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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9日 星期二

【會後新聞稿】「課綱『違』調,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記者會



強推違法課綱,永社:監院應彈劾吳思華 柯華葳

  針對教育部強推違法的課綱微調,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北社、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9日)上午10:30於監察院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林弦璋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聯名檢舉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強推課綱,要求監院依法彈劾吳思華、柯華葳,並呼籲教育部立即「廢止」違法課綱!

  永社於去年組成義務律師團,並在同年二月時,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共同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後因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各團體也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然而日前國家教育研究院竟發公文給各高中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存書且不得再銷售」,明顯已逾越法規,更有違法違憲之虞。律師黃帝穎指出,課綱違調程序違法、實體不當,不只「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教育部的程序黑箱,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違法」,教育部長吳思華應「依法行政」,依行政程序法「廢止」新課綱或認定新課綱「無效」,而不是將合法的舊課綱與違法的新課綱「併列」,這種「魚目混珠」的違法行為,不只突顯公務員的「法治教育」失敗,更牴觸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的中立原則,監察院應彈劾吳思華。

  對國教院的部分,所有教育相關法規都沒有授權國教院發出「廢止舊課綱」的行政處分公文,最近教育部也說要廢止這份公文,足證他們這個處分是違法的,因此今天針對國教院長恐嚇書商的行為,要求監察院予以彈劾。黃帝穎強調,監察院才剛約談過台南市長賴清德,社會要求監察院公正辦案、「不分藍綠」,而吳思華、柯華葳違法情節相當明確,這一屆監察院會不會因為吳思華等人是馬政府高官,就與上一屆監委一樣,包庇違法明確的黃世銘與張通榮,自甘淪為國民黨的「政治打手」?本屆監察院是否敢「約談」吳思華,極具指標性意義!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接著說明,這份課綱去台灣化、過度擴大與中連結,課綱應該連結的是海洋文化、土地、原住民,尤其歷史教科書更要根據史實,而非抹滅歷史。我們呼籲大家站出來,反對黑箱行政,撤回黑箱課綱!

  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代表,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也表達支持這項檢舉,她表示:聯盟的訴求非常明確,就是撤回違法課綱!教育部現在說新舊並陳,只是容許違法課綱存在,現在各校多已選書完成,現在才說新舊並陳根本是欲蓋彌彰!



  馮執行長也特別強調,現在的課綱違調,很可能是接下來十二年國教課綱大違調的前哨戰,如今十二年國教同樣黑箱作業,委員名單更讓大家非常擔心,而不只是台灣史有問題,中國史也有很大的問題,居然還抱持著二三十年前落伍的天朝歷史觀,把所有少數民族、原住民族都當成中華民族!所以我們要繼續監督十二年國教,要求政府公開相關資訊,也邀請全民一起監督。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認為,違調課綱刪除忽略包括白色恐怖、台北大轟炸在內非常多重要的歷史內容,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因此社會上有兩百多所高中職的學生站出來反對洗腦:「自己的頭腦自己救。」希望監察院能夠調查這些行政違法,還給年輕人正確的史觀。

  臺左維新發起人林于倫痛批,教育部長吳思華滿意度最低、不滿意度最高,大人帶頭作弊,還要高中生出來揭弊譴責才明白,為他感到可恥;這份課綱不但程序黑箱、內容更不堪入目,教育部長身為政務官應該負起責任,違法在先、失去民意在後,應乖乖下台!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謝孟羽律師也譴責教育部,新住民已經是我們很重要的一份子,但違調課綱中居然還是用「外籍新娘」來描述,「他們都已經在這裡住多久了?為什麼還用這種歧視性的字眼來形容?」課綱已經違反憲法的人權保障;再來程序保障應該要有事前事中事後的資訊公開,但教育部公開了多少?這是很嚴重的問題。違法課綱應該要撤銷,不要再讓社會無所適從!

  最後永社義務律師團陳敬人律師表示,既然舊版教科書都是獲得教育部審定的合法教科書,而「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亦未授權國教院得禁止合法審定教科書之出版,國教院要求「作廢舊版教科書且不得再銷售」,顯已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不僅違法侵害教師之選書權,更嚴重侵犯各出版社之出版自由,國教院長柯華葳明顯違法違憲。陳敬人認為,課綱微調程序黑箱在先,行政權還敢恐嚇書商,行政權如果再如此傲慢,「太陽花」可能就很快就會在教育部開花了。



新聞聯絡人: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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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黑箱課綱微調民團赴監院要求彈劾吳思華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6-09/61039

自由時報:民團赴監院檢舉違法課綱要求彈劾吳思華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43425

蘋果日報:抗議課綱「違」調 民團要求彈劾教育部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9/625597/

自立晚報:強推違法課綱 永社:監院應彈劾吳思華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artid=20150610abcd007

公視新聞:反黑箱課綱團體赴監院 檢舉吳思華
http://kongtaigi.pts.org.tw/2015/06/blog-post_9.html

Taipei Times:Civic groups slam 'illegal' enactment of curriculum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5/06/10/2003620357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課綱『違』調,違法行政;監察院應依法彈劾!」記者會


【採訪通知】



  教育部違法強推「課綱微調」,永社於去年組成「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並在同年二月時,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麗君委員、何欣純委員,共同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其後永社並於今年四月,因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會同臺左維新、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前往監察院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並呼籲監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然而政府部會不僅並未檢討、改正「課綱違調」之錯誤,日前國家教育研究院竟發公文給各高中教科書出版社,「要求作廢舊版存書且不得再銷售」,明顯已逾越法規,更有違法違憲之虞。

  因此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9日)上午10:30於監察院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林弦璋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聯名檢舉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國教院長柯華葳「違法」強推課綱,要求監院依法彈劾吳思華、柯華葳,並呼籲教育部立即「廢止」違法課綱!

時間:06/09 10:30
地點:監察院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臺左維新、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反黑箱課綱行動聯盟等

聯絡人
永社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
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0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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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瑩雪隨時可以扣扳機?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0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7206

法務部長羅瑩雪。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台北市文化國小割喉事件發生滿一週,法務部長核准了六名死刑犯的執行,又再引發爭議。而不管死刑之存廢,對於這幾年來,只要碰到民意反彈,即由法務部長令准槍決的作法,實已踩踏法治國原則之底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法務部長令准,並於三日內執行。惟此條文,卻無死刑判決書送達法務部後,該於幾天或幾個月內,必須核准的明文。也因此,如果法務部長遲遲不核准死刑執行,就等同是以行政權來推翻司法判決的既判力,致有違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如從死刑乃屬不可回復之刑罰來看,法無規定核准執行的期間,似乎也等同是讓法務部長有審慎檢視案件是否誤判,致可以再審或非常上訴為救濟之可能。惟目前能凍結死刑執行力者,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法院為再審裁定後,得命停止刑罰之執行,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但書,由執行檢察官於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確實證據時,報請法務部重核。依此而論,法務部長對於死刑執行的核准,並無實質的審查權限。

只是在法條無核准期間的限制下,死刑的執行與否與時間,就被解釋成是法務部長的裁量空間。而在國際人權組織要求台灣廢除死刑的外在壓力下,又不敢在判決確定後立即執行,致使待執行的死刑犯超過四十人。

只是在民意仍有超過八成反對廢死下,卻又面臨不得不執行的壓力,這就迫使法務部自行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死刑犯無聲請赦免、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亦無心神喪失且犯罪手段凶殘者,即列為優先執行的對象。此等規定不僅欠缺法律之授權,更完全繫於法務部的主觀認定,則這些死囚,就著實成為執政者轉移民怨的「肉票」。

不管死刑要存、要廢,還是要逐步廢死,主事者皆應廣納各界意見,並趕緊進行法案的修正與相關配套的研擬才是。若在每次碰到此等棘手問題時,即想以最廉價、最簡單的執行死刑為了結,恐只會造成社會更大的裂痕與傷口。




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

假爭議之名 行抹滅之實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6644

教育部主導課綱微調的主因,有認為是馬政府在「大中國思想」下,無法接受李扁時期的「去中國化」教育,且這一代的學生也在三一八學運中宣揚各自的「台灣主體意識」,使國民黨元氣大傷,因此即使程序上被法院認定為違法,在國民黨面臨政權延續危機的狀況下,教育部無論如何都要在馬卸任之前把「違」調課綱趕上架,讓「大中華民族」的史觀能夠在新課綱中復辟。不過在面對兩百多所高中學生自主反彈之後,教育部似乎做出了「妥協」:將兩份強迫學校與書商使用新課綱的公文均作廢,並表示「差異的部分大考不會考」。然而,這到底是不得不然的讓步,還是早就設計好的「去台」陰謀呢?

在台灣的文史教育尚未脫離填鴨教育的環境下,「不考的爭議內容」,其命運恐怕將淪為趕課之下的犧牲品。例如在新版的課綱中,去脈絡化的將二二八、戒嚴、白色恐怖、美麗島等事件冰冷的置入大事紀時間軸內,而迴避論述舊版課綱中鋪陳這些事件對於台灣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的各方面影響。而現在教育部在這個「不考」的承諾下,等於重新取得了「定義什麼內容有爭議」的話語權,也就是說,在教育部的操作下,上述這些與台灣民主發展進程相關的史料,不僅在時間軸上的位置,甚至包括與其相互影響的國語教育、言論箝制以及民主連結,全部被定義為「爭議內容」,而學校老師在考試取向以及趕課的壓力之下,是否有很高的機率就完全跳過不上?

看來馬政府早就打好「玉石俱焚」的如意算盤,雖然無法讓「大中華史觀」全面復辟,但在反對微調聲浪的順水推舟之下,乾脆全部讓這段史料全部空白、抹滅歷史記憶,減少「台灣主體地位獨立思考」的萌芽機會!

將錯就錯反教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6.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86643

超過兩百所高中職學生串連「反黑箱課綱」,行政院長毛治國擔心學運燎原,變成「高中版」太陽花學運,下令教育部儘速與學生溝通,但教育部長吳思華在立法院教委會只允諾,要將之前教育部要求學校選新版教科書,以及國教院禁止書商銷售舊版教科書的兩份公文均作廢,但對違法明確的「課綱微調」,教育部卻執意「將錯就錯」,不願「依法行政」!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揭示,「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黑箱課綱影響學生受教權及教師的專業自主權甚鉅,教育部未確保學生與老師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牴觸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是謂「違憲」。

教育部「檢核小組」沒有法律授權,卻濫權發動「課綱微調」,此「缺乏事務權限」,牴觸行政程序法;尤有甚者,去年一月二十五日高中分組會議並未表決同意「課綱微調」,教育部假造公文,卻提不出會議錄音做為證明,此黑箱程序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足認教育部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是謂「違法」。

對於違法違憲的「課綱微調」,教育部若願意「依法行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章規定,「廢止」新版的違法課綱,或認「課綱」對教科書商具一般處分效力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一條規定,逕為認定違法課綱「無效」。教育部至少要做到最基本的「依法行政」,才可能平息這把高中生「寧靜學運」之火!

2015年6月4日 星期四

交付帳戶,就是幫助詐欺嗎?

陳敬人(律師、永社社員)

法操FOLLAW 2015.06.03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395/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CC by Yedda

在我國經濟景氣未見好轉、失業率居高不下,M型社會貧富懸殊的情形下,一般民眾因謀生不易,促使詐騙集團利用失業民眾急著找工作或亟需用錢、苦無資力提供擔保之人的困難,以提供工作機會或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受害人金融帳戶資料。

這些受害人不僅損失財產,在帳戶、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也被騙走的同時,卻常被檢察官判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詐財的人進而起訴。問題是,交付帳戶就等於幫助詐欺嗎?

在這些案例中,檢察官動輒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等原因,逕自將受詐騙的被害人視為詐騙集團的同伙加以起訴。

又甚至檢察官只在證據清單上載明被害人的陳述與帳戶匯款資料,但完全不調查被告「為申辦貸款或求職才提供帳戶資料」等有利於被告的抗辨,連在起訴書中也常對此事隻字不提。

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短片,呼籲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切勿交付帳戶,這一點就可以證明,詐騙集團除詐騙一般財物外,也經常詐騙他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

然而,由於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因人而異,況且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的急迫情形下,實在很難期待一般民眾詳究細節、提高警覺,避免遭逢詐騙,所以,檢察官不能認定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的每一個詐騙受害者,都明白自己這樣做是在協助詐騙集團詐款、詐財。畢竟,倘若人人都有辨別真偽的智慧,社會上又哪來這麼多詐欺犯罪的受害者?

那麼,面對此類詐騙案件時,檢察官究竟該如何處理呢?

《法官法》第86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也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以及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所謂「被告」,則是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的人。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則不以認定事實為限,凡是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應為同等之注意。對不利於被告的情形有疑問者,倘不能為不利之證明時,即不得為不利之認定。(司法院90院台廳刑一字第16328號參照)

因此,檢察官應本於客觀性義務,就與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相關之必要事項,促使被告提出或聲請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對於被告陳述有利之事實,也應該要求被告提出證明的方法,並給予被告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此外,檢察官基於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的目的,對客觀上有調查必要,或與被告的利益有重大關係等事項,也應該依職權加以調查,才算盡到澄清及照料的義務。

然而,實際情況卻非如此。經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搜尋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地方法院,民國102年關於詐欺的案件(以關鍵字「被告因詐欺案件&幫助犯&帳戶」進行搜尋)共發現1,529件案件,其中判決有罪1,495件,有罪率將近98%,僅有34件獲判無罪。

這些有罪判決的案件,多是因為:

衡諸經驗法則,認為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後更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需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者,亦必係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益無任意交付予未曾謀面他人使用之理。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非親非故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反向陌生人收集作為不明用途使用或流通,就金融帳戶資料可能供為詐欺等不法目的之用,當有合理之預期。且詐騙集團以蒐集他人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之轉帳人頭帳戶,業已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可認被告其可預見所提供之帳戶資料極可能供作犯罪之用,卻仍將之交付予身分不明之陌生人,任令其作為不法犯罪行為之取財工具,堪認能預見其發生且發生顯不違反其本意,主觀上當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認識云云,顯無足稽。

惟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只辦高雄巨蛋、拒辦台北!特偵組能選擇性辦案嗎?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法操FOLLAW 2015.06.03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7389/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CC by hjw223

檢察官公正執法,是全世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特偵組拒辦台北大巨蛋案的各種託詞,擺明「選擇性辦案」,已嚴重傷害國人對檢察官的信賴。

今年5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中國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詢問檢察總長顏大和,特偵組是否有偵辦大巨蛋案?顏大和表示,特偵組偵辦的對象是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是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若當時的身份不是部長級以上的話,就由一般檢察署偵辦。

顏總長上開說法,完全禁不起考驗,因為早在2007年7月,特偵組已偵辦過高雄大巨蛋案,當時被特偵組列為犯罪嫌疑人的謝長廷,發包高雄大巨蛋的行為時身分是高雄市長,與台北大巨蛋案的馬英九市長身分一樣,但特偵組卻公然「選擇性辦案」。

2007年7月,特偵組由吳文忠、朱朝亮、李海龍等三位檢察官南下高雄市政府,針對當時民進黨總統提名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的五個案子展開調查,大陣仗約談四十名相關局處官員,媒體也大幅報導。雖然事後以「查無不法」簽結,但對該次總統大選已產生政治效應,而特偵組當年偵辦高雄大巨蛋案,足證特偵組目前拒辦台北大巨蛋案是「選擇性辦案」。

對於特偵組未分案偵辦大巨蛋案,檢察總長顏大和說,除馬英九總統當時的職位為台北市長而非特偵組對象,且特偵組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一樣,沒有比較特別的偵查手段,沒比較厲害。

確實,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但卻充滿政治操弄的空間。特偵組的法源《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這個「組織法」中僅描述了特偵組的組織及管轄,並沒有在這一部組織法中或者是其他「行為法」中,賦予特偵組如何特殊之權限,所以誠如顏總長所說,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

法律上,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權限,事實上與一般地區檢察官無異。但在特偵組偵辦扁案及綠營官員或九月政爭的諸多個案中可發現,特偵組藉由《法院組織法》規定,迴避分案規則,檢察總長有權將案件交由總統或總長「信賴」之檢察官承辦,而減少造成地方檢察官有「失控」的「麻煩」。

特偵組的設立,因為立法者根本沒有賦予特別的權能,檢察官職權與一般檢察官無異。但實際上,因為組織編制的關係,特偵組較易整合國家檢察系統之資源,犧牲一般管轄以及分案規則,其運作的真正效果,恐在於「規避分案規則」,讓檢察總長可對重大政治案件,交給其所信賴之檢察官來辦,或直接以空泛的理由拒絕偵辦,這在大巨蛋案只辦高雄、不辦台北,即不言可喻。

事實上,特偵組在政治上「選擇性辦案」已是前科累累,例如2012年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隱匿公文,對於外界質疑「隱匿公文」顯非「貪瀆案件」,特偵組即擴張解釋認為,所謂貪瀆案件包括公務員「瀆職」;但同樣涉及公務員瀆職案件,2014年蔡英文告劉憶如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變造文書」、抹黑宇昌,特偵組卻以非貪污案件為由拒辦,此時公務員「瀆職」的說法自動消失,特偵組對政治案件的偵辦明顯有「兩套標準」,事例甚多。

人民對於特偵組的期待,當然是希望特偵組不畏權勢、勇敢「打老虎」,然而這樣最基本的法治期待,似乎禁不起諸多個案的檢驗,特偵組甚至連最基本的「公正執法」都做不到,無怪乎世界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與南韓在內,均已廢除類似我國特偵組的檢察單位,而我國追隨世界民主法治之理念,當然也應修法,讓特偵組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