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6.1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6/18/2003620951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lean Government Committee has released a report after investigating five major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at recommends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transfer the cases to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e Control Yuan for further investigation. The process feels rushed. Ever since its inception, the committee’s objectivity and political orientation have been called into question.
The committee, set up by Taipei Mayor Ko Wen-je (柯文哲), was born of former Taipei mayor Hau Lung-bin’s (郝龍斌) anticorruption organization, the Clean Government Commissi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that city government officials made up more than half of Hau’s organization, whereas in Ko’s group, city officials number just one-third of committee members. Ko’s committee reflects his way of doing things.
Nevertheless, external committee members are appointed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Whether this system will be able to avoid interference by unscrupulous officials remains to be seen.
The committee lacks legal powers and is a temporary, task-orientated unit. However, both the previous incarnation and the present committee see themselves as permanent bodies. Even the committee’s founding charter sets out terms of office for members, which is a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a statutory body.
The founding charter also contains standard provisions that allow the committee to circumvent government procedural law to maintain members’ oper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neutrality. Members are required to keep the contents of meetings and decisions confidential to ensure individual rights to privacy are not violated by information leaks in an ongoing case, and to prevent the cover-up or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by interested parties.
However, since the committee sits outside the structure of government, such requests do not carry any weight. This makes it extremely difficult for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prevent committee members from leaking investigation progress reports to the press. Further, it calls into question the impartiality of the committee, whose members could all too easily descend into political infighting and become the focus of political gossip.
Even more worthy of examination is that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already contains a Department of Civil Service Ethics, whose task is to expose corrupt and unlawful civil servants within government bodies. This department will inevitably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the committee.
Since the committee was convened by the Taipei mayor, the ethics department must defer to it, meaning that the department, which has a clear legal mandate to aggressively probe corruption, is actually being restrained by a quasi-legal body.
The committee is not dissimilar to one of Ko’s pet hates: Illegally constructed buildings, since it too sits outside of the legal system. It is farcical.
When the committee released a report uncovering alleged illegal activity, since it has no legal mandate, it still had to refer the case to the department,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other government bodies for a criminal or internal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 to proceed. The commission’s report carries no more weight than an accusation.
The nation has too many anticorruption bodies. Ko has created yet another extralegal body. Not only has the committee caused confusion within government, its establishment has sent a message to existing anticorruption agencies that they are not trusted to do their job. This situation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happen in a nation run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
2015年6月21日 星期日
2015年6月20日 星期六
少年A的絕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6.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9ba183a-0423-4c89-aaa6-c5e5b6cefef0
近來,一本名為「絕歌」的書,在日本引起議論,原因在於作者少年A,正是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的行為人。此書的出版,又再勾起被害者家屬心中永遠的痛。
1997年2至5月,日本神戶地區,發生五起駭人聽聞的殺童案,其中兩名被害人,甚至被割下頭顱放在學校門口,並在口中發現留有署名「酒鬼薔薇」的挑釁紙條,此案因此又稱為酒鬼薔薇事件,而此名乃來自於當時流行的暴力漫畫。警方雖在當年6月逮捕到兇手,卻發現只是14歲的國中生,這對向來以社會安定著稱的日本來說,不啻是一大震撼。而因日本少年法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報導,必須對其個人資訊加以保密,故媒體即稱為少年A,此名就一直被沿用,甚至兇手也以之來自稱。
由於日本少年法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此案兇手未滿十六歲,故不能由檢察官起訴,致須由家事法院來審理,再加以少年A的殺人手段異常兇殘,法院即將之送請精神鑑定。而雖然少年事件的審理不能公開,但因此案備受關注,家事法院竟一反常態,將此案的鑑定報告公開,其目的雖在解各界之疑,卻讓人對司法是否在迎合輿論產生疑問,更做了帶頭違法的最糟示範。
至於鑑定的結果,雖確認少年A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卻指出其帶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尤其此少年在小學時,即有虐殺動物的習慣,甚至還能從中得到性滿足,而隨著年齡增長,其所想找尋的對象,就當然不再是動物。只是這些潛在的因子,卻不易為家人所察覺,一旦發現,也就是慘劇發生時。
不過,即便少年A的手段兇殘,但因家事法院的審理,並非在懲罰而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宗旨,故少年A就被判處移送醫療少年院為矯治。也因此事件所帶來的社會震驚,輿論要求降低刑事處罰年齡的呼聲不斷,甚至對於少年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亦有質疑的聲浪。這就迫使日本國會於2000年少年法修正時,將刑事處罰的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十四歲,更對滿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之重大犯罪,採取重罰的政策,以來防制日益惡化的少年犯罪。
惟重刑能否產生嚇阻犯罪的效果,一直是刑事司法的迷思,甚至在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發生後,陸續又發生幾起少年殺人事件,甚至犯罪年齡亦降低至小學階段。此又迫使日本在2007年修法,將可送致少年院的年齡,由原本的滿12歲,改成約12歲以上。由此正突顯出,犯罪低齡化,甚至兒童化的危機,惟刑事政策卻只能以重罰,卻難以從根本解決的窘境。
更值深思的是,只要不判死刑,殺人者仍得為社會復歸,而這位少年A,也於2004年從醫療少年院中假釋。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到現今,也僅與其中一位死者家屬達成精神撫慰金的和解,且備受非議的是,此賠償金的來源,竟來自於少年A的父母,於1999年所出版的「生下少年A的悔恨手記」一書之版稅。
而如今,少年A再將自己的心路歷程,以「絕歌」之名公諸於世,即便各界批評聲不斷,卻阻止不了此書必然暢銷之事實。若又以豐厚的版稅來支付民事賠償,實難看出作者的真心反省與懺悔,卻看到被害人及其家屬,又再被消費、再被狠狠插一刀的悲慘下場。
民報/專欄 2015.06.19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9ba183a-0423-4c89-aaa6-c5e5b6cefef0
(民報/網路資料翻攝) |
近來,一本名為「絕歌」的書,在日本引起議論,原因在於作者少年A,正是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的行為人。此書的出版,又再勾起被害者家屬心中永遠的痛。
1997年2至5月,日本神戶地區,發生五起駭人聽聞的殺童案,其中兩名被害人,甚至被割下頭顱放在學校門口,並在口中發現留有署名「酒鬼薔薇」的挑釁紙條,此案因此又稱為酒鬼薔薇事件,而此名乃來自於當時流行的暴力漫畫。警方雖在當年6月逮捕到兇手,卻發現只是14歲的國中生,這對向來以社會安定著稱的日本來說,不啻是一大震撼。而因日本少年法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報導,必須對其個人資訊加以保密,故媒體即稱為少年A,此名就一直被沿用,甚至兇手也以之來自稱。
由於日本少年法禁止對未滿十八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此案兇手未滿十六歲,故不能由檢察官起訴,致須由家事法院來審理,再加以少年A的殺人手段異常兇殘,法院即將之送請精神鑑定。而雖然少年事件的審理不能公開,但因此案備受關注,家事法院竟一反常態,將此案的鑑定報告公開,其目的雖在解各界之疑,卻讓人對司法是否在迎合輿論產生疑問,更做了帶頭違法的最糟示範。
至於鑑定的結果,雖確認少年A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卻指出其帶有強烈的反社會人格。尤其此少年在小學時,即有虐殺動物的習慣,甚至還能從中得到性滿足,而隨著年齡增長,其所想找尋的對象,就當然不再是動物。只是這些潛在的因子,卻不易為家人所察覺,一旦發現,也就是慘劇發生時。
不過,即便少年A的手段兇殘,但因家事法院的審理,並非在懲罰而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宗旨,故少年A就被判處移送醫療少年院為矯治。也因此事件所帶來的社會震驚,輿論要求降低刑事處罰年齡的呼聲不斷,甚至對於少年不得判處死刑的規定,亦有質疑的聲浪。這就迫使日本國會於2000年少年法修正時,將刑事處罰的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十四歲,更對滿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之重大犯罪,採取重罰的政策,以來防制日益惡化的少年犯罪。
惟重刑能否產生嚇阻犯罪的效果,一直是刑事司法的迷思,甚至在神戶連續殺童事件發生後,陸續又發生幾起少年殺人事件,甚至犯罪年齡亦降低至小學階段。此又迫使日本在2007年修法,將可送致少年院的年齡,由原本的滿12歲,改成約12歲以上。由此正突顯出,犯罪低齡化,甚至兒童化的危機,惟刑事政策卻只能以重罰,卻難以從根本解決的窘境。
更值深思的是,只要不判死刑,殺人者仍得為社會復歸,而這位少年A,也於2004年從醫療少年院中假釋。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到現今,也僅與其中一位死者家屬達成精神撫慰金的和解,且備受非議的是,此賠償金的來源,竟來自於少年A的父母,於1999年所出版的「生下少年A的悔恨手記」一書之版稅。
而如今,少年A再將自己的心路歷程,以「絕歌」之名公諸於世,即便各界批評聲不斷,卻阻止不了此書必然暢銷之事實。若又以豐厚的版稅來支付民事賠償,實難看出作者的真心反省與懺悔,卻看到被害人及其家屬,又再被消費、再被狠狠插一刀的悲慘下場。
黑箱課綱不易真處分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681
本土社團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擋黑箱課綱上路。但以此種法律手段來抵制違法、甚至是違憲的課綱,卻得面臨司法訴訟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第一項,只要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就可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就此次的課綱微調來說,不僅牽動全國高中公民與社會類的課本與課程內容,更直接影響大學學測與指考的考試題目,致會對全國的高中師生造成極為重大、甚至是難以回復的損害。故以微調課綱程序既不公開,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走向中國化、去台灣化的內容,亦不具有妥當性等等事由,來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以暫時凍結爭議性的課綱,於法、於理,似皆有所據。
課綱的施行乃屬於一種公法行為,是否適合以民事救濟的管道為解決,實有相當的疑問。其次,不管是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須有具體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侵害,才會有當事人適格。而高中課綱,雖是涉及教育的百年大計,致可能影響到所有人,但會產生具體權利受侵害者,恐只有高中生與高中老師。故除非這兩種身分者,能以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為請求,否則,類如本土社團對黑箱課綱所提起的訴訟救濟,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權利適格而僅屬反射利益之理由為駁回。
而雖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人民可基於公益之維護,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所謂好事者訴訟,似可為黑箱課綱的救濟,尋求一條解套之途徑。但根據此條文但書,為了避免濫訴,此種公益訴訟就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目前允許此等訴訟者,就只出現於環境污染之類的法律糾紛,爭議課綱自難藉此突破,致暴露出現行法制的侷限性。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681
本土社團向台北地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擋黑箱課綱上路。但以此種法律手段來抵制違法、甚至是違憲的課綱,卻得面臨司法訴訟所設下的重重障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第一項,只要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就可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就此次的課綱微調來說,不僅牽動全國高中公民與社會類的課本與課程內容,更直接影響大學學測與指考的考試題目,致會對全國的高中師生造成極為重大、甚至是難以回復的損害。故以微調課綱程序既不公開,也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走向中國化、去台灣化的內容,亦不具有妥當性等等事由,來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以暫時凍結爭議性的課綱,於法、於理,似皆有所據。
課綱的施行乃屬於一種公法行為,是否適合以民事救濟的管道為解決,實有相當的疑問。其次,不管是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都須有具體的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侵害,才會有當事人適格。而高中課綱,雖是涉及教育的百年大計,致可能影響到所有人,但會產生具體權利受侵害者,恐只有高中生與高中老師。故除非這兩種身分者,能以集體或團體訴訟的方式為請求,否則,類如本土社團對黑箱課綱所提起的訴訟救濟,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權利適格而僅屬反射利益之理由為駁回。
而雖依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人民可基於公益之維護,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即所謂好事者訴訟,似可為黑箱課綱的救濟,尋求一條解套之途徑。但根據此條文但書,為了避免濫訴,此種公益訴訟就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目前允許此等訴訟者,就只出現於環境污染之類的法律糾紛,爭議課綱自難藉此突破,致暴露出現行法制的侷限性。
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住房權入憲遭國民黨撕票有感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376
居住正義是馬政府「黃金十年」、「八大願景」中重要的施政核心。我國憲法本文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固然可將居住權視為人民基本權利,惟從居住正義觀點而論,當代的居住權不僅強調住屋的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侵害,更應強調「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保障。
在貧富差距日漸嚴重的台灣,住房已從原本的生活必需品淪為投資炒作、牟取暴利的投機商品,民怨沸騰不已。馬政府雖陸續修定各種相關法令,試圖實踐「居住正義」目標,惟在欠缺憲法明文根據下,往往有事倍功半之憾。有鑑於此,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等卅五人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經社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其中於第五項規定「人民享有適宜的住房之權利」,明文賦予住房權憲法地位,俾補充憲法本文第十條居住自由之不足。
這項具有高度正當性與人權進步性的修憲提案,日前卻遭中國國民黨野蠻撕票,令人浩嘆。箇中理由,無從得知。適逢各民主國家歡慶《大憲章》制定八百年之際,如何使進步力量成為國會穩定多數,使台灣人權保障水準向上提升,這點恐怕是全體選民明年投票時應嚴肅思考的課題。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0376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葛祐豪攝) |
居住正義是馬政府「黃金十年」、「八大願景」中重要的施政核心。我國憲法本文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固然可將居住權視為人民基本權利,惟從居住正義觀點而論,當代的居住權不僅強調住屋的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侵害,更應強調「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保障。
在貧富差距日漸嚴重的台灣,住房已從原本的生活必需品淪為投資炒作、牟取暴利的投機商品,民怨沸騰不已。馬政府雖陸續修定各種相關法令,試圖實踐「居住正義」目標,惟在欠缺憲法明文根據下,往往有事倍功半之憾。有鑑於此,民進黨籍立委鄭麗君等卅五人參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經社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其中於第五項規定「人民享有適宜的住房之權利」,明文賦予住房權憲法地位,俾補充憲法本文第十條居住自由之不足。
這項具有高度正當性與人權進步性的修憲提案,日前卻遭中國國民黨野蠻撕票,令人浩嘆。箇中理由,無從得知。適逢各民主國家歡慶《大憲章》制定八百年之際,如何使進步力量成為國會穩定多數,使台灣人權保障水準向上提升,這點恐怕是全體選民明年投票時應嚴肅思考的課題。
2015年6月17日 星期三
好大一支空心柱!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6.1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17/20150617097662.html
台灣的總統選舉,格局不應該還在什麼辣椒炒菜的作秀階段,尤其是當一群民意代表只知道急著站在鏡頭前拿著鍋鏟,卻不知道辣椒只是點出主菜香氣的配角,被譏為跳樑小丑是一點也不為過。
而當配角本身無料時,便只能利用跟風、抹黑、老調重彈的戲碼佔據媒體版面。國民黨黨工日前剪輯媒體採訪片段,扭曲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一句玩笑話,便用海霸王投資中國一事加以抹紅。
面對這樣的網路匿名攻擊,洪秀柱在今年4月藝人輕生事件後,在臉書上公開宣稱「終結網路霸凌,拒絕匿名暴力」,內文甚至也提到「網路霸凌也普遍存在商業及政治領域,為了中傷抹黑競爭對手,以揭弊自詡,利用媒體或部份網路鄉民,或以片段嫁接的訊息毀人建立不易的聲譽,或散布造假不實的言論。一旦有機可趁,四處放火轉貼評論,形成十面埋伏,萬人皆曰可殺,再多的殷實努力或自清都難抵排山倒海的無情攻擊。
縱然發現錯誤,道歉澄清的文章比例,遠遠小於造謠散播的文章,對遭受冤枉者,更無一句誠心的道歉」,顯見這位「柱仔姐」也熟稔此道,不過針對此次自己選區國民黨籍區長及黨工的匿名操作卻惦惦不作聲,在媒體受訪時以包庇之姿假稱不知情,還加碼跳針重提檢察官簽結的宇昌案,如此隨著藍綠而易的政治思考,更顯見其缺乏中心價值的空洞。
宇昌案固然是4年前她每役必與的政治心血,不過此類陳腔濫調的空泛論述,更襯托出當時經濟部偽造文書的笑話如何荒謬,透過她的政見發表內容,更能突顯這個活在過去的政治藝人對於國際觀與民主素養的匱乏。
撇開近日「柱姊秀台語跟南部民眾搏感情」的新聞被網友罵翻,指出她在2009年曾經主導將台語認證預算全數刪除的集權式國語教育思想,她對於「台灣主權意識」的輕視比馬英九更加嚴重,到全民推動修憲的此時此刻,還在拿第一次修憲的前言內容「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來說嘴,癡心妄想能夠「用制度吸引中國民心」。
在318學運之後,公民都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政府以經濟利益作為中國換取政治統戰的籌碼,但洪秀柱卻急於直接做「政治談判」,大談和平協議,狂言「台灣應把中國的威脅轉化成機會,站在巨人肩膀上趁勢而起」,以為拿了人家的好處就能夠不付代價全身而退?這種空洞、無實質意義的話與內容,難怪國民黨立委都看不下去,急著又想把立委、總統選舉分開舉行,藉此降低立委選情被這位總統候選人拖累的機會!
蕃論戰/專欄 2015.06.1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617/2015061709766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
而當配角本身無料時,便只能利用跟風、抹黑、老調重彈的戲碼佔據媒體版面。國民黨黨工日前剪輯媒體採訪片段,扭曲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一句玩笑話,便用海霸王投資中國一事加以抹紅。
面對這樣的網路匿名攻擊,洪秀柱在今年4月藝人輕生事件後,在臉書上公開宣稱「終結網路霸凌,拒絕匿名暴力」,內文甚至也提到「網路霸凌也普遍存在商業及政治領域,為了中傷抹黑競爭對手,以揭弊自詡,利用媒體或部份網路鄉民,或以片段嫁接的訊息毀人建立不易的聲譽,或散布造假不實的言論。一旦有機可趁,四處放火轉貼評論,形成十面埋伏,萬人皆曰可殺,再多的殷實努力或自清都難抵排山倒海的無情攻擊。
縱然發現錯誤,道歉澄清的文章比例,遠遠小於造謠散播的文章,對遭受冤枉者,更無一句誠心的道歉」,顯見這位「柱仔姐」也熟稔此道,不過針對此次自己選區國民黨籍區長及黨工的匿名操作卻惦惦不作聲,在媒體受訪時以包庇之姿假稱不知情,還加碼跳針重提檢察官簽結的宇昌案,如此隨著藍綠而易的政治思考,更顯見其缺乏中心價值的空洞。
宇昌案固然是4年前她每役必與的政治心血,不過此類陳腔濫調的空泛論述,更襯托出當時經濟部偽造文書的笑話如何荒謬,透過她的政見發表內容,更能突顯這個活在過去的政治藝人對於國際觀與民主素養的匱乏。
撇開近日「柱姊秀台語跟南部民眾搏感情」的新聞被網友罵翻,指出她在2009年曾經主導將台語認證預算全數刪除的集權式國語教育思想,她對於「台灣主權意識」的輕視比馬英九更加嚴重,到全民推動修憲的此時此刻,還在拿第一次修憲的前言內容「為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來說嘴,癡心妄想能夠「用制度吸引中國民心」。
在318學運之後,公民都已經明確表達不願意政府以經濟利益作為中國換取政治統戰的籌碼,但洪秀柱卻急於直接做「政治談判」,大談和平協議,狂言「台灣應把中國的威脅轉化成機會,站在巨人肩膀上趁勢而起」,以為拿了人家的好處就能夠不付代價全身而退?這種空洞、無實質意義的話與內容,難怪國民黨立委都看不下去,急著又想把立委、總統選舉分開舉行,藉此降低立委選情被這位總統候選人拖累的機會!
【座談紀錄】「華光社區424妨害公務五人案」判決評鑑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5/06/424.html
【影像紀錄】
https://youtu.be/ueyWbISKars
攝影:
公民攝影守護民主陣線-小鳥臺
【座談資料】
華光歷次妨害公務整理:何友倫/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3VmVWo3c2pFM1E/view?usp=sharing
判決評鑑(一):盧映潔 /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aTRneTZ2M2hmSDQ/view?usp=sharing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MG9RNThZTWlwSGM/view?usp=sharing
判決評鑑(二):周宇修 / 律師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NU1MOWVDUXhPVTQ/view?usp=sharing
行政法.依法行政
憲 法.言論自由:林佳和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SGxFZ0NFVGJmUm8/view?usp=sharing
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全國憲改聯盟:「修憲破局大選算賬」記者會
【這不是鬧劇,什麼是鬧劇?!】
政黨呼攏人民,全國憲改聯盟呼籲「反輔選」總統及立委候選人
(全國憲改聯盟6/16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全國憲改聯盟(全憲盟)邀集公民團體於今天 (16日) 赴立院群賢樓,要求立院把握關鍵時刻,通過社會有共識的憲改公投提案。全憲盟提出警告,若干政治人物口口聲聲支持憲改,實際上卻阻撓公民參與憲改的機會,其反動的姿態完全違背了公民社會的集體意志,若6/16無法通過提案、交付公投,全憲盟呼籲全民共同揪出令憲改破局的黑手,在即將展開的大選予以抵制,給予這類無良政黨和政客嚴厲的教訓。
全憲盟要求:
修憲破局、政客踹共
違背承諾、選票教訓
政治算計、大選算賬
全國憲改聯盟召集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常務理事顧忠華表示,全憲盟今天帶著悲憤的心情,在群賢樓表達抗議。朝野兩黨預知憲改可能一事無成,已經開始互相推諉責任,一方批判綁架提案,另一方回敬格局太小,看在公民團體眼裡,十分痛心憲改議題淪為互擲泥巴的一場鬧劇,完全無視於多少基層民眾認真討論憲改的各種方案,更期盼政黨領袖及最高民意機關能傾聽民意、讓憲法朝進步的方向修改,啟動真正的改革契機。如果政黨的利害計算只想愚弄人民,人民怎能不生氣?明年投票如果少了一張公民複決的選票,全憲盟不排除發動反輔選運動,點名那些應當負起政治責任的候選人,以讓他們落選來付出切身之慘痛代價。
21世紀憲改聯盟總召集人洪裕宏質疑,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降低修憲門檻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為什麼不優先處理?甚至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閣揆同意權綁18歲公民投票權。洪裕宏對國民黨特別提出呼籲,國民黨不應用包裹綁架的方式,而應該順應民意,讓民意在立院被尊重。若這次修憲一事無成,全憲盟將進行反輔選運動,讓背棄人民意的政治人物拿不到人民的票。
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發言人賴品妤表示,18歲公民投票權、不分區政黨門檻等等提案,是在朝野討論開始之前就知道沒有爭議的,而且國民黨自己都開記者會同意這些案子。賴表示:「但進入討論程序之後,國民黨念茲在茲的把有爭議跟沒爭議的案子綁在一起,人權法案跟無關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18歲公民投票權也跟毫無關係的不在籍投票綁在一起。以此預估,今天的投票不意外也會流會,恐怕也得不出共識。」賴品妤也表示,立院討論的最後一天,人民會在外面看政府是不是一意孤行。並說:「國民黨從去年到現在聲勢低迷、大失民心。如果要繼續選擇背離名義,明年選舉等著看!」
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表示,青年是國家的棟樑,從三一八學運到反黑箱課綱,證明了青年的智慧。這個會期卻可能因某個政黨將提案綁在一起而一事無成。並表示若提案通過不成,人民要用選票教訓他。
民主鬥陣副總召吳崢痛批,讓憲改公投提案卡在懸崖邊的罪魁禍首,就是國民黨。並特別呼籲正式通過國民黨的民調、將競逐2016國民黨選舉的洪秀柱副院長,在其宣傳影片中表態支持投票年齡下修18歲,相信年輕人的政治能力,並認為把18歲當大人,他就是大人。吳崢現場提出質疑,此次許多憲改公投提案,國、民兩黨都支持,但如果此時此刻身為現在立法院副院長的洪秀柱,在同僚都在立法院的情況下都無法讓自己公開宣稱支持的提案通過,如何說服大眾他的證件以及社會領導能力?
南崁意識矩陣發起人郭凌峰表示,英國已經有19歲的市長,許多地方的年輕人都可以投票,而台灣18歲可以選舉投票的提案,民進黨、國民黨、以及人民都支持,卻看起來難以通過。郭質疑,政治人物嘴巴上都說同意會支持,卻實際在阻撓,以此可見政治人物所聲稱支持的不是原則性的主張,而是技術性的交換,使得提案討論的最後一天我們還要在外面監督。郭並認為,憲法應該做好自己的本分,憲法是表人民的意見,不應該阻擋人民的意見。郭凌峰並表示,許多反課綱的高中生已經比更年長者更有能力思考,然而像王金平、洪秀柱這樣的政治人物,有最多的權力的人卻是將權力放在自己的手中。郭呼籲人民要站出來,不能放任政治人物掌權,才能修出自己想要的憲法。
全國憲改聯盟副召集人、永社副理事長陳耀祥表示,身為公民應該把權利要回來,希望立院做出睿智的選擇。全憲盟有四項訴求回應民意、記名表決、分別處理、不要包裹表決。陳並表示,在這個歷史時刻,如果程序上有人要綁架整個憲改,希望歷史能記住這些人的名字,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陳耀祥並呼籲,朱立倫主席、王金平院長不應躲起來,雖然不參加競選,但是應該出面承擔責任。18歲公民投票權等等沒有爭議的提案,應該必須通過,體制問題等有爭議應與沒爭議的提案切割,不應用綁架方式。並認為:「誰阻礙憲改,就要成為歷史的罪人。」
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理事長莊豐嘉批評,如果18歲公民投票權已經成案,卻用18歲的公民投票權綁不在籍投票,就像是已經懷孕之後才被告知雙胞胎才能生產;莊呼籲如果此次提案不過,2016年18歲的青年們雖然還沒有辦法投票,但是他們的父母應該站出來,教訓阻撓他們權利的候選人。
台灣教授協會執委陳俐甫表示,如果中華民國憲改不能讓人民參與,就是人民的枷鎖,並呼籲大家在這個關鍵時刻,不應該跟支持度只有9%不到總統站在一起,會公開反對憲改的也只有馬英九了。陳並表示憲法是人民授權委託,人民在立院外面苦苦呼籲,裡面的人卻在吹稅金的冷氣,應該還給人民應有的權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去年 (2014年) 6月14日到黎明技術學院演講時表示:「政治不是好走的路,要學生不要從政。」張痛批,我們身為公民一再呼籲人民要要關心政治,身為國民黨的主席卻不要管政治,實在荒謬。並懷疑是否這就是朱立倫的執政立場,在此關鍵的修憲時刻,也希望人民不要管政治?
記者會尾聲之際,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到場外報告目前修憲情形,場中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表示國民黨黨中央決定,18歲公民投票權一定要跟不在籍綁在一起,本期望下午能交付表決,但恐怕又要進行協商。
全憲盟認為,從3月修憲委員會提案以來,憲改進程不斷陷入膠著,然而好不容易進入最後階段,如果一個修憲提案也沒送出立院,先前煞有其事的提案、審查,豈不鬧劇一場?眼看修憲功敗垂成,呼籲全體人民一齊關心,緊盯今日提案討論!
全國憲改聯盟。 (圖片來源:蘋果即時/侯世駿攝) |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修憲破局憲改團體究責國民黨將發動反輔選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90072
ETtoday:憲改闖關 民團點名藍委「憲改五毒」勿擋18歲投票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6/521413.htm
蘋果即時:要求18歲投票權修憲 憲改團體立院前抗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6/629877/
聯合新聞網:修憲一事無成被批「假修憲、真選舉」
http://udn.com/news/story/7753/998414
風傳媒:修憲破局 憲動盟靜坐痛批國民黨「視憲法如廢紙」
http://www.storm.mg/article/53418
中時電子報:全國憲改聯盟要求通過憲改公投案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6002752-260407
原視:立院會期最後一天 民團籲勿綁架提案
http://titv.ipcf.org.tw/news-13309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敞開再審之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9218
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只能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加以推翻。惟非常上訴,不僅須以判決違背法律為前提,更僅有檢察總長才能提出。至於再審,在今年修法以前,必須發現有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致足以動搖原判決者,才可對之提起。而其中關於確實與否,實屬模糊,就易成為法院拒絕再審之理由。甚且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此等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七五。
而在今年初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誤判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刑求被告有關。但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邱和順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
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裁定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重啟審判,恐又陷入另一段長期訴訟的夢魘。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9218
司改會找來兩位退休員警,以曾聽聞邱和順遭刑求之新事實,第三度對此案提起再審。而在今年一月,立法院放寬了再審的要件,則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陸正案),能否因此重啟審判呢?
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只能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加以推翻。惟非常上訴,不僅須以判決違背法律為前提,更僅有檢察總長才能提出。至於再審,在今年修法以前,必須發現有確實的新事實、新證據,致足以動搖原判決者,才可對之提起。而其中關於確實與否,實屬模糊,就易成為法院拒絕再審之理由。甚且司法實務,還對所謂新事實、新證據,採取極為嚴格的界定,即僅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卻未及審酌者。此等見解,不僅阻絕了判決確定後所發現的新事證,如藉由新的DNA檢測技術來翻案之可能性,更附加了法條所無的限制,致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就造成我國聲請再審的成功機率竟只有百分之○.七五。
而在今年初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實與證據。凡此修正,目的正在防止法院以恣意解釋的方式來限縮再審的門檻。
更值注意的是,諸多誤判的產生,往往跟警察為取得自白而不擇手段,甚至刑求被告有關。但根據修法前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五款,針對司法人員因該案而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致得為再審之範圍,竟只列舉法官與檢察官,就更顯得荒謬。
以邱和順案來說,當年負責偵訊的台北市刑大員警,不僅已遭監察院彈劾,更有人因刑求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卻因法條漏列司法警察,致無法以此理由提起再審。故為彌補此漏洞,在今年修法時,就將司法警察因職務犯罪受有罪判決確定,列入得聲請再審之事由,備受爭議的邱和順案,自可藉此機會重啟審理。
只是法律修正或可迫使法院裁定此案再審,但若司法者仍無視於刑求之事實,並繼續執著於不正方法取得的證據,重啟審判,恐又陷入另一段長期訴訟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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