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論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32.html
一、前言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涉貪案件,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未貪污,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七年四個月徒刑,各界嘩然。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但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媒體隨即不分藍綠大幅報導,異口同聲批評判決違反常識,成為另類「台灣共識」。
法界也指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二、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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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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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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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誠 50,000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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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岳 7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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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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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洲 5,000
劉○鵬 10,000
蔡○雄 50,000
鄭○龍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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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玩法 貪贓枉法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today-o3.htm
林益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出爐,由於特偵組所起訴的貪污重罪,全以無罪論,而唯一成立的貪污罪,竟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林益世並成為此罪的司法首例。如此的判決,已凸顯出財產來源不明罪遭誤用的結果。
在二○○九年四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我國型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來防制貪瀆。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是否說明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此就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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