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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統派威脅黃之鋒 台灣檢警被洗臉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1c0e0803-bdaa-49b3-ba0b-784ab1f18bae

黃之鋒在香港雨傘革命中的表現,受到歐美等先進國家的關注及國際媒體的肯定,但在號稱民主法治的台灣,卻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影像合成
雨傘革命參與者、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一行人,受邀參加時代力量所舉辦的論壇,2017年1月7日凌晨搭機抵台時,在機場遇到大批愛國同心會成員鼓譟「接機」,大喊要黃等人滾回去,混亂中還有數名黑衣男子,突然衝上前要打黃之鋒。黑衣人在民主法治的台灣,對香港民主人士施展暴行,這不只是「洗臉」檢警,更嚴重傷害我國民主的國際形象。

事實上,台灣檢警被質疑遇到中國因素的暴力或犯罪就「軟腳」的現象,並非只存在黃之鋒被愛國同心會暴力威脅事件。

去年十二月,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也是起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的事件,讓檢警顏面無光。

因此,當時台北市長柯文哲舉行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

除了黃之鋒及前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暴力威脅事件,檢警未能有效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讓人民認為檢警一再被中國暴行洗臉。

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荒謬的還有,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難怪柯市長看不下去,曾在記者會上公開呼籲「警察局該抓的抓,該處理的就處理,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樣子」。

綜上所述,黃之鋒在香港雨傘革命中的表現,受到歐美等先進國家的關注及國際媒體的肯定,但在號稱民主法治的台灣,卻遭統派團體暴力相向,這些中國因素的犯罪問題,不只是再度「洗臉」台灣檢警,更傷害台灣最寶貴的民主法治價值。

2017年1月7日 星期六

永社年度研討會:司法改革的新課題

 

永社年度研討會:司法改革的新課題

時間:2017.01.07(六) 09:30-17:30
地點:台灣國際會館(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偉成大樓)
主辦單位:永社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0SyukXfS2HmildKD2
或傳真至02-2388 3990
或E-mail至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人數:100人
費用:免費
午餐:備有簡單午餐,請註明葷素,現場報到時會發給餐券,憑券領取
論文索取:限量100本,依現場報到順序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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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流程】

09:30-09:50 報到
09:50-10:00 開幕致詞:理事長 陳傳岳 律師

10:00-11:30 場次一: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如何兼顧?
  主持人:陳耀祥教授
  引言人:時瑋辰法官
  與談人:鄭文龍律師
[主持人×1(5min)、引言人×1(15-25min)
 與談人×1(10-15min)、綜合討論:45min]

11:30-13:00 中午休息

13:00-14:30 場次二:落實審檢分立,重新檢視檢察官的權力
  主持人:高涌誠律師
  引言人:林孟皇法官
  與談人:林達檢察官
  與談人:李海龍檢察官
  與談人:陳重言律師
[主持人×1(5min)、引言人×1(15-25min)
 與談人×3(10min×3)、綜合討論:30min]

14:30-15:00 茶敘交流

15:00-16:30 場次三:重新檢討台灣赦免制度

  主持人:張政雄律師
  引言人:吳景欽教授
  引言人:洪偉勝律師
  與談人:尤美女委員
  與談人:黃帝穎律師
[主持人×1(5min)、引言人×2(15min×2)
 與談人×2(10min×2)、綜合討論:35min]

16:30-17:30 綜合討論
  主持人:陳傳岳 律師
  與談人:各場次主持人

17:30   閉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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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0SyukXfS2HmildKD2

或傳真至02-2388 3990

或E-mail至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備有午餐,請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用餐葷素、服務單位、E-mail」

臉書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71466889989035/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1.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541a310-8faa-4f17-97d1-a0bf1f2bf3a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公益目的,馬英九違憲明確。(圖片來源:民報合成/左圖民報資料照,右圖張良一攝
司法院最新釋字743號解釋,等同確認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擅將美河市變更為聯開案,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亦即馬英九違憲確定。

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文揭示「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換句話說,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徵收名義及公益目的,馬市府除了被監察院通過糾正,更被大法官判定違憲。馬英九違憲違法,已然明確。

監察院於2014年間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所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案。監委認為,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在缺乏法律依據下,逕將徵收取得的土地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顯屬違法。

更明確的是,大法官解釋743號解釋文中已確認,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但可議的是,總統府2015年10月1日發布新聞稿「美河市案 府:黃帝穎扭曲事實」,回應筆者在自由時報之投書「兩百億元 馬英九賠」,完全撇清馬英九擔任台北市市長時在美河市案的違法角色,反將責任推給前台北縣長尤清,總統府新聞稿全文避談美河市的違憲關鍵,是馬市府擅自變更為聯開案,為馬英九閃避責任。

然而,除了釋字743號解釋認定美河市擅自變更為「聯開案」違憲,大法官在第732號解釋也曾清楚的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但馬前總統卻在新聞稿一再重提,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以及美河市建地的徵收時點都在民進黨籍縣長任內,擺明迴避美河市案的違憲狀態,關鍵是馬英九在2001年擔任市長任內,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當初都市計畫變更以及徵收民地的公益目的。

尤其甚者,監察院在2012年12月11日以「台北市政府」為糾正對象,指出台北市政府在此一聯合開發案中與日勝生集團私相授受進行權益分配、北市府更放縱日勝生集團哄抬權配比例損及市府權益。

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清楚指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此外,北市府官員圖利日勝生,亦已遭台北地檢署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遭法院判刑。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曾任總統和台北市長、法務部長等要職,不思以全民福祉為執政目標,反而倒果為因,扭曲法理,將前人合法徵收的民地,擅自轉作圖利財團之用,甚至在監察院糾正、大法官作出解釋後,仍不思反省、恣意詭辯,嚴重欠缺憲法賦予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意識,足認馬英九違憲犯後毫無悔意,國家應追究馬英九應負的法律責任。

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美河市案 大法官打臉馬英九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1.0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7530

大法官最新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認定政府徵收捷運用地,不得於同一計畫中擅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聯合開發案,本解釋形同認定美河市案中,馬市府擅自變更為聯開案「違憲」,這是大法官公然「打臉」馬英九!

筆者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投書自由時報「兩百多億 馬英九賠」一文,指出美河市聯開案的違憲問題,受害地主向台北市政府求償後,北市府應依國賠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轉向聯開案的決策市長馬英九求償。豈料總統府隔日發出新聞稿「美河市案 府:黃帝穎扭曲事實」,將美河市徵地責任推給前台北縣長尤清,卻完全避談美河市案的違憲關鍵,是馬市長與財團簽約,擅自變更為「聯開案」。

大法官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文清楚揭示「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也就是說,二○○一年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徵收名義及公益目的,馬市府除了被監察院通過糾正,今更被大法官判定違憲。

簡單的說,比對馬回應筆者的總統府新聞稿,對照釋字第七四三號解釋對「聯開」部分宣告違憲,可清楚看到大法官「打臉」馬英九!美河市聯開案的違法違憲,馬英九要負完全責任。

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勿將大體當成是嚇阻酒駕的工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12.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31/37504788/

有立委提案酒駕肇事者經被害人家屬同意,就得去清洗被害者大體,此與先前台北市政府對酒駕累犯服社會勞動或勞務時,讓其進入大體室清掃相似,目的都在強化對生命之尊重,期能防止酒駕一再發生。惟此等作法存有法律與實效性的重大爭議。

清洗大體二次傷害

基於對死者的尊重及家屬的思慕之情,清洗大體乃具有高度專業,致須有證照。故由酒駕肇事者來清洗大體,實是將此職業當成是懲罰工具,是對從事此行業者的一大污衊。更何況,讓加害人來對被害人進行清洗工作,能否對其有懲罰效果,不得而知,卻必然是對被害家屬的二次傷害。故如此的修法提案,就真的只能是種建議。而酒駕累犯進入大體室清掃,是否較無問題呢? 

由於2013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特別在第1項第1款,將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明訂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雖能達於執法的客觀與公平性,卻因門檻過低,觸法人數急遽增加。而因單純酒駕的法定刑上限僅為2年,為了避免監獄負擔,法務部在當年6月就頒布,5年內三犯酒駕須起訴且一定得發監執行的執法標準。這也代表,對於初犯、二犯者,檢察官就傾向以緩起訴的來終結案件,致須為適當的轉向處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向指定機關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似可為酒駕者至大體室清掃的法律依據。惟依同法條第2項,檢察官在命被告履行義務勞務,須得相對人同意。雖然,為獲得緩起訴其不可能不同意,卻也意謂著,檢方須盡量與被告溝通且能得到認可,畢竟,非屬真心誠意的義務勞動,也難收再社會化的效果。 

違反人性尊嚴保障

此外,緩起訴的應命履行事項,尚有其他如向國庫繳納金額、戒癮、心理輔導等方式。即是授權由檢察官根據每個酒駕者的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等,找出最適合的處遇方式。若一律強制僅能至大體室清掃,就侵害檢察官獨立行使的裁量權,也忽略個別化處遇的精神。總之,讓酒駕者進入大體室清理,是否能強化對於生命的尊重,得打個大問號。尤其將大體作為嚇阻酒醉駕車的手段,不僅過度簡化問題,更是將人當成工具,嚴重違反《憲法》人性尊嚴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