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5.0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0103
補習班狼師誘姦女學生事件,凸顯政府對於狼師的防範,遠比不上對計程車司機的嚴格。簡單來說,政府執法只要相同標準,也能有效避免出現下一個房思琪。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一,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不得擔任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雖有法律的防狼師規定,但實務上,政府卻對補習班少有監督及執行。
對比之下,同樣是防治犯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刑法第兩百二十一條至第兩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主管機關則依法對計程車司機嚴格執行。難道色狼也分職業高低,不管狼師、只管司機?政府執法容許這種雙重標準?
因此,曾有計程車司機不服政府的嚴格執法而提起訴訟,最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作成合憲解釋,認定法律對於職業自由的限制,以包括妨害性自主等犯罪做為排除的條件,合於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及比例原則。同樣的法理,政府如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規定,採取與對計程車司機相同的執法標準,依法防治「狼師」,除了合於上開釋憲意旨外,更將符合社會對政府公平防治「性犯罪」的期待。
2017年5月7日 星期日
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酒駕對同乘者連坐處罰的疑問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5.0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02/37635999/
面對居高不下的酒駕違規案件,立法院初審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對酒駕累犯及拒絕酒測者採累進罰鍰的加重處罰外,更受關注者,即是對同乘者亦處以6000到1萬2000元之罰鍰。如此的連坐重罰,能否有效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有法律適用的爭議。
酒駕連坐罰最明顯之例是日本,只要是提供車輛、賣酒給駕駛者等,都有刑事處罰。據日本《道路交通法》,明知駕駛酒醉而仍與之共乘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其目的是希冀同乘者能盡早勸阻及制止酒駕者上路,以免於憾事發生。
此次立法院修法即沿襲日本。惟有疑的是,日本對於酒駕同乘者乃採刑罰對待,但立院此番並非修《刑法》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自僅能以行政罰鍰為之。同時,對於同乘者的連帶處罰,排除掉18歲以下、70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或有其道理,但將搭乘計程車或租車等乘客排除,或能避免處罰過廣,卻可能使連坐處罰效果打折。
明知與否如何查證
更麻煩的是,為了避免過度課予同乘者的義務,勢必得限定於明知,也就是確定故意之情況。只是明知與否,警察如何查證?又如此模糊且空泛的主觀要件,勢必也會造成執法者的差異對待。
此外,目前對於酒醉駕車者,若呼氣酒精濃度在千分之0.15至0.25之間,乃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處1萬5000到9萬元的罰鍰。但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0.25,則須依《刑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故未來,立法者若僅將同乘者的連坐處罰增訂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未於《刑法》中為相類似的刑罰規定,這就會形成,酒駕者觸犯行政罰、同乘者須連坐處罰,駕駛者觸犯較重的刑罰、同乘者卻無庸處罰的詭異現象。
雖然,警察取締酒駕違規每年都超過10萬件以上,但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從2011年的400多人逐年下降至100多人;顯見警察的強力取締,能防止肇事致死發生。也因此,酒駕防制不能只依賴重罰,而應是通盤性的立法與執法政策之考量。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5.0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02/37635999/
面對居高不下的酒駕違規案件,立法院初審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除對酒駕累犯及拒絕酒測者採累進罰鍰的加重處罰外,更受關注者,即是對同乘者亦處以6000到1萬2000元之罰鍰。如此的連坐重罰,能否有效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有法律適用的爭議。
酒駕連坐罰最明顯之例是日本,只要是提供車輛、賣酒給駕駛者等,都有刑事處罰。據日本《道路交通法》,明知駕駛酒醉而仍與之共乘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其目的是希冀同乘者能盡早勸阻及制止酒駕者上路,以免於憾事發生。
此次立法院修法即沿襲日本。惟有疑的是,日本對於酒駕同乘者乃採刑罰對待,但立院此番並非修《刑法》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自僅能以行政罰鍰為之。同時,對於同乘者的連帶處罰,排除掉18歲以下、70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或有其道理,但將搭乘計程車或租車等乘客排除,或能避免處罰過廣,卻可能使連坐處罰效果打折。
明知與否如何查證
更麻煩的是,為了避免過度課予同乘者的義務,勢必得限定於明知,也就是確定故意之情況。只是明知與否,警察如何查證?又如此模糊且空泛的主觀要件,勢必也會造成執法者的差異對待。
此外,目前對於酒醉駕車者,若呼氣酒精濃度在千分之0.15至0.25之間,乃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處1萬5000到9萬元的罰鍰。但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0.25,則須依《刑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故未來,立法者若僅將同乘者的連坐處罰增訂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未於《刑法》中為相類似的刑罰規定,這就會形成,酒駕者觸犯行政罰、同乘者須連坐處罰,駕駛者觸犯較重的刑罰、同乘者卻無庸處罰的詭異現象。
雖然,警察取締酒駕違規每年都超過10萬件以上,但因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已從2011年的400多人逐年下降至100多人;顯見警察的強力取締,能防止肇事致死發生。也因此,酒駕防制不能只依賴重罰,而應是通盤性的立法與執法政策之考量。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連爺爺們 無信賴保護可言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5.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5cd07c6-7c03-4190-8dd8-84c777376394
立法院三讀通過黨職併公職處理專法,規定一年內應返還溢領退休金,但國民黨團揚言對此提集體訴訟。更誇張的是,前副總統連戰辦公室主任丁遠超對國民黨的集體訴訟表示,這種作法合情、合理也合法,連戰不會反對、拒絕,而且會力挺到底。顯然,連爺爺們對於「黨職併公職」溢領人民納稅血汗錢,似要告到底,絲毫沒有「還財於民」的意思。
國民黨團及連爺爺們或許主張當年「黨職併公職」是合法辦理退休,溢領的錢是「信賴保護」,但早在1952年大法官釋字第五號解釋已揭示,黨務人員並非公務員。因此,「黨職併公職」的退休金計算方法,沒有法律上基礎。荒謬的是,當年連爺爺們辦理「黨職併公職」的依據,僅是類如「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等連「行政命令」都不是的內部要點。
然而,對於公務員退休的年資計算,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理由書清楚揭示,「財政影響深遠,應係實現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與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而屬法律保留之事項,自須以法律明定之」,換句話說,「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
再者,縱18趴優存遭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也已宣告改革合憲,該釋憲意旨認為,政府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定上限,雖導致利息降低,但該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該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尚未到期的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相關規定。因此,相關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亦認為,18%優存規定的修改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確有公益之考量。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公務員領取18趴優存,正當性遠比「黨職併公職」高,然政府對於18趴優存的改革,大法官都宣告合憲,沒有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則全球獨創的「黨職併公職」退休金合併計算,不只沒有正當性,更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黨職併公職」的連爺爺們,當然沒有信賴保護。
簡單地說,曾以身310億元擠身中國《胡潤百富》2015年全球富豪榜的連爺爺及連爺爺們,對於違憲的「黨職併公職」及因此溢領的退休金,沒有合法的信賴基礎,且這種利用黨國威權統治,近似強取納稅人血汗錢的違法溢領,在法律上根本不值得保護。
民報/專欄 2017.05.0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5cd07c6-7c03-4190-8dd8-84c777376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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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職併公職」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圖片來源:民報影像處理) |
國民黨團及連爺爺們或許主張當年「黨職併公職」是合法辦理退休,溢領的錢是「信賴保護」,但早在1952年大法官釋字第五號解釋已揭示,黨務人員並非公務員。因此,「黨職併公職」的退休金計算方法,沒有法律上基礎。荒謬的是,當年連爺爺們辦理「黨職併公職」的依據,僅是類如「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等連「行政命令」都不是的內部要點。
然而,對於公務員退休的年資計算,大法官釋字第658號解釋理由書清楚揭示,「財政影響深遠,應係實現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與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而屬法律保留之事項,自須以法律明定之」,換句話說,「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已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任何人對這種違憲「黨職併公職」,根本沒有信賴保護可言。
再者,縱18趴優存遭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也已宣告改革合憲,該釋憲意旨認為,政府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定上限,雖導致利息降低,但該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該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尚未到期的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相關規定。因此,相關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亦認為,18%優存規定的修改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確有公益之考量。政府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本為早年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經常性退休給付」,訂定所得替代率上限,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公務員領取18趴優存,正當性遠比「黨職併公職」高,然政府對於18趴優存的改革,大法官都宣告合憲,沒有違反信賴保護的問題,則全球獨創的「黨職併公職」退休金合併計算,不只沒有正當性,更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黨職併公職」的連爺爺們,當然沒有信賴保護。
簡單地說,曾以身310億元擠身中國《胡潤百富》2015年全球富豪榜的連爺爺及連爺爺們,對於違憲的「黨職併公職」及因此溢領的退休金,沒有合法的信賴基礎,且這種利用黨國威權統治,近似強取納稅人血汗錢的違法溢領,在法律上根本不值得保護。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活動紀錄】0422「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嗎?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一)
【座談會資訊】
時間:2017/04/22(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
主辦單位:永社、法操FOLLAW
Facebook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陳傳岳/律師、永社名譽理事長
與談人:高宏銘/法操共同創辦人、律師、曾任檢察官
范文清/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完整資訊請參見: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4/0422.html
【影像紀錄】
現場直播紀錄: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videos/1765653837081988/
感謝 法操FOLLAW 協助攝影直播
影片清單連結: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gEHi_3unev2ElZIUplPwmhjHpyVneGTf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座談會資料】
〈濫用他案簽結 恐成檢察官違法濫權之新棲息地〉,陳敬人,2015.05.06,法操
〈【司改國是會議滿月了】司改,思改〉,高宏銘,2017.04.05,法操
〈請落實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改革〉,黃帝穎,2017.04.14,民報專欄
〈檢察官國家賠償究責之鴻溝〉,陳敬人律師、張雁翔律師,2017.04.20,法操
鄭文龍律師 講綱
【活動照片】
請見永社臉書相簿:
https://www.facebook.com/pg/taiwanforever2012/photos/?tab=album&album_id=1297883020295220
【相關報導】
檢察官是否屬"司法官" 民團辦座談討論
http://news.pts.org.tw/article/356336
Labels:
-司法正義,
-法律人權,
■ 永社行動,
● 活動影音,
2017/0422檢察官定位與檢察制度改革
婦聯會講不清的「違憲」勞軍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dfbbac5-3b3e-41e7-8eae-69fe7c872723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婦聯會召開聽證會,黨產會委員指出,聽證會聚焦婦聯會早期三大資金來源「勞軍捐」、「防衛捐」及「國民黨代領轉發經費」,釐清婦聯會財務等是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進一步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進行認定。
事實上,暫且不論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難怪婦聯會對其財產來源支吾其詞!
面對內政部的函詢,婦聯會多次以「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為由,拒絕向內政部交代勞軍捐流向。然而,媒體發現,現任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在1995年擔任婦聯會秘書長期間接受媒體訪問時,非但承認勞軍捐有收支帳,還說要將勞軍捐餘額「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示婦聯會對勞軍捐流向並非不知情,「年代久遠」恐是推托之詞。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面對外界對勞軍捐批評,辜嚴倬雲1995年曾打破承諾接受媒體訪問,強調婦聯會當年接受的「勞軍捐」完全都用來蓋軍眷舍、勞軍、援外等,沒有一毛錢落入私人口袋中,勞軍捐還剩餘多少,她不便透露,但將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然,婦聯會違憲收取勞軍捐,並非沒有資料,但卻不敢提供給內政部,恐怕只是自知「違憲」而心虛。
事實上,中國國民黨成立的附屬組織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
婦聯會違憲強取人民財產
退萬步言,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受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勞軍捐,「還財於民」誠屬民主政府的法律責任。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
尤其甚者,婦聯會向人民徵收勞軍捐,從事勞軍等公法任務,暫且不論婦聯會勞軍業務成效及財務是否受監督等問題,婦聯會要受政府「委託」行使勞軍等公法任務,必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違法。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理由書,「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但婦聯會受政府課與徵收勞軍捐及辦理勞軍等公法任務,從未「依法」,也就是說,婦聯會的收稅和受託辦理勞軍業務,完全違法違憲。
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因此,行政院黨產會及內政部對於婦聯會的調查及後續處分,符合轉型正義的現代法治國理念,社會應予支持!
民報/專欄 2017.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8dfbbac5-3b3e-41e7-8eae-69fe7c87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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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圖片來源:取材自國防部及郭文宏攝影/民報影像合成) |
行政院黨產會針對婦聯會召開聽證會,黨產會委員指出,聽證會聚焦婦聯會早期三大資金來源「勞軍捐」、「防衛捐」及「國民黨代領轉發經費」,釐清婦聯會財務等是否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進一步對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進行認定。
事實上,暫且不論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婦聯會收取「勞軍捐」、「防衛捐」並無法律依據,已違反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難怪婦聯會對其財產來源支吾其詞!
面對內政部的函詢,婦聯會多次以「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為由,拒絕向內政部交代勞軍捐流向。然而,媒體發現,現任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在1995年擔任婦聯會秘書長期間接受媒體訪問時,非但承認勞軍捐有收支帳,還說要將勞軍捐餘額「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示婦聯會對勞軍捐流向並非不知情,「年代久遠」恐是推托之詞。
自由時報報導指出,面對外界對勞軍捐批評,辜嚴倬雲1995年曾打破承諾接受媒體訪問,強調婦聯會當年接受的「勞軍捐」完全都用來蓋軍眷舍、勞軍、援外等,沒有一毛錢落入私人口袋中,勞軍捐還剩餘多少,她不便透露,但將在適當時機公布。顯然,婦聯會違憲收取勞軍捐,並非沒有資料,但卻不敢提供給內政部,恐怕只是自知「違憲」而心虛。
事實上,中國國民黨成立的附屬組織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超過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
婦聯會違憲強取人民財產
退萬步言,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受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防衛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數百億元勞軍捐,「還財於民」誠屬民主政府的法律責任。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第六九二號、第七0三號解釋參照)」。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防衛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當然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也就是說,婦聯會違憲向人民收取稅捐。
尤其甚者,婦聯會向人民徵收勞軍捐,從事勞軍等公法任務,暫且不論婦聯會勞軍業務成效及財務是否受監督等問題,婦聯會要受政府「委託」行使勞軍等公法任務,必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違法。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理由書,「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但婦聯會受政府課與徵收勞軍捐及辦理勞軍等公法任務,從未「依法」,也就是說,婦聯會的收稅和受託辦理勞軍業務,完全違法違憲。
21世紀的民主台灣,已不容違法違憲收稅,如同強取人民財產的組織繼續享有不法之財。因此,行政院黨產會及內政部對於婦聯會的調查及後續處分,符合轉型正義的現代法治國理念,社會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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