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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10/06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監督落實,改革前進~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時間:2017年10月06日(五)上午10:00~10:3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會後新聞稿

為期10個多月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8月12日總結會議後,宣告結束。然而,司法改革工程,才正要開始。

長期關注各項議題的NGO團體及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為此共同籌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今日(10/6),特於立法院紅樓202室召開聯盟成立記者會,並對於官方應如何落實決議,提出三點建議:

總統應責成或協調政府各部會設置政策對話窗口,並落實「諮詢小組」以協助官方與民間持續對話

司改國是會議是總統就職時的政策宣示,背負了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至關重要。總統不僅要對政策品質負責,更有義務隨時回應社會對於改革方案的質疑與建議。我們建議,總統應責成或協調決議所涉權責機關指定對話窗口,負責有關決議落實對外的溝通聯繫。此外,總統也應兌現總結回應時的承諾,設立並落實諮詢小組的功能,作為民間與官方持續對話的管道。一方面,蒐集民間的監督意見,另方面,透過權責機關的窗口,持續協助官方與民間對話,確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得到落實。

政府各部會應公開具體說明如何落實決議之規劃,並邀請民間團體參與因應國是會議設置的修法小組或政策小組

本次司改國是會議採取了與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全然不同的進行方式,重視開放透明、擴大參與。我們認為,未來政府各部會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規劃改革方案時,亦應秉持相同精神辦理:權責機關應公開其執行國是會議決議的具體規劃,包含預算編列、執行優先次序、執行方法(提出修法草案、修改內部行政規則等)、時程、負責的內部單位等資訊,以供社會知悉其期程設定、資源配置,以及可能遭遇的困難。

此外,根據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已提出的改革方案,可發現院部已成立若干法律修正委員會,建議亦應採行如同國是會議一般之開放精神,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或關注特定議題之NGO團體代表參與,並適時公開小組內容與進度,以收集思廣益、減少政策推行阻力之效果。

官方應架設網路平台,以擴大民眾參與,同時,並應製作親民版之決議全文或規劃報告

由於司改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範圍,可能同時涉及多部會的權責,為使民眾可全面性地掌握各權責機關的進度,我們建議官方應架設網路平台,並設計一致的執行進度呈現方式,彙整收納各部會落實決議的進程。

鑒於眾多司改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仍以法律專業術語來呈現,大大提高民眾理解的門檻,建議官方應進行白話轉譯,並製作英文、泰文、越南文等其他語言的版本,以確保所有可能受決議影響的群體(如新移民、受刑人)可充分知悉決議內容,也才可能進一步監督官方是否落實決議。

國是會議每一場會議,均是委員們付出時間、精力所討論而成,每項決議都承載著參與者對於改革的美好願景,而這些承諾要如何交織成司改藍圖,指引台灣未來二、三十年前進的方向,是政府必須要去思考與負責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聯盟」將集眾人之力,持續監督政府修法會議、修法草案,以及其他改革政策之制定與落實,也期許總統能好好接住社會對於司法的改革想望,交出司法改革的漂亮成績單。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員
(依筆劃排序,且持續增加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王以凡(國是會議委員)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永社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民間司改會
 李俊億(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文蔚(國是會議委員)
 林孟皇(國是會議委員)
 南洋姐妹會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孫一信(國是會議委員)
 黃致豪(國是會議委員)
 冤獄平反協會
 蔡博方(國是會議委員)
 劉北元(國是會議委員)
 環境法律人協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盧映潔(國是會議委員)


記者會出席代表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賴毓棻/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社工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俊宏/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吳宗哲/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王惀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Savungaz Valincinan/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李岳霖/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林永頌/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陳雨凡/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蘇宜士/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
 賴韋利(Kai Limadjakan)/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總召
 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林三加/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
 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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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聯合新聞網/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42498

 中央廣播電台/民間成立監督司改聯盟 籲政府說明落實進度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72646


詳情請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410

美國槍枝管制受限於憲法之困境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10.0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ae137f5-66b2-4964-90a2-11911fc81344


賭城拉斯維加斯發生槍擊事件,造成59人死、500多人傷的慘劇。由於槍手擁有的槍械,不管在質與量上皆屬驚人,致使美國槍枝管制的爭議再起。而總統川普認為,問題出在人、而非槍,故仍堅持心智健全者有權擁有槍枝之權利。從此凸顯出,美國槍枝管制的政策,既有治安考量,恐更有如憲法與主事者的主觀態度存在,致使問題趨向複雜化。

在由美國開國元老之一的傑佛遜,所撰寫的獨立宣言裡,即強調「人民有推翻不義政府的天賦人權」,以來為脫離英國的正當化基礎。所以,於1791年所通過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的第2條,不僅維持各州的國民兵制度,也為了呼應獨立宣言中的主張,更明文保障人民持有與攜帶武器的權利,以讓人民保有反抗政府的力量與彈性,免使天賦人權成為空談。

只是隨著時代變遷,當初認為擁有武器以來對抗不義政府的想法,似顯得不合時宜,但在此種權利受到位階最高的憲法保障下,若立法嚴格禁止人民擁有槍枝,肯定得面臨違憲與否的爭議。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於2008年,將華盛頓特區實施已32年,嚴格禁止私人擁有槍枝的立法,宣告為違憲,並強調人民擁有槍枝以為自衛,乃憲法所賦予且不可剝奪的個人權利。而在2010年,亦針對芝加哥市實施也近30年的相類似立法,宣告為違憲,並強調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的權利,不僅適用於聯邦,亦適用於各州。

而因大屠殺事件頻傳,對槍枝嚴格管制、甚至禁絕的呼聲不斷,但在人民擁有武器乃屬憲法所保障下,就得先透過修憲,才能立法嚴格規範。惟依美國憲法第5條,須有參、眾兩院3分之2以上的議員或由3分之2以上的州議會向國會提出憲法修正案後,再交由各州為批准,並經4分之3以上的州議會或州修憲大會同意後,才能生效。如此的修憲門檻,難度實在太高,想以修憲方式來解決槍枝氾濫,就顯得不切實際,致僅能以法律為適度管制。

只是美國槍擊事件即便頻仍,國會對於槍械的管制立法,卻一直處於消極。尤其於2012年11月,發生於康乃迪克州的Sany Hook小學的槍殺事件後,時任總統歐巴馬就積極推動立法,但由共和黨所掌控的參、眾兩院,或因《憲法》、或因受到美國槍枝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NRA)的影響,卻遲遲不為所動。這就迫使歐巴馬於2016年1月,頒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要求對購槍者的背景資料為調查,更禁止對有犯罪前例或心智缺陷者(mental illness)販售。

惟此種基於總統特權所為的命令,往往碰觸到權力分立的紅線,就必然引起共和黨居多的國會反彈,更棘手的是,其中對心智缺陷的禁售令,馬上面臨如何界定的疑義。

由於各種精神疾病的輕重程度不一,若採取廣義,甚至連焦慮、歇斯底里症等也會被涵蓋,這明顯有違比例原則。故在去年底,歐巴馬將卸任前,就進一步具體化為,因心智缺陷而受保險或補助,致須他人代為處理事務者。如此的定義,是否更明確,實有相當疑問,且以有否接受殘障補助為基準,恐是對經濟弱勢者之標籤,致有違平等原則。更遑論,為了調查個人背景資料,所可能造成的隱私權侵害。

於今年初,共和黨仍佔多數的新國會與新總統川普,相繼以捍衛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自我防衛權為由,推翻與廢止歐巴馬的槍枝管制命令,就使原本列在不得購槍名單,總計約有7萬5千人,因此獲得解禁。而現在,發生拉斯維加斯的悲劇,川普雖言明,必須重新檢視槍枝立法與對策,似也強調,管制心智缺陷者比管制槍枝重要。只是有許多持槍屠殺者,或許也包括此次拉斯維加斯事件的行為人,於過往,並未有精神病史,故川普想以事前追蹤來預防,卻不嚴格管制槍械的政策,既是馬後砲,也顯得不實際,卻顯露出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視心態。而美國民眾的身家安危,也繼續繫於這些不確定的因素之上。 

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天燈升起 改革前進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新聞稿

時間:10/06 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2室

  為期10個多月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8月12日總結會議後,宣告畫上休止符。

  但是,司法改革工程,才正要開始:司改國是會議做成上百項決議,所涉及的權責機關橫跨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等,亟需政府建置整合性的議題管理機制。然而,從蔡英文總統主持總結會議時所做的回應,前述機制的具體規畫並不清楚,若各機關各持己見,無法整合,決議內容就難以被推行。
為此,長期關心各項改革議題的NGO團體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共同籌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對於接續的改革如何進行,提出3點建議:

1 降低民眾監督決議落實的門檻

  鑒於眾多司改國是會議通過的決議仍選擇以法律專業術語來呈現,建議官方應進行白話轉譯,並製作英文、泰文、越南文等其他語言的版本,以確保所有受決議影響的群體(如新移民、受刑人)可充分知悉決議內容,也才可能進一步檢視官方如何回應決議。
此外,由於司改國是會議做成的決議範圍,可能同時涉及多部會的權責,為使民眾可全面性地掌握各權責機關的進度,我們建議官方應架設網路平台,並設計一致的執行現況呈現方式,彙整收納各部會落實決議的進程。

2 政府部門決議落實方案的開放透明

  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採取了與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不同的進行方式,重視開放透明、擴大參與。我們認為,未來司改決議在各權責機關執行時,亦應秉持相同之精神辦理:權責機關應公開其執行國是會議決議的具體規劃,包含預算編列、執行優先次序、執行方法(提出修法草案、修改內部行政規則等)、時程、負責的內部單位等資訊,以供社會知悉其資源配置,以及可能遭遇的困難。

此外,根據目前司法院、法務部已提出的改革方案,可發現院部已成立若干法律修正委員會,建議亦應採行如同國是會議一般之開放精神,廣納各界政策意見、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或關注特定議題之NGO團體代表參與、適時公開小組內容與進度,以收集思廣義、減少政策推行阻力之效果。

3建立社會與政府部門間持續對話之管道

  司改國是會議是總統就職時的政策宣示,背負了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至關重要,政府不只要對政策品質負責,更有義務隨時回應社會對於改革方案的質疑與建議。我們建議,決議所涉權責機關應指定對話窗口,負責國是會議決議執行事項對外的溝通聯繫;總統府也應設立諮詢小組,蒐集民間的監督意見,並透過權責機關的窗口,持續對話及追蹤官方的執行進度,確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得到落實。

  國是會議每一場會議,均是委員們付出時間、精力所研析、討論而成,每項決議都承載著參與者對於改革的美好願景,而這一個個司法天燈要如何交織成司改藍圖,指引台灣未來二、三十年前進的方向,是政府必須要去思考與負責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聯盟」將集眾人之力,持續監督政府修法會議、修法草案,或其他改革政策之形成、制定、與落實,也期許總統能好好接住社會的改革想望,交出司法改革的漂亮成績單。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員(依筆劃排序,且持續增加中)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王以凡(國是會議委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李俊億(國是會議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林文蔚(國是會議委員)、林孟皇(國是會議委員)、原住民族青年陣線、黃致豪(國是會議委員)、南洋姐妹會、冤獄平反協會、蔡博方(國是會議委員)、劉北元(國是會議委員)、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盧映潔(國是會議委員)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張譽尹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李岳霖律師/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執行長、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俊宏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掃黑絕不寬貸 但什麼是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9.2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928/37795950/

台大租場地給《中國新歌聲》節目事件,有統促黨成員持甩棍追打學生,內政部長要求警察機關必須貫徹三打掃黑政策,將暴力集團連根刨起。如此宣稱或許展現了治安首長對抗犯罪的決心,但須思考的前提是:這個「黑」字,如何定義、又如何找尋?

依據《刑法》第154條第1項,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即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更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而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甚至將參與者的刑度提高至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發起或指揮者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故我國抗制幫派之對策,不僅採取重刑,且只要查有犯罪目的之聚合即可成罪,實質上是對預備行為的處罰。

判定黑幫落入主觀

這種對犯罪結社的前置處罰,由於涉及《憲法》第14條的集會、結社權之限制,故於成罪的要件設計,就應僅限於以犯重罪為宗旨之組織,更得遵守明確性原則。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針對犯罪組織,除須有3人以上,且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足以該當。其發起、指揮,甚至是單純參與者,就會落入第3條第1項的重刑對待。 

此等對犯罪組織之界定,除人數明確外,更限定是以明確列舉出的重大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惟在我國《刑法》並未劃分重罪、輕罪的情況下,限定為最重本刑超過5年,而非3年、7年或10年有期徒刑之罪,似也只能求之於寬廣無邊的立法裁量權。而將強制力極高的強暴、脅迫,與強度相對較低的恐嚇甚至詐欺同列,並以相同的法定刑對待,也有違比例原則。甚且,利用這些手段處理紛爭僅是結社之目的,在真正實行前,警察根據什麼來論斷也耐人尋味。同樣的疑問,也出現在法條所明文的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上。因持續、牟利或結構性等字眼,乃屬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判定,恐又落入偵查機關的主觀與恣意,既無助治安之解決,也會落人於不公正、不中立之口實。 

事實上,內政部長對三打掃黑政策,已經是今年第二次宣告,如果時間再往前推──1984的一清專案之後,只要社會發生重大犯罪事件,主事者總會以強力掃蕩幫派來展現對犯罪的永不妥協,成效如何,人人心中那把尺自有評斷。可以肯定的是,對黑幫的震怒與絕不寬貸之宣示,未來還是會不斷從治安首長口中說出。 

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從做菜談憲改

王思為(作者為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38715

一家專業的餐廳,其廚房的器具設備與它所擅長的菜式絕對要相互搭配,否則做出來的菜一定不怎麼樣。試問,利用傳統中式廚房的烹飪器材,有可能煮出精美的道地法式料理嗎?或者是運用西式廚房的器具,有辦法煮出中菜的滋味與精髓嗎?

修憲其實也是同樣道理,當吾人在替內閣制抑或是總統制辯護時,可曾想過這猶如餐廳菜式一旦決定要變動時,並不光只是採買食材的重點大異其趣,連廚房都必須整個打掉重練,否則煮出來的食物必然難入饕客法口。無奈地,每當學者或政治人物振臂疾呼中央政府體制的變革時,有多少人真正理解過其所涉及與涵蓋的層面茲事體大,豈是幾個憲法條文變動就可以解決的呢?

內閣制為例,做為國家領導人的總理,並非人民直選,而是間接產生;但在台灣現行制度下的縣市長係由人民直選,此時便發生縣市長得票數比總理高出甚多的情況,那麼不免發生民意基礎孰強孰弱之爭議。假如修憲同時將縣市首長改為間接選舉,則我們擔心的黑道萬年治國,又將是難以避免的後果(每次縣市議長選舉時的風風雨雨,此處無庸再述),更何況還有很多相關複雜的連動問題待解。在這種狀況下,貿然採用內閣制,對於目前憲政體制缺陷的改善卻是治絲益棼,弊大於利。

要認識並理解一個國家憲政體制之表現,不僅僅在於檢視其憲法本身的條文設計,更關鍵的是,要釐清該國在憲法實踐上所不可或缺的完整配套機制與詳細辦法,以及該國在其社會脈絡與歷史經驗之中所映照出來的體制價值。吾人如果只是以望文生義方式進行虛幻的憲法想像,卻忽視驅動並維持該憲政體制之所以如此運作之必要因素,那麼必然會落入畫虎不成反類犬的困境,這樣的憲改只會愈改愈糟。

如同法國憲法巨擘杜維傑(Maurice Duverger)所言:「憲政體制的價值,絕大部分取決於身處其中的人們所崇尚之價值。」憲政運作軌跡中所牽涉的政治體制、經濟結構、文化慣習與社會組織網絡,在在都影響著憲政制度的表現。脫離本國自身經驗的憲改議論美則美矣,但掛在天邊的彩虹會降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