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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北檢有鬼?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5/today-o3.htm


高雄市議員、律師康裕成日前表示,有關馬政府選前抹黑宇昌事件,她在高雄地檢署控告林益世、邱毅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雄檢只開過一次庭,隨後移轉管轄至北檢,移轉管轄的理由是「犯罪行為地不明」,然後北檢就作出不起訴處分。

原來,北檢不只對於吳敦義誣指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及劉憶如「變造文書」作不起訴處分,還替馬總統親信林益世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對宇昌的不實指控,不惜違反實務見解,從有管轄權的雄檢「收取」到北檢,逕作不起訴處分。

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決議,「誹謗案件,凡能收聽、收視、閱讀到該留言之地,均屬犯罪行為地,各該法院或檢察署均有管轄權」。簡單的說,實務見解認為,像抹黑宇昌這種妨害名譽案件,不管是透過記者會或政論節目渲染,全國只要能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都發生了使蔡英文名譽損害的結果,因此全國各地檢察署都有管轄權。

但奇怪的是,康律師明明在有管轄權的雄檢對林益世、邱毅提告,卻被以違反司法院決議的理由,移轉管轄到北檢,最後還作出與吳敦義、劉憶如一樣的「不起訴處分」。這讓人不禁懷疑,馬政府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對於「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有精心縝密的布局?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台灣的反核公投運動已推動數十年之久,如何透過公投制度解決核能使用是台灣民主化的重要觀察指標。

日本福島核災剛屆滿兩周年,核電廠輻射外洩所造成的污染及賠償等問題至今仍無法妥善處理,當時日本的受災人數高達三十萬人,撤離人數更高達一百五十萬人,許多居民的返家之路遙遙無期。台灣的四座核電廠、八個反應爐皆設於高活動斷層地震帶,被評定為高風險狀態,其中核四廠並因品質安全疑慮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核能安全關係到全民生存,但在現行公投法高門檻投票率的要求下,反核意見可能被技術封殺。有感於此,永社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時間:2013年3月31日(週日)上午 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 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永社

【主持人】

陳傳岳/ 永社理事長、律師

【與談人】

黃昆輝/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ECFA公投提案人
黃舒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羅承宗/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黃帝穎/ 律師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違占戶沒居住權? 閣揆好威?(0320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蘋果)職業顯然有貴賤(李銘杰)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違法環評結論 民團要喊卡
(立報)拉瓦克反拆遷 高市府:再協商
(蘋果)居住權應人人享有(施逸翔)
(PNN)違占戶沒居住權? 閣揆好威?(徐亦甫
(蘋果)為何抵制國家重大建設(徐世榮)
(天下獨評)樂生要究責,民主不棄權(顧玉玲)
(天下獨評)自然的限時信(胡慕情)

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5037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破檢行動 開啟信任司法的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43期 2013.03.1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06034.html


一、前言

綠色逗陣之友會主辦,台灣社及新台灣國策智庫等民間社團協辦的「破繭/檢行動」,整理曾被檢方起訴的綠營多位現、卸任公職,但最後獲判無罪而引發的檢方濫訴爭議的案例,透過義務律師團協助,針對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立委吳明敏、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立委許添財(曾任台南市長)、雲林縣長蘇治芬等五個判決無罪確定、涉及司法迫害的案子,控告涉案檢察官濫權追訴。

媒體指出,這是民間首度針對綠營人士遭司法迫害爭議而集體提告的首例。

二、政治目的,濫權起訴?

雲林縣長蘇治芬半夜被檢察官拘提,高舉上銬雙手的新聞畫面,令人印象深刻,這一幕讓很多人認為蘇縣長一定犯貪污罪,不然檢調怎麼敢半夜到官邸抓縣長,但事實正好相反,蘇治芬歷經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法院最後還蘇治芬清白,但當時「未傳即拘」,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檢察官,似乎就此脫身,沒有人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責?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賴清德「歸隊」?(0318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新頭殼)停建核四違憲? 許慶雄:總統放棄行政權
(蘋果)馬江對釋憲案過度簡化 (廖千瑤)
(PNN)江宜樺:違建戶居住權不受保障 華光居民激憤抗爭
(苦勞)南鐵地下化 按政院版徵收 市民赴議會 諷賴清德「歸隊」
(苦勞)樂生還在 岌岌危崖邊 415六年後 要回填 遊行誓重建

馬總統 請重修憲法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3.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4649
       

馬總統日前表示,十二年前的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馬總統所言嚴重曲解憲法,實應重修大學憲法課程!

首先,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並非「違憲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從未宣告「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違憲」,但馬總統竟謊稱「停建核四違憲」,明顯欺騙全民。

再者,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像核四停建這類國家重要事項,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只要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即可變更政策、「停建核四」,可惜馬政府無意跟立法院溝通,依據憲法落實「非核家園」,馬總統甚至還公然以「曲解憲法」手段,掩護其「擁核」立場,法律簡直白唸了!


(作者為律師) 

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0315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立報)蘭嶼回饋金改補償金 台電反對
蘋果)龍部長 核電非常不道德(劉黎兒)
(自由)文化部長不想講道德(張世強
(天下獨評)江院長還記得連署保留樂生院嗎?(管中祥)
(新頭殼)南鐵東移爭議 學者批:賴清德淪禿鷹集團
(苦勞)南台鐵東移 賴清德聽鐵工局的 決策突然 自救會:為土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