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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6日 星期五

選舉不容國民黨恣意切割或合併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0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05/20150205853589.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對於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與總統選舉是否合併選舉的問題,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立場反覆,不但引起社會譁然,甚至黨內同志也多所不滿。朱立倫先是於2月2日拋出風向球,認為合併選舉將帶來長達四個月的「憲政空窗期」,但此立場與他自己四年前對於2012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採取的贊成態度存在矛盾 ─ 在當年,中選會於2011年4月11日決定2012年的總統、立委併選後,朱立倫便在4月19日表示樂見中央選舉委員會透過民調方式了解民意「做出符合社會多數民意的決策,台灣的選舉過於頻繁,這是人民共同的感受」。有網友更將朱的立場不一做成對照圖,質疑朱4年前贊成,4年後反對,「搞得我們好亂啊!」。

在被「起底」挖出前後立場不一之後,朱立倫則改口「只是提出疑慮」。而朱立倫改口的,不僅僅只是「只是提出疑慮」,在他的對外發言當中,也將「憲政空窗期」修正為「重複期」。朱立倫所謂的「重複期」,是指2016年的這一次選舉,必然發生新總統和現任總統有4個多月的「重複期」,因此是「換屆」。此外,「重複期」的說法,也不像「憲政空窗期」那般語氣強烈,這是因為朱立倫仍然需要表現出「尊馬」的態度。

實際上,「憲政空窗期」的疑慮,根本與「換屆」無關。朱立倫所謂的「換屆」,是建立在「2016年必然更換總統」的假設基礎之上,所以認為2016年與2012年並不相同。朱立倫政治學不及格的地方就在於,他不瞭解,在一個現代的憲政民主國家,總統並非必然能夠連任,所以即便2012年馬英九總統是「競選連任」,也仍然有更換總統的可能。也就是說,不論是2012年或是2016年,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辦理,都會有4個月「憲政空窗期」的疑慮存在。

揭開朱立倫的盤算,其實是擔心立委選舉的「成績」被總統選舉「拖累」。從馬英九在「九月政爭」毀憲亂政、318學運一直到九合一選舉,社會普遍存在著民心思變的氛圍,不利於國民黨的總統選戰。朱立倫勢必清楚認識,國民黨的2016總統選舉敗戰可能性極高,因此身為黨主席,「停損點」的設定必須是讓立委選舉能夠立於不敗之地。當然,一旦分開選舉,先行舉辦的立委選舉如果能如預料一般的好,屆時朱主席也能將選舉結果定調為「國民黨已重獲人民認同」,並且替隨後的總統大選打下一劑強心針。

翻開過往選舉歷史,2010年之所以有「五都大選」,其實是因為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總統「畏懼」民進黨籍的蘇貞昌參選總統。為了破壞蘇貞昌的算盤 ─ 先參選台北縣長,任期過半後參選2012總統大選 ─ 所以國民黨運用行政與立法資源,修改《地方制度法》創造了「縣市合併與升格」,讓台北縣因為升格而延後選舉,也讓蘇貞昌陷入了台北市長與新北市長的兩難。除此之外,國民黨當時的考量,還有避免2009年的縣市長大選在政績不彰的情況之下,成為馬英九的「期中考」,基於逃避心態,所以透過縣市合併與五都升格,讓台北縣、台中市、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以及台南市、台南縣的選舉延後舉行,減少2009年縣市長選舉所涵蓋的人口數量。實質意義的憲政精神在台灣一直無法真正落實,原因除了無良政客當道,也是因為人民患有健忘症,所以任由無良政客對選舉範圍恣意切割或合併,這是台灣民主發展的悲哀。

文件曝光 速查馬郝圖利罪嫌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2

郝龍斌(左)、馬英九(右)。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報導直指,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姑且不論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在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但營建署及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這不只有行政責任,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設計,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還讓遠雄取得建照,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豈能視若無睹?

安倍伺機突破非戰憲法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2015.02.05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05000962-260109

伊斯蘭國分子在影片中揚言,若日本沒在72小時內支付2億美元贖金,就會殺害2名人質。
(圖片來源:中國時報/取自CNN網站,本報系資料照片


伊斯蘭國(IS)綁架並殺害日本人質事件,引起日本社會震驚,首相安倍亦提出安保法、自衛隊法等的法律修正案,以擴張防衛權的範圍。惟此舉是否會成為日本突破非戰憲法的契機,就值得觀察。

二次大戰後,在聯合國總司令部監督下所制訂的日本新憲法,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要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第9條揭示的和平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發動權,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武力,並否定日本的交戰權。故若從文義解釋來看,日本就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韓戰爆發後,美國即促使日本成立自衛隊,並於1951年簽訂安保條約,關於自衛權的解釋,就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代開始,日本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要求其須負擔更多國際義務,致有再擴大集體自衛權的建議,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就視同對本國的攻擊,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

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此種擴張,必會踩到非戰憲法的紅線,致為當時的日本內閣以憲法所不許,而擱置此案。

到了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最多軍費,卻因無法派兵,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就算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不過在去年7月,為了聯合東亞國家對抗中國,安倍又延伸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日本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甚且在此次人質事件後,鑑於日本自衛隊法第84條之3,只有在緊急事態,才能派遣自衛隊輸送本國人回國之限制下,安倍即順勢提出修正案,以讓日本能在本國人於外國遭綁架時,直接派兵前往救援。

凡此動作,雖無修憲之名,實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國內在野黨的違憲質疑,亦將挑動周遭國家的敏感神經。

非羈押不可? 強化防逃才是重點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新聞網/評論 2015.02.05
http://udn.com/news/story/7339/688269



在彰化地院對魏應充為交保後,即引發放水、怎可輕縱壞人等等的懷疑。而在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地院又重為保釋後,如此的質疑,恐更加劇,也讓人思考,就此案件,難道非得羈押不可嗎?

羈押的目的,不外在防止被告逃亡、勾串證人與湮滅證據。但由於羈押乃在限制人身自由,致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為了保全被告與證據,即須儘量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的方式來替代羈押。

而就偵查階段來說,因尚處於摸索與找尋證據的階段,尤其如頂新案件,所涉及的共犯人數繁多,且負責人不僅坐擁百億財產,亦有私人飛機可隨時開往海外,自有羈押之必要。惟在被告遭起訴後,代表檢方已經蒐證完成,若以湮滅證據之事由為羈押,顯難圓說。此外,在審判期間,若不將被告繼續羈押,確實有使其勾串,甚或恐嚇證人之風險。惟所謂勾串與否,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且若相關共犯與證人已進行交互詰問,若動輒以此為由來續押,必會影響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也是為何羈押不能是保全證據與證人的最優先手段之原因。故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前,欲繼續羈押被告之理由,就只剩下防止被告逃亡。

既然基於慎押原則,於審判期間,就不應以羈押,而應以交保來為防止被告逃亡的優先考量。只是每個人對金錢的感受程度及經濟狀況不同,到底要課以多少的保釋金額,才足以防逃,就只能繫於法官經驗法則之判斷。甚且如魏應充般,以三億元交保,但相對於此其龐大資產,實就顯得微不足道,致須再課予限制住居且每日向警局報到之義務,以來防其潛逃。

惟被告一旦不報到,雖可對其通緝以再為羈押,但於此時,實已無濟於事。

就算法官要求警察隨時注意保釋者的行蹤,但在人力監視有時間與空間的侷限性下,必會產生監控上的漏洞。從此問題,正暴露出我國防逃機制,恐有諸多缺陷,致使原本該居於最後位的羈押手段,反成為實務運作的最優位考量。同時,如魏應充般的富商巨賈,就算法院課予高額的保釋金,也難逃以金錢換自由的指摘,致對司法威信造成極大的戕害。

因此,如何強化防逃機制,且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肯定是刑事司法須立即思考與解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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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音】

20150204有話好說 : 魏應充再度交保!社會再度嘩然!
www.youtube.com/watch?v=94IDAFEsZjc

2015年2月5日 星期四

破蛋 北檢別再默不吭聲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1

大巨蛋。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游蓓茹攝


近日財團爭議事證逐日浮出檯面,令人不禁質疑,這些私人企業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消防、環保或是勞動法規,將人民安全視如無物,是否因為背後都有強力的靠山、穩健的門神?

例如媒體報導,遠雄在郝市府任內進行大巨蛋工程時,未依環評決議於夜間清運大量廢土,遭市府先後裁處十九張罰單、共計六五○萬元罰鍰。但在遠雄提起訴願後,環保署訴願會撤銷了後面十八張罰單。也就是說,遠雄最後只被罰了三十萬元。這其中二十餘倍的差距,使環保署訴願會遭網友質疑是圖利遠雄的共犯。

不過,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廿三條,台北市政府對於遠雄的違法行為「應」裁處三十萬以上一五○萬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市政府才「得」按日連續處罰。按照環保署訴願會的抗辯,是北市府未要求遠雄改善,才「不得」啟動日後的連續處罰程序。問題就在於,從「開罰」到「限期改善」到「連續處罰」如此簡單的SOP裁罰程序,郝市府為什麼會出錯?難道是故意出錯、讓後面的罰單通通無效?這是否為明確的圖利事證?

此外,按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難道連續十九次違規,情節還不重大?還沒有必要要求遠雄停止開發行為?

郝市府違反裁罰程序、違法不令其改善、停工,恐涉及圖遠雄免受裁罰並得以續行履約之不法利益,難道北檢仍要繼續默不吭聲嗎?

Suits might ruin Ma’s threadbare reputation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Julian Cleg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2.0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2/04/2003610760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is suing a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DPP) legislator and two media personalities for NT$10 million (US$316,500) over allegations that he had accepted dubious political donations. However, it is by no means certain that these lawsuits will work out in Ma’s favor.

Consider the case involving a media pundit’s recent accusation that Ma received illegal political donations. According to Paragraph 3 of Article 310 of the Criminal Code, defendants accused of slander must prove that what they said is true to be found not guilty. However, this rule gives rise to a procedural contradiction, because if defendants are required to prove that their statements are true, they will have to give up their right to remain silent to be able to present evidence. Aside from contraven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is undermines the right not to be compelled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oneself.

To resolve this,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nterpretation No. 509 extends the scope of non-culpability, finding that even when the accused cannot prove the truthfulness of their statements, if, based on the evidence they present,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y had reasonable grounds to think the statements were true, it cannot find them guilty.

This is what is known as the maxim that when a deed may be considered both good and bad, the law should look more to the good. Accordingly, in relation to Ma’s defamation suits, if criminal proceedings are initiated, the accused may contend that anything they said or wrote had not only already been reported by news media, but was being investigated by the 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Prosecutors’ Office. They may argue that since what they said was not smoke without fire, it cannot be proven to be malicious. Presented with such arguments, the court would naturally be unable to find the defendants guilty.

Although the chances of the accused being found guilty of defamation are extremely low, because Interpretation No. 509 applies to criminal cases, there are doubts as to whether it can be used to absolve defendants of liability for civil damages. It is especially difficult in lawsuits seeking damages for harm done to a person’s reputation, for as long as the plaintiff can prove that their moral rights have been harmed, the defendant will have to prove the veracity of any source they may have quoted, making it very hard to refute the plaintiff’s contentions.

And, while there is no law stating that the president cannot be subpoenaed, any court he attends would certainly accord him a courteous reception. The result will be that the two parties will not be evenly matched.

Furthermore, civil actions are conducted according to the adversarial system, under which judges basically do not intervene in the investigation, in addition to which all the information and material evidence are in the hands of the more powerful party to the case. This makes it extremely difficult for defendants to prove the truthfulness of their words. If they lose because of this, it will be a blow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refore, for the sake of safeguard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e maxim that the law looks more to the good than the bad, as established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n their interpretation, must not be limited to absolving defendants of criminal liability for defamation, but should also apply to civil proceedings.

Furthermore, if Ma insists on trying to prove his innocence by suing people on every occasion, the public will only become more suspicious that he has some kind of connection with business corporations.

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

「罷免挑戰!邀請蔡正元委員、割闌尾公開辯論」記者會

顧忠華、台北林先生、曾光志黃國昌、張宏林等於群賢樓前舉行記者會。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會後新聞稿

  1994年因核四案擁核立委,台灣曾發生第一樁中央民意代表罷免投票。時隔20年割闌尾團隊在選罷法嚴格的限制下,完成6萬份連署的艱鉅任務,即將於2月14日舉行蔡正元委員罷免投票。為了讓蔡正元委員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時間,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於4日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外召開記者會,由於事前聯絡蔡正元委員辦公室未果,25個連署團體共同寄發辯論邀請函,邀請蔡正元委員與割闌尾團隊公開辯論,不預設辯論的形式、地點、時間及人數。

  割闌尾團隊完成6萬份連署,罷免氣勢大為提升後,蔡正元委員連日於臉書上,抨擊公督盟評鑑有問題、「太陽花頭目可笑之至」、「太陽花頭目扭曲污蔑」。且蔡正元委員於罷免答辯書中更直指,種種罷免理由為「引用錯誤資料,故意扭曲事實,顛倒黑白真相;闇於意識形態,專以伐異為能事;刻意選擇性攻擊,抹黑人身」。顯見,蔡委員對割闌尾計畫團隊之罷免理由書充滿不同見解與看法,而不吐不快。

  受限於選罷法第86條,「罷免活動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儘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初審通過刪除不得宣傳的規定,但仍來不及適用於本次罷免投票,也因此中選會未對罷免投票舉辦任何辯論會。公督盟常務理事顧忠華強調,任何的選舉投票都有公開討論,甚至相互詰問的機會,但罷免立委不同意見竟然只能於網路隔空放話,而沒有任何直接討論的機會,對於釐清問題並無太大幫助。蔡正元委員應當有足夠的機會能說明「為什麼不要被罷免」,割闌尾也應有機會當面向蔡正元陳述意見,讓選民能有好的選擇,這才是民主社會應有的常態,因此公督盟公開邀請雙方辯論。

  割闌尾計劃發炎人林先生對公督盟的邀請表示應戰,並強調不預設辯論的形式、地點、時間及人數。林先生同時肯定蔡委員,從不想提答辯到正式提出答辯的轉變。但是僅僅一份答辯書顯然無法完整表達蔡委員的想法,同時割闌尾看完答辯後也產生更多疑惑,像是蔡委員說他是財經專業立委,但會期兩筆法律提案中,僅有一筆和財經相關,但卻非與其他委員共提。

  割闌尾計劃正元手術房代表曾光志提到,港湖的6萬鄉親顯然對蔡正元的表現不是那麼了解,例如蔡委員說以缺席不投票代表違抗黨意,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太清楚,為什麼不能有公開的政策討論。議會革新聯盟召集人梁文韜也認為,第五會期蔡正元28次可質詢中僅質詢1次,如果他說是花時間處理選民服務,但為什麼內湖保護區的開發案,蔡委員卻從來沒有出席過。

  島國前進黃國昌認為,選擇逃避辯論顯示出的只有蔡委員的心虛和怯懦。如果他認為質詢內容比質詢次數重要,但當張慶忠已為30秒道歉,蔡委員仍認為這是正當的議事程序。行政院血腥鎮壓事件,蔡委員認為這是合乎比例的的職權行使。甚至,面對知識份子倡導反媒體壟斷,蔡委員竟以刪除中研院預算做為要脅。如果蔡委員認為他是對的,就請接受辯論。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認為,應充分保障人民罷免權的行使,中選會如此阻礙罷免,已經是民主的恥辱。公督盟為了促進民主乃對話與思辨交互激盪之歷程,讓不同的意見在言論自由市場獲得最大的認同,特別邀請割闌尾團隊與蔡正元委員公開辯論。割闌尾已同意辯論不預設任何形式、地點、時間及人數,2月14日罷免投票前只要蔡委員同意,隨時皆可展開辯論,公督盟與各團體將完全配合協助舉辦。

時間 104年2月4日(三)上午10:30
地點 立法院群賢樓外

會議發言名單:
公督盟常務理事 顧忠華
割闌尾計劃發炎人 台北林先生
割闌尾計劃正元手術房代表 曾光志
島國前進 黃國昌
公督盟執行長 張宏林


投遞「罷免蔡正元辯論邀請函」。
(圖片來源:公督盟網站

辯論邀請函

蔡委員正元 鈞啟:

  欣聞 委員針對割闌尾計畫團隊對於您的罷免案所提出之罷免理由書,已完成數千字的答辯書,顯見 委員亦對割闌尾計畫團隊之罷免理由書充滿不同見解與看法,而不吐不快。

  在此,為了促進民主乃對話與思辨交互激盪之歷程,讓不同的意見在言論自由市場獲得最大的認同,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各團體敬邀 委員參加公開之「罷免理由辯論」,懇請 委員同意參與,以讓 委員能暢所欲言,表達您在立法院中對全國及內湖南港民眾,所曾努力之法案與建設,以免您蒙受不白之冤,有辱清譽。

  本次「罷免理由辯論」,不預設形式、地點、時間及人數,謹遵 委員期望之方式,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各團體將完全配合,以讓台灣民眾能一起見證這寶貴歷史的一刻,讓我們共同為台灣民主進展開啓另一道的曙光。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與各團體 敬邀



連署團體:
監票者聯盟、桃園在地聯盟、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桃山人文館快樂公民學苑、南投公啥喙、國會調查兵團、議會革新聯盟、台灣自由選舉觀察協會、永社、台灣中社、台灣北社、台灣社、台灣客社、牽手護南投、台灣護樹團體聯盟、人本教育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島國前進、台灣教授協會、雲林公民行動聯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陸續邀請中)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割闌尾計劃團隊今(4)日上午在立法院群賢樓外
舉行記者會,希望邀請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公開辯論罷免。
(圖片來源:新頭殼/林雨佑攝

【相關報導】

新頭殼:罷免辯論?蔡正元辦公室:不回應「無知」
http://newtalk.tw/news/2015/02/04/56593.html

中央通訊社:邀罷免辯論蔡正元不理會不投票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502040249-1.aspx

自由時報:公督盟邀請蔡正元、割闌尾同台辯論!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23966

中央廣播電台:割闌尾辯論違法否? 中選會:北市選委會認定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169648





有「禮」無「理」的國民黨形象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0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04/20150204851646.html

蕃論戰/網路擷取


國民黨常常用光鮮的詞彙、整潔的外表,口口聲聲告訴大家自己是合法合憲、「理性」問政,不過充其量只是「禮」性問政而已,有禮貌的談話不一定有內容,常常也伴隨著邏輯矛盾的危險。

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日前指出,台北市長柯文哲網羅馮光遠進入廉政委員會一事是出於政治動機,目的是要鼓勵仇恨政治、製造藍綠對立、消滅國民黨。這份質疑台北市廉政委員會的聲明看似謙遜有禮,卻前後不一、毫無理性可言:國民黨雖然佔有執政優勢,卻天天檢討在野的民進黨,成日將自己的施政失敗轉移焦點成藍綠對立議題;兩個多月前才質疑柯文哲跟民進黨走太近,不是與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一同為史明前輩過生日,就是九二共識立場和民進黨一致,意圖將台北市長選舉和稀泥成藍綠大戰,怎麼才過一個國曆年,作賊的反而在喊捉賊?

不過,當帶頭的黨主席四年前支持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視學界提出的空窗期爭議如無物,四年後看情勢不對,卻又拿出學界說法反對合併選舉,打著穿西裝、打領帶、梳油頭的雅人深致形象,嘴裡說的卻是邏輯矛盾、選擇性失憶的空洞話語時,組織發言系統所能發揮的極限,恐怕也只剩下形象複製而已。

又或者說,這是國民黨一脈相承的習慣,是以形象包裝為最優先,汲汲營營於新生活運動、有禮貌運動,至於其中運作細節如何,便遁入合法以及私領域等有禮貌的謊言之中,特別是談到與國民黨相關的附隨組織時,這樣的問題更能被凸顯出來。例如日前台聯立委召開記者會指出,每年超過300億元的菸品健康福利捐,約有3成淪為政府各單位浮濫補助民間團體的小金庫、巧立名目亂發獎金,本應做為菸害防治宣導的經費,卻用在印製農民曆、美食手冊、籃球體育活動等與宣導無關的項目上,甚至被拿來當作政治活動經費使用。而這種取國家之財謀個人之利的行為,便是透過國民黨籍立委以民間基金會之名義,按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以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審議作業要點」等所謂「合法」的包裝外衣下進行,至於申請個案獲得補助後執行成果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或健康促進的相關標準,依照國民健康署的回應態度來看,補助經費就像潑出去的水一樣,查核工作似乎變得不是這麼重要。

如果將時序前提,蔣宋美齡於1950年在台北創立的「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可說是上述透過政府「協助」而壯大的始祖。為了因應1949年60萬國民軍隊來台、軍眷人數過多的問題,蔣宋美齡便於1956年指示以婦聯會名義發動「民間捐款」來興建軍眷住宅,最後再「捐贈」給國防部已分配軍眷居住,最後共建3萬8千餘棟平房式住宅。然而,如此龐大的經費除由民間募款外,國民黨政府也透過公營事業如台糖、台肥、台泥、合庫、土銀、菸酒公賣局等以「認捐」的方式募集。安置軍眷本應是國防部職責,但最後卻由民間發起募款,甚至募國家的錢再捐給國家,其中究竟蒸發多少無從得知。除此之外,婦聯會更曾推動徵收「勞軍捐」,其徵收方式為隨著每進口1美金的貨物附加繳交新台幣若干元之費用,總計徵收高達900餘億元。然勞軍捐雖名之為「勞軍」,實際上卻是由婦聯會所收入運用,且由於「勞軍捐」並非法定稅捐,既不受政府監督管轄,亦無從得知收支明細,合法地遁入私法,結餘金額至今成謎。

基此種種,以「理性問政」自詡的國民黨所必須回答的理性問題就是:國人面對這樣的政黨,如果種種弊行皆已昭然若揭,那不能消滅的理由究竟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