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5.0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5/07050701
針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擬規劃將現行19名考試委員降為3名,並把任期從6年改成4年之舉,日前考試院長伍錦霖很慎重地召開記者會,一方面指責立法院「以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將引發憲政危機;另一方面則稱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變更考委職權,他會辭職負起政治責任云云。
查考試院長伍錦霖係馬政府執政時期於2014年6月經立法院同意,同年9月出任考試院長。撇開伍錦霖「6年任期僅剩1年多、請辭並無如此壯烈」這段不談,有關考試院與考試委員的學術研究,很值得在此關鍵時刻好好地一併談談。
都是孫文惹的禍:考試院割裂人事行政權
孫文以中國隋、唐朝已降確立的科舉制度為藍本,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而成為現行憲法的特殊設計,基本上並無任何理論基礎可言,百分百的是外行領導內行之舉。
考試權原本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其作用在為國掄才,目的在形成專家政府,現制考試以建立職能政府為目的,固然有必要使掄才之典客觀獨立。然而為確保考試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理論上縱使要維繫考試行政獨立,也只要仿效美日等國的行政委員會制度,於行政部門設置文官委員會即可,不必煞費周章另外成立一個大而無當或虛有其表的考試院。
而考試院在掌理考試權之外,又以銓敘部掌理部分人事行政權,造成人事行政權之切割,使得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組織上疊床架屋,在權限劃分上迭生爭執,影響行政機關人事業務之順遂推動。是以有學者感嘆指出,台灣獨有的考試院經過半世紀的憲法實施,已證明這種思想與制度之窒礙難行。
尤其,2014年6月17日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出席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時也曾語重心長表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並舉出國民黨智庫說法,表示現在的考試院怎麼看都像「雞肋」,實際運作上考試院「強奪行政院的人事權」。以上觀點,恰好交互驗證了考試院是憲政上的一大錯誤設計。
19位部長級年薪委員的怪現象:考委人數下修的必要
考試院要不要廢除,是憲改層次課題。考委人數要不要下修,則是屬於修法層次課題。早在上個世紀的1994年,即有立委提出考委人數應予縮減之議,而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其後也順應研提因應方案,除維持現狀外,亦有「縮減至15人」及「縮減為11人」兩個替代選項。只是這些改革,都沒有成功。
時至今日,一個驚奇的事實是:《考試院組織法》上次修正是1994年7月。這是一部從考試院長邱創煥時代迄今,25年來從未被進行任何修正的法律。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所謂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
現行考委名額19人,惟其背景乃1947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3萬6 ,000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
針對考委人數下修的立委連署提案,其實從2012年以來早已絡繹不絕。或許是好日子過慣了,每次考試院立場最多就是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時表達反對,從1994年那次修法以後,考試院從未認真地針早已「年久失修」的《考試院組織法》向立法院提出任何修法提案。甚至一直到今年4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立委連署提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際,依舊欠缺考試院提出的院版作為併案審查的依據。
根據報導,考試院的修法意見,於5月2日下午才送至立法院。此舉堪稱文官界踐行「能拖就拖」的典範案例。只是觀乎考試院這次「考委人數下修至13人,已是考銓業務運作最低人數」、「任期維持6年」等主張,看來這次考試院還是不脫上個世紀,該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專案小組提出「縮減至15人」、「縮減為11人」替代選項的敷衍思維。
文末,再次恭錄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2014年6月「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的重要發言。可惜立法院這次是修法,而非修憲。從而賴士葆委員這句話,當可縮減為:為了國家進步,考試委員要下修。
2019年5月7日 星期二
2019年5月6日 星期一
限制馬英九出境否 檢驗司法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5.0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6479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被列七年以上重罪的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被告,馬因卸任總統身分,受限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三年規定,故尚未被法院限制出境,但本月二十日將期滿三年,因此北院合議庭將針對馬的限制出境進行評估。事實上,法院是否對馬限制出境,檢驗著司法的公正性與社會信任。
三中案中,馬英九時任國民黨主席,決策者馬英九當為本案主嫌。然而,替馬處分黨產的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前總經理汪海清,以及涉侵占中影股款案的蔡正元妻子洪菱霙等人,均遭北院裁定限制出境,豈有協助犯罪者都限制出境,卻縱容主嫌有權「落跑」之理?
再者,對於卸任總統的強制處分,當年法院的扁案羈押裁定,認為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因此將前總統陳水扁裁定羈押。同樣涉犯重罪的馬前總統,也符合扁案的羈押原因,法院若連限制出境都對馬放水,更將凸顯司法對扁馬兩位前總統有「天差地別」的差別待遇。
更可議的是,相較於陳水扁羈押原因,馬英九曾有美國綠卡(姑且不論自動失效說是否成立),且馬的女兒擁有美國籍,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外不歸,刑法將難以訴追。司法若公平對待前總統案件,甚至公平對待三中案中其他被告,至少應對馬限制出境,才可能勉強重建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5.06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6479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被列七年以上重罪的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被告,馬因卸任總統身分,受限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三年規定,故尚未被法院限制出境,但本月二十日將期滿三年,因此北院合議庭將針對馬的限制出境進行評估。事實上,法院是否對馬限制出境,檢驗著司法的公正性與社會信任。
三中案中,馬英九時任國民黨主席,決策者馬英九當為本案主嫌。然而,替馬處分黨產的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前總經理汪海清,以及涉侵占中影股款案的蔡正元妻子洪菱霙等人,均遭北院裁定限制出境,豈有協助犯罪者都限制出境,卻縱容主嫌有權「落跑」之理?
再者,對於卸任總統的強制處分,當年法院的扁案羈押裁定,認為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因此將前總統陳水扁裁定羈押。同樣涉犯重罪的馬前總統,也符合扁案的羈押原因,法院若連限制出境都對馬放水,更將凸顯司法對扁馬兩位前總統有「天差地別」的差別待遇。
更可議的是,相較於陳水扁羈押原因,馬英九曾有美國綠卡(姑且不論自動失效說是否成立),且馬的女兒擁有美國籍,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外不歸,刑法將難以訴追。司法若公平對待前總統案件,甚至公平對待三中案中其他被告,至少應對馬限制出境,才可能勉強重建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
2019年4月30日 星期二
面對網路資訊戰的法治策略
江雅綺(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9.04.2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4822
新創科技與隨之而來的商業模式,經常對現有法規造成挑戰,這是常識。但有科技應用不僅限於商業,它也在國與國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的競合,發揮愈來愈大的作用。其中一個典型,例如網路空間的資訊戰,我們看到極權社會利用民主社會的開放自由與人權保障的特性,以各種真假難辨的資訊、透過網路環境進行不對稱的操作、輕者影響對方的選舉結果、重則可癱瘓民主政治的運作。從二○一六美國總統大選、二○一七英國脫歐公投、法國總統大選,以及即將到來的歐盟國會選舉,推陳出新的科技工具與手段,正在影響國際政治、侵蝕民主社會的基石。面對隨著科技進步不斷變形、極難捉摸的網路資訊戰,如何從法治面強化社會的「抗體」、捍衛民主人權的根本價值?
由於俄國透過資訊戰的操縱、影響民主社會選舉或政治的案例,歐美已有較多實證資料,我們不妨來看看做為俄國近鄰的歐洲國家,在法治面採取如何的因應策略?
歐盟意識到網路資訊戰改變了傳統戰爭與和平涇渭分明的狀態,日常生活中人們愈來愈易受到從資訊面、社會面、心理面…的混合(hybrid)式攻擊影響(網路資訊戰則是其中重要面向),三年前成立歐洲對抗混合式攻擊挑戰中心(The European 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Countering Hybrid Threats,Hybrid CoE),何謂混合式攻擊挑戰?CoE定義為:(一)刻意針對民主社會或機構的系統弱點,應用不同工具手段所做的統合行動,(二)利用各種界線之間(如戰爭與和平之間的二分)的偵測和歸因要件認定的弱點,(三)意圖影響在地、國家或機構,做出對己方有利的決策,同時對目標做出破壞。
二○一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就發生過一次上述定義下的混合式攻擊:在二○一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期間,就在依法所有競選活動應該停止運作的幾小時前,有一則訊息忽然po在境外極右組織的社群中,內有大約9G的總統候選人馬克宏的相關資料:包括馬克宏的email、文件、照片等,其中包括指向馬克宏在海外洗錢的資料,在「真信箱流出」的來源加持下,以「馬克宏資料外洩」(#MacronLeaks)的hashtag標籤貼文,迅速成為社群平台的熱門趨勢話題。而就在競選時間即將結束的幾分鐘之前,馬克宏團隊發表聲明,說明馬克宏的電郵信箱早先被駭客入侵,駭客除了盜竊信箱中的真實資料外,也將洗錢的虛假文件混進真實資料中,以假亂真。
最後幾分鐘澄清了這些真假交錯的資料,讓馬克宏團隊冷汗直流,也催生了之後的法國《反資訊操縱法》及《反虛假訊息法》法案,規定選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可就疑似虛假訊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而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決。此外,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類似NCC的監理單位)可決定將「受境外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
上述這些法案引起言論自由的激辯,且法案的效果也尚待檢驗。但是意識到網路資訊戰是混合式攻擊的重要形式之一、意識到法治面的系統弱點需要補強、需要更有彈性的設計,以因應這些挑戰,這必然是法治策略的第一步。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9.04.29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84822
新創科技與隨之而來的商業模式,經常對現有法規造成挑戰,這是常識。但有科技應用不僅限於商業,它也在國與國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的競合,發揮愈來愈大的作用。其中一個典型,例如網路空間的資訊戰,我們看到極權社會利用民主社會的開放自由與人權保障的特性,以各種真假難辨的資訊、透過網路環境進行不對稱的操作、輕者影響對方的選舉結果、重則可癱瘓民主政治的運作。從二○一六美國總統大選、二○一七英國脫歐公投、法國總統大選,以及即將到來的歐盟國會選舉,推陳出新的科技工具與手段,正在影響國際政治、侵蝕民主社會的基石。面對隨著科技進步不斷變形、極難捉摸的網路資訊戰,如何從法治面強化社會的「抗體」、捍衛民主人權的根本價值?
由於俄國透過資訊戰的操縱、影響民主社會選舉或政治的案例,歐美已有較多實證資料,我們不妨來看看做為俄國近鄰的歐洲國家,在法治面採取如何的因應策略?
歐盟意識到網路資訊戰改變了傳統戰爭與和平涇渭分明的狀態,日常生活中人們愈來愈易受到從資訊面、社會面、心理面…的混合(hybrid)式攻擊影響(網路資訊戰則是其中重要面向),三年前成立歐洲對抗混合式攻擊挑戰中心(The European 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Countering Hybrid Threats,Hybrid CoE),何謂混合式攻擊挑戰?CoE定義為:(一)刻意針對民主社會或機構的系統弱點,應用不同工具手段所做的統合行動,(二)利用各種界線之間(如戰爭與和平之間的二分)的偵測和歸因要件認定的弱點,(三)意圖影響在地、國家或機構,做出對己方有利的決策,同時對目標做出破壞。
二○一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就發生過一次上述定義下的混合式攻擊:在二○一七年的法國總統大選期間,就在依法所有競選活動應該停止運作的幾小時前,有一則訊息忽然po在境外極右組織的社群中,內有大約9G的總統候選人馬克宏的相關資料:包括馬克宏的email、文件、照片等,其中包括指向馬克宏在海外洗錢的資料,在「真信箱流出」的來源加持下,以「馬克宏資料外洩」(#MacronLeaks)的hashtag標籤貼文,迅速成為社群平台的熱門趨勢話題。而就在競選時間即將結束的幾分鐘之前,馬克宏團隊發表聲明,說明馬克宏的電郵信箱早先被駭客入侵,駭客除了盜竊信箱中的真實資料外,也將洗錢的虛假文件混進真實資料中,以假亂真。
最後幾分鐘澄清了這些真假交錯的資料,讓馬克宏團隊冷汗直流,也催生了之後的法國《反資訊操縱法》及《反虛假訊息法》法案,規定選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可就疑似虛假訊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而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決。此外,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類似NCC的監理單位)可決定將「受境外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
上述這些法案引起言論自由的激辯,且法案的效果也尚待檢驗。但是意識到網路資訊戰是混合式攻擊的重要形式之一、意識到法治面的系統弱點需要補強、需要更有彈性的設計,以因應這些挑戰,這必然是法治策略的第一步。
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民主不是強勢者用來欺凌的最優雅工具──完善的公投法制度才能避免民粹
林佳和(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永社監事)
思想坦克/政策評析 2019.04.2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4/28/042801
二次大戰後,告別三國佔領,準備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也就是世人俗稱的西德,在制憲會議上,後來的第一任聯邦德國總統Theodor Heuss曾有句名言:直接民主是對於所有煽動者的犒賞(Prämie für jeden Demagogen),他明白地指出:公民投票可能會造成爾後民主的負擔,讓立法機關必須時時維護的名聲毀於一旦。
當然,晚近的研究已經難以印證這樣的負面評價,直接民主,至少就實證上來說,未必只是宣傳煽動盲從者的工具,也不必然造成政治上的不穩定,雖然,回顧歷史,納粹與義大利法西斯的歷史教訓仍與直接民主脫不了關係。沒有錯,正是戰前的十多年的威瑪經驗(1919-1933),乃至於法西斯毫不猶豫的宣傳與濫用包括直接民主在內的民主機制,讓重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德國人,陷入了猶豫。
知名的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得說:我們怎麼能相信那個只有農民、旅館跟銀行,又僅須面對簡單的政治決定與局勢之國度的民主模式呢?舉世稱羨的瑞士直接民主,是否真的那麼完美?還是只適合於瑞士那種有獨特歷史傳統的社會,難以複製與仿效?威瑪共和帝國國會議員Alfred Gildemeister,1926年對於威瑪第一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剝奪貴族領主之不動產」),痛斥「應該把人民公投的權利拿走,就像從小朋友手中拿走火柴一樣」,是否隱然指陳,一個如威瑪般不成熟民主社會下,公投民主帶來的可能傷害?
如同公法學者Udo Di Fabio所評價的:直接民主,要說它是激情煽動者的犒賞,不如說是一種帶著某種副作用的解藥(從醫學上來說,有什麼解藥會沒有副作用呢?直接民主倡議者OttmarJung說道),解代議民主問題的藥,因為再怎麼說,於「人民統治」的微言大義之下,相較於其他民主形式,直接民主總是名列前茅。
事實上,學界也不乏對於直接民主的讚許之聲:Ottmar Jung/Franz Ludwig Knemeyer便以為,直接民主可以帶來更好的回應、使辯論更具專業、有助於人民的政治教育、可帶來更具彈性與更好的政治,當然,批評之音也不絕於耳,例如對於美國的直接民主經驗,特別是相當活躍的加州,論者便觀察到,那裡的公民投票經常淪為反國家主義的民粹,用來作為防堵國家所進行之社會整合、排除主流族群所不喜之少數者的工具,例如1994年11月,惡名昭彰之公投否決對於非法移民的公共急難給付。
某些分析告訴我們:直接民主,至少從實踐經驗看來,常為「尖銳的多數決民主工具」,有「形成多數暴力」的極大潛力,同時對於激情與利益(passions and interests)常無招架之力,如同18世紀美國開國先哲在《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所主張的那般。經驗研究更顯示,那些資訊掌握較佳的、教育程度較高的、經濟情況比較理想的,換言之,參與意願及組織、衝突能力較好的階級與群體,通常也會是直接民主下得利的一方,附帶的就是少數弱勢群體權益的更受壓制,說穿了,與間接民主體制下沒有兩樣,如果聚焦於少數群體,則相較於仍有折衝與妥協空間的間接民主,特別是內閣制下常見的共識決、不是單純多數決,直接民主對之的傷害可能更大。
尤有甚者,直接民主常帶來相互矛盾的影響:一方面,它有助於人民的參與及整合,另一方面,只要直接民主越受重視,則國會作為制度、國會議員作為人民代表的功能與意義就會越形弱化,原本透過間接民主、代議制度達成的效用將每況愈下。以前是大家不相信國會,但只能祈禱它更好,現在,某個程度來說,可以跳過它了,人民自己來。
直接民主作為民主形式,其實已無走回頭路的可能,台灣政治社會,已經無可想像一沒有公民創制與複決的政治體制。既然要與之共存,特別是在追求理想下共識決民主體制的同時,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直接民主回到它應該有的制度功能:濟間接民主之窮,扮演補充性角色,盡力聚焦於單純重大公共政策的決斷上,勿成為政治過度動員,乃至於傷害議會體制規範性功能的殺手。站在這個角度,進行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應該有其必要。
從2018年1124公投經驗看來,公投提案審議不足、題意經常不清或甚至矛盾,有違憲之虞的公投提案未被遏阻,不同提案間可能的隱性矛盾未明快處理,而提案連署過程中過多的瑕疵連署、甚至涉及偽造冒用之刑事犯罪,連署成立後後社會傳播不足、資訊偏差,沒有足夠的時間提供形成自由思考之能量,作為公投必要基礎之「投票者自由思考決定意志」,在一絕對不可或缺的充分資訊掌握下,根本淪為空談。某些台灣公投實踐下的問題與偏失,雖可能屬於執行或技術層面,但有些則是制度不盡完善的結果,應尋求解方。
首先,公投之標的既然是法律層次的公投,則其效力既不得違反及逾越憲法,交付公投之題目也就當然不能例外。公投優先於憲法?1124公投後聽聞這種奇怪論調,那就好像主張法律優先於憲法一樣的荒誕,簡直視憲政主義與體制為無物;當然,如果是憲法層次的公投,例如制憲、修憲、變更領土或根本改變國家性,自優位於法律,這並非吾人在此溝通的公投效力問題。
從法律層次之公投制度來看,違憲的公投自不得容忍,然違憲者不僅是涉及可能的限制人民權利─不是限制人民權利的公投都要禁止、而是限制人民權利不能達違憲程度,所以必須以違憲作為篩選的核心內涵與標準。2017年《公投法》修正,所謂的廢除公投審議,最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廢除無涉違憲、但仍容許行政機關直接駁回人民公投提案之舊制度,而非縱使違憲,行政權只能眼巴巴的慢走不送,還是讓人民來試試違憲一下,必須以正視聽。所有機關都有適用憲法與法律的義務,都有不能適用違憲法律的義務,憲法學理上所稱之消極的合憲行為誡命。
接下來,套用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的著名提問:Quis iudicabit?Quis interpretabitur?誰來決定、誰來解釋?這可能涉及不只法律權限,也牽動政治正當性的考量:如義大利,全國性公投前必須先交由義大利憲法法院、全國公投委員會審核?還是如許多國家般先由負責公投之行政機關把關,再交給一般法院或憲法法院(如德國各邦)做事前審核或事後救濟?甚至可由法院來撤銷公投結果?目前看到的不同立法委員、黨團之修正版本,皆有不同設計,但違憲事項不能交付公投,應該算是朝野難得的共識,足資贊同。
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公投最明顯的特徵就是:快,審議時間短,連署成案後到交付公投的時間短,前者30日,後者最短可以一個月,簡直視直接民主如兒戲。瑞士一件公投從提案到最後交付投票,平均要花超過40個月的時間,亦即逾3年,就算扣除其中連署所需之6個月,也等於審議加上宣傳折衝的時間,總是耗時將近三年。不論是創制或複決案,亦不分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其實帶有一定程度「否定當前國會或執政者主張」之意涵,是以各國均有「如國會或執政者贊同公投提案者主張,同時採取必要之相應動作,例如將相同於提案之內容付諸立法程序,則公投提案目的既已達成,此時應駁回」的設計。
換言之,如果當政者及民主國會贊同,那就直接納入麾下,採取明確的政治與法律作為,如果不贊同,便應極力為自己辯護,同時指陳公投提案之政治、經濟、社會或法律等任何層面之不當。當然,審議公投得否提出時,不同立場不得作為駁回公投提案之理由,必須回到違憲審查這個關鍵環節上,但在連署成案後的宣傳期間,則應使力提供必要相關資訊,不應淪為政治分析家所痛陳之公投結局,所謂形成再也沒有人需要負責的民主:政府無所謂,大家go ahead。要辦到這些,必要的期間是需要的,現行公投法的30日、1至6個月,必須有明顯明確的延長,加強違憲性審議,妥適辦好完整的資訊揭露、影響評估,讓人民在充分資訊與形成自由意志決定之後,一個正當而理性的公投方得期待。
在審議民主之浪潮下,一個完善的公投制度,應思考如何融入,包括在審議階段的多方聽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的充分審議,乃至於連署成案後到公投前之宣傳,都應引入審議或至少參考其內涵而導入某些必要措施,例如公共資源支撐之資訊傳遞或辯論。如同台灣1124公投一般,在極短暫的時間內,在連題目都弄不清楚、讀不懂或不知其利弊得失與影響的情況下,一次性對數量如此之多的提案做出政治決定,加上某些倡議者不斷的製造虛偽、恐嚇、曚騙或誤導式言詞的推波助瀾,只能說天佑台灣,民主懸崖一線間。
要解決此問題,首要拉長相關審議與宣傳時間,明定詳細聽證程序與利害關係人地位、權限及可能範圍,引入必要的公共資源以承接人民的資訊需求,同時消弭倡議團體藉雄厚資力的打場不對稱戰爭─愛爾蘭禁止針對公投刊登廣告、瑞士大藥廠們聯合巨資用力宣揚健保之壞,兩個正負面經驗,應得教訓。這些都必須制度性的搭配與設計,公投法修正之關鍵正是在此。
美國政治學者Benjamin Barber美言道:如果民主是好的,那更多的民主豈不更好?吾人不可能走回頭路,想像一沒有公民投票的民主體制,而是必須與之共存,使之回復應有原有的制度性功能,創建一更好的民主,而非在當前的後民主時代中,被評價為經常只是反民主的另一種形式。
公投,直接民主,不該是德國社會學者Claus Offe所觀察到的,只是人們丟棄禮節、拋開尊重與妥協、只是喚出心中那個原本隱藏之「邪惡陰暗的我」。民主不是黑暗煉場,民主不是強勢者用來欺凌的最優雅工具,民主尤其不是毫無價值的後現代遊戲,必須說,可以想像直接民主的實踐弊病,2018年1124的台灣,幾近一次噴發,在反民主的後民主環境下,台灣面臨嚴峻考驗與挑戰,只能勇敢面對,據此,公投法的制度補破網,必須是第一步。
思想坦克/政策評析 2019.04.28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4/28/042801
二次大戰後,告別三國佔領,準備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也就是世人俗稱的西德,在制憲會議上,後來的第一任聯邦德國總統Theodor Heuss曾有句名言:直接民主是對於所有煽動者的犒賞(Prämie für jeden Demagogen),他明白地指出:公民投票可能會造成爾後民主的負擔,讓立法機關必須時時維護的名聲毀於一旦。
當然,晚近的研究已經難以印證這樣的負面評價,直接民主,至少就實證上來說,未必只是宣傳煽動盲從者的工具,也不必然造成政治上的不穩定,雖然,回顧歷史,納粹與義大利法西斯的歷史教訓仍與直接民主脫不了關係。沒有錯,正是戰前的十多年的威瑪經驗(1919-1933),乃至於法西斯毫不猶豫的宣傳與濫用包括直接民主在內的民主機制,讓重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德國人,陷入了猶豫。
知名的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得說:我們怎麼能相信那個只有農民、旅館跟銀行,又僅須面對簡單的政治決定與局勢之國度的民主模式呢?舉世稱羨的瑞士直接民主,是否真的那麼完美?還是只適合於瑞士那種有獨特歷史傳統的社會,難以複製與仿效?威瑪共和帝國國會議員Alfred Gildemeister,1926年對於威瑪第一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剝奪貴族領主之不動產」),痛斥「應該把人民公投的權利拿走,就像從小朋友手中拿走火柴一樣」,是否隱然指陳,一個如威瑪般不成熟民主社會下,公投民主帶來的可能傷害?
如同公法學者Udo Di Fabio所評價的:直接民主,要說它是激情煽動者的犒賞,不如說是一種帶著某種副作用的解藥(從醫學上來說,有什麼解藥會沒有副作用呢?直接民主倡議者OttmarJung說道),解代議民主問題的藥,因為再怎麼說,於「人民統治」的微言大義之下,相較於其他民主形式,直接民主總是名列前茅。
事實上,學界也不乏對於直接民主的讚許之聲:Ottmar Jung/Franz Ludwig Knemeyer便以為,直接民主可以帶來更好的回應、使辯論更具專業、有助於人民的政治教育、可帶來更具彈性與更好的政治,當然,批評之音也不絕於耳,例如對於美國的直接民主經驗,特別是相當活躍的加州,論者便觀察到,那裡的公民投票經常淪為反國家主義的民粹,用來作為防堵國家所進行之社會整合、排除主流族群所不喜之少數者的工具,例如1994年11月,惡名昭彰之公投否決對於非法移民的公共急難給付。
某些分析告訴我們:直接民主,至少從實踐經驗看來,常為「尖銳的多數決民主工具」,有「形成多數暴力」的極大潛力,同時對於激情與利益(passions and interests)常無招架之力,如同18世紀美國開國先哲在《聯邦論》(Federalist Papers)所主張的那般。經驗研究更顯示,那些資訊掌握較佳的、教育程度較高的、經濟情況比較理想的,換言之,參與意願及組織、衝突能力較好的階級與群體,通常也會是直接民主下得利的一方,附帶的就是少數弱勢群體權益的更受壓制,說穿了,與間接民主體制下沒有兩樣,如果聚焦於少數群體,則相較於仍有折衝與妥協空間的間接民主,特別是內閣制下常見的共識決、不是單純多數決,直接民主對之的傷害可能更大。
尤有甚者,直接民主常帶來相互矛盾的影響:一方面,它有助於人民的參與及整合,另一方面,只要直接民主越受重視,則國會作為制度、國會議員作為人民代表的功能與意義就會越形弱化,原本透過間接民主、代議制度達成的效用將每況愈下。以前是大家不相信國會,但只能祈禱它更好,現在,某個程度來說,可以跳過它了,人民自己來。
直接民主作為民主形式,其實已無走回頭路的可能,台灣政治社會,已經無可想像一沒有公民創制與複決的政治體制。既然要與之共存,特別是在追求理想下共識決民主體制的同時,我們應該思考如何讓直接民主回到它應該有的制度功能:濟間接民主之窮,扮演補充性角色,盡力聚焦於單純重大公共政策的決斷上,勿成為政治過度動員,乃至於傷害議會體制規範性功能的殺手。站在這個角度,進行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應該有其必要。
從2018年1124公投經驗看來,公投提案審議不足、題意經常不清或甚至矛盾,有違憲之虞的公投提案未被遏阻,不同提案間可能的隱性矛盾未明快處理,而提案連署過程中過多的瑕疵連署、甚至涉及偽造冒用之刑事犯罪,連署成立後後社會傳播不足、資訊偏差,沒有足夠的時間提供形成自由思考之能量,作為公投必要基礎之「投票者自由思考決定意志」,在一絕對不可或缺的充分資訊掌握下,根本淪為空談。某些台灣公投實踐下的問題與偏失,雖可能屬於執行或技術層面,但有些則是制度不盡完善的結果,應尋求解方。
首先,公投之標的既然是法律層次的公投,則其效力既不得違反及逾越憲法,交付公投之題目也就當然不能例外。公投優先於憲法?1124公投後聽聞這種奇怪論調,那就好像主張法律優先於憲法一樣的荒誕,簡直視憲政主義與體制為無物;當然,如果是憲法層次的公投,例如制憲、修憲、變更領土或根本改變國家性,自優位於法律,這並非吾人在此溝通的公投效力問題。
從法律層次之公投制度來看,違憲的公投自不得容忍,然違憲者不僅是涉及可能的限制人民權利─不是限制人民權利的公投都要禁止、而是限制人民權利不能達違憲程度,所以必須以違憲作為篩選的核心內涵與標準。2017年《公投法》修正,所謂的廢除公投審議,最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廢除無涉違憲、但仍容許行政機關直接駁回人民公投提案之舊制度,而非縱使違憲,行政權只能眼巴巴的慢走不送,還是讓人民來試試違憲一下,必須以正視聽。所有機關都有適用憲法與法律的義務,都有不能適用違憲法律的義務,憲法學理上所稱之消極的合憲行為誡命。
接下來,套用霍布斯在利維坦中的著名提問:Quis iudicabit?Quis interpretabitur?誰來決定、誰來解釋?這可能涉及不只法律權限,也牽動政治正當性的考量:如義大利,全國性公投前必須先交由義大利憲法法院、全國公投委員會審核?還是如許多國家般先由負責公投之行政機關把關,再交給一般法院或憲法法院(如德國各邦)做事前審核或事後救濟?甚至可由法院來撤銷公投結果?目前看到的不同立法委員、黨團之修正版本,皆有不同設計,但違憲事項不能交付公投,應該算是朝野難得的共識,足資贊同。
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公投最明顯的特徵就是:快,審議時間短,連署成案後到交付公投的時間短,前者30日,後者最短可以一個月,簡直視直接民主如兒戲。瑞士一件公投從提案到最後交付投票,平均要花超過40個月的時間,亦即逾3年,就算扣除其中連署所需之6個月,也等於審議加上宣傳折衝的時間,總是耗時將近三年。不論是創制或複決案,亦不分法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其實帶有一定程度「否定當前國會或執政者主張」之意涵,是以各國均有「如國會或執政者贊同公投提案者主張,同時採取必要之相應動作,例如將相同於提案之內容付諸立法程序,則公投提案目的既已達成,此時應駁回」的設計。
換言之,如果當政者及民主國會贊同,那就直接納入麾下,採取明確的政治與法律作為,如果不贊同,便應極力為自己辯護,同時指陳公投提案之政治、經濟、社會或法律等任何層面之不當。當然,審議公投得否提出時,不同立場不得作為駁回公投提案之理由,必須回到違憲審查這個關鍵環節上,但在連署成案後的宣傳期間,則應使力提供必要相關資訊,不應淪為政治分析家所痛陳之公投結局,所謂形成再也沒有人需要負責的民主:政府無所謂,大家go ahead。要辦到這些,必要的期間是需要的,現行公投法的30日、1至6個月,必須有明顯明確的延長,加強違憲性審議,妥適辦好完整的資訊揭露、影響評估,讓人民在充分資訊與形成自由意志決定之後,一個正當而理性的公投方得期待。
在審議民主之浪潮下,一個完善的公投制度,應思考如何融入,包括在審議階段的多方聽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其他第三人的充分審議,乃至於連署成案後到公投前之宣傳,都應引入審議或至少參考其內涵而導入某些必要措施,例如公共資源支撐之資訊傳遞或辯論。如同台灣1124公投一般,在極短暫的時間內,在連題目都弄不清楚、讀不懂或不知其利弊得失與影響的情況下,一次性對數量如此之多的提案做出政治決定,加上某些倡議者不斷的製造虛偽、恐嚇、曚騙或誤導式言詞的推波助瀾,只能說天佑台灣,民主懸崖一線間。
要解決此問題,首要拉長相關審議與宣傳時間,明定詳細聽證程序與利害關係人地位、權限及可能範圍,引入必要的公共資源以承接人民的資訊需求,同時消弭倡議團體藉雄厚資力的打場不對稱戰爭─愛爾蘭禁止針對公投刊登廣告、瑞士大藥廠們聯合巨資用力宣揚健保之壞,兩個正負面經驗,應得教訓。這些都必須制度性的搭配與設計,公投法修正之關鍵正是在此。
美國政治學者Benjamin Barber美言道:如果民主是好的,那更多的民主豈不更好?吾人不可能走回頭路,想像一沒有公民投票的民主體制,而是必須與之共存,使之回復應有原有的制度性功能,創建一更好的民主,而非在當前的後民主時代中,被評價為經常只是反民主的另一種形式。
公投,直接民主,不該是德國社會學者Claus Offe所觀察到的,只是人們丟棄禮節、拋開尊重與妥協、只是喚出心中那個原本隱藏之「邪惡陰暗的我」。民主不是黑暗煉場,民主不是強勢者用來欺凌的最優雅工具,民主尤其不是毫無價值的後現代遊戲,必須說,可以想像直接民主的實踐弊病,2018年1124的台灣,幾近一次噴發,在反民主的後民主環境下,台灣面臨嚴峻考驗與挑戰,只能勇敢面對,據此,公投法的制度補破網,必須是第一步。
2019年4月27日 星期六
2019廢核遊行「告別核電 風光明媚」
「告別核電 風光明媚」2019廢核遊行
日期:2019.4.27 (六)
【台北】
|427 廢核遊行,13:00集合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靠捷運台大醫院站)
|展覽/舞台表演/市集:13:00-17:30
|遊行路線:凱道出發→公園路→襄陽路→重慶南路→衡陽路→中華路→漢口街→館前路→忠孝西路→公園路→青島西路→中山南路→回凱道。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093554350682376/
【高雄】
|427 廢核遊行,14:00集合
|地點:凹仔底公園(神農路集合)
幸福是,張開雙手,擁抱風光明媚。
幸福是,和這座島嶼,共存永續一起走過的歲月。
告別,與台灣不再適合的核電。
正視,核廢代價的艱難。
擁抱,自然和綠能的無限。
能源轉型的挑戰就在眼前,此刻,我們必須站出來,才能許台灣一個乾淨、無懼的未來。
*捐款支持遊行:https://reurl.cc/lQYYq
*加入發起團體:https://goo.gl/t5r78Q
*申請市集擺攤:https://goo.gl/f8acFE
*成為遊行志工:https://goo.gl/gZXxFT
主要訴求:
告別10%核電、落實綠能減煤
我要風光明媚、不要萬年核廢
廢除危險核四、退役老舊核電
不能解決核廢、不要再用核電
綠能百分百、轉型趁現在(RE100 is happening now)
核能出去、綠能進來、守護台灣未來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2013年309全國廢核大遊行,北中南東共有超過22萬人上街要求終結核四、核電歸零。遊行結束後,數百個民間團體為串起台灣自主的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組成了「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廣招環保、人權、工運、教育、性別、社福...等各領域的公民團體,以「團體」作為成員單位,但不包含政黨組織,有超過兩百個公民團體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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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廢核關鍵年 一起上街告別核電」遊行正式發佈記者會
時間:2019年04月24日上午10:00~11:00
地點:NGO會館(青島東路8號)
主旨:遊行各發起團體、協力團體、立委、政黨代表出席記者會,共同邀請民眾參加遊行
新聞稿:
427廢核遊行宣告:廢核關鍵年 一起上街告別核電!(節錄)
2019廢核遊行將在本週六(4月27日)於台北、高雄兩地登場,今年的廢核遊行主題是「告別核電、風光明媚」,遊行發起、協力團體高達147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今年是廢核關鍵年,如果任由核電集團在下次選舉再度操弄擁核公投,台灣將在國際能源競爭上嚴重倒退,為了堅守再生能源與環境轉型的方向,拒絕核電利益的復辟,反核運動再度集結,呼籲社會重新關注核電的風險與危害,也邀請立委、政黨代表一同出席遊行啟動記者會,共同邀請民眾參加遊行。
雙城遊行 紀念車諾比核災33週年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今年的廢核遊行以雙城同步遊行為號召,台北將於4月27日下午一點在凱道集合,高雄則於下午兩點在凹仔底公園(神農路)集合,呼籲南北的民眾一起上街,表達與核電告別的決心。今年遊行活動的特色是在凱道現場規劃「綠能節能生活展區」,讓民眾可以做綠能的生活體驗。也有台日兩地的攝影師聯合展出「不能遺忘的記憶 福島X車諾比攝影展」,遊行主舞台是以太陽能板發電,還有精彩音樂表演,邀請了知名金曲獎最佳新人、阿美族歌手 以莉‧高露,音樂製作人 奇哥,台東達仁鄉排灣族土坂部落歌手張威龍,知名爵士謝明諺四重奏,活動設計比往年更豐富多元。
台灣不適合發展核電
台灣是多地震的國家,使用核電的風險,遠較其他地質條件穩定的國家更高。但台灣並非全無資源,如:豐沛的日照、風力與地熱潛能等,都是台灣能源轉型的優勢。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我們應該好好節能及發展再生能源,早日告別核電與燃煤這些傳統能源,能源轉型並不只是推動非核家園而已,減煤更是同步進行的目標,相比核煤一家親的擁核集團,民間肯定的是願意致力於非核低碳、能源轉型的政策,任何一個要走傳統核電與燃煤回頭路的政治人物,都是將政治鬥爭凌駕於國際趨勢之上,讓核電復辟壓制再生能源的發展,讓台灣承受核災風險與失去再生能源競爭力。
今年擁核陣營已經開始更緊密的與保守政治力量合作與共同動員,繼續捏造錯誤的假訊息來發動新一輪的擁核公投,達成背後的政治意圖。因此與會民間團體與政黨都表示在接下來這一年將在能源議題上展開強力的宣傳與行動,對抗核電集團的復辟。在4月27日廢核遊行前夕,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在2019關鍵的一年,非常需要大家再一次站出來,讓核能出去、綠能進來,一起守護台灣未來。希望更多民眾共同參與4月27日的遊行。
新聞稿全文詳情請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http://nonukeyesvote.tw/newsCT.php?news_no=30
2019廢核遊行將在本週六(4月27日)於台北、高雄兩地登場,今年的廢核遊行主題是「告別核電、風光明媚」,遊行發起、協力團體高達147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今年是廢核關鍵年,如果任由核電集團在下次選舉再度操弄擁核公投,台灣將在國際能源競爭上嚴重倒退,為了堅守再生能源與環境轉型的方向,拒絕核電利益的復辟,反核運動再度集結,呼籲社會重新關注核電的風險與危害,也邀請立委、政黨代表一同出席遊行啟動記者會,共同邀請民眾參加遊行。
雙城遊行 紀念車諾比核災33週年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表示,今年的廢核遊行以雙城同步遊行為號召,台北將於4月27日下午一點在凱道集合,高雄則於下午兩點在凹仔底公園(神農路)集合,呼籲南北的民眾一起上街,表達與核電告別的決心。今年遊行活動的特色是在凱道現場規劃「綠能節能生活展區」,讓民眾可以做綠能的生活體驗。也有台日兩地的攝影師聯合展出「不能遺忘的記憶 福島X車諾比攝影展」,遊行主舞台是以太陽能板發電,還有精彩音樂表演,邀請了知名金曲獎最佳新人、阿美族歌手 以莉‧高露,音樂製作人 奇哥,台東達仁鄉排灣族土坂部落歌手張威龍,知名爵士謝明諺四重奏,活動設計比往年更豐富多元。
台灣不適合發展核電
台灣是多地震的國家,使用核電的風險,遠較其他地質條件穩定的國家更高。但台灣並非全無資源,如:豐沛的日照、風力與地熱潛能等,都是台灣能源轉型的優勢。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我們應該好好節能及發展再生能源,早日告別核電與燃煤這些傳統能源,能源轉型並不只是推動非核家園而已,減煤更是同步進行的目標,相比核煤一家親的擁核集團,民間肯定的是願意致力於非核低碳、能源轉型的政策,任何一個要走傳統核電與燃煤回頭路的政治人物,都是將政治鬥爭凌駕於國際趨勢之上,讓核電復辟壓制再生能源的發展,讓台灣承受核災風險與失去再生能源競爭力。
今年擁核陣營已經開始更緊密的與保守政治力量合作與共同動員,繼續捏造錯誤的假訊息來發動新一輪的擁核公投,達成背後的政治意圖。因此與會民間團體與政黨都表示在接下來這一年將在能源議題上展開強力的宣傳與行動,對抗核電集團的復辟。在4月27日廢核遊行前夕,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在2019關鍵的一年,非常需要大家再一次站出來,讓核能出去、綠能進來,一起守護台灣未來。希望更多民眾共同參與4月27日的遊行。
新聞稿全文詳情請見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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