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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移送扁、辦立委 法務部公然違法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4.30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973124.html


一、前言

2013年4月19日陳前總統凌晨突然被「移送病監」,轉至台中培德醫院,姑且不論馬政府是否為了核四議題「轉移焦點」,再次消費「扁維拉」。就法論法,法務部無視醫療專業與陳前總統健康的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此外,法務部對於民進黨立委的抗議,以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函送法辦,亦有「選擇性辦案」及違憲問題。

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死刑之隨想(0429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新頭殼)關廠工人連線 28日靜坐絕食
(新頭殼)關廠工人絕食 4人以「絞刑」抗議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水泥塊棄置凹地 蘭嶼工程惹議
(新頭殼)聲援苑裡反風機 學生遭拘留逾10小時
(新頭殼)若核電廠出事 學者:無法說關就關
(自由)和媽媽討論社會議題(廖怡君
(自由)中國客禽流感 豈能台灣買單(劉瑩)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公投法到底有什麼問題?(0426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工會與年金改革
(立報)當一個眼睛發光的大人
(立報)資方阻撓 團體協約形同虛設
(立報)過勞工人累到爆 籲廢除責任制
(蘋果)勞團丟內褲 反「責任制」
(聯合)學者:軍公教肥 勞工太瘦

公投法到底有什麼問題?—從核四公投相關爭議引伸出來的幾點思考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從一個公法學者的角度,以及就憲法的層面而言,接下來的討論,將以兩方面來說明,第一方面是從ECFA到核四公投一直爭論不休的「正反表述」的問題,第二方面是「公投門檻」問題。

第一方面,從提案ECFA公投之後,公投題目正反表述的問題,在公投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審會」)不斷的炒作下被越傳越大,到最後竟然被理解成是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本身規定上的障礙或錯誤。這是很典型的眾口鑠金、積非成是的案例。因此,接下來的3點分析,都將指出,所謂的「正反表述」爭議,在公投法的規定裡,其實並不真的存在。

第1點,翻遍公投法所有的規定,及不管從各種方面解釋,都沒有任何規定限制公投的提案人只能採取與其自身立場相一致的表述,或限制提案人的題目。但是公審會從ECFA公投提案開始,就不斷的強調,提案人本身的立場必須與公投題目的文字表述一致。因此公審會認為,若提案人反對ECFA,那麼題目就只能寫「你是否同意ECFA應該不簽訂?」故若提案人立場為核四應該停建,公投題目便必須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停建?」因而在ECFA案中,台灣團結聯盟(以下簡稱「台聯」)明明反對ECFA,但卻在表述上的文字是「你是否同意簽訂ECFA?」,公審便認為這樣的表述是「不能瞭解其真意」。但到底是不能瞭解誰的真意?事實上,審視公投法的全部規定後,並沒有任何限制不讓提案人自由採取可以讓投票人清楚得知採取何種意向的選擇,然而,公審會卻將這個限制講得好像就是公投法本身不可跨越的障礙。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不守檢測倫理 如何擔保核安?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4.2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25114


評鑑制度於高等教育領域已行之多年,縱令有萬般缺陷,惟其中對「評鑑倫理」有嚴格要求,仍值嘉許。一般而言,相關規範大抵要求評鑑委員於評鑑期間不得接受學校任何形式招待、邀宴與餽贈(如紀念品、禮品等);有關餐點部分,也是請學校「代訂」每份新台幣八十元內之午、晚餐便當而已。如此看似「不近人情」作法旨在確保評鑑運作公正客觀,防範把關者遭被監督者「買收」而做出悖離專業的偏差判斷。

核四檢測攸關北台灣六百萬人口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微不足道的高教評鑑根本無法相提並論。是以在邏輯上,對行政院核四強化安全檢測小組的「檢測倫理」規範也應超過高教評鑑倫理標準千萬倍,自不待言。尤其馬總統、行政院江院長反覆宣示「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核安有無之判斷,端賴行政院檢測小組能否摒除外界一切利益誘惑,依據專業能力與良心獨立判斷。

日前驚爆核四廠長於本月中設宴款待檢測小組成員大啖「龍蝦宴」,引起輿論譁然。經濟部長張家祝雖辯稱此舉為「盡地主之誼,並非巴結」云云,惟若以前述高教「評鑑倫理」標準衡量此事,把關的核安檢測小組及被監督的台電公司雙方已嚴重越界犯規。「沒有信賴就沒有核安」,殊不知核安檢測小組成員的公正客觀性,已隨這場龍蝦宴而一夕瓦解!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通識中心主任)

馬英九對外國人陳由豪怎辦?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4.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5/today-o1.htm

遭我國通緝已久,且脫逃至中國的經濟要犯陳由豪,經證實已取得中國公民身分,此一訊息代表陳由豪將逃脫我國的司法制裁。

雖然依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人雖因逃匿而遭通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但依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此通緝期間若達於追訴權時效的四分之一,時效將因此繼續進行。也因此,陳由豪掏空公司資產所犯下的諸多案件,早有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而遭免訴判決者,這也象徵,若在這四、五年內無法將其遣返回台,所有犯行將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致一筆勾消。

而欲在追訴權時效消滅前,將陳由豪遣送回台,看似可經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來向中國為請求,惟是否遣返,乃繫於受請求一方,而以目前情況,我方逃往中國的人數遠多於中國逃至台灣者,因此,是否遣返的決定權,就操之於中方。

甚且在某些經濟犯罪者,如陳由豪之流,已於中國取得一定的經濟與政治地位下,我方即便要求遣返,中國要非置之不理,即是依互助協議中的第十五點,而以遣返有損其公共秩序或違反人道等空泛之理由來拒絕。更糟的是,在陳由已取得中國公民的身分下,馬上又得面臨本國人不得引渡的障礙。

在大陸法系,由於強調屬人管轄,再加以維護主權與保護本國人之故,即發展出所謂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在某些國家,甚而還會將此原則列入憲法之中。雖此原則來到了廿一世紀,已有所鬆動與調整,惟即便承認本國人可為引渡,亦採取極為嚴格的標準,除必須在引渡條約中明文外,被請求國亦有相當大的裁量權。依此而論,以中國如此強調主權超越一切的國家,欲期待其打破此原則,而將陳由豪遣返回台,顯屬痴人說夢之想法。

原本是為防堵治罪漏洞,且欲藉由客觀與標準化的程序規範,來排除遣返與否流於專斷的司法互助協議,最終竟落得由中方所恣意決定,並因此成為犯罪者保護傘的結果,讓人感到無奈、亦顯得諷刺。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不在籍奉命投票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4.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5/today-o8.htm


行政院會將通過「不在籍投票」相關法律修正案,理論上「不在籍投票」等落實選舉普遍性的政策,確有助於民主發展;但對台灣而言,恐傷害我們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

首先,獨裁中國無法理解民主選舉,貴在人民可以依「自由意志」選舉公職,因此開放「不在籍投票」後,極可能發生中國台辦安排台商,分組循小三通至金、馬,或搭機至指定機場附近投開票所投票,並且讓分組回來的台商知道「如果中國屬意的候選人在你們的投票所得票率低於一定比例,你們的生意就看著辦」,相信分組回來的台商,因為知道中國可以掌握「不在籍投票」施行後,台商主要投票所的開票結果,而不敢依自己的「自由意志」選舉公職。

再者,類似問題也會發生在軍營及監獄等高度封閉處所,過去威權時期的「特別權力關係」,至今仍支配、威嚇軍營及監獄成員,因此像是基層軍警與受刑人,普遍服從長官命令,一旦貿然推動「不在籍投票」,將使得基層軍人不敢依「自由意志」投票,其投票意向將轉為確保軍隊開票所的執政黨票數好看,才不會讓長官沒面子、弟兄日子難過;同樣的,監獄裡,受刑人也必須揣摩上意,讓執政黨票數開得好,長官開心,大家才有好日子過。

真正落實民主的制度,是要確保每個人民可以依自己「自由意志」選舉公職的制度,但行政院版的「不在籍投票」,將導致中國台商、軍警和受刑人的「自由意志」,有受外力壓迫的高度風險,如此傷害民主的制度,台灣人絕不同意。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