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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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
立法院日前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法務部稱此案的通過,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只是關於反貪腐公約的內容,目前大都已有法律規定,所欠缺者,實在於這些法制的落實。
根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六條及第卅六條,要求各國得酌設一個或多個預防貪污及肅清貪腐的機構。故就我國來說,除了有監察院為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行政調查與究責外,於各機關亦配屬有政風機構,以為貪瀆不法之預防。而在法務部底下,亦有調查局與廉政署來為貪瀆犯罪之調查。甚至,針對高層公務員的貪污犯罪,在最高檢察署之下,還設有特別偵查組來專責調查。凡此種種,正顯現出,無庸反貪腐公約之通過,我國實已存在著許多的防貪、肅貪機制。
惟明明存有這麼多的反貪機關,但對於許多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且可能涉及貪瀆的弊案,卻總是慢半拍,甚至是文風不動。以近來爭議不斷的大巨蛋案來說,從簽約開始至今,就不斷出現更改契約、變更設計,甚至使一個原本能為大眾所用的運動文化園區,搖身一變成為以營利為主的商業中心。但身為防貪第一線的政風機構,竟是無所作為。而在新市長上任後,還特別成立廉政委員會為調查,並將諸多文件解密,以讓真相曝光,則台北市政風處就著實淪為附庸,甚至是可有可無之機構,實顯得相當諷刺。
更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大巨蛋的爭議已非一朝一夕,也有不少人至地檢署告發主政者的貪瀆犯罪,惜這些肅貪機關,卻常以證據未明、尚難成案等等之理由,而遲遲不發動偵查。只是問題是,成立這麼多的肅貪機關,就是希望執法者能主動出擊,並運用法律所授權的強制處分權,來取得一般人所無法知悉的機關文件,若還要等到人民告發,甚至所提供的檢舉資料屬實才介入,實可能喪失蒐證的黃金時機,致讓貪贓枉法者逃脫刑罰的制裁。若果如此,則成立那麼多反貪機關、簽了反貪腐公約,又有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