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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尊重人權,停止濫捕及濫權!(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2013/08/05


1.當天(7/23)我配合員警之要求,二度自主的退出管制區,我被逮捕的位置是在管制區之外。

2.我認為我的行為是和平的意見表達,是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明顯是違法濫捕,這不僅侵犯了我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也造成了我身體上的傷害。

3.國安單位及警察逮捕我的罪名為嚴重的「公共危險罪」,後來再加上「妨礙公務罪」,我認為這明顯是羅織罪名,國安單位及警察之行為已造成了違法濫權,意圖以此來恫嚇一般人民,這恐也讓台灣回復至過往的戒嚴時期。

4.國安單位及警察之執法應有一條不可逾越之紅線,即不可侵犯人民於憲法及法律上所保障之權利,惟近來國安單位及警察卻是頻頻跨線,隨意或恣意侵害人權,造成了台灣民主憲政的嚴重倒退,我的被捕只是其中的一個個案。

5.為了恢復及保障人民應有之權利,在許多學者及律師的共同協助之下,我嚴肅的提出告訴。



(記者會新聞稿:http://ppt.cc/FZOj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記者會新聞稿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於7月23日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同學針對警方違法濫權之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傷害、私行拘禁、強制及誹謗等罪。義務律師黃帝穎表示,將刑事責任推給下屬是馬政府一貫的卸責風格,因此他並呼籲,第一線執法警員不要以身試法,成為第二個陳毅勳。

有鑑於人民監督政府之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大限度保障,此乃民主法治國家之重要原則,亦為兩公約所保障之意見表達自由的基本精神。而徐教授及洪同學於7月23日所為之和平倡議,係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表達之範圍,依照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國家並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但國安局及警察單位卻以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及第135條「妨礙公務罪」為由,對徐教授施用強制力逮捕,並無故剝奪其人身自由長達12小時;洪同學則是遭到警方刻意拉扯推撞並撂倒,導致後腦頭皮裂傷,警方甚至在急診室外準備將其強制帶回警局。

徐世榮教授及洪崇宴同學於今日由律師高涌誠、翁國彥、黃帝穎陪同,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人涉犯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等罪。此外,被告三人因以公務員身份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134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時間: 8月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主辦:永社
出席: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現場照片:http://ppt.cc/Z4ow
*徐世榮教授個人聲明:http://ppt.cc/ymsg



2013年8月4日 星期日

【記者會 採訪通知】 維護言論自由 控告違法濫權


時間:85日(週一)上午10: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門口


大埔強拆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在723於管制區內和平表達訴求時,遭受警方無端以「公共危險罪」、「妨礙公務罪」之現行犯為由,濫權執法及違法逮捕。

為確保民眾在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受國家恣意干預,永社究責委員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徐世榮教授及洪崇晏先生對於警方傷害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提起刑事自訴,控告國安局局長蔡得勝、大同分局偵查隊長賴俊堯、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所長歐陽俊等三人,並於明日(8/5正式提告。


出席:
徐世榮教授、洪崇晏先生、高涌誠律師、翁國彥律師、黃帝穎律師、徐偉群教授


主辦:永社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與談資料)


吳明敏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詹順貴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現場錄影:http://ppt.cc/OOrV

*座談會相關資訊:http://ppt.cc/g-qK


(檔案開啟若有問題,請來信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從大埔事件談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座談會(現場影音)

(與談資料:http://ppt.cc/uUyi


【主持人劉志鵬 /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永社監事
與談人吳明敏 / 開南大學行銷系榮譽講座教授、台灣農業產學聯盟理事長



與談人
吳明敏 (第二段)
徐世榮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農村陣線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 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與談人詹順貴 (第二段)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第二段)
【特別加場】逮捕注意事項(詹順貴) *約於7:17處開始



國防部 國賠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2.07.2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29/today-o4.htm


洪仲丘命案,軍方日前拋出國賠洪家一億元的說法,姑且不論這是否因為全民「要真相」,軍方想以高額國賠金「轉移焦點」,單從法律上分析,國防部依法應先查明事件真相,才可能對洪案中有故意或過失的公務員,進行賠償責任的分配。然而,軍方有人先喊出賠一億元,似乎是要提醒犯錯的軍官預先脫產?最後的國賠就是全民買單。

二○一一年十一月,江國慶命案軍方國賠一億元,國防部也對馬總統任命的首任國防部長陳肇敏聲請「假扣押」;但荒謬的是,國防部在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發佈新聞,形同「敲鑼打鼓」通知陳肇敏脫產。民事上,聲請假扣押的目的,就是擔心判決確定前,被告會脫產而執行無結果,所以在判決前,原告聲請假扣押必須具有「隱密性」,才能有效防免脫產。但國防部公然違反正常法律經驗,讓真正違法濫權、害死江國慶的陳肇敏等人順利脫身,江國慶案的一億元國賠由「全民買單」!

如今,國防部似要「故技重施」,在洪仲丘命案又「敲鑼打鼓」說要賠一億元。縱然國防部在輿論痛批「國賠說」目的是「轉移焦點」後,否認有國賠說法,但其通知害死洪仲丘的軍官「脫產」的效果,已和陳肇敏一樣。簡單地說,犯錯的軍官永遠不必賠錢,國防部所謂「國賠」,就是要全民買單!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現場影音+與談資料)

《司法改革雜誌》97期(2013.08),74-78頁
座談紀實 http://ppt.cc/r4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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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暨引言人:吳景欽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常務理事
(書面資料:http://ppt.cc/Yztj




主談人:鄭文龍 / 律師、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
(書面資料:司改藍圖http://ppt.cc/LSJ3、訪美報告http://ppt.cc/BEa4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與談人:黃國昌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問題討論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      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      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度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       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