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龍(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9.01.18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18/1503167/
這幾天幾起虐童家暴事件,引發網民以網路揪團動用私刑,除了數名網民毆打肉圓家暴父親外,對於虐死幼童的年輕母親及親人,網路也揪眾400多人欲動用私刑。
這樣的發展,讓人觸目驚心,台灣似乎已進入無政府狀態。這原因,除了司法長期不被人民信任外,人民的法治觀念,也有待加強。政府責無旁貸。也凸顯政府再不進行有效的司法改革,尤其是陪審團審判,重拾人民對司法及政府的信心,人民勢必推翻政府取而代之,此非全民之福。
從歷史上來看,1789年法國大革命,人民對政府及司法不信任,起而推翻政府,將法王路易十六及法官送上斷頭台,往後也形成暴民政治,造成社會動亂。
因此私刑是要不得的發展,等於進入沒政府狀態,政府要正視,不可等閒視之。
而正當法律程序,依法審判處罰家暴者,才是王道。網民自以為是的正義,常常是假正義,也常常是最大的不正義。
文明國家,要處罰人之前,要經過一定的程序,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首先要有起訴機關,諸如警察或檢察官。再來是要有法定審判機關依據法律程序審判。有權機關只有法官或陪審團,才有資格認定誰是誰非,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網民說了算。
還有,審判過程也要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例如要有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有證據法則。檢察官要展現有罪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同時要讓被告有律師及辯解的機會。
沒有這些法定程序,會變成暴民社會。倒楣的是大家。
一個人有沒有罪,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網民說了算,否則人人自危,倒楣的是你我,台灣危矣!
2019年1月18日 星期五
再發現.老口譯哥馬英九
羅承宗(作者為南台科技大學大財經法律所副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1.1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1/17/the-interpreter-Ma
最近如果拿「年輕人」、「美國」與「羅智強」等3個關鍵字搜尋Google,所顯示的資訊大概滿滿都是台北市議員羅智強針對Vincent趙怡翔的筆伐口誅。不過,倘若以更深邃的歷史視野來扣緊以上3個關鍵字,浮現而出的,則是「老口譯哥」馬英九,與其當年在美國的那些事。
整個故事,要從2007年7月間總統大選前夕的法院訴訟談起。時任新聞局長謝志偉暗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美國念書時是職業學生,曾監視海外留學生的行動。對此發言,「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遂代表馬英九前往北檢署,控告謝志偉誹謗,並另以民事訴訟要求200萬賠償並於各報道歉。當時羅智強還曾正氣凜凜地對媒體指出,民進黨執政7年多,可拿到所有情治資料,如果馬英九是職業學生,在留學時監督海外學生,請把證據拿出來云云。
馬英九、羅智強的這個誹謗告訴,經檢方偵查後,於隔年6月以不起訴落幕。較廣為周知者,是在這段期間裡,馬英九贏得總統選舉,羅智強也踏上平步青雲之路。至於媒體不會披露者,則是在檢方給謝志偉的不起訴處分書(97年度偵字第5479號)裡,針對當時已就任總統的馬英九,有著這段耐人尋味的話:
常理來說,倘若文章只是一介學者之言,說服力恐嫌薄弱。只是習賢德教授鴻文最厲害之處,在於不知從何管道拿到了迄今不存在於任何國家檔案系統,只可能於黨務檔案系統才會密藏的馬英九真跡自述影本,並把這些圖片直接崁入了上述文章裡。透過這些白紙黑字的「自陳」,白紙黑字顯示當年30歲出頭的少年馬英九為了進黨的高階訓練班:革命實踐院,掏心掏肺的把自己效忠黨國,在美國當校園活動的豐功偉業毫不隱瞞地暢所欲言。有此珍貴的如山鐵證,馬英九、羅智強的誹謗告訴不僅難以成立,反而在檢方不起訴公文書上永留了這段「在卷可佐」的總統行誼,供後人研究。而有此不起訴處分書當作後盾,該案民事賠償訴訟部分,也在2008年7月台北地院判決前夕,原告馬英九自行撤告。
台灣年輕人才輩出。20世紀有老口譯哥馬英九在美國積極為黨國服務,迭獲中央海工會獎勵。21世紀則有Vincent趙怡翔在美國積極拼外交,備受美國外交圈嘉許。兩相比較,Vincent的語文與外交能力顯然較為卓越,但老口譯哥馬英九於《波士頓通訊》以「王紹陵」、「葉武台」、「李南橋」等化名撰寫各式文章並從事許多任務,多角化經營到如此程度,又非Vincent能望其項背。
感謝包括北市議員羅智強在內的各界先進對Vincent的高度關注,能讓「老口譯哥」馬英九諸多大概不太會仔細寫在回憶錄上呈現的故事,也能再度重現江湖。馬英九曾任總統八載,地位隆崇。其行誼事蹟,當為後世研究的重要對象。文末,引用由謝志偉整理,馬英九自陳的諸多豐功偉業與對應習文頁碼,供大眾溫習:
思想坦克/天將奔烈 2019.01.17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01/17/the-interpreter-Ma
最近如果拿「年輕人」、「美國」與「羅智強」等3個關鍵字搜尋Google,所顯示的資訊大概滿滿都是台北市議員羅智強針對Vincent趙怡翔的筆伐口誅。不過,倘若以更深邃的歷史視野來扣緊以上3個關鍵字,浮現而出的,則是「老口譯哥」馬英九,與其當年在美國的那些事。
整個故事,要從2007年7月間總統大選前夕的法院訴訟談起。時任新聞局長謝志偉暗指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在美國念書時是職業學生,曾監視海外留學生的行動。對此發言,「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遂代表馬英九前往北檢署,控告謝志偉誹謗,並另以民事訴訟要求200萬賠償並於各報道歉。當時羅智強還曾正氣凜凜地對媒體指出,民進黨執政7年多,可拿到所有情治資料,如果馬英九是職業學生,在留學時監督海外學生,請把證據拿出來云云。
馬英九、羅智強的這個誹謗告訴,經檢方偵查後,於隔年6月以不起訴落幕。較廣為周知者,是在這段期間裡,馬英九贏得總統選舉,羅智強也踏上平步青雲之路。至於媒體不會披露者,則是在檢方給謝志偉的不起訴處分書(97年度偵字第5479號)裡,針對當時已就任總統的馬英九,有著這段耐人尋味的話:
告訴人(即馬英九)亦自陳以中山獎學金求學海外,從事反共愛國活動甚為積極,及撰寫高雄暴動真相等英文特刊,以因應高雄事件發生後海外宣傳真空,台獨讕言充斥之困境,事後曾獲海工會及其他長官獎勵等語,有關該期傳記文學刊登之文章在卷可佐,被告所辯係依據前已公開之報導所為之言論,應非無據,並無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該案能以不起訴收尾,裡面並無「勇檢對抗總統」的英雄戲碼,重點在於證據。如羅智強所盼,謝志偉真拿出了證據。詳言之,謝志偉的發言不是基於什麼來自八大情治系統的神秘情資,而是引自輔大新聞傳播學系習賢德教授於2006年6月在《傳記文學》第88卷第6期公開發表的〈馬鶴凌、馬英九父子與革命實踐研究院〉一文。(編按:亦可參《新大學政論專欄》重刊電子版)
常理來說,倘若文章只是一介學者之言,說服力恐嫌薄弱。只是習賢德教授鴻文最厲害之處,在於不知從何管道拿到了迄今不存在於任何國家檔案系統,只可能於黨務檔案系統才會密藏的馬英九真跡自述影本,並把這些圖片直接崁入了上述文章裡。透過這些白紙黑字的「自陳」,白紙黑字顯示當年30歲出頭的少年馬英九為了進黨的高階訓練班:革命實踐院,掏心掏肺的把自己效忠黨國,在美國當校園活動的豐功偉業毫不隱瞞地暢所欲言。有此珍貴的如山鐵證,馬英九、羅智強的誹謗告訴不僅難以成立,反而在檢方不起訴公文書上永留了這段「在卷可佐」的總統行誼,供後人研究。而有此不起訴處分書當作後盾,該案民事賠償訴訟部分,也在2008年7月台北地院判決前夕,原告馬英九自行撤告。
台灣年輕人才輩出。20世紀有老口譯哥馬英九在美國積極為黨國服務,迭獲中央海工會獎勵。21世紀則有Vincent趙怡翔在美國積極拼外交,備受美國外交圈嘉許。兩相比較,Vincent的語文與外交能力顯然較為卓越,但老口譯哥馬英九於《波士頓通訊》以「王紹陵」、「葉武台」、「李南橋」等化名撰寫各式文章並從事許多任務,多角化經營到如此程度,又非Vincent能望其項背。
感謝包括北市議員羅智強在內的各界先進對Vincent的高度關注,能讓「老口譯哥」馬英九諸多大概不太會仔細寫在回憶錄上呈現的故事,也能再度重現江湖。馬英九曾任總統八載,地位隆崇。其行誼事蹟,當為後世研究的重要對象。文末,引用由謝志偉整理,馬英九自陳的諸多豐功偉業與對應習文頁碼,供大眾溫習:
- 六十五年秋赴哈佛後,任留學生反共刊物「波士頓通訊」主編和主筆前後五年…批判中共、台獨和海外左派…迭獲中央海工會獎勵…(頁十八)
- 六十九年初,在趕寫博士論文中,奉命編撰「高雄暴動真相」(Myth and Reality of the Kaohsiung Riot)英文特刊(二十四頁),以因應「高雄事件」發生後海外宣傳真空、台獨讕言充斥之困境,出版後各地紛紛索取運用。我北美事務事務協調委員會華府辦事處(前大使館)國會組曾以五百份分送國會有關議員,對澄清污衊,頗具效果。事後曾獲海工會及其他長官獎勵。(頁十九)
- 七十年三月,赴紐約實習後,奉命研究遇上台獨暴行之策略,乃利用公餘多處蒐集資料,撰成「恐怖主義與台灣獨立運動」(Terrorism and Taiwan Independence Movement)八十四頁英文論文一篇,送交有關單位在美運用。因該文內容翔實,蒐證充分,曾獲外交部錢部長復及海工會曾主任廣順嘉勉。(頁十九)
- 總結上述愛國活動所費時間當在三年左右,幾為余留美時間之一半,究其原因,一則以身受「中山獎學金」資助留美,理應以身作則報效黨國;一則已有哈佛大學博士候選人資格,一切活動事半功倍,深感責無旁貸;三則面對多方敦促特約為黨國服務,義不容辭。(頁二十)
2019年1月17日 星期四
潘部長可學朱立倫…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61865
監察院日前不分藍綠監委,通過管中閔彈劾案,認定管中閔擔任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透過匿名常態性為週刊撰稿,獲取每月五萬元的兼職報酬,違法事證明確,讓馬總統提名的監委也贊同彈劾。
除了管的彈劾案將移送公懲會懲戒,最重得「撤職」管的校長職務外,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法得「解聘」管中閔校長職務,亦得在公懲會審議前,依法對管「停職」,僅提供法律依據,供潘部長卓參。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亦即,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經監察院彈劾通過,即管行為違反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予解聘或免職。
更明確的是,同法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為國立台灣大學校長,依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教育部在監察院不分藍綠通過彈劾案後,依法得「解聘」管中閔。
至於教育部是否需等公懲會決議(相當於司法判決)後,才能解聘或停職管中閔,法律上並未限制教育部執法。舉例來說,朱立倫市府對於新北市爆發校長涉入營養午餐案,亦未待司法判決,新北市教育局即依法停職涉案校長。也就是說,教育機關執法,無需待司法判決。
台大校長違法被彈劾後仍穩坐高位,會給社會何種示範,請教育部慎思。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61865
監察院日前不分藍綠監委,通過管中閔彈劾案,認定管中閔擔任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透過匿名常態性為週刊撰稿,獲取每月五萬元的兼職報酬,違法事證明確,讓馬總統提名的監委也贊同彈劾。
除了管的彈劾案將移送公懲會懲戒,最重得「撤職」管的校長職務外,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法得「解聘」管中閔校長職務,亦得在公懲會審議前,依法對管「停職」,僅提供法律依據,供潘部長卓參。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亦即,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經監察院彈劾通過,即管行為違反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予解聘或免職。
更明確的是,同法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為國立台灣大學校長,依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教育部在監察院不分藍綠通過彈劾案後,依法得「解聘」管中閔。
至於教育部是否需等公懲會決議(相當於司法判決)後,才能解聘或停職管中閔,法律上並未限制教育部執法。舉例來說,朱立倫市府對於新北市爆發校長涉入營養午餐案,亦未待司法判決,新北市教育局即依法停職涉案校長。也就是說,教育機關執法,無需待司法判決。
台大校長違法被彈劾後仍穩坐高位,會給社會何種示範,請教育部慎思。
2019年1月12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
永社年度研討會: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
現行憲法係西元1946年12月25日於中國南京由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並於隔年12月25日所施行。雖然後續歷經幾次增修,惟內容仍有多處不足之處,並不合乎目前台灣之環境以及人民期待,實有必要予以正視及探討。
是以,永社2019年度研討會將以「台灣新憲法應有的制度架構」作為主題,從三權分立之角度,分別就「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探討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之缺陷及改進;就「新憲法下的國會制度」探討落實民意之國會制度改革;就「新憲法下的司法權建構」探討司法制度改革之目標。希冀能建構一個合乎台灣精神價值之新憲法制度架構。邀請各位學者、專家及前輩先進一同與會探討,讓台灣能有一部屬於台灣人民的新憲法。
時間:2019.01.12(六) 09:30~17:30,09:00開始報到
地點:台師大圖書館 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號)
主辦單位:永社
報名方式:(選擇一種方式即可)
*網路報名:https://goo.gl/forms/Iikpb0pIKBENiqHY2
*傳真報名:02-2388-3990
*E-mail 報名: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簡便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活動人數:100~120人
活動費用:免費
活動午餐:備有簡單午餐,報名請註明葷素,現場報到發給餐券,憑券領取
論文索取:依報名順序為您保留,限量120本,現場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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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流程】
09:00~09:30 報到
09:30~10:00 開幕致詞
辜寬敏/總統府資政、制憲基金會董事長
陳傳岳/律師、永社創社理事長
10:00~12:00 場次一: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主持人:李鴻禧/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引言人: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與談人:王思為/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永社理事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主持人×1( 5min )、引言人×2(40min)
與談人×3(30min)、問題討論:45min]
12:00~13:00 中午休息
13:00~15:00 場次二 :新憲法下的國會制度
主持人:張政雄/律師、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引言人:黃秀端/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羅承宗/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與談人:宋承恩/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
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主持人×1( 5min )、引言人×2(40min)
與談人×2(30min)、問題討論:45min]
15:00~15:30 茶敘休息
15:30~17:30 場次三:新憲法下的司法權建構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引言人:陳為祥/律師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張明偉/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教授
[主持人×1( 5min )、引言人×2(40min)
與談人×2(30min)、問題討論:45min]
--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Iikpb0pIKBENiqHY2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94305547956809/
2019年1月7日 星期一
一國兩制 憲法上沒空間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9.01.0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59436/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四十週年紀念會上發表談話,強調「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籲以「兩制」台灣方案解決統一問題,引起台灣人反感,總統蔡英文更強勢反擊,國際媒體高度關注。事實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獨裁中國想與民主台灣實施「一國兩制」,憲法上完全沒有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獨裁專制國家,尤其習近平修憲取消任期限制後,全球民主國家更加體認到中國獨裁政體宛如帝制,而「一國兩制」將使民主台灣與獨裁中國成為同一國家,必然衝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牴觸我國憲法「防衛性民主」。
「防衛性民主」是因二次戰前的德國,雖有崇尚自由民主的德意志「威瑪憲法」,竟讓德國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選出了希特勒政權,而終結了既有的「民主憲政」,濫用民族主義的威權政體,不但粉碎了國家原有的自由秩序,更將德國人民帶入二次大戰的無盡浩劫。
因此,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基於慘痛的歷史教訓,為了鞏固「民主」,而對「民主」的行使做了最後的底限,正是為了「防衛」民主不受民主結果的顛覆,「防衛性民主」在歐洲多個民主國家發展實踐,由司法擔任民主守護者,對任何牴觸「防衛性民主」之行為,宣告違憲無效。
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繼受「防衛性民主」,形成我國修憲之界線,釋字中闡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由此可見,台灣人就算公投、甚至修憲同意接受「一國兩制」,但因中國是威權獨裁政體,將衝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牴觸「防衛性民主」,大法官將宣告「一國兩制」的任何決定為違憲、無效。
簡單來說,依據憲法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人權保障,以及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防衛性民主」意旨,獨裁中國要跟民主台灣談「一國兩制」,憲法上根本沒空間。
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2019.01.0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59436/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四十週年紀念會上發表談話,強調「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籲以「兩制」台灣方案解決統一問題,引起台灣人反感,總統蔡英文更強勢反擊,國際媒體高度關注。事實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獨裁中國想與民主台灣實施「一國兩制」,憲法上完全沒有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獨裁專制國家,尤其習近平修憲取消任期限制後,全球民主國家更加體認到中國獨裁政體宛如帝制,而「一國兩制」將使民主台灣與獨裁中國成為同一國家,必然衝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牴觸我國憲法「防衛性民主」。
「防衛性民主」是因二次戰前的德國,雖有崇尚自由民主的德意志「威瑪憲法」,竟讓德國人民以「民主」的方式選出了希特勒政權,而終結了既有的「民主憲政」,濫用民族主義的威權政體,不但粉碎了國家原有的自由秩序,更將德國人民帶入二次大戰的無盡浩劫。
因此,戰後的德國基本法,基於慘痛的歷史教訓,為了鞏固「民主」,而對「民主」的行使做了最後的底限,正是為了「防衛」民主不受民主結果的顛覆,「防衛性民主」在歐洲多個民主國家發展實踐,由司法擔任民主守護者,對任何牴觸「防衛性民主」之行為,宣告違憲無效。
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繼受「防衛性民主」,形成我國修憲之界線,釋字中闡明:「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由此可見,台灣人就算公投、甚至修憲同意接受「一國兩制」,但因中國是威權獨裁政體,將衝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牴觸「防衛性民主」,大法官將宣告「一國兩制」的任何決定為違憲、無效。
簡單來說,依據憲法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人權保障,以及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防衛性民主」意旨,獨裁中國要跟民主台灣談「一國兩制」,憲法上根本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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