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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侯友宜喊解約 好大的官威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7.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76e0bfd-26a9-48f0-9608-76307ebd02ca

台北市都發局日前發佈新聞稿,依照都發局現勘,以及文化大學於回函判定,確認文化大學「大群館」違規作寄宿住宅使用,要求文化大學及所有權人又昱實業有限公司應盡速改善並維護學生住宿權益。但荒謬的是,侯友宜在北市府認定侯家的文大宿舍違規後,隨即發出聲明要與文大解約,可能違約的侯家,竟可單方要求解約,真是好大的官威。而且雙方迅即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問題,又昱公司律師言下之意,是又昱放棄違約金求償?但事實上好像是文大放棄違約金才正確,怎麼都黑白顛倒?有人得了便宜還賣乖?

在實務上,契約載明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會發生單方要求解約的情況,通常是另一方違約,但又昱公司(甲方)與文化大學(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第一條租賃標的物開宗明義「甲方將所有座落台北市士林區花崗段二小段616地號及其地上建物:凱旋路11號99戶等(詳附表),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簡單來說,侯家白紙黑字以「學生宿舍使用」出租標的物給文大,文大將大群館當宿舍使用,並無明顯違約。

相反的,又昱公司提供九十九戶門牌的集合住宅,法律上不得當作學生宿舍,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認定大群館現況使用樣態是寄宿住宅,非教育設施,不符合第二種住宅區(特)的相關規定,因此限期二個月改善,並應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改善修正,否則得依「都市計畫法」開罰。也就是說,侯友宜並未提供合法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租賃標的物」,違反「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契約本旨,違約之一方恐怕不是文大,而是又昱公司。

可議的是,可能違約之一方(侯友宜家族又昱公司),竟反過來要求未明顯違約的文化大學解約,如此大的官威,難怪文化大學會配合簽訂每年漲五趴的詭異契約?

尤其甚者,侯家的租賃契約規定,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決定終止租約,應於停止前一年,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始得提前終止租約;違反之一方,應賠償對方一千五百萬元。如今迅速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難得文大連1500萬違約金,都讓利給侯家?說的也是,文大豈敢向侯家要求違約金嗎?

此外,侯家所擁有的文化大學大群館案,並非如侯友宜所說的是藍綠惡鬥,因侯家的文化大學大群館在二○一二年,已由國民黨出身的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提出檢舉,更早在此次社會質疑前,前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金介壽就已多次質疑。顯然,這是不分藍綠共同關注的住宅議題,侯以藍綠鬥爭的政治語言,並無助解決此爭議。

侯家的文大宿舍,原建築於一九九七年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完全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住二特」規範,侯家以「九十九個門牌的集合住宅」對外出租到二○一○年,但自二○一一年,整棟建築租給文化大學簽約十五年,做為大群館宿舍後即屬違法,因法律規定「第二種住宅區不允許作第三組:寄宿住宅」,這是全台北市住二區的通例,但侯家明知違法而為,如今更在被台北市政府認定違規後,侯友宜片面喊解約,完全不顧侯家可能才是違約之一方,更忽視學生權益,社會難以接受。

2018年7月6日 星期五

法務部長有無權力停止執行死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7.0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6941ead-f836-4a82-9381-a3c47bbbe65d

近來,殺人分屍案頻傳,除治安亮起紅燈外,民眾要求執行死刑的呼聲再起,法務部長則以不能於憤怒與倉促下做決定來回應。惟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有無法定職權可來停止執行,卻是個很大的問題。

已經確定的刑事判決會產生所謂既判力,除必須加以執行外,也僅能藉由非常上訴或再審才能加以推翻。至於刑罰執行,乃由檢察官為指揮,並由監獄執行。又依據《刑法》第127條第1項,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針對死刑的執行,就比較特殊,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由法務部長令准後三日內,才能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此處會產生的疑問是,此令准是否代表法務部長有實質審查的權力?若答案為肯定,就等同是由司法行政的最高首長,可以來決定,甚至否定判決的既判力,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也因此,法條之規定,名為令准,實非在賦予法務部長實質審查判決之權。故在法務部長並無不核准之權限下,若要停止執行,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即法院為再審裁定前,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之命令,才能停止。依此而論,針對已決的死刑犯,法務部長就只有令准一途,若遲遲未予決定,似就有觸犯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虞。

惟一個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僅說令准三日內執行,卻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的明文。故只要法務部長不令准,就無依法執行之問題,再加以部長本身並非執行死刑者,要說觸犯《刑法》的違法不執行罪,似乎也不可能。從此凸顯出,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缺漏,卻意外賦予法務部長可以拖延,甚至否定死刑確定判決之權力,實侵害了司法權,更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故面臨此等漏洞,是否該為補強,就為立法者未來必須考量的重點。

更值注意的是,如果法院根據兩人權公約的精神,漸漸不再判處死刑,且就算死刑確定,主事者亦不敢於令准執行,則是否就得考慮廢除死刑。只是民意仍有超過七、八成反對廢除死刑的情況,立法者恐不敢於引起眾怒,以來廢除死刑。若果如此,在不廢死、卻又不敢於執行的態勢下,目前四十多名的死刑確定犯,又該如何對待?

以同樣採不執行死刑政策的韓國為例,自金泳三總統時代,處決五十七名死刑犯後,從1998年,即金大中總統至現今,就採取不執行死刑政策,韓國也在2007年正式被列為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只是如此的不執行政策,在保守的李明博上台後,卻面臨重重的考驗。尤其是在2009年間,相繼發生的幾起兇暴的連續殺人案件後,反對廢除死刑的聲浪再度高漲。且從犯罪統計觀察,每年發生的殺人案件,竟從1997年的789件,在2010年增加到1262件,輿情也將如此的結果,歸因於是不執行死刑所致。同時在2010年,韓國憲法法院做出死刑不違憲的判決後,更對再度執行死刑的主張,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

只是在礙於國際觀瞻,再加以韓國亟欲與他國,尤其是歐盟簽訂FTA等的政治考量,而仍延續不執行政策,就造成死刑犯人數的不斷增加,致得特別立法規範死刑犯的處遇。如為了安撫死刑犯極不穩定的情緒,不僅不與其他受刑人混居,更給予其在法律、宗教、心理等輔導的最大方便。只是此種對死刑犯處遇的特別規定,既讓人感到突兀,也引來死刑犯受優遇的批評,故此種作法,是否值得我國學習,肯定也有爭議。但不管如何,對於執不執行死刑,總得面對爭議來加以檢討與解決,而非抱持消極以對或將燙手山芋丟給繼任者之態度。

同樣的無期 不一樣的理由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4135

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雖與士林地院的第一審判決相同,但對被告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一點,卻有差異,致為必須檢討的對象。

根據刑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行為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造成是非辨識能力或行為控制能力的喪失者,即屬於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若只是因此使辨識或控制能力降低,則屬限制責任能力而得為減刑。故王景玉雖經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法官根據精神鑑定之意見,即從被告原是要找尋國小學生下手,卻因感覺有人監視,致轉移目標行兇來看,其對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之能力,顯無欠缺,致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惟第一審於此認定之後,又引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即對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的決議,致以無期徒刑來論處。

案件來到第二審,法官雖仍尊重被告患有精神障礙的鑑定報告,卻認為下手殺人乃此病症的表徵,並形容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致使其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降低,就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即屬限制責任能力且得為減刑的規定。如此的結果,雖也判以無期徒刑,卻出現與第一審完全不同的理由。從此就產生一個疑問,即到底由精神醫學專家所為的鑑定報告,尤其對是非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的判斷,法官是照單全收,抑或可自行為法律評價?

此外,由於對責任能力的評價不一,也帶來是否得宣告保安處分的差異。因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二項,只有在行為人被判定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時,才得對之宣告施以監護處分。故於小燈泡的第一審判決,因認為被告有完全責任能力,就不能於假釋後,強制其入醫療處所為矯治。反之,於第二審,因認為是限制責任能力,就可於假釋後,繼續強制其就醫為監護,最長期間為五年。如此的差別,不管對被告的權利,或是對社會安全的影響,肯定又有不同。

雖然,小燈泡案仍有第三審要走,但以目前司法氣氛,以無期徒刑為確定,似屬必然。只是於現行精神病監,於床位、人力與資源極其不足下,如何面對不判死的精神障礙犯罪者,恐是主事者須及早因應的重要課題。

2018年7月4日 星期三

Assets issue reveals the ignorance of judge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vice chairman of the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8.07.03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8/07/03/2003695975/1

On Tuesday next week, the Judicial Yuan is to decide whether it would issue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following a complaint by the Control Yuan.

Ever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act, people from the party-state elite and vested interests have said it is unconstitutional, ignoring that the legislation follows Germany’s transitional justice laws.

Even more absurd is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calling for such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lthough the request has no merit in term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Leaving aside the issue of the Control Yuan members appointed by former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submitting this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a case tha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powers of Control Yuan member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must reject the complaint from these party-state Control Yuan members — who are only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party assets — because it does not meet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Even more objectionable, the judges’ call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ompletely ignores the laws in Germany and other democracies in Europe, as well as those in the US.

They are calling the act unconstitutional without investigating the fac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hich harms the public’s respect for judges.

When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es Lee Yu-ching (李玉卿), Chung Chi-wei (鐘啟煒) and Lee Chun-hao (李君豪) submitted their request for a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y were of the opinion that addressing the party assets issue only requires a civil lawsuit, fully ignoring that Germany resorted to special legislation to be able to resolv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ssue.

Even more absurd, all they had to do was to search the Control Yuan’s verdict database to find out that a simple civil lawsuit would not be sufficient to resolve the party asset issue, which originated during the authoritarian era and whos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has already expired.

In addition, a civil verdict states that “based on concerns of legal stability and since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and exclusion periods already have expired, and since it is possible that a third party has obtained the rights, it could in practice be difficult to meet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so it seems that the only feasible way is to create special legislation to make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fulfill its duty to return its ill-gotten party assets.”

It is clear that the judges filed the request on the KMT’s behalf without conducting even the most basic research, such as searching previous verdicts.

Even worse, the trio claim that the act is directed at a specific political party, namely the KMT.

This contradicts the facts, as the first party to be fined by the Ill-gotten Party Assets Settlement Committee was the Democratic Action Party, not the KMT, when it was fined NT$1 million (US$32,762 at the current exchange rate) by the committee in its first administrative fine on April 27.

This could also be easily verified online, but the trio failed their duty to conduct due diligence, which only goes to show that a few judges are making emotional decisions aimed at protecting ill-gotten party assets.

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活動紀錄】0622「大法庭大?還是最高法院大?」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七)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8.06.22(五)19:00~21:00(18:30報到)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共同主辦:永社(Taiwan Forever)台灣陪審團協會 TWJury法操FOLLAW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引言: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鄭富城/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代表(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調辦事)

與談: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高宏銘/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
   高烊輝/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s://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com/2018/06/0622.html



【影像記錄】

*現場直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985750578405645/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YouTube影片清單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150e5JvUKxp-MctTcaZ9Ds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鄭富城法官投影片


黃瑞華法官投影片


王鼎棫講師投影片



【活動照片】


*更多照片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7032204064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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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活動紀錄】

(一)0422「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嗎?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4/0422_27.html
 
(二)0610「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6/0610.html
 
(三)0722「司法改革如何落實轉型正義?」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7/0722_26.html
 
(四)1014「法院公平不公平?──以『前總統案件』為例」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0/1014_19.html
 
(五)1224「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12/1224_28.html

(六)0308「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2018法操論壇暨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
 法操《國民法官,法庭新時代降臨?》座談會現場摘錄: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5135/

2018年6月28日 星期四

沒做功課就聲請釋憲的法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6.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12233

司法院首度召開憲法法庭,將在七月十日決定是否受理監察院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黨產條例施行以來,不乏黨國權貴及既得利益者誣稱黨產條例違憲,選擇性無視我國立法是繼受德國轉型正義法例,更荒唐的是,連行政法院法官也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但釋憲理由在民主法治上完全站不住腳。

姑且不論馬時代的監委,提出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毫不相干的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得逕以程序要件不符,決議不受理黨國監委「護黨產」的釋憲案。更值得非議的是,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黨產釋憲案,理由竟完全無視德國等歐美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甚至連國內事實都未依法調查,就恣意指摘黨產條例違憲,傷害了社會對法官最基本的尊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鐘啟煒、李君豪提出解釋憲法聲請書,竟認為處理黨產,只需民事訴訟已足(參三位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第九頁),完全無視德國以特別立法解決時效問題。更誇張的是,三位法官只要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搜尋,就可以知道單純民事訴訟,不只無法解決早已超過時效的威權時期黨產問題,民事判決更已指明「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時效或除斥期間均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以取得之權益,故實務上有其困難,為符合實質法治國之原則,唯一可行之道似為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中國國民黨歸還上開財產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62頁),足為佐證。(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712號)。

很明確的,三位法官為國民黨產聲請釋憲,恣意認為民事訴訟已足以解決黨產問題,卻連最基本的調查,甚至上網搜尋判決都不做。更甚者,三位法官直指黨產條例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之立法(解釋憲法聲請書第十及十一頁),指控明顯違反事實,事實是黨產會開罰的第一個政黨並非國民黨,而是對民主行動黨裁罰一百萬元,這也是上網就查得到的資料,但三位法官連最基本的調查義務都放棄,就恣意指稱黨產條例違憲,足認少數法官真的是憑感情、護黨產。

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比特幣吸金 有犯罪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6.27

台中市調處破獲涉嫌比特幣吸金詐騙案,金額高達15億元。惟觀網路世界,對於虛擬貨幣的買賣,不僅數量逐漸增多,更是無遠弗屆,則以此等名目來投資募款,於現行法能否成罪,卻得打個大問號。

目前於網路上,雖可以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亦能為計算財產價值的單位,更可藉由匯率差來獲利,似與一般貨幣無太大差異。而以我國來說,因無任何法律規範此等行為,基於法無禁止、就是人民自由之理,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似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存在。惟若以比特幣的高獲利來進行募資,並以之為投資標的,由於涉及諸多投資者的權益,必得面臨適法性與否的挑戰。

論以詐欺罪有難度

以比特幣的高獲利來吸引投資,首先想到的,即是有否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惟用獲利極高來號召,除非完全未為買賣,否則,到底要宣稱獲利比多少,才能稱為詐術,又得依賴當事人間的知識、教育、年齡、職業、資訊等因素來考量。這於一般詐欺案件之判斷,就常陷入模糊,更何況是如虛擬貨幣,這類極度不確定性的事務,欲論以詐欺罪,恐更有難度。 

而金管會於去年底,曾發布新聞稿指出,像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因具有高度投機與風險性,就禁止金融機構不得參與與提供相關的服務與交易。如此的解釋,等同否定虛擬貨幣的支付與流通之功能,故若有人提供此等服務或交易,也不能認為是金融的存放款業務,能否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可併科1000萬元到2億元罰金的非法吸金罪治之,肯定有相當大的疑問。 

在金管會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性質下,類如比特幣,就得視為是有價證券。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先向金管會申報,違反者,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效法日承認通貨性

只是金管會認為,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價證券之性質,必須依據個案認定,如此的語焉不詳與缺乏客觀標準,就使虛擬貨幣之募集,要否先申請核准及未核准的刑事處罰,完全繫於主管機關的恣意與專斷。

面對虛擬貨幣已經存在,且逐漸與一般貨幣並駕齊驅,甚至取而代之的未來趨勢,主管機關就不能視而不見,甚至動輒以刑罰對待。尤其北鄰之日本,早於2016年5月於修正《資金結算法》時,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的通貨性,而私人在得內閣核准後,亦得設立交易所為相關的服務,凡此新增章節也在2017年4月正式生效。如此的規範,既能有效管理,且藉由交易的透明與紀錄化,更可防止虛擬貨幣淪為洗錢的工具,致可為我國取法之對象。

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華山大草原是破窗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8.06.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ae04a3-9a54-4ba1-8529-c53fd378fc3e

台北市發生慘絕人寰的分屍案,引發社會震驚,而因華山大草原,於租借給野青眾團隊後,即有噪音、髒亂,甚至是吸毒等之傳聞,致使北市府宣布暫停一切活動,以來掃除治安的死角。惟華山大草原果已屬破窗,而為殺人分屍案的主因,卻有探討之餘地。

在環境犯罪學裡,最著名的理論,首推美國學者克雷格(George L. Kelling)與威爾森(James Wilson)於1982年三月發表於《大西洋月刊(The Atlantic Monthly)》的破窗(broken windows)莫屬。所謂破窗理論,乃基於一個相當顯而易見的道理:「若建築物的窗戶被打破而不立即修補,其他窗戶也很快會被打破」。也就是說,對於違反秩序的輕微不法,或者偏差行為,若不馬上制止或處罰,就會產生更為嚴重的後果,法律權威,也會受到挑戰,致使社會進入無規範的狀態。

至於破窗理論的最重要的實踐者,即是於1993起擔任八年紐約市長的朱利安尼(Rudy Giulian),其治安維護,並非以其擔任檢察長期間的掃黑,而是以取締輕微違法行為為主軸,如先清除所有地鐵塗鴉,並強力取締塗鴉為首要工作。這看似僅為保持乾淨地鐵的動作,卻使警察加強臨檢與盤查,任何意圖不法的行為,如持槍搶劫、吸毒、販毒等,也會被及早發現與制止,犯罪案件也因此減少。

而就此次駭人聽聞的分屍案來說,市政府決定活化華山大草原,以讓其能為藝術創作之園地,並給予租借者極大的自由空間等等,原本是好事,但在當地里民反應吵鬧,或某些脫序行為時,主管機關有否意識到破窗已經出現,且立即加以處理,於分屍案發生後,必然成為民眾指責與究責的對象。故於現今,對華山大草原的所有禁止手段,或為亡羊補牢,卻是修補破窗所必然,似毋庸置疑。

只是實踐破窗理論,雖能普遍獲得民眾的支持或讚揚,卻也隱藏了某些問題存在。以朱利安尼大力掃蕩紐約市為例,勢必得賦予執法者極大的裁量空間,故對所謂輕微不法或偏差行為,就完全委之於警察的主觀判斷,某些族群,尤其是黑人,自會受到不公平對待。甚至某些非屬不法,如遊民或精神障礙者,也會被以有礙觀瞻或有犯罪之虞,而加以驅離或監禁,致留有人權侵害之疑慮。

更值思考的是,一個輕微不法或偏差舉動,是否必然走向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實無任何實證支持,而是依據理所當然的常識推論。如將華山大草原的失序,與分屍案為因果連結,並以禁止一切活動為了結,顯過於粗糙,因分屍案也有發生於住宅者,但一般人卻不會將分屍的原因歸咎於社區。

甚且,如此的因果連結,也易對某些人或團體貼上標籤,更可能忽略殺人分屍背後所存在的諸多形成原因。畢竟,犯罪原因有時非常複雜,且往往是由個人身心理、個人素質、家庭、教育、環境等等,相互的影響所造成,想以單一原因來解釋犯罪,就顯得過度簡化與武斷,致喪失檢討與改進犯罪防制對策的最佳時機。

更重要的是,在不可能永遠禁止華山大草原的活動下,北市府於活化綠地使用與鼓勵藝術創作之同時,如何有效規範參與者,不要逾越法律界限,並讓當地居民保有原來的生活步調,以及社會安全網的有效建立等等積極作為,就應是深思熟慮,而非草率成章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