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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 星期五

殺人未遂 棄馬潛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4494

馬英九的親信金溥聰、江宜樺、王郁琦等接連辭官,個個「棄馬潛逃」,連跟隨馬最久的警政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但王卓鈞署長任內「依馬行政」的違法惡行,必須接受司法及歷史的檢驗。

二○○八年「陳雲林事件」,當時馬英九說「如果沒做好維安,就不配稱作政府」,王卓鈞奉行馬意,下令警察強力驅離,警察不只折損國旗、「非法入侵」上揚唱片,更有台大學生被警察拖到盾牌後暴力攻擊,打得「頭破血流」,王卓鈞卻堅稱「依法行政」,但事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賠成立,確定警察違法,王卓鈞迄今毫無悔意,未向人民道歉。

更嚴重的是,去年三二四政院「血腥鎮壓」,手無寸鐵的學生、醫生、老師被警棍打得「頭破血流」,下令警察攻擊的王卓鈞「兩手一攤」,在立法院面對立委質問是否抓到施暴警察,無賴地說「我能力不好」。

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意旨,「若行為人於行為之際,手持木棍等工具向被害人頭部猛擊時,主觀上即有殺死被害人之不確定之故意」,江宜樺與王卓鈞明知學生手無寸鐵,卻下令警察持武器攻擊學生頭部,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及共犯理論,足認江宜樺、王卓鈞主觀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觸犯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未遂」,王卓鈞就算「棄馬潛逃」,未來一樣必須面對司法究責。

318周年 馬政府改變了什麼?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20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20/20150320927967.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實踐「實質民主」精神的憲政國家,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政府則是為了落實此精神而被設置或組成。依循此精神而進一步來說,對於人民之需求,政府有「回應之義務」;未能確實履行「回應義務」的政府,便是一個失職失能的政府。從去年318學運以來,全體國人與國際社會,率皆親眼目睹或甚至親身體驗,這一個政府是如何在「回應義務」上發生「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的現象。

所謂「民主赤字」,意指政府「產出」的施政作為與人民「投入」的期待兩者之間發生落差,其症狀時常發作於一個僵化的政府。僵化的政府,既無法作出正確的事(do right thing),也無法正確的作事(do things right)。對於佔領立法院議場的學生以及公民團體等民眾所發出的訴求,馬政府至今仍舊無法處理,便是一個最佳的負面案例。無法貫徹「民主治理」的馬政權,無法排解累積的民怨,終於在九合一大選後一蹶不振,決策小圈圈與執政團隊的成員紛紛「跳船求生」。

草案擺爛,鎮壓無責

在無視「回應義務」的態度底下,由於行政院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其實是「不監督條例」,「擺爛」結果使得學生與公民要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至今仍未通過。馬政府甚至不懂得記取教訓,規避「國會監督」,繼續在檯面底下進行「貨貿」的談判作業。

此外,去年3月23日發生的「行政院暴力驅離案」,只有看到九十幾位以學生與公民為主的受害者遭到起訴,卻從未看到有任何一個施暴的員警面對司法機關的究責,包括警政署長以及行政院發言人等官員也能夠毫無羞恥地坦承「找不到人」 ─ 施暴者毫無責任,受害者卻必須面臨司法。更荒謬的是,這一個國家甚至連司法正義也遭到人民的懷疑,最高法院恣意以「同一案件」為由駁回四十餘位被害人的自訴,無視此案件彼此間並非同一案件,僅因被害人較晚提出自訴便剝奪被害人的訴訟權,淪為包庇國家暴力的加害者。

死皮賴臉,妄稱一家

行政院不思反省的賴皮嘴臉,在學運周年更是肆無忌憚。當天中午,行政院透過臉書專頁「台灣好政點」發表了一千多字名為「實現跨世代正義,攜手努力向前行」文章,大談民主價值,並用理性和平、社會轉型以及對於年輕世代的關懷等等詞彙「粉飾太平」,最後以「我們永遠是一家人」作結,惹來輿論「哪有這樣的一家人」、「家暴前科」的譏諷或批評。

而在當天晚上,也就是公民團體回到濟南路立法院外舉辦晚會的同時,行政院則是在網路舉辦「內閣踹共」,由陸委會主委夏立言親自說明「協議監督條例」最新進度。然而,整場活動就如同上午的「一家人」文,只是換湯不換藥的包裝,拿膚淺表面的文字,自以為就能貼近年輕族群。可見政院高層至今仍未清楚為何流失民意,也仍無法理解問題真正的所在。

從馬政府在學運周年的言行,似乎可以看出,馬政府已然欲振乏力,所以對於任何國家任務或公共議題,只能夠消極被動地丟出「安全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頭過身就過」的苟且心態,已經證明執政團隊失去國家治理的能力;此外,馬政府的「溫情牌」,除了「鞏固基本盤」的企圖,更有求取「和解」的用意,已經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端倪,馬英九總統有意替「第三次政黨輪替」預留後路,避免自己遭到司法追訴。如果這些推測屬實,再想起馬政府任期還有一年兩個月,有這種國家領導者與執政團隊,實在是令任何一個關心國家的人民不禁悲從中來。

2015年3月19日 星期四

馬政府的大洩密者們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8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8/20150318922113.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318學運周年前夕,當時在323下令「明天上班之前一定要清空」的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已逃往美國哈佛大學擔任訪問學人,而執行清空任務的警政署署長王卓鈞也請辭獲准,司法機關對於一干施暴人等似乎只能雙手一攤,反倒技術性限制受毆打民眾的自訴權利;而對於手無寸鐵的學生,北檢則選擇在農曆年前大規模起訴。有趣的是,在此過程當中,許多當事人甚至是在媒體朋友的告知下才知道自己被傳喚、被起訴,顯見媒體不論對於已偵結或未偵結的案件,都有相當規模的「資訊來源」。

以黃世銘案的老梗為例:2013年8月31日晚間8時36分,黃世銘透過總統隨行秘書致電馬英九,當時正值颱風康芮來襲之際,馬正在進行防災會報,事後便順利進入總統官邸,向馬報告尚未偵結的案件,並將監聽所得的通話譯文與林秀濤證詞交予馬。當大家在質疑黃世銘於8月31日至9月5日間究竟涉犯幾次洩密時,似乎也忘了調閱8月31日以前的通聯記錄,為什麼在人命關天之際,黃打個電話就能順利見到馬?馬的隨行秘書知不知情?洩密的時點是否早在8月31日之前?或者直接回到通案的提問:這樣的洩密流程是不是檢察體系長年累積的習慣?

又以媽媽嘴命案以及近日發生的嘉義太保焚屍案兩段情殺案為例:在媽媽嘴命案中,案件爆發的前幾周經由媒體大幅報導,民眾大多認為八里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股東歐石城及友人鍾典峰皆涉有重嫌,甚至爆出股東歐石城的轎車在案發後報廢且拆除後座、腳踏墊,疑似為棄屍工具,最後被證實為子虛烏有、皆為咖啡店女店長說謊而來,但這些在偵查中本應保密的資訊,居然還能有節目夠到場模擬,這些究竟是怎麼知道的?天聽嗎?在嘉義太保的焚屍案中,死者與嫌犯是否交往?與男友是否吵架?到底睡在床上還是地上?這些偵查中應保密的資料,為什麼媒體居然能夠在嫌犯說謊前、後掌握得一清二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以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下,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等等資料皆應加保密,原則上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即使在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的例外情況下,也只有在調查後與認事實相符時,始允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事實證明,柯王司法關說案已簽結、媽媽嘴命案主嫌也只有謝依涵一人、嘉義太保命案被害人男友也說沒吵架,這些事證當時究竟有沒有經過確切調查?為什麼就這樣被洩漏出來?

在馬英九所包庇、主導、從總長以降的檢察洩密一條鞭下,為保持檢警與上級、媒體的「良好互動關係」,「偵查不公開」或許只是一句寫在紙上的玩笑話而已!

2015年3月18日 星期三

抵抗權應入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60482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太陽花學運已屆一週年,惟在農曆年前,北檢卻起訴了參與此運動的上百位學生,致突顯出人民對抗不公、不義政策的無奈。也因此,現正興起的修憲熱潮,肯定不能忽略將抵抗權入憲的議題。

將抵抗權(Widerstandsrecht)入憲的顯例,即是德國於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納粹對於威瑪憲法的破棄,於法律體系上竟無任何機制足以為反抗,故在《基本法》第20條第4項,即明文對於毀棄德國民主自由體制者,所有人皆可對之實行抵抗權。 只是關於抵抗權的實施,在客觀上,往往易與所謂革命、政變等非法制的權利產生混淆,故其發動也必須有一定的要件限制。

抵抗權的行使要件
首先,只在有抵抗情狀,也就是對《德國基本法》第20條所揭示的民主、社會福利等憲法基本原則之破毀行為出現時,才得為抵抗權的行使。至於為此破毀行為,雖以政府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為常見,但此條文所明示的抵抗對象,卻不僅於此。故若有團體或組織為毀憲行為,人民仍有對之行使抵抗之權利。其次,由於抵抗權的實施,必然會衝撞現有的法律體制,甚至帶來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故其發動就必須基於補充性原則,即最後手段性。這也象徵,即便有抵抗情狀出現,若仍有合法的途徑為反制,仍不得實行抵抗權,以免有人動輒以抵抗權之名,而來行奪權之實。

市民不服從亦應列入抵抗權中
而與抵抗權相近者,即是所謂市民不服從(ziviler Ungehorsam)。此概念乃來自於美國小說家梭羅,於美墨戰爭時,為抗議此不義戰爭而拒絕繳稅,並因此入獄所發表的一篇短文,之後,並為甘地、金恩等人所發揚光大,而成為公民運動反抗體制的典範。而此種權利所對抗者,僅是為單一法律或政策的不公、不義,且強調以和平、非暴力方式為之,這就與抵抗權不限定是溫和的行為有很大的不同。不過此種區分,於現實面,卻非可截然兩分,甚且在兩者皆來自於天賦人權之想法下,於考量抵抗權入憲化的同時,亦應將市民不服從列於其中。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擷取自維基百科


而將抵抗權及市民不服從入憲,不僅是在宣示此等人權的天賦性,也會帶來實質的法律效果。這主要是因,在公民運動的場合,如太陽花學運所針對的服貿協議,竟於立法院以粗暴且倉促的手段通過,在民主機制已然失能的情況下,學生以衝入立法院的方式為制衡,已屬於一種最後手段,致應屬抵抗權或市民不服從的範疇。只是在現行法律並無明文如此的權利下,法官若以超法規事由來阻卻此等行為的不法性,肯定會受到質疑,也必然會遭保守的上級法院所撤銷。因此,若將這樣的權利入憲,就算行動者被檢方所起訴,法官亦可名正言順的引用憲法條文,來阻卻觸犯下位法行為的不法性。

人權,既然是與生俱來,自無庸任何的法律規定才能擁有。只是於現實世界,往往有野心者利用國家機器與法制來否定人權,也因此,憲法自有將抵抗權明文以為對抗之必要。

2015年3月14日 星期六

大法官人選應留待國會新民意決定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3.13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3/20150313914022.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當代憲政民主法治國家,國家主權與權力透過「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而分配及安排予立法權、行政權以及司法權等部門行使。在流程順序而言,立法權制定法律、行政權依法行政,遇有爭議則由司法權審判,在此意義上,司法權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普遍被期待是「憲法的守護者」。

在我國的憲法規範結構,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等職權,大法官的任命權限則是由總統與立法院共享,必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此外,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的設立,也說明了大法官提名的慎重性。

法務部推薦林輝煌之爭議性
近日前,法務部向總統府「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推薦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一職,在輿論界掀起軒然大波,來自社會各方的反對聲浪,以「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為首的民間團體,包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及澄社等等團體,更是發起「反對法務部推薦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出任大法官」聯合聲明,呼籲審薦小組與馬總統,對於法務部的推薦人選不予提名。

反對聲浪大起的原因,在於林輝煌的過去記錄並非十分光彩。翻開過去記錄,他曾經是「美麗島大審」的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起訴黃信介、林義雄以及施明德等八人,並以公訴檢察官之姿,在法庭上與時任律師的陳水扁還有張俊雄等人交手;除此之外,他也曾經協助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提出「不應剝奪檢察官的羈押權來回應人權掛帥的目的」、「檢察官是司法機關」、「法院包括檢察機關」以及「檢察官得行使羈押權」等論點,在憲法法庭上主張「檢察官擁有羈押權不違憲」的立場。

隨著台灣政治的民主化發展,「美麗島事件」不是叛亂而是民主運動,已經是社會共識;而羈押權不應由檢察官所擁有,在今日的台灣也已經是民主的ABC、法律人的基本常識,林輝煌當時之所以違背法律人基本素養而扭曲憲法文義,無非是為了替威權體制辯護。

馬總統已失去提名大法官權限之正當性
縱然多次失言且任內毫無建樹,羅瑩雪的部長寶座至今仍然屹立不搖,這現象說明了馬英九總統對她的肯定與愛護;提名林輝煌出任大法官,是羅部長對馬總統的回報。雖然民主法治素養奇低無比,但是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總統畢竟是擅於權力競逐的政治動物,當然知道大法官對於自己的重要性。

在台灣高等法院對於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有罪判決中,清楚指出馬英九至少構成了一次洩密罪以及兩次的教唆洩密罪,若採一罪一罰,並以刑法公務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規定,從重處罰,那麼馬英九最重可判處13年6個月徒刑。依憲法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一旦明年馬總統交接總統一職予下任總統,則依法檢察官可立即對於馬限制出境。

如果假定馬英九並未在任內先行潛逃出國,未來在卸任後就絕對必須面對司法訴訟,在罪名成立機率接近百分之百的情況之下,馬英九未來的「救命符」,勢必是在案件審理中請求承審法官提出釋憲,或是等到全案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為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是馬英九的「救命符」?在過去幾年扁政府「少數政府」以及馬政府「完全執政」的情況之下,現任15位大法官中,已有11位是由馬英九所提名,超過了一半以上。如此組織結構,很難相信釋憲結果的公正性。雖然,此一憲政亂象已經因為完全悖離憲法制度對於「一屆總統提名約半數大法官」之設計,而被譏諷為「面目全非的大法官任期制度」。

在憲法結構已然過度傾斜偏頗的情況之下,馬英九總統不應再行對立法院提出大法官人選的提名名單,立法院也應該拒絕接受馬總統提出的大法官提名名單,留待國會新民意決定,否則,未來整個國家要面對的,將會是一個15位大法官皆由同一位總統所提名的釋憲組織結構。

除此之外,若將今年九月份出缺的四席大法官職缺,以及將於明年一月底任期屆滿的立法院,兩者相互對照,則我們會發現,一個任期僅剩下半年左右的國會民意,將要對於未來任期長達八年的四席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這會是人民所能接受的嗎?如果人民還記得318學運、還記得318學運之後湧現的憲改渴望,那麼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特偵組特別照顧前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62448

前總統陳水扁。(自由時報/資料照


徐佳青在美國演講時爆料,陳前總統曾收受建商幾十億台幣,特偵組也介入調查。只是這幾年來,特偵組早已對陳前總統及其家人的資產為窮盡一切的調查,此時果真有重行調查或訴追的必要嗎?

從二○○八年,即陳水扁總統卸任後,已不知有多少的案件被特偵組調查、起訴與判決。而這其中,除少數,如龍潭購地、二次金改案等被判有罪確定外,在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多數案件,要非被不起訴或以無罪確定,即是纏訟至今。也因對陳前總統的特別眷顧,而使特偵組被暱稱是扁偵組,致讓人質疑其淪為政治的打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應為調查,故即便名嘴爆料,無指出任何確切的人、事、地、物,亦無相關的具體事證,檢方仍有開啟偵查的義務。惟須注意的是,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除非有新事實、新事證,否則,不得重新起訴。又若同一事實的案件已經起訴但尚未確定者,本於一事不再理,檢察官亦不得重複起訴。甚而若判決已經確定,除非有新事證而得聲請再審,否則,任何人都不能推翻法院判決的既判力,檢察官自也無再行起訴之權力。

既然在六年多來,特偵組已對扁家的財產及金錢流向做了不知幾遍的搜查,甚至已到了鋪天蓋地的情況,則到底陳前總統及其家人,還有多少個人財產的隱私,實難以想像。所以,即便名嘴爆料言之鑿鑿,卻因內容極為空泛與模糊,致有很大可能性是屬舊事重談,更遑論可成為法庭上的新事實、新證據,而得成為重行起訴或聲請再審之理由。

也因此,特偵組聽此傳聞即立刻分案調查,或基於其職責所在,卻須遵守法律上,針對同一案件不得雙重訴追之原則。更重要的是,特偵組對於卸任總統窮追猛打的作法與精神,若不能一體適用於對現任總統不法獻金的偵辦上,實就很難去除扁偵組的污名。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投票權怎麼下修:「簡潔明快」,還是要「整人」?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3.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54722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預計於本月底開始運作,意味著暌違已久的憲改列車將正式啟動。由於本次修憲的公民複決必須搭配明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委大選,因此今年6月15日乃這波憲改工程的「臨界點」。於僅有2個多月的短促時程中,關於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部分,由於各政黨已有共識且不涉及體制過大變動,普遍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擠上今年這班憲改列車的修憲提案之一。然而應如何進行具體憲法條文修改為妥?在立法技術上立委諸公見解仍有分歧。

查目前立法院針對降低投票年齡的修憲提案計有4案,其中有3案以提出「憲法第130條條文修正案」處理,簡潔明快將法條內的20歲降至18歲。另有1案則主張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處理,其中第1項先昭告國民年滿18歲有選舉權,第2項再拖泥帶水地回頭對憲法第130條進行「死亡宣告」,亦即所謂的「停止適用」。兩相比較,即便是沒有受過科班教育訓練的法律素人,亦應能清楚分辨以前者處理方式為妥。

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換言之,憲法既然是一國的最高與根本大法,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好是明確易懂,體系清楚。這樣對於解釋者或適用者而言,都可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爭執。修憲乃依據憲法典本身規定程序,對憲法所加的變更(增補、刪除、追加)。倘若憲法條文內有不合時宜之處需要修正時,立法技術上以新修正的條項文字直接取代舊有條項文字,方符常理,同時這也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正統修憲方式。

至於後者,亦即我國採取所謂「保留憲法本文不動」,而「附加增修條文」的方式,自1991年以來即延續至今。惟誠如憲法學界長久以來批判,從現代比較憲法學觀點視之,類似美國憲法增補條款(Amendments)的修憲方式,必須是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共同構成整部憲法;反觀現行憲法卻以增修憲法條文方式,來增訂違反憲法原文的條項,且更進而凍結憲法原文的效力。骨子裡與過去「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有頗多雷同。於此冠以「增修憲法條文」之名,卻做「同語異義」的移植繼受,實乃混淆民眾視聽的欺瞞之舉。

若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再者,從憲法常識的普及化而言,這種憲法典外增刪的修憲方式堪稱「整人」。即便將憲法條文閱讀完畢,人民依舊無法理解憲法規範內容為何?其中究竟那些條文因「停止適用」而遭宣告死亡,還必須仔細反覆對照增修條文內容,方知分曉。要之,所有憲法規範無法在一部完整的憲法典裡忠實呈現,不僅形成條文的重複累贅,體系的支離破碎,更影響憲法規範體系的明確性,增加人民閱讀與理解憲法的困難度,將使人民因不易理解憲法規範內容而導致憲法意識降低,進而逐漸失去憲法感情。對於人民的憲法意識與憲法感情的維護而言,都產生非常壞的負面影響,這種與時代脫節的修憲方式,早應斷然揚棄。

綜上所述,此次修憲若欲降低投票年齡,最合理的選項應是直接將憲法第130條條文裡原定的20歲下修改為18歲,而非疊床架屋另立新的增修條文處理。如此作法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之修憲方式及立法技術,同時亦可以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草成此文,萬望立委諸公明鑑!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歸還馬的臉書帳號 朱主席開始清理不當黨產?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3.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311/20150311909168.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擷取自 馬英九總統 粉絲專頁

馬英九日前在「馬英九總統」臉書上貼出他在總統府記者聯誼會春酒上與記者們的兩張廣角自拍合照,裝可愛的模樣讓人憶起當年「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開通時,馬還特地放上自拍視訊影片、自稱緊張又興奮的那些過去。

其中令人好奇的是,這兩張照片並沒有出現在總統府的官網上,而實際比對馬總統的公務行程,從這半個月以來的「出席228事件68週年中樞紀念儀式」、「出席2015年臺北國際工具機展開幕典禮」等活動,耗費總統府預算聘用的攝影官所拍攝的照片中,「馬英九總統」臉書以及總統府官網上所公布的也有重疊或有所不同,著作權及所有權究竟歸誰?是總統府還是國民黨文傳會?

「馬英九總統」臉書帳號係於2011年1月28日開通,迄今已設立5年,日前因國民黨黨主席的交接而回到總統府管理,預計應該會在馬卸任後下架,而其即將結束的一生不僅顛沛流離,也可能為國民黨處理不當黨產建立起新的里程碑。而其身世眾說紛紜,當時馬的競選辦公室發言人說,這是馬英九個人所有,但事後爆出耗費總統府資源,甚至要求公務員在上班時間管理經營後,官方統一改採總統府發言人的說法:臉書專頁是屬於總統府的資源。

而不論在臉書上個人資訊行銷價碼、府方耗資4萬2千餘元的春聯App製作費用、打卡鐘以及相關人事管理費用,都在在顯示「馬英九總統」臉書屬於總統府依國有財產法第2、3條規定,由預算支出所取得的國有公務用財產,範圍包括其內所含電磁紀錄與圖文著作權。

但有趣的是,馬英九宣布投入第13任總統選舉後,該臉書帳號便於同年7月2日交予馬辦「台灣加油讚」運作管理,大選結束後便改由國民黨文傳會新媒體部繼續經營。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之規定,由政府出資完成的網頁若欲交由民間營運管理,屬於勞務委外性質,本應踐行採購流程。馬英九跳過這個程序,把中華民國總統府所擁有的國有財產無償贈與中國國民黨,這個過程是否似曾相似?

對了!全台各地積極為國民黨輔選的民眾服務社,其本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移轉過程便與此相類!日前最高法院判決中國廣播公司所應返還的板橋機室等8筆國有土地所有權案亦是如此!「馬英九總統」臉書案便是國民黨從佔用國家實體資源過渡到虛擬資源的最佳例證,根本就是「黨產2.0」!而不願做「馬英九2.0」的朱主席日前已將「黨產2.0」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管理,主要目的雖是與舊主切割,但也算是清理黨內不當黨產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不過,要避開2.0的稱號,釜底抽薪之計還是督促你的黨儘速通過政黨法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陽光法案吧!

BTW,小馬,你手上那支「HTC RE」,應該跟國務機要費沒有關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