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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朱立倫應出面指證馬英九貪污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3.02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44853

律師黃帝穎(見圖)表示,馬英九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決定將現由國民黨文傳會持有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相關業務退回總統府,國民黨不再代庖,此舉再次確認了「馬英九總統」臉書的官方性質,馬總統不只黨國不分、公器私用,在2011年更為了個人連任的選舉私利,將總統府設立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私下轉送馬英九競選辦公室,馬總統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迄今尚未偵結,北檢偵辦馬總統臉書案,應傳朱立倫作證。

「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基於政府機關地位而設立,時任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在2010年12月23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明確表示,馬總統是以總統的身份開設臉書,未來並非以國民黨主席的角色與網友溝通、互動,因此當外界以詮敘部「公務員上班禁用臉書」函釋質疑馬總統時,總統府則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馬總統為了國家政令宣傳等理由,強調馬總統臉書並非私人使用。

馬總統明知「馬英九總統」臉書是國家所有,由國庫預算編列人事及宣傳經費(臉書內由公務員管理之圖文等電磁紀錄亦屬公有財產範疇),其中至少花掉4萬2千元人民納稅錢,委託聖洋科技製作馬總統臉書APP電子春聯,馬英九卻為圖個人選舉私利,非法將「馬英九總統」臉書轉送馬辦,如今此「贓物」流入國民黨文傳會持有,朱立倫除將「贓物」退回總統府外,更應配合檢察官偵辦,指證馬總統貪污。

宗教團體 無政府狀態-1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法政組召集人、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3.0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8995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慈濟基金會近日風波不斷,從內湖開發案爭議衍生至每年超過百億元贈款收入的透明化疑義。在台灣,有關財團法人淪為官僚白手套、退休第二春樂園、企業避稅乃至政治人物工具等偏差發展,早已司空見慣。再加上滿天神佛的宗教自由風氣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法制化,更是艱困且敏感的課題。

現行規範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一九二九年於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陋。部分條文更於二○○四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為呼應各界立法規範宗教團體呼聲,行政院曾於二○○八年二月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列為亟須優先審議通過的法案。可惜該草案未獲當時國會多數的國民黨支持,最終因「屆期不連續」原則而告不了了之。二○○八年五月政權輪替後,國民黨政府對宗教團體法制化大抵採取擺爛消極態度,閉門研究了六年有餘,行政院版草案迄今出不了大門。至於若干立委雖亦曾各自提案,惟相關草案卻在內政委員會呈冰凍狀態。

台灣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弊端迭生,問題根源終究在於長期且刻意立法怠惰。至於箇中原因,且留待各界進一步發掘!

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年初七,馬朱裂

鄭光倫(作者為永社論述委員會副主委,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蕃論戰​/專欄 2015.02.27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27/2015022788704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在台灣,國民黨宛如「鐵板一塊」般的冥頑不靈,總是令許多對手感到有志難伸,只能仰天興嘆「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但是,一旦國民黨開始分裂,分裂的速度卻又比任何人想像的都來的還要快。在六天的年假結束之後,馬英九與朱立倫兩位前後任國民黨黨主席,先是在初六開工日舉辦的中央黨部新春團拜及黨團春酒宴場合上,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共同演出有如賀歲片般的「大團結」;卻又緊接著於隔日初七晚間上演「大決裂」的戲碼。

導致「馬朱雙核心」正式決裂的爆點,在於朱立倫以「宣布不承接訴訟」的方式保住王金平的黨籍,這讓馬英九原本就已殘存不多的權威徹底崩解,情緒化的性格加上自身對於所謂「大是大非」的潔癖與執著,讓馬英九選擇在大年初七的晚上發表將近1400字的聲明,痛批朱立倫的行徑是「和稀泥」、「鄉愿」。而朱立倫則以「高度尊重馬總統的意見」十個字簡短回應,令人不禁想起馬總統的「依法行政」「聽到了」。

朱立倫之所以必須選擇「討好」王金平,是客觀環境條件使然。首先,在黨內,剛登上主席大位的朱立倫,仍然無法獲得本土派支持,要坐穩主席寶座,唯有仰賴王金平點頭才有可能。其次,總統與立委大選及其選前準備工作,壓迫著朱立倫必須盡快穩住局面,才能進行黨內權力與資源的分配及分享。再者,朱立倫所面臨的情勢極其危殆,一個棋子下錯,很有可能以「骨牌效應」的姿態連續失去新北市長、總統以及黨主席的寶座。

王金平絕對比任何人都能洞悉朱立倫的困境,向來懂得以退為進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一個大好機會替自己爭取更多利益。因此在過年期間「是否參選總統」的對答訪談畫面,總是透過電視呈現在社會大眾的眼前,為的就是進行議題操作,逼迫朱立倫盡快做出抉擇。實際上,王金平若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其實是替朱立倫「解圍」。朱立倫若不參加總統大選,一來不須辭去新北市長而不致失信於市民,二來也能夠以退居輔選者的方式,更有機會不須為敗選請辭黨主席。

然而話又說回來,王金平又為什麼要替朱立倫解圍呢?對於王金平而言,參選總統並非最佳選擇。根據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5條也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所以無論如何,王金平都不能同時參選總統與立法委員。也就是說,一旦參選總統,王金平很有可能落得「兩頭空」,既是錯過總統寶座,又失去立法院龍頭寶座;一旦失去立委身分,王金平就失去了「國會保護傘」,隨時都會有面臨司法調查的風險。總而言之,參選總統的這場「豪賭」很難成為王金平的決擇,朱立倫與王金平的權力拉扯與競逐,仍未定局。

228事件想到國際刑事法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d3f88ed-3f8b-477a-9e65-7e1f153b8ffa

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
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對於國家型態的暴力,甚至是屠殺行為,只要政權繼續維持,將無訴追的可能。即便政權被推翻,新政權雖會對其為審判,若獨裁者逃往他國,仍可繼續享有其貪污所得。就算未能出逃,而必須面臨審判,若強調公平審判,則若此政權維持甚久,亦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仍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反之,若不講法律,則易流於一種報復。這正凸顯殘害人權的暴行,藉由現行法制,實有其侷限之處,台灣的228事件及之後的白色恐怖時代,即完全暴露出此種困境。而來到了現今,面臨此種殘害人權的犯罪,是否仍是如此?

在二次大戰後,聯合國雖有組成紐倫堡與東京的特別刑事法庭,以來審理軸心國戰犯的經驗,卻未曾思考建立一個常設性的國際刑事制裁機構,一直要到1990年代,在南斯拉夫與盧安達所發生的種族屠殺,聯合國才分別組成兩個特別法庭為審理,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與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ICTR),國際社會才逐漸意識到常設機構的必要性,也才有1998年羅馬規約的誕生。

而羅馬規約主要的內容,即是將過往慣例所形成的國際犯罪法制化,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其所規定的國際犯罪包括種族屠殺罪、殘害人權罪、戰爭罪與侵略罪等四大類型,且以個人為處罰對象,此與一般國際法所規範的對象為國家,顯有不同,藉由如此的轉變,屠殺者即不能再以國家機器為擋箭牌。而羅馬規約的最大特色,即是於荷蘭海牙所成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以來專門審理此類案件,藉由此常設性的國際審判機構,對於國際犯罪的處罰已不再是一種宣示,而是有實質的懲罰機制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罰的對象是個人,而非國家,畢竟觸犯國際刑法者,必然為自然人,而非抽象的法人組織。而雖然確立了個人責任原則,但是在國際犯罪的處罰會面臨一個問題,即處罰對象到底是執行者、還是幕後的指揮者?由於國際犯罪的三種類型,幾乎不可能由一人單獨完成,而是經由組織,甚或是國家機器所完成,而此種犯罪結構,乃由上級下命,而由低階層的聽命者為執行,若採對於正犯的概念採取狹隘的觀點,勢必無法對於下命者為訴追,此時是否能以教唆犯為之恐也成問題,因教唆犯必須針對具體事實為教唆,國際犯罪可能只是依據法律或命令為執行,是否合致,恐生疑問,所以羅馬規約採取特別的立法方式為解決。

雖然羅馬規約將處罰的對象及於個人,但在國際犯罪的場合,易出現的審理障礙,即是政權若維持甚久,可能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窘境,也因此,羅馬規約第29條,才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追訴權時效拘束的明文,以來解決此問題。而另一個更大的障礙,即是執行屠殺者往往以「依法令的行為」來為免責事由;而就下令者而言,由於層級越高,越不可能直接為執行,也難證明其直接下令,因此,其仍可躲藏於分層負責的官僚體系下來為卸責,而造成無人可為歸責的困境。

為了解決此困境,羅馬規約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或法律,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來為免責。其次,就下令者而言,根據羅馬規約第28條,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藉由如此的規定,獨裁者再也無法以未下令為卸責理由,即便坐視不管、視而不見,亦難辭其咎。

總之,藉由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獨裁者再也不能躲於國家機器之後,而可免於對屠殺行為的究責,如此的規範,實也應給台灣一定的啟示。只是在台灣,過往威權統治的政黨,仍一直掌握國家機器,致未能有真正的轉型正義,且隨著時間的流逝,在相關人等與證據亦逐漸流失下,又必面對還原真實的困難,甚至還有以歌頌獨裁者的言論出現。凡此種種,只反映出台灣無法與國際人權接軌,亦無法好好反省歷史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