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2.13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573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馬總統洩密案,高等法院昨天依刑法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判處黃世銘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定讞,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及同條第二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但熟悉法律的黃世銘趕在判決確定前,早已向法務部申請退休獲准,現在每個月爽領納稅人約十七萬元的退休金。
黃世銘是一個「知法犯法」的刑事犯罪者,卻可以每個月「無所事事」,爽領納稅人血汗錢十七萬元,甚至可以把人民的稅金拿來繳個人的「易科罰金」,這看在月領廿二K的青年眼中,真不知道何謂「公平正義」?法務部應撤銷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並追回犯罪者不該領的退休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過去法務部處理檢察官回任申請,有「維護檢察官形象」的行政標準,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任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即以「維護司法檢察官形象」為由,批示「礙難照准」,這是法務部的行政先例。
相同的標準,黃世銘觸犯洩密及違反通保法等罪,經檢察官起訴、檢評會通過撤職建議,且在黃世銘申請回任檢察官時,台北地院已對黃世銘判刑一年二個月,這當然踐踏「檢察官形象」,且情節比施茂林更為嚴重,應不得回任檢察官,但羅瑩雪卻未遵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只違法准予黃世銘回任,甚至還讓黃轉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暫且不論羅瑩雪的圖利問題,法務部准予黃世銘回任檢察官之「違法行政處分」,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予以撤銷,並追回黃世銘違法領取的薪資與退休金。
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重刑化的迷思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ETtoday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5.02.1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13/467215.htm
駭人聽聞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以六名受刑人飲彈自盡收場,此案的真相為何雖尚待釐清,但從劫持者對的五點聲明中,一再提到三振法案來看,或許該是重新思考重刑化政策的時機。
我國的刑事政策,向來將刑罰萬能、亂世用重典奉為圭臬,致監獄一直有超收的現象。而當受刑人口爆滿時,就只能依賴立法院通過減刑條例以為抒解。只是此等政策,不僅將重罪排除於外,且也不管受刑人是否已經矯治完成、是否適於社會復歸,都一律給予減刑的優待。則在缺乏個別的再犯與適性評估,僅為舒緩監獄擁擠壓力,而突然為大量的減刑,只會帶來治安維持的龐大壓力。事實也證明,每當減刑後不久,監獄人口又很快上升,致又得再度上演減刑的戲碼。
而在2005年刑法修正時,我國刑事司法雖朝向所謂「輕罪為機構外處遇、重罪重罰」的寬嚴並進之兩極化政策,但關於輕罪轉向處遇,卻未為司法實務所大量運用,反倒是重罪部分,因引入美國三振法案,不僅數罪併罰的刑期可以加至三十年,同時犯滿三次以上者更不得假釋,故有時反會出現比假釋門檻二十五年更長刑期的詭異現象。則在寬不夠寬、嚴卻夠嚴的情況下,監獄人口當然又急遽攀升,致使目前全國監獄超收人口突破一萬人。
在超收嚴重的現況下,受刑人的平均使用空間就僅有零點四坪,於如此擁擠的空間,必造成受刑人的壓迫感,致容易產生摩擦,亦帶來戒護與管理上的困難,台灣的每座監獄就有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之可能。而在監獄爆滿的情況,也必然帶來教化與輔導的不足,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條,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這是為避免新入者在面對新環境時,所可能產生的焦慮,而使其有一調適期,同時也使管理人員能瞭解其身心情況,以利於未來的教化工作。但如此的良善立法,卻因監獄空間不足,而無法落實。
更值關注的是,由於刑期加重及三振法案之故,肯定有越來越多的受刑人必須被長期監禁,甚至老死於獄中。因此所衍生的身心治療及老年照護等等問題,必將帶來醫療資源已然不足的監獄更大負擔。
即使監獄弊病沉痾已深,甚且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期間,也將受刑人的人權問題給完全掀開來,法務部卻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以至於當阿扁保外就醫後,主管官員以為已拋開燙手山芋,殊不知更大的危機正潛藏於後。
此次的挾持事件,實暴露出監獄的教化功能早已喪失,致僅具有拘禁的作用。也因此,若主事者以為事情已經落幕,而不從問題本源去思考刑事對策且對獄政改善繼續無所作為,不僅整個社會將付出更大的代價,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也肯定不會是最後一起慘劇。
ETtoday東森新聞雲/論壇 2015.02.13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213/467215.htm
圖片來源:ETtoday東森新聞雲 |
駭人聽聞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以六名受刑人飲彈自盡收場,此案的真相為何雖尚待釐清,但從劫持者對的五點聲明中,一再提到三振法案來看,或許該是重新思考重刑化政策的時機。
我國的刑事政策,向來將刑罰萬能、亂世用重典奉為圭臬,致監獄一直有超收的現象。而當受刑人口爆滿時,就只能依賴立法院通過減刑條例以為抒解。只是此等政策,不僅將重罪排除於外,且也不管受刑人是否已經矯治完成、是否適於社會復歸,都一律給予減刑的優待。則在缺乏個別的再犯與適性評估,僅為舒緩監獄擁擠壓力,而突然為大量的減刑,只會帶來治安維持的龐大壓力。事實也證明,每當減刑後不久,監獄人口又很快上升,致又得再度上演減刑的戲碼。
而在2005年刑法修正時,我國刑事司法雖朝向所謂「輕罪為機構外處遇、重罪重罰」的寬嚴並進之兩極化政策,但關於輕罪轉向處遇,卻未為司法實務所大量運用,反倒是重罪部分,因引入美國三振法案,不僅數罪併罰的刑期可以加至三十年,同時犯滿三次以上者更不得假釋,故有時反會出現比假釋門檻二十五年更長刑期的詭異現象。則在寬不夠寬、嚴卻夠嚴的情況下,監獄人口當然又急遽攀升,致使目前全國監獄超收人口突破一萬人。
在超收嚴重的現況下,受刑人的平均使用空間就僅有零點四坪,於如此擁擠的空間,必造成受刑人的壓迫感,致容易產生摩擦,亦帶來戒護與管理上的困難,台灣的每座監獄就有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之可能。而在監獄爆滿的情況,也必然帶來教化與輔導的不足,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條,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最長為三個月,這是為避免新入者在面對新環境時,所可能產生的焦慮,而使其有一調適期,同時也使管理人員能瞭解其身心情況,以利於未來的教化工作。但如此的良善立法,卻因監獄空間不足,而無法落實。
更值關注的是,由於刑期加重及三振法案之故,肯定有越來越多的受刑人必須被長期監禁,甚至老死於獄中。因此所衍生的身心治療及老年照護等等問題,必將帶來醫療資源已然不足的監獄更大負擔。
即使監獄弊病沉痾已深,甚且在前總統陳水扁入獄期間,也將受刑人的人權問題給完全掀開來,法務部卻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以至於當阿扁保外就醫後,主管官員以為已拋開燙手山芋,殊不知更大的危機正潛藏於後。
此次的挾持事件,實暴露出監獄的教化功能早已喪失,致僅具有拘禁的作用。也因此,若主事者以為事情已經落幕,而不從問題本源去思考刑事對策且對獄政改善繼續無所作為,不僅整個社會將付出更大的代價,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也肯定不會是最後一起慘劇。
2015年2月12日 星期四
查賄難定罪 戕害民主政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2.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70362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欲前往廈門前,於機場遭南檢攔截,並於偵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如此的動作,雖展現執法機關查賄的決心,但基於議長賄選的極度隱密性及現行法律的框架,檢方實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條,於議長選舉時,對有投票權人為買票或有投票權人為賣票者,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議長選舉的行賄與受賄罪,皆採取重刑對待,以期嚇阻議長賄選的惡習。
只是於會期內,除非得議會同意,否則,議員即享有不受逮捕之特權,且議長賄選遠比一般買票行為更為隱密,其手法也趨於細膩,所有金錢流向更可能不在國內,凡此種種,必增加檢方蒐證的難度。尤其欲角逐議長大位者,為了規避刑事究責,就可能在縣、市議員選舉,甚至還未登記為候選人前,就先對可能當選者為買票。此等行賄手段,不僅使證據更難於找尋,也由於此時受賄者能否當選為議員,尚屬未定之天,能否該當「有投票權人」的法定要件,就產生很大的疑問。
而為了防堵如此的漏洞,早於二○○一年,最高法院即做出刑庭決議,認定事前的買票行為,仍可成立投票行賄與受賄罪。惟如此藉由解釋來擴張法條適用範圍的方式,恐跨越了司法的界限,亦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時,被告亦未嘗不可於法庭上辯稱,是單純之餽贈或政治獻金,致無行賄的對價性,此亦會造成定罪的障礙。
此外,即便能對行賄、受賄者起訴,惟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僅有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行政院或內政部才能解除議員的職務。我國審判時間往往耗日費時,甚至可能到下次選舉都難確定下,這些涉及賄選的議長或議員,除遭羈押或因買票被法院判以當選無效者外,仍可正常行使民意代表的職權而不受影響,此實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大諷刺與戕害。
不過,對於查察賄選所遭遇的困難,卻不能為檢方查賄不力的藉口,反該成為迅速偵查與起訴的動力。甚而在目前被調查的議員是否僅為冰山一角、議長賄選是否僅有台南市議會等等,實皆屬檢察體系須儘速釐清的對象。若不如此,就可能因時間拉長致造成追訴與定罪的困境,這必將使議長賄選之歪風繼續橫行。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2.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703621
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欲前往廈門前,於機場遭南檢攔截,並於偵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如此的動作,雖展現執法機關查賄的決心,但基於議長賄選的極度隱密性及現行法律的框架,檢方實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條,於議長選舉時,對有投票權人為買票或有投票權人為賣票者,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議長選舉的行賄與受賄罪,皆採取重刑對待,以期嚇阻議長賄選的惡習。
只是於會期內,除非得議會同意,否則,議員即享有不受逮捕之特權,且議長賄選遠比一般買票行為更為隱密,其手法也趨於細膩,所有金錢流向更可能不在國內,凡此種種,必增加檢方蒐證的難度。尤其欲角逐議長大位者,為了規避刑事究責,就可能在縣、市議員選舉,甚至還未登記為候選人前,就先對可能當選者為買票。此等行賄手段,不僅使證據更難於找尋,也由於此時受賄者能否當選為議員,尚屬未定之天,能否該當「有投票權人」的法定要件,就產生很大的疑問。
而為了防堵如此的漏洞,早於二○○一年,最高法院即做出刑庭決議,認定事前的買票行為,仍可成立投票行賄與受賄罪。惟如此藉由解釋來擴張法條適用範圍的方式,恐跨越了司法的界限,亦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同時,被告亦未嘗不可於法庭上辯稱,是單純之餽贈或政治獻金,致無行賄的對價性,此亦會造成定罪的障礙。
此外,即便能對行賄、受賄者起訴,惟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僅有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宣告者,行政院或內政部才能解除議員的職務。我國審判時間往往耗日費時,甚至可能到下次選舉都難確定下,這些涉及賄選的議長或議員,除遭羈押或因買票被法院判以當選無效者外,仍可正常行使民意代表的職權而不受影響,此實是對民主政治的一大諷刺與戕害。
不過,對於查察賄選所遭遇的困難,卻不能為檢方查賄不力的藉口,反該成為迅速偵查與起訴的動力。甚而在目前被調查的議員是否僅為冰山一角、議長賄選是否僅有台南市議會等等,實皆屬檢察體系須儘速釐清的對象。若不如此,就可能因時間拉長致造成追訴與定罪的困境,這必將使議長賄選之歪風繼續橫行。
2015年2月11日 星期三
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2.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1/20150211865014.html
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
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
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蕃論戰/專欄 2015.02.1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211/20150211865014.html
左起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
農曆年前,往往是檢察官出清案件的好時機,本周更是匯集近日爭議案件之大成,不論是南檢、彰檢、北檢都有動作。譬如台南地檢署不畏國民黨立委施加的壓力,面對曾被提案凍結全部預算的政治手段,仍然勇敢在李全教疑似潛逃中國之前蒐集到完整的證據、並將李全教等人聲押獲准。
試想,今日若非南檢堅持獨立辦案、用心蒐證,台南地方法院怎麼會認定李全教有勾串證人之虞而裁定收押禁見?相形之下,彰化地檢署對於頂新案雖有堅持,但始終無法說服彰化地方法院何以魏應充仍有羈押必要,導致目前案件仍在彰化地院以及台中高分院之間來回,不過檢察官急公好義的形象,基本上算是維持住了。
反倒是位於首善之都的北檢,一口氣將318學運、323佔領行政院以及411路過中正一分局等三大陳抗事件偵結,起訴了118名民眾之多,看似無比威風。不過,針對刑法第21條以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案件,舉凡依法令之行為(譬如槍戰中射殺嫌犯的警察)、業務上正當行為(譬如為救助病患而開刀的醫生)、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案件,通常檢察官最後的作法都是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面對318學運等案,事實皆已證明當初若無太陽花學運的支持,兩岸服貿協議現在恐怕還是維持在「半分忠」所宣布「審查完畢」結果。也就是說,不論是占領議場、行政院等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等實定法的陳抗行為,民眾都是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為了維護憲法秩序、避免政府濫用權力所產生的重大憲政危機而為,多數學者以及研究報告都指出,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抵抗權」,得以援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照檢察體系面對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案件的一致標準,對於民眾的上開陳抗行為根本不應該起訴、進而耗費司法資源!
於是乎,北檢「堅持起訴」的動作,令人不禁質疑背後有其政治動機。當我們想到:曾在同一時間發生的警察血腥鎮暴事件,為何至今卻未有任何有權機關加以究責?明明警察都有出勤紀錄、電視成日都在重播警察違反比例原則、持棍追打手無寸鐵民眾的畫面,那一張張凶狠的面容也不間斷地出現在各大傳媒的版面上,難道警政署署長一句「能力不好」的催眠咒語,北檢就完全進入昏睡模式了嗎?北檢可以找到百餘位青年學子追殺、起訴,但卻找不到一個打人的警察?
立法院第7會期開議在即,而行政院日前才又將兩岸服貿協議等爭議案件排入優先法案,北檢此舉,難道是在恫嚇民眾,為的就是要護航下會期執政黨能順利通過服貿協議嗎?
檢察官的形象,是民眾對於司法信任與否的重要評價指標,拜託北檢,別再扯後腿了吧!
北檢包庇大官 南檢彰顯法律風骨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2.1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0775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4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118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
事實上,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雖有相同的法律義務,但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卻高下立判。
自由開講 2015.02.1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30775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台南市議長李全教的議長賄選案,對同案不分藍、綠的4名被告,均以涉嫌重大,且有串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獲准,社會對於南檢「不畏權勢」,無懼國民黨立委以凍結預算進行威脅,仍堅持依法偵辦藍、綠民代,給予高度肯定;相較之下,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太陽花學運參與的118位被告,卻不敢偵辦去年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政府官員,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與老師,在執法公平性與法律人的風骨上,北檢顯然不如南檢!
事實上,學生佔領國會,反對黑箱服貿,為的是國家民主與人民權益,而非個人利益,這與為了個人政治權位及不法利益的議長賄選案,有天壤之別。但北檢未能理解學生行使「抵抗權」,是為維護民主憲政,具高度憲法上的正當性,執意法辦「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對於下令324行政院「血腥鎮壓」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及警政署長王卓鈞,連傳喚都不敢,而網路上的警察暴力影片、照片至今流傳,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醫師個個被警棍打到「頭破血流」,施暴的警察影像清晰,北檢對施暴的警察一個都找不到,對當權者一個都不敢辦,這擺明包庇當權者,以公權力欺負學生。
北檢、南檢都有公平偵查、起訴的法律義務,南檢無懼政治壓力與預算凍結的威脅,勇敢法辦「有權有勢」的藍、綠政治人物;北檢只敢起訴「沒權沒勢」的學生,卻包庇江宜樺、王卓鈞和施暴的警察,兩地檢署雖有相同的法律義務,但執法的公正性與法律人風骨,卻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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