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0603
針對獵雷艦案,行政院調查報告提及,馬前總統曾接受當事人陳情,並以密件方式轉給他機關,而當時的行政院秘書長,也因此出面協調銀行聯貸給慶富公司。若果如此,馬前總統是否會涉及圖利罪呢?
就現實而言,很難想像公務員無收受利益而為人作嫁之行為,但由於公務員受賄罪之成立,不僅必須找到隱密性極高,如收受賄賂的證據,更必須證明行賄、受賄間的對價關係,勢必常會陷入訴追障礙。也因此,為了解決如此的困境,我國刑法才有圖利罪,致具有防堵治罪漏洞的作用存在。
只是圖利罪,於二○○一年,為了清楚區隔便民與圖利,即進行大幅度修正。除在主觀上,必須屬於確定故意,即明知違背法令,同時,行為也僅限於圖私人不法利益,更界定須要有人因此得利,才足以成罪,並完全刪除未遂犯之規定。則在如此嚴格的要件下,雖能避免便民行為被當成是圖利罪,卻也使圖利罪的定罪率大幅下降。十件被檢察官以公務員圖利罪起訴的案件,最終只有三件是有罪確定,且此三件之中,真正以圖利罪確定者,也只有一件。
就獵雷艦案來說,若僅有總統府轉陳情書給相關單位,而無任何以總統之影響力,以迫使主管機關須出面協調來給予慶富公司紓困貸款之證據,如此的轉陳,即便列為密件,也有人因此得利,就不過是例行公事,致無以證明有圖利之情事,更難合致於明知違背法令的主觀要件。故欲追究馬前總統圖利之罪責,恐是難上加難。
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司法院即提出廢除圖利罪之建議,但法務部卻持不廢但可修正之意見。故於未來,圖利罪即便未被廢止,也會走向修法限縮犯罪要件之途。若真如此,立即的效應,即是所有尚繫屬於檢察署或法院的此類案件,皆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從輕原則來處理。則馬前總統所涉,包括獵雷艦,甚至是大巨蛋等的圖利案,就有超過九成以上的機率,會以簽結或不起訴處分為終。
2017年11月10日 星期五
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新聞稿】『李明哲 望你早歸』NGO聯合發起黃絲帶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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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尋找李明哲 |
李明哲救援大隊
時間:2017年11月7日 早上十點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
「李明哲救援大隊」發起黃絲帶綁樹&「李明哲透明卡」拍照運動,呼籲各地關心此案的民眾響應,在黃絲帶寫上任何對李明哲想要說的話,綁在各處(如陽台、樹上、欄杆)等等,以及與「李明哲透明卡」合照且傳於「尋找李明哲」粉絲專頁,共同表達台灣人民對於李明哲案與民主人權的關注。
文山社區大學校長鄭秀娟表示,明哲的職位仍一直幫他保留著,等待他回來復職。接下來文山社大也會找一棵樹綁起黃絲帶,象徵歡迎他的歸來。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法院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應進行宣判,今日11月7日已超過三個月,中國政府既然公開審理此案件,也應依照法治精神,正式公開宣判此案結果,家屬有權知道是否已經宣判,家屬的探視權也不該被剝奪。
李凈瑜之前曾經表示她要「每一週都去中國探視李明哲,直到他自由返台那一天。」但是至今李凈瑜的旅行文件,至今仍未獲准。「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所謂的「人道探視權」,完全被剝奪。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中國在9/11公開審判李明哲的起訴書上,所載的「犯罪行為」,都是李明哲於2012-2013年及2015年在台灣上網的言論,這是李明哲的「言論自由」,也受到台灣法令及國際公約所保障,這並不是「犯罪行為」。中國此次逮補、審判李明哲的過程,既是任意逮補、又未通知我國,且將「言論入罪」,已經完全違反「國際法」及「兩岸司法互助」的規範。中國藉此製造「寒蟬效應」,企圖打壓台灣的言論空間,無限擴張中國的「法律管轄權」,對此,台灣政府不該漠視。李明哲不是單一個案,也不是單純刑事案件。此案涉及我國主權及管轄權,我國政府應嚴正回應。
台灣教授協會林秀幸教授表示,中國這樣處理李明哲案,其實就是把對台政策一元化。過去對台策略還需要多管齊下,偶爾威脅,偶爾裝一下文明,台灣也有統派的知識份子幫中國塗脂抹粉。李明哲案,把這些都打回原形。中國不但不遵守國際法,不尊重人權,把手伸到台灣公民身上。現在連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遵守,這樣的政權,連塗脂抹粉都不用了,只剩下威脅利誘。透過李明哲案,中國對台策略只有更朝向暴力和更赤裸的利誘,就像抗生素的劑量,只有越用越猛。我們也要提醒中國政府,這樣不留轉圜餘地的單線操作,中國負擔得起嗎?中國不擔心台灣民心越走越遠嗎?中國確定台灣人是可以透過恐嚇來馴服的?我們希望中國政府清楚台灣人的政治觀,人權觀。中國這樣做也許符合中國內部政治鬥爭的邏輯,卻不符合台灣人的邏輯。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表示,台灣政府在此案上的「低調」策略嚴重失靈,民間團體仍會積極透過國際管道進行救援,目前聯合國仍持續受理此案,明年民間團體也不排除再次去聯合國進行報告,甚至透過針對中國的UPR定期審查,對中國近來持續鎮壓人權的現況,提出報告。
蔡瑞月舞蹈社蕭渥廷老師表示,蔡瑞月當天與其夫於白色恐怖時期被迫分離四十年之久,如今李明哲夫妻也面臨同樣困境,救援大隊將第一棵黃絲帶樹選於蔡瑞月舞蹈社,我們也期待在李明哲歸來之日,我們能夠一起將黃絲帶拆下。
【出席團體】
李明哲救援大隊、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西藏台灣人權連線、自由圖博學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詳情請見尋找李明哲: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posts/251690215362959
詳情請見尋找李明哲:
https://www.facebook.com/whereislee.org/posts/251690215362959
林益世與簡太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0036
近日因慶富案被告圖利罪的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昨天反告立委黃國昌誹謗,卻未對為何召開兩次會議介入個案,使公股行庫高額聯貸慶富,最重損害二○一億元做出解釋,更未向人民道歉,竟反告質疑者誹謗,這讓人想起另一個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同樣是馬英九執政時受重用的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二○一二年被控介入個案,處理中鋼下腳料,更向業者索賄。案發之初,林益世同樣堅決否認犯行,甚至與簡太郎一樣,對質疑者提告誹謗(當時林益世告爆料的壹週刊及記者)。但隨著檢察官偵辦,林益世介入個案及向業者索賄情節越臻明確,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簡太郎同樣告質疑者誹謗,但依據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秘書長僅有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之職權,並沒有為特定業者取得公股行庫高額貸款等利益的權力,且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簡太郎所辯「依法行政」,請問是依什麼法律,為慶富「喬」高額聯貸?簡太郎被黃國昌告發圖利罪,何來誹謗之有?
當年,林益世為了政治效應而告質疑者誹謗,但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確有不法,林益世反而因提告誹謗,被檢察官另案依「誣告罪」起訴,且法院判處八個月徒刑;簡太郎與其效法林益世,對質疑者提告誹謗,不如將慶富案解釋清楚,到底兩次開會為慶富「喬」高額聯貸,是依據什麼法律?背後若無高層指示,政院秘書長是否一視同仁為所有陳情人開協調會?公股行庫的二○一億元損失誰要負責?又是全民買單?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11.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0036
近日因慶富案被告圖利罪的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昨天反告立委黃國昌誹謗,卻未對為何召開兩次會議介入個案,使公股行庫高額聯貸慶富,最重損害二○一億元做出解釋,更未向人民道歉,竟反告質疑者誹謗,這讓人想起另一個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同樣是馬英九執政時受重用的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二○一二年被控介入個案,處理中鋼下腳料,更向業者索賄。案發之初,林益世同樣堅決否認犯行,甚至與簡太郎一樣,對質疑者提告誹謗(當時林益世告爆料的壹週刊及記者)。但隨著檢察官偵辦,林益世介入個案及向業者索賄情節越臻明確,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簡太郎同樣告質疑者誹謗,但依據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秘書長僅有綜合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之職權,並沒有為特定業者取得公股行庫高額貸款等利益的權力,且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簡太郎所辯「依法行政」,請問是依什麼法律,為慶富「喬」高額聯貸?簡太郎被黃國昌告發圖利罪,何來誹謗之有?
當年,林益世為了政治效應而告質疑者誹謗,但後經檢察官偵查發現確有不法,林益世反而因提告誹謗,被檢察官另案依「誣告罪」起訴,且法院判處八個月徒刑;簡太郎與其效法林益世,對質疑者提告誹謗,不如將慶富案解釋清楚,到底兩次開會為慶富「喬」高額聯貸,是依據什麼法律?背後若無高層指示,政院秘書長是否一視同仁為所有陳情人開協調會?公股行庫的二○一億元損失誰要負責?又是全民買單?
2017年11月6日 星期一
羈押或天價保釋金就能防被告逃亡?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法律 2017.11.0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06/1046245.htm
遠雄企業負責人因大巨蛋等案,遭北檢起訴後,法院裁定以5.5億元交保,創下司法紀錄。惟當事人卻能在30分鐘內湊足現金,除顯示其財力雄厚外,亦讓人思考,如此天價的保釋金,真能防止被告逃亡嗎?而如果不能,難道就得羈押嗎?凡此疑問,凸顯出我國防逃機制存在著諸多問題。
羈押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不僅對其心理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也甚為重大,自必須將羈押當成是保全被告與證據的最後手段,此即所謂慎押原則。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僅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為羈押要件,已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性,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以重大犯嫌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也等同是一種先行刑罰。
所以,在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裡,雖未將重罪羈押條款宣告為違憲,卻也強調,涉有重罪的被告是否為羈押,仍必須結合其他要件為觀察,即必須考慮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且非以羈押不能防止時,才得為之。大法官的見解,無寧說是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一個平衡點,也在督促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羈押的聲請與審理時,必須更為慎重。
故在羈押必須慎用的前提下,以高額的保釋金及定時向派出所報到,似乎就成為最常見的替代方式。惟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關於保釋金額的多寡,若採取一致的標準,對無力繳納的被告而言,就會造成不公平。所以保證金的額度,勢必得由法官根據個案不同來為量定。就趙藤雄而言,若從其所犯之罪及不法利益所得來看,處以高額的保釋金額實屬必然,只是若從其能在短時間內即能湊出5.5億元來看,除了顯現出其財力與資力雄厚,如此的保釋金額是否足以防逃,自讓人產生懷疑。
故光有保證金的繳交尚不足夠,法官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規定,要求趙藤雄每日向所在的派出所定時為報到,以更有效來防止其潛逃。惟一旦不報到,雖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恐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
而在樂陞案裡,被告許金龍曾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了保證自己不會逃亡,除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外,其亦陳明願受電子監控。惟依據現行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緩刑犯與假釋犯,而未及於交保或限制住居的被告,基於程序法定原則,法院自不能逾越法律,而擅自對被告為電子監控,許金龍的聲請,也因此被駁回。
總結來說,羈押確實最能有效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證據,自成為檢察官的首選,只是本於無罪推定,羈押卻須是最後的手段,這於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恐更得加以限縮。只是在人權保障深化的同時,法制上卻未能為防逃機制,尤其是電子監控等的配套,就易出現漏洞。尤其在台灣審判期間漫長的情況下,更讓人有可乘之機,致須儘速修法以對。
ETtoday東森新聞雲/法律 2017.11.06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06/1046245.htm
遠雄企業負責人因大巨蛋等案,遭北檢起訴後,法院裁定以5.5億元交保,創下司法紀錄。惟當事人卻能在30分鐘內湊足現金,除顯示其財力雄厚外,亦讓人思考,如此天價的保釋金,真能防止被告逃亡嗎?而如果不能,難道就得羈押嗎?凡此疑問,凸顯出我國防逃機制存在著諸多問題。
羈押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不僅對其心理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也甚為重大,自必須將羈押當成是保全被告與證據的最後手段,此即所謂慎押原則。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僅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為羈押要件,已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性,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以重大犯嫌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也等同是一種先行刑罰。
所以,在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裡,雖未將重罪羈押條款宣告為違憲,卻也強調,涉有重罪的被告是否為羈押,仍必須結合其他要件為觀察,即必須考慮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且非以羈押不能防止時,才得為之。大法官的見解,無寧說是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一個平衡點,也在督促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羈押的聲請與審理時,必須更為慎重。
故在羈押必須慎用的前提下,以高額的保釋金及定時向派出所報到,似乎就成為最常見的替代方式。惟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關於保釋金額的多寡,若採取一致的標準,對無力繳納的被告而言,就會造成不公平。所以保證金的額度,勢必得由法官根據個案不同來為量定。就趙藤雄而言,若從其所犯之罪及不法利益所得來看,處以高額的保釋金額實屬必然,只是若從其能在短時間內即能湊出5.5億元來看,除了顯現出其財力與資力雄厚,如此的保釋金額是否足以防逃,自讓人產生懷疑。
故光有保證金的繳交尚不足夠,法官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規定,要求趙藤雄每日向所在的派出所定時為報到,以更有效來防止其潛逃。惟一旦不報到,雖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恐已無濟於事。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
而在樂陞案裡,被告許金龍曾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了保證自己不會逃亡,除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外,其亦陳明願受電子監控。惟依據現行法制,得施以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緩刑犯與假釋犯,而未及於交保或限制住居的被告,基於程序法定原則,法院自不能逾越法律,而擅自對被告為電子監控,許金龍的聲請,也因此被駁回。
總結來說,羈押確實最能有效防止被告逃亡與湮滅證據,自成為檢察官的首選,只是本於無罪推定,羈押卻須是最後的手段,這於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恐更得加以限縮。只是在人權保障深化的同時,法制上卻未能為防逃機制,尤其是電子監控等的配套,就易出現漏洞。尤其在台灣審判期間漫長的情況下,更讓人有可乘之機,致須儘速修法以對。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馬英九會中「蛋」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02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02005398-262105
北檢因大巨蛋案,以圖利罪起訴前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並求處10年重刑。只是從圖利的定罪率僅3成,且司法實務趨向嚴格適用下,李述德、甚至馬前總統能否成罪,就有商榷餘地。李述德擔任大巨蛋案甄審委員及議約主持人時,屢屢變更營運契約及將營運權利金歸零等,有利於遠雄企業,卻不利於北市府的行為,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圖利罪。
惟與政府採購法在除弊的面向不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目的則在興利,故於此法中,就有諸多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租稅與融資等之授權規範。則如大巨蛋案般,主管官員給予遠雄企業種種利於商業營運之措置,是便民還是圖利,實處於模糊的界限。
而對最具爭議的免除營運權利金之事項,在有會議錄音為證下,似為檢方最有利的武器。惟依《促參法》第11條,只言明簽約時應依據個案記載權利金,卻無明文上、下限。且依第12條第1項,此等契約被界定是私法關係,任何權利金的約定,即便下降至零,也會被認為是私法自治的領域。且就現實運作,國內BOT案未有權利金約定者,亦所在多有。故免除權利金有無違法,實處一片混沌,能否合致圖利罪於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肯定會有疑問,致讓被告有相當大論辯無罪之機會。
更值注意的是,圖利罪於2001年修法時,刪除未遂犯之規定,這也代表即便違背法令且有圖利行為,但只要相對人無得利,就屬不罰之行為。2013年最高法院做出決議認為,於涉及公共工程之場合,須扣除建造成本、稅捐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仍有所剩餘,才該當於獲利之要件。
如此解釋下,就大巨蛋案來說,遠雄雖省下數十億元的權利金,但投入的設計、建造、材料、借貸等等經費恐已超過上百億元。甚且於大巨蛋正處停工狀態下,檢方到底如何精算,未來營收之利必大於遠雄所付出之成本,實難以想像,致會落入罪疑惟輕的最終結果。
如果李述德所涉的圖利不法,於法律攻防仍有極廣泛的爭辯空間下,檢方欲追究馬前總統之責,恐更困難。尤其,馬與趙藤雄會面,有否談及權利金歸零等事,就算兩人間的供述有矛盾,但因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之故,檢方就不能以李述德反覆陳述或當事人避重就輕等來推斷馬、趙之間必有協議與指示。畢竟,在法庭上,只能依證據,而非起訴者的主觀臆測為裁判。若果如此,北檢對馬前總統另案偵查,是真在調查不法抑或等時機不起訴,耐人尋味。
中時電子報/言論 2017.11.02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1102005398-262105
北檢因大巨蛋案,以圖利罪起訴前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並求處10年重刑。只是從圖利的定罪率僅3成,且司法實務趨向嚴格適用下,李述德、甚至馬前總統能否成罪,就有商榷餘地。李述德擔任大巨蛋案甄審委員及議約主持人時,屢屢變更營運契約及將營運權利金歸零等,有利於遠雄企業,卻不利於北市府的行為,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圖利罪。
惟與政府採購法在除弊的面向不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目的則在興利,故於此法中,就有諸多行政機關須給予得標廠商最優惠租稅與融資等之授權規範。則如大巨蛋案般,主管官員給予遠雄企業種種利於商業營運之措置,是便民還是圖利,實處於模糊的界限。
而對最具爭議的免除營運權利金之事項,在有會議錄音為證下,似為檢方最有利的武器。惟依《促參法》第11條,只言明簽約時應依據個案記載權利金,卻無明文上、下限。且依第12條第1項,此等契約被界定是私法關係,任何權利金的約定,即便下降至零,也會被認為是私法自治的領域。且就現實運作,國內BOT案未有權利金約定者,亦所在多有。故免除權利金有無違法,實處一片混沌,能否合致圖利罪於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肯定會有疑問,致讓被告有相當大論辯無罪之機會。
更值注意的是,圖利罪於2001年修法時,刪除未遂犯之規定,這也代表即便違背法令且有圖利行為,但只要相對人無得利,就屬不罰之行為。2013年最高法院做出決議認為,於涉及公共工程之場合,須扣除建造成本、稅捐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仍有所剩餘,才該當於獲利之要件。
如此解釋下,就大巨蛋案來說,遠雄雖省下數十億元的權利金,但投入的設計、建造、材料、借貸等等經費恐已超過上百億元。甚且於大巨蛋正處停工狀態下,檢方到底如何精算,未來營收之利必大於遠雄所付出之成本,實難以想像,致會落入罪疑惟輕的最終結果。
如果李述德所涉的圖利不法,於法律攻防仍有極廣泛的爭辯空間下,檢方欲追究馬前總統之責,恐更困難。尤其,馬與趙藤雄會面,有否談及權利金歸零等事,就算兩人間的供述有矛盾,但因被告有不自證己罪權之故,檢方就不能以李述德反覆陳述或當事人避重就輕等來推斷馬、趙之間必有協議與指示。畢竟,在法庭上,只能依證據,而非起訴者的主觀臆測為裁判。若果如此,北檢對馬前總統另案偵查,是真在調查不法抑或等時機不起訴,耐人尋味。
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第12屆蔡瑞月國際舞蹈節【咱台灣人的歷史 要由咱台灣人來寫 Our People Our Story】
第十二屆蔡瑞月國際舞蹈節隆重舉行,台灣與日本、美國、澳洲進行穩固的文化交流,展現民間柔性外交實力,傳遞台灣文化能量,備受國內外肯定。
本屆舞蹈節以「228事件七十週年紀念系列活動 - 咱台灣的歷史 要由咱台灣人來寫」為主題,希望透過經典舞作,表達人民對臺灣歷史的重視。
舞蹈節將邀請:美國埃立歐‧波瑪爾專為台灣鄭南榕自焚事件所創作的台灣史詩舞作《那個時代》、日本現代舞大師-石井漠經典舞作《Mask》與《機械是活著的》等國際頂尖大師舞作。
敬邀共度舞蹈饗宴!
【開幕活動】
-時間:2017.11.02(四)10:00~15:00 免費入場
-地點: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請由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入場)
-開幕記者會活動流程:
10:00~10:20
*簽到、主持人開場介紹來賓
10:20~10:40
*全體參與團體進行2017文化繞行儀式
10:40~10:43
*董事長致詞
10:43~11:05
*外賓致詞
*《台灣人的歷史 要由咱台灣人來寫》宣言發表-戴寶村
*開幕舞作《那個時代》- 蕭靜文舞蹈團
*228七十週年文化紀念行動
*演唱歌曲《春之佐保姬》-高英傑
*演唱歌曲《長春花》-高英傑
*獻詩-李敏勇
11:05~11:20
*開幕舞作《森林的樂章》-蕭靜文舞蹈團
*日、美、澳舞蹈大師致詞
11:20~11:35 祝禱大會舞、記者會結束
-臺灣史論壇:
*召集人:戴寶村教授
*活動時間:12:00~15:00 免費入場
【開幕活動相關報導】
*公視/蔡瑞月舞蹈節 新作"那個時代"寫台灣歷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75647
*民報/台灣人的歷史要由咱台灣人來寫!《蔡瑞月國際舞蹈節》今登場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995f124-7578-4d0f-9ee8-28d61011ab17
*自由娛樂頻道/蔡瑞月國際舞蹈節開幕
https://youtu.be/smW-yV3z5Xs
【舞蹈節演出場次】
11月3日(五)19:45首演
11月4日(六)15:00 (已滿)
11月4日(六)19:45
11月5日(日)15:00
11月5日(日)19:45
【購票資訊】
*兩廳院售票系統 https://goo.gl/QfDbKW
*聯絡電話 02-2523-7547
*票價:全票1000元,學生憑證600元,敬老愛心300元
*當天請備票據及雨具
【演出地點】
玫瑰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巷入場)
【志工招募】
https://goo.gl/forms/cUQIJerJRVF88vvG3
【合辦單位】
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鄭南榕基金會.紀念館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協辦單位】民主維新、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台灣青年反共救國團、北北新巢、台灣教授協會、Su Beng-史明粉絲頁、史明紀錄片「革命進行式」、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薩烏瓦知部落、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新莊社區大學、台灣婦全會 - NATWA、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海島演劇、台灣維吾爾之友會、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北水噹噹姊妹聯盟、Betty Chen、財團法人王金河文化藝術基金會、台灣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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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 星期三
解密年限、誰說了算?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1.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370899c-3eb0-4e1a-86cc-0ad407f359e0
美國總統川普於日前,核准解密刺殺甘迺迪案尚未公開之檔案,不過,由於中情局與聯邦調查局仍有些許意見,故國家檔案局先行公布二千八百多份文件,所剩資料,則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決定是否延長解密期限。如此的過程,就衍生出國家機密的公開時間,到底該由誰決定之問題。
於1963年11月22日,美國總統甘迺迪,於達拉斯遭射殺身亡,警方雖於案發後不久,找到嫌疑犯奧斯華,但其於兩日後,於警局且眾目睽睽之下,亦遭射殺死亡,故從此時間點開始,所謂陰謀論的說法,就甚囂塵上。於當時,美國雖立即成立由時任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華倫,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且於9個月後,公布調查報告,除確認兇手僅一人外,更對3發子彈所造成的傷口為詳細解說。而因3發子彈,只找到兩發彈殼,且對於3發子彈所造成的諸多傷口,也只能用子彈會轉彎的神奇理論來圓說,致令陰謀論更為流行。
美國國會,也相繼於1970、1980年代,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惟仍受限於機密檔案的取得不易,再加以時間流逝,相關證據的逐漸滅失,此等調查於還原真實的作用,也有相當的侷限性。而1992年,美國國會為解消長久以來,各界對甘迺迪刺殺案的猜測與懷疑,特別通過〈甘迺迪刺殺案檔案法〉,以為逐步公開此案相關檔案的規範依據。故至現今,甘迺迪刺殺案的官方資料,實已公布超過9成。至於所餘資料,最遲必須在法案通過後25年,也就是今年10月26日前公開,這也成為川普解密的合法性基礎。
惟根據此檔案法第6條,若遇有解密可能危及國家存立、軍事防禦、情報組織與工作或公眾利益等,仍可將公開期限加以延長。只是這些例外條款,用語極為廣泛,為了避免主事者的恣意,除要求異議機關提出證據與說明外,依據檔案法第7條,須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的外部委員所組之獨立委員會,來進行最長180天的審查,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藉由這樣的相互制衡,正可降低公機關動輒以空泛的公益或國家安全之理由,來規避人民監督之風險。
而就我國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來說,依據第11條第2項,若屬絕對機密最長為30年、極機密為20年、機密為10年。若須延長,依據同條第5項,除須向上級機關報請核定且僅以兩次為限外,不管任何等級之機密,至遲都應在30年內開放,除非有特殊情況,才得由立法院同意延長。故依現行法制,國家機密的解密時間,仍受到一定限制,似能有效防止,以保護機密之名來行掩護貪贓枉法之實的行徑,但果真如此?
因由上級機關來決定延長與否之設計,乃屬一種自律,並未有外部人之參與,不易有抑制濫權之聯想,反令人有官官相護之質疑。更糟的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就應永久保密,此規定既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依同條第2項,核定永久機密之極大權限,竟仍是由機關首長一人獨斷,亦完全排除立法院的同意權限。
故〈國家機密保護法〉諸如此類的制度設計,必然會出現權力制衡的真空狀態,就易形成藏汙納垢之溫床,致須儘速檢討與修法。除必須全面落實民主監督與引入他律機制外,更應將永久機密制加以廢除,免使其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畢竟,沒有人的生命是永恆,更不可能有機密是永遠。
民報/專欄 2017.11.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370899c-3eb0-4e1a-86cc-0ad407f359e0
美國總統川普於日前,核准解密刺殺甘迺迪案尚未公開之檔案,不過,由於中情局與聯邦調查局仍有些許意見,故國家檔案局先行公布二千八百多份文件,所剩資料,則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以決定是否延長解密期限。如此的過程,就衍生出國家機密的公開時間,到底該由誰決定之問題。
於1963年11月22日,美國總統甘迺迪,於達拉斯遭射殺身亡,警方雖於案發後不久,找到嫌疑犯奧斯華,但其於兩日後,於警局且眾目睽睽之下,亦遭射殺死亡,故從此時間點開始,所謂陰謀論的說法,就甚囂塵上。於當時,美國雖立即成立由時任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華倫,組成委員會進行調查,且於9個月後,公布調查報告,除確認兇手僅一人外,更對3發子彈所造成的傷口為詳細解說。而因3發子彈,只找到兩發彈殼,且對於3發子彈所造成的諸多傷口,也只能用子彈會轉彎的神奇理論來圓說,致令陰謀論更為流行。
美國國會,也相繼於1970、1980年代,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惟仍受限於機密檔案的取得不易,再加以時間流逝,相關證據的逐漸滅失,此等調查於還原真實的作用,也有相當的侷限性。而1992年,美國國會為解消長久以來,各界對甘迺迪刺殺案的猜測與懷疑,特別通過〈甘迺迪刺殺案檔案法〉,以為逐步公開此案相關檔案的規範依據。故至現今,甘迺迪刺殺案的官方資料,實已公布超過9成。至於所餘資料,最遲必須在法案通過後25年,也就是今年10月26日前公開,這也成為川普解密的合法性基礎。
惟根據此檔案法第6條,若遇有解密可能危及國家存立、軍事防禦、情報組織與工作或公眾利益等,仍可將公開期限加以延長。只是這些例外條款,用語極為廣泛,為了避免主事者的恣意,除要求異議機關提出證據與說明外,依據檔案法第7條,須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的外部委員所組之獨立委員會,來進行最長180天的審查,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藉由這樣的相互制衡,正可降低公機關動輒以空泛的公益或國家安全之理由,來規避人民監督之風險。
而就我國的〈國家機密保護法〉來說,依據第11條第2項,若屬絕對機密最長為30年、極機密為20年、機密為10年。若須延長,依據同條第5項,除須向上級機關報請核定且僅以兩次為限外,不管任何等級之機密,至遲都應在30年內開放,除非有特殊情況,才得由立法院同意延長。故依現行法制,國家機密的解密時間,仍受到一定限制,似能有效防止,以保護機密之名來行掩護貪贓枉法之實的行徑,但果真如此?
因由上級機關來決定延長與否之設計,乃屬一種自律,並未有外部人之參與,不易有抑制濫權之聯想,反令人有官官相護之質疑。更糟的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就應永久保密,此規定既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依同條第2項,核定永久機密之極大權限,竟仍是由機關首長一人獨斷,亦完全排除立法院的同意權限。
故〈國家機密保護法〉諸如此類的制度設計,必然會出現權力制衡的真空狀態,就易形成藏汙納垢之溫床,致須儘速檢討與修法。除必須全面落實民主監督與引入他律機制外,更應將永久機密制加以廢除,免使其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畢竟,沒有人的生命是永恆,更不可能有機密是永遠。
【記者會】11/01「不忘709,聲援謝燕益、王全璋」
「不忘709,聲援謝燕益、王全璋」記者會 |
時間:2017年11月1日(三)上午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主辦單位: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永社
新聞聯絡:周先生 0912-561-284
與會發言:
尤美女委員-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會長
郭吉仁律師-台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召集人
王龍寬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申訴中心主任
洪崇晏-永社副秘書長
記者會逐字稿:
*逐字稿詳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taiwan-support-china-human-rights-lawyers-network/1864772847169313/
記者會直播:
*直播影片請見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action/videos/1864620917184506/--
【不忘709,全球『#不見不散』行動】
首發!『#王全璋不見不散』
首發!『#王全璋不見不散』
緣起:
1. 709 案律師仍無自由
發生超過兩年,至今尚有律師王全璋及維權人士吳淦在押,周世鋒律師、教會長老胡石根等人尚在服刑;多名律師雖釋放仍遭軟禁或嚴密監控,如王宇、包龍軍夫婦,李和平、李春富兄弟、謝陽、謝燕益等等。
2. 709人們
709案當事人普遍指述在偵查期間遭施酷刑。先前曾有謝陽律師透過辯護人發布詳細被酷刑紀錄,多名律師獲釋後出現精神創傷症狀,且曾被長期餵食不明藥物。
3. 無遠弗屆無聲不出
台灣人權團體將發動「#不見不散」行動,透過全球網路串連行動,希望由台灣發散求援聲音,各國參與人士每日一圖文,要求中國政府立即釋放受害律師或允許律師、家屬會見,向中國施壓,要求中國政府讓外界了解其下落及身心健康現狀,維護其受國際法和中國國內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王全璋不見不散』!
我們行動,直到見到王全璋
王全璋律師失蹤中,請求支援!
律師王全璋被強迫失踪逾800天,不僅被剥奪律師會見、家屬通信等基本權利,其妻李文足帶著襁褓中的幼子,竟遭當局施壓房東、幼兒園,造成流離失所、無法入學,甚至多次遭任意拘留。
此時,我們需要,而且必須,透過行動,支援王全璋,天涯只是咫尺。
此時,我們尋找王全璋律師,我們不會停止,直到見到他。
我們,比中國的搜捕網還要綿密,因為,我們無所不在。
我們,跨越時區,跨越國界,跨越語言。
更多詳情,請持續關注: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action
*『#王全璋不見不散』活動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2286379174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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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拍攝兩張照片,首先,尋找一個可以蓋住你的頭的物件,把頭蓋住拍第一張照片
B:拿掉物件,再拍攝沒有蓋住頭的正常照片,這是第二張照片
C:請同時上傳『#王全璋不見不散』活動頁,然後分享並且TAG您的好友們,邀請您的好友們參與我們的行動!並且請同時TAG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感恩~~
D:各位夥伴請注意!當您參與行動的同時,我們懇請您將照片版權授與我們進行後續可能做的紀錄與播放,我們絕對保密不將照片對外提供給第三方,如有後續行動,如出版,我們也必定在官網公布。
另外,我們將每日選出一位參與者,寄出紀念明信片,不管您,身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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