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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2日 星期二

妨害罷韓 監委該辦 檢方該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北社副社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5.12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2094

六月六日高雄市將舉行罷免投票,但可議的是,韓國瑜市府陸續限制投票所、強拆罷韓廣告及通令警察以集遊法取締三人以上集會,甚至有韓粉串聯慢投、不投以妨害投票動線,相關妨害罷韓行為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及刑法,尤其韓市府違法濫權明確,監察委員依法應追究官員違失之責;另涉及妨害罷免更有刑責,檢察官依法該查!

罷韓廣告遭韓市府強拆,但依據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韓市府處理罷韓廣告違規,依法應先開罰、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按次處罰,最後才能強制拆除,顯然韓市府違反「正當行政程序」,直接強拆罷韓廣告,更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之比例原則明文,韓市府違法明確,監委依法應予糾彈!

尤有甚者,高雄公車站盡是挺韓廣告,但究竟廣告費用由誰支付,發起的韓粉與國民黨議員三緘其口,都說沒出錢!依據台北地檢署本月八日起訴中資賄選案,中國湖南台辦透過台商組織金流,在大選期間以招待餐飲、補助機票及高價抽獎之造勢活動等犯罪手法為韓國瑜及國民黨賄選。前案為鑒,當下挺韓廣告資金來源不明,檢方應查明!

再者,韓市府警察局通令針對罷免宣傳活動三人以上發傳單、發布條、站街頭、掃市場等行為,將全面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處理,但市警局過去針對各項選舉街頭拜票超過三人,從未以集遊法法辦,甚至所謂「貪食蛇」挺韓車隊,造成交通癱瘓,市警局也沒以集遊法法辦!很清楚地,從拆廣告到警局通令,韓市府擺明「選擇性執法」,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最嚴重的是,韓市府先是假借防疫,限制投票所,雖然中選會已協調完成,但韓市府如再技術干擾致投票當日處所不足者,後又有韓粉發動慢投或進場不投,均將妨害市民行使罷免投票權,依據刑法第一四七條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有刑事責任。

總結來說,針對妨害罷韓的韓市府官員濫權違失或韓粉犯法,監委該辦,檢方該查!

2020年5月8日 星期五

【新聞稿】0508「人民參與審判的失速列車,誰來喊停?全民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大集結


「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由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發起,訴求為(一)反對司法院擅自排除陪審制。(二)全民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自4月30日發起連署後,目前已有超過150個團體、881位個人參與。今天聯盟動員全體成員集結在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邀請朝野政黨立法院黨團代表出面,遞交陳情信,簽署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訴求。

今天的集結行動以「人民參與審判的失速列車,誰來喊停?」行動劇開場。在一台代表人民參與審判的司改列車上,司法院與民間團體在2019年熱烈討論「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具體方案,但是到了2020年,司法院半路把民間團體推下車,獨斷地朝「參審一制試行」衝刺。此時,民間團體心裡只有無限的遺憾與無奈:說好的兩制併行呢?你不兩個都試一試,怎麼知道哪邊的風景更美麗?司法院駕駛的人民參與審判失速列車,有誰可以來喊停?

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提升司法公信—最適我國國民參與之司法審判制度究應為何?」公聽會。面對民間質疑,司法院始終無法解釋為何在2019年「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是可行的方案,到了2020年卻只有「參審一制試行」是可行的方案。立法院是民意機關,有責任為人民把關,監督司法院的獨斷獨行。本聯盟呼籲朝野政黨共同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才能將人民參與審判司改列車,駛向值得人民信賴的法治軌道。

【出席代表】

主持人
 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許慧盈/台灣公民參輿協會理事

團體代表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集人)
 鄭文龍/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召集人)
 陳傳岳/台灣永社創社理事長
 張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
 王薇君/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周倪安/台灣團結聯盟組織部主任
 胡世和/軍冤家屬互聯會召集人
 高基讚/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理事長
 李震華/台灣司改關懷互助會理事長
 章文傑/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律師
 何棋生/財團法人天愛之光教育基金會
 張凱鈞/臺北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
 陳萬祥/軍人人權暨受害家屬協會會長

立法委員
 賴香伶/立法委員
 張其祿/立法委員
 高虹安/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林為洲/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2020年5月5日 星期二

「韓國瑜們」的五月焦慮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20.05.05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5/05/050501

距6月6日罷韓投票,僅剩1個月光景。對於高雄市長以降的局處首長、機要約聘來說,這場罷免乃攸關薪水與前途的終極之戰。尤其局勢演變至此,罷韓呼聲呈現越形高漲趨勢,「韓國瑜們」的焦慮,可想而知。

總統大選甫於1月落幕。「總統未遂」的韓國瑜,理論上應該把握黃金時間來修復與高雄市民間的緊張關係,洗心革面當個認真好市長。只是,回顧這3個月來,「韓國瑜們」犯下太多錯誤,導致市長寶座弄得如此岌岌可危、焦慮萬分。

錯誤之壹:繼續背負「不忠市長」惡名

2020年韓國瑜參選總統落敗的關鍵原因,在於「不忠」。對於在2018年11月用89萬票把韓國瑜推向市長寶座的高雄市民來說,沒人可料想到其就任不到1年,韓國瑜就請假選總統去。這種背棄市民的不忠之舉,很難讓人釋懷。觀乎2020總統大選,現任市長韓國瑜在高雄市總得票數居然僅61萬票而已。

若進一步剖析,韓國瑜的不忠,心裡最感傷的,其實是傳統被視為政治立場偏藍的眷村支持者。要知道在眷村文化裡,「忠義」是一個被崇尚的傳家基本價值,韓國瑜自己眷村出身,卻輕易地、迅速地棄守對市民的政治責任,令人憤慨。左營、楠梓和鳳山區的眷村勢力雄厚,但比較2018年市長選舉,2020年總統選舉韓國瑜在這3個票倉支持度大減,左營得票率從62.0%減至41.8%,楠梓得票率剩36%,在人口最多的鳳山區的得票率也減至36.2%。這些數字,證明了一切。

當總統敗選已是既成事實,韓國瑜又說了什麼呢?檢視韓國瑜的總統敗選感言,基本上分為兩部分。前者針對總統大選,後者則針對高雄市民。前者內容大抵為「服從選舉結果」、「個人努力不夠,辜負大家對我的期待」、「明天起來我們還是希望見到一個團結的台灣,不管各行各業、人人在自己崗位上努力奮發」等一些四平八穩的漂亮場面話。

後者則為「星期一我會繼續回到市府上班,春節快到了,要抓緊治安、物價和觀光風景區的環境工作等,我要繼續執行肩膀上的責任」云云。從全國選民來看,總統敗選人韓國瑜的談話尚稱合格;但從高雄選民角度而言,這位「不忠市長」沒有對高雄市民說一句抱歉,且又擺出一副「雖總統選輸了,但下週一依舊爽當市長、主持大局」貌。這種把堂堂高雄市當作「政治備胎」的傲慢姿態,怎會讓選民吞得下這口氣?

錯誤之貳:錯把罷免當選舉操盤,升溫罷免氣勢

從法制史角度來看,在選舉權之餘,又特別崇尚罷免乃至創制、複決重要性者,最重要的倡議者就是中國國民黨總裁孫文。也是受「中山學說」強烈影響之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明文被當成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12章的標題,進而在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換句話說,不問中央或地方層級、不分公職或民代職位,只要是人民透過選舉賦權者,就可依法罷免之。

隨著中華民國法體制從中國飄揚到台灣,台灣從此跟罷免制度結下了不解之緣。 只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法律結構設計上,選舉跟罷免完全不同。以包括市長在內的民選官員選舉為例,前者只要在全選區裡拿到相對多數票便能當選,不問投票人數多寡,沒有門檻問題。在此制度設計下,各方候選人積極進行各類型參選活動,企圖吸引選民青睞,自是當然。總的來說,選舉打的是「熱戰」。

反觀罷免,為防止民選官員乃至民意代表當選後動輒受到罷免,導致政治過於動盪,設有各種門檻乃罷免制度的「標準配備」。鑑於昔日罷免門檻過高,2016年時選罷法下修,改為同意票數高於反對票數且達原選區選舉人總人數1/4以上,即可通過罷免。在此制度設計下,鼓吹罷免陣營的策略如同選舉一般,要以各種積極的手段來提高選民投下罷免票的動機,依舊還是「熱戰」。但是對包括被罷免人在內的反對罷免陣營而言,保衛戰的關鍵在於拉低頭票率,不是鼓吹支持者出來投下反對罷免票,總的來說,打的是「冷戰」。

無可諱言的,今年2月以來如火如荼的罷韓行動,可謂韓國瑜重回政壇以來面臨的最大危機。讓這個危機持續攀升,除了罷韓團體努力以外,韓國瑜陣營也充分地扮演助攻角色。細數之:高雄市選委會在民眾連署過程中的諸多積極刁難、針對罷韓投票積極委託律師提出停止執行、以超高效率針對性地積極處理的罷韓廣告物、積極杯葛投票所設置、由支持者積極大買400幅「清廉好市長」廣告…這些諸多的積極性操盤動作,都是讓6月6日這場罷韓投票朝「熱戰」邁進。

總之,倘若罷韓投票真能的成功,這個重大的操盤錯誤,絕對是箇中關鍵因素。 最後,退萬步言,縱令罷韓投票功敗垂成,2022年地方大選也不過是後年的事。當初說好的愛情摩天輪產業鏈、承諾的發大財等政見,如今安在?自從有了google以後,選民完全不健忘。若屆時沒有給選民滿意的交代,韓市長就算僥倖逃過罷免這關,恐怕也很難跨越那關。

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新聞稿】0504「全民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 擴大連署號召行動」記者會


「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由關心司法改革的民間團體發起,訴求為(一)反對司法院擅自排除陪審制、(二)全民支持陪審參審一併試行。自4月30日發起連署後,目前已有超過100個團體、520位個人參與。今天(05/04)舉辦聯盟成立記者會,向社會說明行動目標與策略。

一、提出民間草案,併案政黨協商

台灣民眾黨協助提出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試行法》,上週五(05/01)已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其他版本人民參與審判草案併案審查,將二制併行納入朝野協商範圍。本週四(05/07)上午09:00,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李貴敏委員將舉辦「提升司法公信-最適我國國民參與之司法審判制度究應為何?」公聽會。本聯盟代表將與司法院、法務部等官方代表公開辯論,爭取立法委員對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支持。

二、加強社會宣傳,廣邀人民連署

本聯盟將主動安排媒體採訪與投書,宣傳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訴求,也歡迎媒體朋友提出邀請,本聯盟將積極配合。並持續透過網路邀請人民參與連署,擴大社會參與。

連署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jrf.org.tw/peopleparticipation/ 

三、發起陳情行動,反應民意訴求

本週五(05/08)上午09:30,本聯盟將集結團體代表,在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舉辦陳情行動,邀請朝野政黨的立法院黨團代表,了解本聯盟的訴求,傾聽人民心聲。

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選擇,有關司法改革的成敗。民間認為陪審制與參審制都有其各自的優缺點,那一種制度更適合我國國情,其實沒有任何人可以說的準。民間主張兩制一併試行6年,目的就是為了正確評估民意,再設計合於國情的制度。本聯盟呼籲朝野政黨應在立法院通過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法案,符合全民對司法改革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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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5/04(一)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台北市濟南路一段1號)

出席名單:

聯盟發起團體代表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鄭文龍/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
 張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謝明珠/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蔡明憲/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理事長
 張葉森/台灣社社長
 李川信/台灣北社社長
 蘇煥智/台灣維新黨召集人
 王薇君/中華民國兒童權益協會理事長(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李禮仲/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理事長
 潘威佑/台灣教師聯盟主任
 王小玉/台灣透明化促進協會常務理事
 張凱鈞/臺北市文明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
 陳萬祥/軍中人權暨受害者家屬協會會長
 曾鈺婷/陳俊銘自救會會長
 郭歷軒/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監事

立法委員
 賴香伶/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記者會更多資訊: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22

司改會聲明全文: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23

2020年5月3日 星期日

限制罷韓投票所 韓市府違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曾任台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5.03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70061

高雄市政府以防疫為名,限制各校原則上只能出借兩間投開票所,韓市府民政局更發公文要求區公所辦理選務工作時,應以公家單位為限,排除私人提供投票所,導致六月六日罷韓投票所大幅不足,遭質疑韓市府製造不便,讓民眾不熟悉投開票所或跑錯位置,且恐因投票所減半而民眾投票需排隊,進而壓低投票率。中選會昨天南下協調,與高雄市選委會達成共識,罷免投票所應與市長投票所數量相同。韓市府教育局及民政局若不配合高雄選委會與中選會昨日協調結論,繼續技術性干擾罷免投票,即明顯違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但韓市府採取限制投票所的手段,剛好與促進投票的法定行政目的相反,更與防疫的目的相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政府機關有促進人民行使投票權利的法定義務,韓市府限制投票所,當然違法。

更荒謬的是,韓市府假借防疫之名,限制學校等投票所使用,但依據目前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避免群聚的防疫政策,甚至是全球各國避免群聚的防疫共識,韓市府限制投票所,反而會造成大量民眾排隊投票的群聚風險。相反的,應擴散及增加投票所,才能讓民眾分流,降低群聚風險。韓市府大逆防疫常識,限制投票所的行政行為,明顯無助於防疫目的,違反行政程序法!

如果韓市府違背與中選會的協議,就是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及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避免群聚政策,公務員違法失職,當有監察院、中央主管機關及檢察機關究責問題。

除了究責違法官員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為了保障公民投票權及避免過度排隊投票的群聚風險,萬一韓市府違背昨日選務共識,中央機關得代行處理高雄投票所設立,這也足證韓市府執政無能、違法亂紀!

2020年5月1日 星期五

拆罷韓廣告 違法恣意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0.05.01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9663

為管理廣告物,改善市容觀瞻、維護公共安全及塑造都市特色,高雄市從二○一二年起即制定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資規範。對於違反者,同條例第二十六條以下設有罰則,除罰鍰外,另賦予相對人限期改善或拆除等義務。有關罷免市長韓國瑜的招牌廣告物,若有違反前揭自治條例情形,市府根據檢舉依法處置,乍看之下似無違誤。即便主張過去市府針對包括韓市長去年競選總統時諸多招牌廣告有長期懈怠管理、寬鬆執法的前例。但遺憾的是,在不能主張「違法平等」原則下,這種抗辯並不成立。

只是,高雄市府拆除罷韓廣告的作為,完全適法妥當嗎?析言之,自治條例既然有限期改正的規定,則市府自然要賦予相對人「相當且合理」的改善期間。根據報載,本案高雄市府給予罷韓廣告人的改正時間僅短短一日。在別無明顯急迫的公安疑慮下,如此在工務界極端不合理的限期改善期間,不僅明顯充滿了恣意,也凸顯高雄市府拆除罷韓廣告之舉動乃具重大瑕疵的違法處分。

「放馬過來,恁爸等你」是韓市長的政治氣魄。既然市府最高首長都以健康正面的心態面對罷免,底下市府官員怎可妄揣上意,陷市長於不義?

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抽象不危險犯?抗議與煽惑罪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0.04.29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429/DX35PNA3KFYA5ROHXZLZXAD2SA/

318學運的延伸——323佔領行政院事件,針對檢察官起訴之煽惑他人犯罪,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等8人,在第一審判決中,用臉書號召群眾,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等行為,經台北地院認定「主觀上難認具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判處無罪,理由為該等被告係因不滿服貿協議事件,發表情緒激動、不滿的言詞,或為了讓抗議運動中的群眾靜坐,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等,並不構成《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罪。一審的無罪判決,在28日經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有罪,簡言之,前述行為,當然是煽惑他人犯罪。

就法言法,在集會遊行、抗議運動、甚至公民不服從,「表達意見以對抗國家作為」,站在合法違法且思考制裁與否的評價上,必須有更細膩的看待。昔日常見之例如:何謂暴力?那種彷彿出世的、去實質化的暴力概念,甚至連靜坐或任何單純封鎖行動,在國家動輒以《刑法》對峙抗爭者的過去,都曾定性為暴力,隨便就成立妨害公務,在台灣,這種將國家公權力圖騰化、神聖化,不細究具體面貌之見解,仍不時出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95年的判決中,即宣告這個執法態度的終局:這些不叫暴力,切勿以暴力犯罪視之,雖然說,並非毫無成立脅迫的可能,至少社會認知上。

抽象危險犯的誤會

重點在於:即使是脅迫,但如未達可責、可非難程度,仍不應以刑罰相繩。別忘了我們在哪個具體脈絡下談這個問題:如果是表達政治意見的抗議,走到某個激烈程度,公權力當得以排除,但不代表《刑法》就任意伺候可用。比方說,已進展到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但在判斷上,兩者其實不同:後者是針對一不法體系,前者則仍得以構成國民權利的合法行使。

是以,如反對國家機關所為,被認為危險的、道德上無從正當化的決定,公眾透過具象徵性意涵的抗議,或足以引起騷動的規則違反,如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86年11月11日判決中所說,如屬公民不服從,則輕微的違反法律,來自於道德與倫理事由的合理化,而其內涵明顯在於「以明示的違反規範,影響公共意志形成程序」,那麼,別任意啟動刑罰、勿視之為一般的自己或煽惑他人犯罪。刑罰制裁,必須在集會遊行自由、言論自由與刑事法適用間,取得平衡,法之適用,必須放置於具體的脈絡中;法不盲目,糊塗難辨的是人,適用法律的人。

《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德國亦有類似的《刑法》第111條,放置於一般犯行或無疑問,但無礙的適用至政治抗議?張飛打岳飛?實不得不慎,因為它涉及言論自由的敏感,集會遊行與公民運動的正當性,是以,第153條、第111條,常遭譏諷是為政治衝突而生的《刑法》規範。認定犯罪,如非導引至一具體的延伸犯罪行為,只是單純的普遍要求或呼籲,不足當之,或如技術性的給予建議或提醒,連結至他人不可知的犯罪行為,也無法成立。

本罪性質為抽象危險犯,聚焦於街頭抗議,實務上最大的功能在於「將政治衝突中,特定的、特別重大的攻擊形式,加以犯罪化」,重點在於「接受訊息者之特定行為」,亦即「煽惑行為人言語必須直接意圖導引之」,只是抽象的要求可以做什麼犯行,或是「你們做什麼,我都支持!」,實在不足成罪。煽惑罪,必須嚴格解釋,做目的性限縮適用,特別是用之於公民抗議、公民不服從的場合。在德國司法實務上,抗議與煽惑他人犯罪?實在沒有太多實際意義與必要,高院有罪判決,是否逆潮流、反民主而行?

太陽花學運的318、323事件,經常困擾各界:如何從法律上,理解佔領立法院、盤據公眾道路,乃至於進佔行政院的行動?抗議運動,在面對警察,不論以特別法規範(集會遊行法、刑事犯行訴追),或意圖回歸概括條款,也不論是主張保護相對人的權利與法益,或抽象的公共秩序,都看似輕易的成立警察不法,進而合理化警察權發動。

到最後,社會行動者要不提升至高道德訴求——如公民不服從、革命就是義務,不然就是流於法律辯護、主張技術性層次操作,拐彎抹角,左右閃避,或許忘了,以社會抗議形式為觀察對象,法體系,包括警察法秩序,實應有、也真的存有不同的理解空間;在保障人民採取抗議行動、社會存在自我形成與改變的可能性下,在全球化、社會權力關係嚴重失衡的今日,應思考賦予抗議運動不同的意涵,《刑法》適用,豈能置身事外?

抗議、民主與警察

保障人民的抗議,即使是特殊形式的抗議,公民不服從,本於事實上和平、非暴力的政治訴求與主張,應盡量運用免責或其他赦免機制,才能兼顧人權、民主與秩序。面對群眾運動的警察權發動,更應嚴守原則與界限,如同義大利哲學家阿岡本所說:政治核心之謎,不在主權,而在政府,不在上帝,而在天使,不在君主,而在部長,不在法律,而在警察。

抗議行動與政府反制,必須朝向一更平衡的法律看待與運用。只看到所謂煽惑他人犯罪?沒見及逾越執行界限的警察?面對後民主,我們實在需要更多的精準認識,而非形式化的法律適用。323事件判決,就魏揚等人之有罪認定,看似微小,實則關鍵,對於民主,對於法治。

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永社聲明】從高院323判決中看到威權陰影


今日,高等法院對323佔領行政院的參與者,在一審無罪未定讞的情況下,在二審作出有罪判決。永社對高等法院的判決,表示遺憾。

在323事件之後,檢察官大動作起訴132人,中間因政府撤回告訴乃論之罪,還有21人面臨刑事訴訟程序,一審11人有罪10人無罪,檢察官仍繼續將無罪者上訴。本日判決,8人有罪定讞,7人原本無罪變有罪。相較之下,下令警察驅離的江宜樺,指揮警察驅離的前北市警察局局長無罪;親手拿武器,痛毆靜坐抗爭者,打到群眾滿臉血的警察,至今六年了,人都還找不到,承辦的司法、檢調機關是不是坐時光機回到了1970年代?

據媒體報導(https://reurl.cc/exLZGb),高等法院的判決理由略謂:1. 反對服貿協議送存查的立法委員所屬黨團,仍可透過黨團協商來解決此項爭議。2. 若認為程序有違憲,也可釋憲,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9號解釋,還有創設暫時性處分的機制,也可暫時停止服貿協議的效力。3. 就算相關機制無法解決爭議,仍可透過選舉,由人民做最後的決定,這些都是合法而理性解決爭議的途徑。

首先,高等法院承審本案的合議庭好像忘記了,當時支持服貿通過的國民黨是國會多數,一旦黨團協商破局後,服貿條例便會直接進入院會表決通過。再者,聲請釋憲便要面臨會不會受理、暫時處分會不會被駁回、司法院遂行這些程序、以及會不會比當時國民黨在立法院通過法案的手腳快......等等不確定的問題,身為高等法院的法官應該也不會不清楚。最後,竟然還想要透過需要至少要等兩年的選舉(總統與立委選舉,在反服貿運動兩年後才會舉行)處理爭議,把投票等同民主。

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想要讓人民被服貿條例荼毒多久?如果我們只能用他們提出的所謂「理性、合法」的方法,根本來不及擋下服貿條例。承審合議庭在這裡提出的「理性」,根本是法官沒社會經驗或是沒國會運作認知的理性,是一種認知匱乏的理性。

台灣民主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啟動到現在,究竟我們的司法、檢調系統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人民防衛民主,要承受如此不堪的後果?而逾越比例原則、將人民打到滿臉血的警察,至今仍可逍遙法外。在這樣的判決裡,永社找不到公平和正義,只看到正在清算民主守護者的威權陰影。

*「陪你走下去」六週年紀念網站:https://324.jrf.org.tw/

*完整宣判名單: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