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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 星期三

Keep Taiwan Free:向遍地上的一切居民宣告自由

Keep Taiwan Free:向遍地上的一切居民宣告自由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台灣聯合國協進會通訊 No. 52 2014.09.30
www.taiwan-un-alliance.org.tw/document/News52.pdf


  "Proclaim LIBERTY throughout all the land unto all the inhabitants thereof."
  「向遍地上的一切居民宣告自由」
  這段話出自舊約利未紀第二十五章第十節,刻在美國賓州費城獨立宮旁的自由鐘上;據信這座鐘曾經被敲響以召集人民、宣告美國獨立,其後它的銘文也在廢奴運動、女權運動、黑人民權運動、性別平權運動時被廣為傳頌。
  我們參訪獨立宮那天,剛好也是美國的「憲法施行日」(09/17),一群學生正在清澈天空下的草地上集結,準備參觀旁邊的憲法中心。
  回憶起14日在紐約時代廣場街頭宣達「臺灣加入聯合國」的意義與必要,我忽然理解為什麼美國人將這座鐘及其上的銘文涵納於國族信仰中:從宣告個人自由、宣告族群自由,到宣告他人自由;「自由」的每個層次都是由宣告到實踐,由自己到他人,「宣告自由」並不代表自由已經完全到來,但「宣告」本身就是自由的一部份,也是實踐自由與獨立的開端。
  一身之獨立,一國之獨立,如果要「Keep Taiwan Free」,那麼也必須追求每個臺灣人的獨立;而每個臺灣人的獨立,將會反過來推動臺灣的獨立。臺灣雖然實質獨立,卻飽受各種強權威脅:敵國,財團,威權政府。以至於人民只好仰賴自己的力量,走到國際上,以各種方式──發展學術和政治論述,透過經濟與文化,嘗試和平中立公投與獨立公投,或者藉由各種國際組織(譬如WTOWHO與聯合國)和國際事務的參與──「向遍地上的一切居民宣告自由」,宣告臺灣的獨立自由,也宣告臺灣願意為世上所有人的獨立自由而努力。
  然而談起自由,“Freedom is not free”是華盛頓D.C.韓戰紀念碑上面刻著的銘文,這句話有兩種解讀,「自由不是毫無代價」以及「自由並非不受約束」。這句話對臺灣有很深的意義,當我們在宣告自己獨立自由的時候,必然會因此而付出代價:或者是天然的代價,譬如說資源需求與國際責任必須獨立承擔;或者是人為的代價,譬如國際市場、國際參與上的阻撓,乃至於被迫要進行「戰爭」。
  美國為了宣告自己及他人的自由(甚至也許對方並不願意),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依據我對於非暴力的信仰,誠摯希望臺灣為了自由所進行的努力都不需要付出過大代價,這不意味著不付出代價,只是如果臺灣獨立一定要犧牲一個人,我寧願付出千百倍的努力和時間,來換取這個人不需要犧牲。因為所有其他的代價都可以復原,唯獨生命是不可復原的。
  最後,對於我們年輕的這個世代而言,在承繼上一輩的理念與行動的同時,也必須形成屬於我們自己的實踐與論述。從UN For Taiwan Keep Taiwan Free,隨著時代進步,視野更大,而多元引領著自由,自由則帶來獨立。








【新聞稿】平權快遞 恐同退去— 112支「平權鑰」送立院



平權快遞 恐同退去— 112支「平權鑰」送立院 
婚姻平權革命陣線 2014/10/1 會後新聞稿

為了督促立法院盡快通過婚姻平權法案,超過120個公民團體組成「婚姻平權革命陣線」(簡稱:婚革線),號召支持者於十月五日於立法院外集會,並要求112席立委在集會當天對婚姻平權議題清楚表態。今日,婚革線送來112把象徵平權的鑰匙,呼籲所有立委十月五日當天,都拿著自己的鑰匙前來立院,開啟象徵恐同的大鎖,宣示自己投婚姻平權一票。

一個月前,婚革線發起「誰是恐同立委,公民鎖定你!」行動,呼籲全台灣支持婚姻平權的公民,不分藍綠、不分過往對婚姻平權的態度,以人盯人的戰術鎖定112席立委,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超過70組公民響應,也已經有數位過去沒有連署法案,或者甚至曾經表示對法案有疑慮的委員,已經回傳親筆聲明書表示支持,並同意十月五日當日可卸下自己的恐同鎖。

出席記者會的身障同志Vincent(殘酷兒)鎖定對象是立院唯一一席的身心障礙代表楊玉欣委員,Vincent希望楊委員能看見有許多的身心障礙同志想要進入婚姻體制卻不得其門而入,這也是一種障礙,請楊委員大聲說出支持婚姻平權,消除性傾向歧視所造成的成家障礙。

在小學教書的芳良說,在學校高年級時教導孩子人權的觀念,可是有一天她最害怕的事情發生了,學生問既然人權宣言說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也都應該有結婚的權利,那為什麼同志不能結婚?芳良認為,如果法律歧視同志,那無論怎麼去說「尊重同志」都不可能真正落實。

目前懷孕六個月挺著肚子來記者會現場的異性戀準媽媽小羊說,她非常支持婚姻平權,「既然同性戀沒有來反對異性戀者結婚,那麼為何異性戀者要反對同志結婚呢?」小羊說,她支持婚姻平權是為了給將出世的孩子一個更平等更美好的社會,她愛她的孩子,也希望孩子將來有無限發展的可能,結婚不必是唯一的道路,但必須是可以被選擇的道路,如果孩子將來愛的是同性,她不希望孩子竟然必須面臨想結婚卻結不了婚的處境。

女同志出版社社長小玉說,她是宜蘭人,關於婚姻平權法案,她不知道陳歐珀委員的態度,田秋堇委員似乎是友善的,但也不確切知道她的想法為何。小玉和她的朋友們總共認購了九把恐同鎖,希望這九位立委都要明確表態。

對於這段期間有不少民眾、甚至立委辦公室質疑,為什麼要把支持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的提案委員與連署委員也都通通先鎖上,對此,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表示:「我們鎖了112個恐同鎖,是因為每個委員代表的都是立院一個席次,也都對於婚姻平權法案有發言權和政治上的影響力,所以這個活動我們採取不帶任何偏見與預設立場的處理方式,希望無論是支持或不支持的立委都能清楚表態,作為即將開啓的國會辯論的起點。」

此外,也有人質疑如果委員已經連署過法案,或者已經表態過了,重覆要求立委表態是否會造成委員面對若干反彈選民的壓力? 對此許秀雯執行長強調 :「一個政治人物是否真誠支持同志權益或婚姻平權,絕不能只看一次性的表態,必須要長期的觀察與檢驗。 例如:呂學樟委員雖然曾經連署過2006年蕭美琴立委提出的『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是在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的期間,卻推託自己不清楚『婚姻平權』草案的內容,也未將法案排入議程。曾連署鄭麗君委員提出的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的姚文智委員,今年在爭取民進黨台北市長提名人的競選過程中曾被民間團體問及對婚姻平權的看法,姚委員竟然反問對方: 『婚姻平權是否涉及都市更新,如果是的話我再回答,如果不是等選舉過後再說。』 」

這些委員的態度讓支持者清楚認知到,若立法委員對婚姻平權的支持,會因為社會輿論或選舉而不敢表態,難保當他們身處於對法案具有決定性影響的位置時,會否因為反對者的施壓而退縮。因此,婚姻平權的支持者絕對不會只滿足於委員一次性的表態,就像所有同志都知道,面對有著強烈異性戀預設(即假設每個人都是異性戀)的社會,出櫃不會只有一次,唯有一次又一次堅定的表達自己是誰,同志的身分才能被社會看見,同理,面對這個恐同社會,立委也只有一次又一次堅定的表達支持,才有辦法破除恐同迷咒,讓社會逐步邁向平權。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新聞稿】友善同志不是口號! 民團評比三組台北市長候選人在同志議題表現

2014/9/25 主辦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校園同志甦醒日、熊學會 

1998年底馬英九上任台北市長,2000年以公務預算補助台北市同志公民運動,在當時是全台灣的創舉,也是第一次政府正式的將納稅人的錢直接補助同志活動,在當時鼓舞了許多在暗櫃的同志。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開放中國工作船 公務員涉圖利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2014.09.2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5592

馬政府開放中國工作船來台參與風力發電海氣象觀測塔的工程,暫且不論軍方反對與國安問題,單純就法論法,中國工作船入台工作「於法無據」,馬政府卻為方便業者,擅自違法開放,公然觸犯公務員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但馬政府主導的「開放中國工程船至彰化外海施工案」跨部會聯合審查會中,是以開放該船因「工程」目的進入我國海域。換句話說,中國船入境「工作」,並不符法規明文的「航行」,公務員執意開放中國工作船是「明知違背法令」。

事實上,國內業者的工作船需求,除了有本國工作船外,尚有美、日、歐等國家可提供服務,但馬政府疑因節省業者成本,違法以專案許可中國工作船入境工作,棄國家安全與法治於不顧,本件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卻圖業者節省成本之利益,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違反兩岸直航辦法),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聘僱工作船之業者)的不法利益(業者節省之成本),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公投不鳥籠 從廢公審會開始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之路》四季通訊372014789月),鄭南榕基金會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ISso150lnkdzl2dm9hMVFRdms/edit?usp=sharing

依據現行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及創制複決權之明文,公民有權決定國家重要事項,因此在追求台灣民主自由先進的努力下,台灣終於在 2003 年完成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立法,可惜立法院民進黨從未過半,公投法在朝野協商下通過,公民法未能實踐公民權利,遭各界稱為「鳥籠公投法」。

公投法的立法一直是民進黨的長期主張,其中已故立委蔡同榮更是催生台灣公投法的重要人士,蔡同榮博士於 1990 年召集成立「公民投票促進會」,旨在推動台灣立法保障公民的直接民主權力,起先以台灣進入聯合國為主題。1991 3 月,民進黨立委葉菊蘭等人提出第一個「公民投票法草案」版本,後經國民黨等保守勢力反對,草案一直停在立法院,直至 2000 年政黨輪替,國會民主派勢力抬頭,雖然民進黨始終未能在國會過半,但經朝野協商,終於完成公投立法,2003 12 月由當時總統陳水扁公布公民投票法。

暫且不論公投法中公投項目及門檻的問題,單從公投法設計公投審議委員會來看,就可知鳥籠公投法無法實踐直接民主,且從 ECFA 公投案遭公審會數次駁回為例,足見馬總統利用公投法的鳥籠設計,讓公審會成為太上民主機構。

世界民主國家普遍認為,人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他們擁有的代表性並不足以代替人民決定攸關國家的「主權事項」,就算只是經濟主權和關稅主權,也是一樣,必須經過「人民保留」的公投程序,始能符合民主國家的憲法價值,也才符合我國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的規範精神。

以瑞士為例,該國在 2000 年即以公民投票通過與歐盟間的勞工條約,允許跨界自由流動,此屬「經濟主權」事項,仍是經過人民公投同意,而不是任由國家領導人或國會議員恣意代行,因此,針對馬政府與中國簽訂事涉台灣經濟主權的 ECFA ,民進黨及台聯黨都認為應由人民公投決定,而四次提出公投提案。

然而,民進黨及台聯四度針對 ECFA 提案公投,但公審會以 ECFA 非屬「重大政策之複決」等理由,駁回公投案,惟公投法第二條規定「重大政策之複決」,應關注的是 ECFA 本質上是否屬於我國政府之重大政策,過去兩年馬總統不斷宣示 ECFA 是政府「重大政策」,人民對此重大政策要求公投複決,完全合法,但公審會卻恣意認定 ECFA 不是重大政策,人民莫可奈何。

依據憲法第 2 條「國民主權原則」及釋字第 645 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意見書,公審會對於人民提出的公投案,並不得凌駕直接民意、進行「實質審查」。但公審會四次「實質審查」人民的 ECFA 公投提案,以少數委員意志戕害 43 萬的直接民意,明顯違憲濫權。縱然最高行政法院曾判決台聯勝訴,認定公審會駁回人民公投提案違法,但公審會另以其他理由再度駁回台聯的公投提案,訴訟顯得緩不濟急,無法有效保障人民公投權利。

公投法中雖明文有公審會,但公審會並沒有權限駁回公投案: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645 號解釋意見書中已清楚說明:「現行公投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是以依公投法所設行政院公審會,具有『實質審查』人民連署提出公投案的權限,則此一公投審議機制,並不在協助人民實現主權,而是在於限制人民意志的形成,實有違主權在民原則、直接民主原則」,換言之,大法官基於憲法「直接民主原則」,認為人民有權利透過公投方式表示意志,行政機關當然無權對直接民主作「實質審查」。

再者,依前述大法官「直接民主」意旨為合憲性解釋,公審會的存在只能對人民公投提案為「形式審查」,他們沒有權力,也沒有資格對直接民意的公投內容「說三道四」,而以 ECFA 公投案為例,若少數人(頂多 21 位公審會委員)實質審查 ECFA 提案內容(例如:空泛指稱 ECFA 涉及租稅、投資或主文與立場不一致),而恣意否決多數民意(十萬人提案、近百萬人連署的公投),即逾越權限、背叛民主,當然違憲。


姑且不論廖元豪教授在擔任公審會委員時的表現,僅引用廖元豪在「鎮壓或解放?建構挑戰與顛覆的公投制度芻議」一文中指出:公審會不具「實質審查」權限,並應進一步廢除公審會及主管機關審查「提案內容是否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的權限,才能真正確保人民的公投權利。依廖教授他當年提出的見解,係確實貫徹憲法國民主權的精神。因此,台灣公投法要擺脫鳥籠,回歸民主精神,保障人民創制複決之憲法權利,必須從修正公投法,廢除公審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