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核安報告造假,北檢辦不辦?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0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8/today-o1.htm
媒體踢爆,原能會公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專家小組,針對我國運轉中三座核電廠的「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涉嫌造假,而原能會迄今提不出合理解釋。
依據歐盟規範,「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小組成員應有七人,但原先進行的我國壓力測試OECD專家只有六人,原能會受到批評後,涉嫌在報告中擅自加簽未參與審查的原能會官員羅偉華;對此,原能會副主委周源卿證實說,羅偉華只負責接洽與聯繫等行政工作,「並未參與審查」。簡單的說,這份「壓力測試同儕審查報告」,不只專案小組未獲歐洲核能安全管制機構(ENSREG)同意授權,更嚴重的是,審查專家簽名處,簽上未真實參與審查的官員姓名,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一三條明文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台北地檢署日前法辦在法務部抗議的綠營立委,很有效率地「剪報分案」,如今馬政府核安報告公然造假,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北檢豈能「選擇性辦案」?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民眾服務社與華光社區
李彥賦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26.html
前言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日前針對國民黨強佔南港區公所一事召開記者會,痛批北市府未確實依照民法使用借貸相關規定向國民黨催討市產。對此,法務部日前就華光社區的執法態度或許可供北市府參考;若以兩者進行比較,更可以發現北市府圖利國民黨的明確事證。
占有土地的歷史脈絡
首先就歷史脈絡來看,華光社區被法務部指稱「違反佔用」的住戶,不單向政府繳交水電費用,政府甚至發放門牌,少數住戶更繳納房屋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於國家為這些居民的存在背書。在今年初,我國邀請專家學者針對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的結論性建議中,專家也特別提到華光社區一案,認為馬政府在未提供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居民。但這份建議被行政院長江宜樺簡化為「外國專家不懂台灣」等語,最後法務部還是可以不顧兩公約的適足住居權以及居民對政府的信賴,一紙公文強拆迫遷。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26.html
前言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日前針對國民黨強佔南港區公所一事召開記者會,痛批北市府未確實依照民法使用借貸相關規定向國民黨催討市產。對此,法務部日前就華光社區的執法態度或許可供北市府參考;若以兩者進行比較,更可以發現北市府圖利國民黨的明確事證。
占有土地的歷史脈絡
首先就歷史脈絡來看,華光社區被法務部指稱「違反佔用」的住戶,不單向政府繳交水電費用,政府甚至發放門牌,少數住戶更繳納房屋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於國家為這些居民的存在背書。在今年初,我國邀請專家學者針對人權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的結論性建議中,專家也特別提到華光社區一案,認為馬政府在未提供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居民。但這份建議被行政院長江宜樺簡化為「外國專家不懂台灣」等語,最後法務部還是可以不顧兩公約的適足住居權以及居民對政府的信賴,一紙公文強拆迫遷。
論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07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053632.html
一、前言
馬總統親信林益世涉貪案件,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未貪污,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七年四個月徒刑,各界嘩然。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後,但林益世沒有實質影響力,不構成貪污罪,因此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媒體隨即不分藍綠大幅報導,異口同聲批評判決違反常識,成為另類「台灣共識」。
法界也指出,何以法院認定陳前總統在二次金改弊案就有實質影響力?而林益世在此案中就沒有實質影響力?法院標準不一,如此判決會讓司法威信一夕破產,也背離經驗法則太遠,讓小老百姓無法接受。
二、有人行賄,沒人收賄?
2013年5月6日 星期一
拇指姑娘與關廠工人(0506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立報)關廠工人絕食 勞委會當沒事
(蘋果)求助無門 才會拿命搏
(蘋果)外籍移工勞動權遭漠視(張慧慈)
(自由)拇指姑娘與關廠工人(施柏榮)
(自由)對不起 勞工朋友我們下班了(王傳睿)
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捐款徵信(2013年1~4月)
捐款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 金額(新台幣元)
范○群 50,000
高○誠 50,000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許○峰 50,000
陳○君 2,000
陳○岳 715,810
陳○祥 12,500
黃○穎 13,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葉○上 30,000
廖○洲 5,000
劉○鵬 10,000
蔡○雄 50,000
鄭○龍 50,000
范○群 50,000
高○誠 50,000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許○峰 50,000
陳○君 2,000
陳○岳 7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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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穎 13,000
萬國法律事務所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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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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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值得活的」(0502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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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官逼民反 勞工五一怒上街
(立報)經濟表現亮眼 菲勞工嘆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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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獨評)「人生不值得活的」──關廠絕食抗爭的三種工具論( 陳宗延)
違法 玩法 貪贓枉法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5.0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today-o3.htm
林益世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出爐,由於特偵組所起訴的貪污重罪,全以無罪論,而唯一成立的貪污罪,竟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林益世並成為此罪的司法首例。如此的判決,已凸顯出財產來源不明罪遭誤用的結果。
在二○○九年四月,我國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針對公務員財產異常現象,其須提出說明,若不為說明、說明不實或無法合理說明,即可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此即為我國型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希冀藉由處罰的前置化,以來防制貪瀆。只是根據此條文,須對財產與所得不相稱時的說明義務者,僅限於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的被告,且是否說明乃委由檢察官為裁量,此就難避免因人、因事而異的差別對待。
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法律系不必念了!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5.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today-o3.htm
台北地院昨(三十)日針對林益世索賄案宣判,僅林益世一人輕判七年四個月,其他共犯一概無事,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許多法律系畢業的學生在網路上感慨:「書都白念了!」
事實上,從本案的偵辦到判決結果可以看出,不僅偵查手段可以天差地別,居然連同一個法院對於同一個法條的運用及解釋,都可以有不同的標準,顯見當初扁案絕對是政治迫害!
猶記在扁案的偵辦過程中,特偵組無所不用其極,不僅押人取供、教唆偽證,甚至還搜索辦公室、住所等地;反觀特偵組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時,即使媒體明確報導「一刀斃命」的錄音內容,檢察官還是先動用M化定位車拘提檢舉人,讓林益世、沈若蘭等人有時間繼續逍遙法外串供滅證、燒美金,最後連行政院辦公室也不願意搜,理由居然是「林益世不可能在裡面做違法的事」如此偏頗臆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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