們的藝文創作與影音閱聽。

從銅像的扮裝與推倒,到司法、立法、選舉制度的修正與改革,最終台灣人民要改變自己文化內涵,讓自己不再懷抱殖民者心態,也不再習慣被殖民的狀態。如此,才能避免威權統治復辟,才能避免傷害再次發生。


晚會上蔣介石的巨大塑像。圖片來源:臺左維新FB粉絲頁

有些人努力不懈地推動司改憲改,有些人投入政治希望改變政治,有些人希望根除殺人魔王的銅像,有些高貴的靈魂希望收復「被強迫光復」的故鄉。我的理想則是讓所有加害者的銅像都以跪姿跪在原處,每年用油漆與扮裝呈現其錯誤,讓我們不會忘記歷史。

你呢?你可以潑漆,可以要求拆除,可以主張修改路名,轉型正義不該只有一種方法。也許最簡單的,你可以從不要投給加害者開始。


2014年11月8日 星期六

內鬼外鬼都是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1.07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28144/print

柯文哲辦公室疑遭竊聽案,北檢立案偵辦,不論是以電話線接機錄音,或是以其他設備進行竊聽,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既已依據妨害秘密罪嫌,立案調查柯辦竊聽案,則與妨害秘密事實具關聯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檢察官都應依法調查,不能自我設限。

身兼連勝文競選總幹事的國民黨立委蔡正元,連日對外公布柯文哲陣營尚未公開的市政顧問團名單,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活動」為個人資料保障範圍,柯文哲的市政顧問名單,不論是否已同意擔任顧問,都已牽涉每一個人的「社會活動」,因此蔡正元如何蒐集上開「個人資料」,有依法說明的義務。

再者,縱然不是基於竊聽取得柯陣營秘密資訊,但若提供秘密資訊者,為所謂「內鬼」,則從事業務之人,亦有依契約而生的保密義務,刑法規定有關業務上洩密罪,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教唆洩密的主謀與洩密者刑責相同,究竟蔡正元如何取得柯文哲陣營非公開資訊,涉及刑法妨害秘密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檢察官既已立案,就請依法調查清楚。

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從特偵組濫訴現象談檢察官之究責」學術研討會

「從特偵組濫訴現象談檢察官之究責」學術研討會

新頭殼/公民記者 楊武男 2014.11.06
http://newtalk.tw/blog_read.php?oid=21863



時間:2014年11月2日(日)上午09:30
地點:台大社會科學院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徐州路21號)
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青平台基金會、永社

致詞:王思為(永社理事) 、呂忠津(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主持人:葉賽鶯、高英茂、李鴻禧、許志雄
報告人:林孟皇、曾建元、張榮豐、王思為、洪偉勝、林書楷、吳景欽、周佳宥
與談人:許忠信、曾勁元、林孟皇、許惠峰、劉承武、黃帝穎、陳耀祥、林永頌



「從特偵組濫訴現象談檢察官之究責」學術研討會(上午場)(影片清單)




「從特偵組濫訴現象談檢察官之究責」學術研討會(下午場)(影片清單)




台大醫務秘書劉如意因MG149案本週又遭檢方第7、8次約談,於步出偵查庭後,在樓梯間內崩潰痛哭。柯文哲醫師聞之心疼,也讓人民又再次見識到21世紀的台灣,檢察權仍是執政者企圖左右選情、干擾政敵的毀滅性武器。

檢察濫查、濫訴橫行的現象,台灣人民絲毫不陌生。被TIME雜誌譽為「民主先生」的李登輝前總統,縱已下野10餘年且逾90高齡,因喊出「棄馬保台」而於2011年6月間突因陳年舊事被特偵組指摘為「犯後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的貪瀆被告。本案纏訟三年有餘,歷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分別判決無罪後雖大抵塵埃落定。但就法律而論,本案起訴證據薄弱,世人皆知。檢察官等依法應論以刑法第125條之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弔詭的是,本於「官官相衛」的潛規則,法院實務界迄今仍認為刑法濫權追訴處罰罪乃侵害所謂「國家法益」犯罪,即便被害人身心飽受摧殘,亦不得對濫訴的檢察官提起自訴或告訴,導致上開規範猶如虛設。

少數不肖檢察官有此「整人不用負責」的金牌在手,在加上「辦案不一定要當事人被判有罪,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的心理作祟,無論是卸任前元首、市長參選人部屬抑或平凡百姓,檢察官皆可恣意鎖定起訴,縱使於法院一路無罪告終,亦幾乎完全不用負擔法律上的風險與責任。這種「有權無責」現象大抵為我國檢察實務上屢遭指摘之弊端,亦係連帶造成檢察公信力長年不彰之根本因素之一。台灣教授協會、青平台基金會、永社特舉辦此次學術研討會,力邀「審、檢、辯、學」各界專家學者集思廣益,探究我國檢察濫訴之嚴重性,同時共謀法制上妥善解決之道。

完整議程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檢舉馬政府包庇黑心、毒害台灣人民記者會

從2013年5月的毒澱粉事件、10月的大統混油假油事件,延續到這次的越南進口飼料油事件等等,衛福部在接獲相關重大食安資料後,不僅皆未於第一時間公告並全面下架相關商品,甚至有疑似包庇廠商的行為,對國人的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與傷害。

台灣北社因此於11月6日上午10時前往監察院召開記者會,並檢舉衛福部等一干相關官員涉有瀆職情事。

---

早知頂新「油」問題還瞞? 林奏延、蔣丙煌全遭檢舉
ETtoday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2014.11.06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106/422467.htm

台灣北社、永社等團體6日上午到監察院具狀檢舉衛福部長蔣丙煌、次長林奏延等人。(圖/記者賴于榛攝)

油安事件延燒引起民眾不滿,本土社團台灣北社、永社等團體6日上午到監察院具狀檢舉衛福部長蔣丙煌、次長林奏延等人早在10月初就得知頂新進口的越南油有問題,卻拖到月底才公布,危害人民健康。台灣北社法政組召集人、律師陳達成還直接指控,「如果沒有政府包庇、協助,這怎麼可能發生?」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曾指出,衛福部早於今年10月9日就得知頂新進口的越南油品全部有問題,卻遲至22日才要求下架,要求衛福部解釋;今日數個本土社團健康的油品,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要求監察院應視情節輕重,分別懲處。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指出,衛福部應該保障人民健康,卻接連讓毒澱粉、大統混油、飼料油等事件發生,監察院應立案調查衛福部長蔣丙煌、曾擔任代理部長的次長林奏延,與食藥署代理署長姜郁美。陳達成則說,檢警目前都是調查黑心廠商,質疑政府難道沒有問題?「如果沒有政府包庇、協助,這怎麼可能發生?」表示也將前往北檢控告蔣丙煌、林奏延、姜郁美涉嫌以不作為方式幫助詐欺、傷害等罪。

---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質疑衛福部包庇頂新 社團控告蔣丙煌等人瀆職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50207

新頭殼:包庇頂新?北社告蔣丙煌等3人傷害罪
http://newtalk.tw/news/2014/11/06/532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