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永社年度研討會「馬政府之究責與轉型正義」
時間:2016.01.30(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報名網址(請務必填寫):https://goo.gl/oabNZu
主辦單位:永社
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
10:00-11:30 場次一:
【台灣與中國關係】
陳雲林事件、黑箱服貿到馬習會
主持人:陳耀祥 /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報告人:賴中強 / 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報告人:吳介民 /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吳叡人 /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許忠信 /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
【基本權之侵害】
野草莓學運、反媒體壟斷、大埔事件到太陽花運動
主持人:顧立雄 / 律師、永社理事
報告人:許仁碩 /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報告人:許恩恩 / 清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與談人:高涌誠 / 律師、永社秘書長
與談人:黃帝穎 / 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
[主持人×1(5min)、報告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4:30-15:00 茶敘交流
15:00-17:00 場次三:
【轉型正義與世代正義】
轉型正義、黨產與年金
主持人:張政雄 / 律師、前中選會主委
報告人:羅承宗 / 南臺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報告人:蔡宏政 /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報告人:(邀請中)
與談人: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與談人:薛化元 /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林萬億 /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主持人×1(5min)、報告人×3(15min×3)
與談人×3(10min×3)、綜合討論:40min]
17:00-17:15 閉幕
報名網址:https://goo.gl/oabNZu
活動頁面:www.facebook.com/events/896860860421799
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魏應充感謝法官判無罪 人民秒買秒退 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8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的理由,明顯扭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不管檢驗是否合格、或能否證明會傷害人體健康,都是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無理且非法地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終致判決魏應充無罪,這是牴觸食管法的違法判決。
法律上,只要業者對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即違反食管法,因此屏東地院在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在大統長基案的一審及二審都「依法審判」,判決黑心業者有罪,唯獨彰化地院違法判決,法官因而獲得魏應充的「感謝」,人民對此只能無奈以「秒買秒退」自救。
「秒買秒退」凸顯的是,國家對食安保護不力,人民無法信任國家司法,這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魏應充昨在台北地院前表示,他非常感謝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無罪,還他們清白。不論魏的「感謝」對台北地院法官有無示範效果,然憲法明文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重點在「依據法律」,彰化地院判決並不合法,各級法院不該為了得到魏應充的「感謝」,而扭曲法律、枉顧食安。
彰化地院判決魏應充無罪的理由,明顯扭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明文規定,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不管檢驗是否合格、或能否證明會傷害人體健康,都是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要件「致危害人體健康」,無理且非法地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終致判決魏應充無罪,這是牴觸食管法的違法判決。
法律上,只要業者對食品有「攙偽或假冒」,即違反食管法,因此屏東地院在強冠案及智財法院在大統長基案的一審及二審都「依法審判」,判決黑心業者有罪,唯獨彰化地院違法判決,法官因而獲得魏應充的「感謝」,人民對此只能無奈以「秒買秒退」自救。
「秒買秒退」凸顯的是,國家對食安保護不力,人民無法信任國家司法,這是國家對不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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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追討黨產 新國會要讓人民有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2
新任立法委員在2月1日即將上任,這是台灣史上首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選前社會對於新國會推動「轉型正義」有高度共識,而關於追討中國國民黨黨產的「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法案,新國會除了應兌現政治承諾,儘速通過立法外,更應將黨產「還財於民」,讓人民有感。
除了國民黨強佔國土或強迫買賣私人土地應物歸原主外,對於追討回來的國民黨產,更應用在人民看得見的地方,讓社會記得台灣曾經威權統治的歷史,更可讓人民在經濟上有感。
參考德國經驗,1990年代德國通過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不當黨產,而這些黨產除了物歸原主外,德國政府更將黨產用在人民有感的地方,例如:柏林圍牆被人民推倒的重要關卡,德國政府以黨產支付該處展覽費用,展示歷史照片。德東的Brandenburg邦政府,為幫助弱勢兒童學音樂,用分配到的黨產200萬歐元,支付公立社區音樂學校購置樂器,這些都是人民有感的黨產處理方法。
新國會除了應兌現「轉型正義」的承諾,在黨產的處理上,可參考德國經驗,在歷史、文化及經濟上讓人民有感。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除了國民黨強佔國土或強迫買賣私人土地應物歸原主外,對於追討回來的國民黨產,更應用在人民看得見的地方,讓社會記得台灣曾經威權統治的歷史,更可讓人民在經濟上有感。
參考德國經驗,1990年代德國通過立法,設立特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不當黨產,而這些黨產除了物歸原主外,德國政府更將黨產用在人民有感的地方,例如:柏林圍牆被人民推倒的重要關卡,德國政府以黨產支付該處展覽費用,展示歷史照片。德東的Brandenburg邦政府,為幫助弱勢兒童學音樂,用分配到的黨產200萬歐元,支付公立社區音樂學校購置樂器,這些都是人民有感的黨產處理方法。
新國會除了應兌現「轉型正義」的承諾,在黨產的處理上,可參考德國經驗,在歷史、文化及經濟上讓人民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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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依據憲法 馬總統應退回總辭案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6.01.21
行政院舉行臨時院會,完成內閣總辭程序,政院副院長張善政表示,在總統批准前,毛揆都將請假,但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張俊雄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讓看守政府更加穩定,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且過去政府對於國會改選也有退回政院總辭案的憲政先例,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大敗,只剩下二十七席立委,時任總統陳水扁則依據憲法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張俊雄內閣依法留任,以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因此,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總統退回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遵守憲法,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98921381534
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且過去政府對於國會改選也有退回政院總辭案的憲政先例,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當時的執政黨民進黨大敗,只剩下二十七席立委,時任總統陳水扁則依據憲法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張俊雄內閣依法留任,以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因此,依據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二○○八年總統退回內閣總辭案的憲政先例,馬總統應遵守憲法,退回毛揆的政院總辭案,儘速完成政權移交作業。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698921381534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多數黨組閣恐違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8074
國民黨在總統及立委選舉大敗後,毛內閣提出總辭,馬總統拋出多數黨組閣議題,但依據現行憲政體制,行政院長單獨由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總統若將行政院長任命權釋出,恐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尤有甚者,我國既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確立行政院長之任命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而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自應向總統負責,但馬總統若擅自將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轉由立法院多數黨任命行政院長,將掏空九七年的修憲意旨,更將導致總統與立法院在行政院長任命上之權責混淆與失衡,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78074
毛內閣總辭,馬英九提出多數黨組閣,但此舉恐有違憲之虞。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換句話說,馬總統若將任命行政院長的憲法人事決定權,擅自轉給國會多數黨任命,將導致新的行政院長究竟是向總統負責或國會多數黨負責的責任錯亂問題,牴觸憲法「責任政治原則」。
尤有甚者,我國既於一九九七年修憲後,確立行政院長之任命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的「民主正當性」單獨源自總統。而行政院長既由總統任命,自應向總統負責,但馬總統若擅自將行政院長的憲法上人事決定權,轉由立法院多數黨任命行政院長,將掏空九七年的修憲意旨,更將導致總統與立法院在行政院長任命上之權責混淆與失衡,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林錫山、林益世差別待遇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0844
檢調昨突襲搜索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辦公室,偵辦涉嫌收賄百萬元的貪污案。但本案與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比較,當時特偵組堅持不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檢察官偵辦馬總統親信林益世與王金平人馬林錫山,恐怕也有「差別待遇」!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是否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應視案件發展的必要性,所採取之手段應一視同仁,不得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檢察官不畏權勢地搜索立院秘書長辦公室,暫難認有違法問題。但可議的是,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且貪污證據更為明確的林益世案(至少有「一刀斃命」錄音、污點證人、贓款等),檢察官卻始終不敢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
當時社會質疑特偵組不敢搜索行政院,是擔心影響馬總統聲譽,特偵組卻以新聞稿回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因此特偵組堅持不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如果採取同樣理由,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也是政府機關,昨天檢察官照樣進入搜索,正好「打臉」特偵組拒絕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的藉口。
檢察官執法應公平公正,但從林錫山與林益世貪污案比較,檢察官只搜索王金平的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不敢搜索馬英九的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正好凸顯當時「黃世銘的特偵組」確實在掩護馬總統及馬的親信林益世。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0844
立法院爆發採購弊案,調查局將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左)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是否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應視案件發展的必要性,所採取之手段應一視同仁,不得因被告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檢察官不畏權勢地搜索立院秘書長辦公室,暫難認有違法問題。但可議的是,同樣是院級秘書長涉貪,且貪污證據更為明確的林益世案(至少有「一刀斃命」錄音、污點證人、贓款等),檢察官卻始終不敢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
當時社會質疑特偵組不敢搜索行政院,是擔心影響馬總統聲譽,特偵組卻以新聞稿回應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因此特偵組堅持不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如果採取同樣理由,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也是政府機關,昨天檢察官照樣進入搜索,正好「打臉」特偵組拒絕搜索政院秘書長辦公室的藉口。
檢察官執法應公平公正,但從林錫山與林益世貪污案比較,檢察官只搜索王金平的立院秘書長辦公室、不敢搜索馬英九的政院秘書長辦公室,正好凸顯當時「黃世銘的特偵組」確實在掩護馬總統及馬的親信林益世。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感謝台灣人民
今天我們一起寫歷史,我們選出台灣史上第一位女總統,也完成史上第一次的國會政黨輪替,這是台灣的歷史時刻,更是亞洲民主的歷史新頁。
從今年二月開始,我們的國會應逐步通過進步立法,尤其是「轉型正義」的核心法案(如:政黨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建構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的法律秩序,鞏固民主憲政,讓台灣民主確實與國際接軌。
帝穎要感謝支持我的民主先進,特別是遠從美國回來投票的陳教授與陳律師,帝穎雖然無法進入國會推動進步立法,但很榮幸與大家一起參與台灣關鍵的歷史時刻。
帝穎身為律師,未來會繼續扮演好在野法曹的角色,和各位一起支持及督促新政府實踐「轉型正義」與各項改革。衷心感謝一路支持帝穎的家人、同學、好朋友,還有DPP辛苦為理念打拼的長官、好同事,也謝謝我們青年律師後援會的好夥伴。
感謝大家、天祐台灣。
黃帝穎律師
2016年1月16日
2016年1月16日
全文詳見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項莊舞劍的多數黨組閣假議題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6.01.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9062fda-9d01-4caf-a7e8-c08231e6ef70
選後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近日引發諸多討論,令人感覺好像真的煞有介事,然而拋出這個議題卻不過是朱立倫主席項莊舞劍、志在沛公的操作,他心中想要的其實是在選後進行「閣揆同意權」的攻防,現在所謂多數黨組閣僅僅是個幌子,藉以換取到時候提出閣揆同意權的喊價籌碼。因此套句網路流行的用語:「要是認真就輸了」。
理由很簡單,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這次的選舉結束之後根本不具意義,因為選後的看守內閣無論時間長短(君不見內閣制國家的看守內閣壽命有從數星期到長達甚至十多個月的可能,比利時於2010-2011所創下的世界紀錄是590天),本質上都是屬於一樣的看守性質,而不是一個具有憲政上意義的政權轉移。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
以法國的半總統制為例,該制度的特點就是具有總統與國會皆透過人民直選所產生「雙重多數」(double majority),然而這個雙重多數的重心是在總統,國會角色並非扮演政府形成的功能,因此由某些宣稱所謂由多數黨組閣的「憲政慣例」係將法國第五共和底下發生的「左右共治」情況囫圇吞棗,在不明究裡的情況之下誤將國會的多數黨組閣視為憲政上的必然。尤其坊間諸多以訛傳訛的所謂總統制轉換到內閣制的換軌說,將半總統制視為憲政的「變形金剛」,可以忽而總統制、忽而內閣制,無奈何這是全然的誤解,世界上怎可能會有一套憲政制度是沒有經過徹底憲政秩序的改變,就從總統制馬上可以跳到內閣制,然後又跳回來?而且這種天真的憲政煉金術般的論述在台灣居然還有賣點,不禁令人嘖嘖稱奇。
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去年2月12日的新聞稿中除了說明為何要合併選舉的四項理由:一、合併選舉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二、合併選舉可避免過度耗費社會資源,三、選舉制度應維持其穩定性與一致性,四、合併選舉可提高投票率,以外,中選會還特別強調「不論分開或合併選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至就職日間,確均有2個月至4個月之差距,惟此一期間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並未變動,我國實施民主憲政多年,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政權均能和平順利轉移,各項國務政事運作如常,兩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對於憲政運作應不致造成影響。」其中我們很清楚的知道之所以會有長達四個月的「政權過渡階段」係由中選會所決定,一旦下次中選會決定將立委與總統的選舉日程分開,所謂的擔心看守期過長的問題自然就不存在,那麼現在一堆人熱烈討論半天的「創造憲政慣例」可有任何意義?而如果透過一個中央政府機關的行政決定就可以改變台灣的憲政體制運作本質,又置憲法本意於何處?如此的法理邏輯豈不怪哉?
與其在現階段爭辯這項毫無意義的假議題,不如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這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不是嗎?
民報/專欄 2016.01.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9062fda-9d01-4caf-a7e8-c08231e6ef70
朱立倫拋出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但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郭文宏攝) |
選後由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近日引發諸多討論,令人感覺好像真的煞有介事,然而拋出這個議題卻不過是朱立倫主席項莊舞劍、志在沛公的操作,他心中想要的其實是在選後進行「閣揆同意權」的攻防,現在所謂多數黨組閣僅僅是個幌子,藉以換取到時候提出閣揆同意權的喊價籌碼。因此套句網路流行的用語:「要是認真就輸了」。
理由很簡單,多數黨組閣的議題在這次的選舉結束之後根本不具意義,因為選後的看守內閣無論時間長短(君不見內閣制國家的看守內閣壽命有從數星期到長達甚至十多個月的可能,比利時於2010-2011所創下的世界紀錄是590天),本質上都是屬於一樣的看守性質,而不是一個具有憲政上意義的政權轉移。實際的政權轉移還是要等到新舊總統交接以後才算完成。
以法國的半總統制為例,該制度的特點就是具有總統與國會皆透過人民直選所產生「雙重多數」(double majority),然而這個雙重多數的重心是在總統,國會角色並非扮演政府形成的功能,因此由某些宣稱所謂由多數黨組閣的「憲政慣例」係將法國第五共和底下發生的「左右共治」情況囫圇吞棗,在不明究裡的情況之下誤將國會的多數黨組閣視為憲政上的必然。尤其坊間諸多以訛傳訛的所謂總統制轉換到內閣制的換軌說,將半總統制視為憲政的「變形金剛」,可以忽而總統制、忽而內閣制,無奈何這是全然的誤解,世界上怎可能會有一套憲政制度是沒有經過徹底憲政秩序的改變,就從總統制馬上可以跳到內閣制,然後又跳回來?而且這種天真的憲政煉金術般的論述在台灣居然還有賣點,不禁令人嘖嘖稱奇。
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去年2月12日的新聞稿中除了說明為何要合併選舉的四項理由:一、合併選舉符合多數民意的期待,二、合併選舉可避免過度耗費社會資源,三、選舉制度應維持其穩定性與一致性,四、合併選舉可提高投票率,以外,中選會還特別強調「不論分開或合併選舉,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自投票日至就職日間,確均有2個月至4個月之差距,惟此一期間現任總統憲法職權並未變動,我國實施民主憲政多年,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政權均能和平順利轉移,各項國務政事運作如常,兩種選舉合併同日舉行投票,對於憲政運作應不致造成影響。」其中我們很清楚的知道之所以會有長達四個月的「政權過渡階段」係由中選會所決定,一旦下次中選會決定將立委與總統的選舉日程分開,所謂的擔心看守期過長的問題自然就不存在,那麼現在一堆人熱烈討論半天的「創造憲政慣例」可有任何意義?而如果透過一個中央政府機關的行政決定就可以改變台灣的憲政體制運作本質,又置憲法本意於何處?如此的法理邏輯豈不怪哉?
與其在現階段爭辯這項毫無意義的假議題,不如關注選後由國會儘速完成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這才是台灣人民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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