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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法人不能為惡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1.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679586b-3edd-43c2-929e-76cf9b799fa0

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圖片來源:民報/網路資料



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行政機關連續對大統公司及負責人開罰18億元的行政罰鍰,卻在法院判處負責人十二年有期徒刑,並對公司科以3800萬元罰金確定後,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之原則,就使此等高額的行政罰鍰被一筆勾消,而讓人所詬病。也因此,最高檢察署針對法院未沒收公司不法所得之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致牽扯出法人能否為罪的爭議。

雖然法人於民事法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但由於法人只是擬制的個體且無手腳,就很難認定其可成為犯罪主體,更何況,刑事處罰的種類,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也是針對自然人而設計,何能適用於法人,恐更難想像。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體藉由其強大的組織為營利之追求,實已對社會的經濟、環境,甚至是民眾的生命、身體造成極大的危害。至於對於法人的處罰不能,也並非全有道理,因對法人亦可對之解散、停止營業等,更可以高罰的罰金來嚇阻不法行為產生。所以,若僅對執行的自然人處罰,致讓企業體置身事外並享有暴利,所謂正義的天平就會嚴重傾斜,故傳統認為法人不能為惡的想法,也逐漸受到修正。

所以於我國刑法本文,雖仍不認為法人可為犯罪主體,但於特別刑法中,已出現對法人的處罰明文。惟由於我國並無如英國法般,已制訂有法人刑罰的總則性規定,故於許多特別刑法裡,針對此等涉及以企業結構體所為侵害法益的行為,就採取對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處以徒刑、對法人則處以罰金的規範型態。

以在食用油品攙偽、假冒,甚或添加有毒物質來說,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除可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外,根據此條文第5項,法院還得對法人處以十倍以下之罰金。從此條文觀察,我國對於法人實已承認其具有犯罪能力,既然如此,在大統油案件裡,法院以法人並非刑法的行為主體,致無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將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沒收之判決理由,實就嚴重違反現行法律。

而在法院判決顯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判決已經確定,檢察總長仍可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救濟。只是非常上訴的目的,乃在統一法令解釋,若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雖須將判決撤銷,卻只有在原判不利被告時,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就該案另行判決。且即便改判,也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這也象徵,即便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成功,仍無解於大統油公司所繼續享有不法利得。

目前特別刑法所採的處罰模式,雖已肯認法人的犯罪與刑罰能力,惟在行為單一且實際執行的自然人與法人並無犯意聯絡下,為何仍可同時處罰兩個獨立的個體,是否因此違反憲法的一行為不二罰的保障,肯定是未來必須解決的課題。其次,既然對法人處罰的重點乃在不法利得的剝奪,則關於特別刑法中,對於法人罰金的處罰上限,就應隨時為調整,以免是罰金處罰變得不痛不癢。更重要的是,傳統刑法認為法人不能為罪、為惡的觀念,更得為改變與修正。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國民黨的壞習慣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1.21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121/20150121825138.html

馬英九。(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針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2千4百餘萬。按照這份提案說明,國民黨嘴上說著是在質疑「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之下做出這樣的提案,自己才是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吧?

其實這種藉公逞私的例子在國民黨執政之下層出不窮,近日媒體報導連勝文在台北市長選舉失利後,便接任青年發展基金會執行長。憶起青發會的歷史,原是由1997年時任行政院院長的連戰先生在台大的一場演講中所濫觴,連先生當時「倡議」由政府與民間推動成立青年發展基金會後,便在院長任內核定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捐款一億元給連戰擔任董事長的青發會,被民眾譏為「國庫通黨庫,黨庫通內庫」。幸好當時在輿論抨擊、民意撻伐之下,行政院於同月下旬火速註銷收回,否則「由公變私」的公設基金會除了前年監察院針對「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報告外,可能將多添一筆。

「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的前身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本係由台糖公司所設立。按照原本的捐助章程,基金會的董、監事本應由台糖聘派並報經濟部核備,但2000年政黨輪替後,董事長張有惠迅速在2000年3月27日由第3屆第8次董監聯席會議通過修改章程,將台糖公司聘派董監事的規定改為由糖協自行聘任,脫離台糖公司和經濟部的控制,經濟部並於2000年4月由王志剛部長迅予核准。脫離政府控制後,基金會便開始出現與捐助章程「發展糖業及相關業務」無關之捐助,譬如捐贈澳洲醫院籌建早產兒中心大樓3,000萬元、成立佛光大學經濟研究中心500萬元、委託辦理賽車選手訓練及參賽50萬元、委託民間公司辦理數位機會中心規劃執行100萬元等。

而針對這樣的狀況,監察院一直到2013年2月6日才就此事提出完整的調查報告(案號:102財調0013)。這份調查報告中提到的重點大概有四:第一,經濟部在核定武智基金會變更章程的時候思慮不全逕予核備,導致經濟部無監控權;其次,經濟部也沒有積極釐清台灣武智基金會的定位,所以政府也沒辦法有效監督;再者,沒有財團法人法,這種狀況無法可管;最後,法院對於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在核准其聲請變更章程時,應該審慎做出決定。也就是說,即使是監察院,針對這樣的公產變私產也只能做到變出一份調查報告,然後說目前無法可管。這不僅突顯監察院只是一隻無牙的老虎,也顯現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快速流失,公產變私產情形的嚴重性。而這種動不動就利用執政優勢脫法脅迫國家資源提供挹注,似乎就是國民黨典型的壞習慣!

李全教的大門神?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9259

議長李全教。(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二十)日針對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共二千四百餘萬。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雖然向立法院提出業務報告後即可望解凍,凍結檢察業務之預算「全額」將可能造成地方案件偵辦進度停擺,影響甚鉅,豈容兒戲?

即使是針對國民黨深惡痛絕的扁案,在質疑特偵組辦案不力的同時,邱毅也只敢提案凍結最高檢二分之一的預算,在國民黨佔議會多數的情況下最後也只敢凍結四分之一;又或者是針對引爆九月政爭的黃世銘案,國民黨立委也只敢刪除最高檢四三二萬的預算、凍結特偵組案件偵辦費的「二分之一」,藉此即可看出提案凍結「全額預算」是何等大事。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的這份提案說明,雖然冠冕堂皇地說著「台南地檢署有濫行起訴之嫌,更疑有不當政治壓力介入選舉案件之偵辦,企圖影響辦案公正性與選舉結果之疑慮」。但實際上有兩個盲點:第一,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即使是由檢察總長督軍查賄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現行法亦未要求檢察總長至立院備詢報告,現國民黨在未有具體實證及法律依據之下,擬利用國會多數凍結台南地檢署檢察業務「全額」預算,這不是擺明著國民黨自己在利用不當政治壓力介入李全教賄選案嗎?難道朱立倫上任國民黨主席後,就這麼急著當李全教的門神嗎?

第二,當彭百顯、許添財、邱義仁、高英茂、謝清志、許陽明、吳澧培、陳哲男、周禮良、黃偉哲、吳乃仁、吳明敏、蘇治芬等案無罪定讞之時,國民黨立院黨團有沒有針對哪一個地檢署提案凍結預算?拿一個里長都承認一票五千的案件來說「濫行起訴」要凍人家全數預算?幫幫忙,愚人節還沒到咧!

陳長文的兩篇文章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5.01.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針對無黨籍台北市長柯文哲組成廉政委員會,啟動調查北市重大工程疑案,馬總統的好友陳長文律師投書媒體「當政黨輪替變清算大會」(http://udn.com/news/story/7339/653854),文中批評「台北市政府或綠營人士透過北市府釋放的許多片面資訊,透露了一個先射箭再畫靶、先定罪再論證的態度」;對照陳長文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投書同一家媒體「向前走 扁案留給司法與歷史」(http://blog.udn.com/cvchen/2469263),卻是肯定特偵組查扁案是「蒼天有眼,報應有時,切勿心存僥倖。當權者不要以為一日呼風就可以百年喚雨,有上台就有下台,有執政就有在野」,顯然雙重標準,甚至判若兩人。

對於近日司法調查及媒體質疑國民黨權貴的清廉問題,陳長文大聲疾呼「政治獻金案攻馬英九、新燕案攻朱立倫、大巨蛋案攻郝龍斌、BRT案攻胡志強、航空城案攻吳志揚。招招刀刀,都砍向清廉二個字,而這二個字若中招,對任何政治人物來說都是萬劫不復的結果」;對照二○○八年特偵組起訴扁案,陳長文卻認為「雖然我們經歷了八年的貪腐與濫權,也讓台灣元氣大傷,但人民終究還是用選票將腐化的執政黨淘汰」。

事實上,二○○八年陳長文評論特偵組起訴扁案,當時司法尚未判決,但陳長文已經定調「台灣人民的選票,卻投出了一個反覆無信、撕裂族群、濫權謀私、廣涉貪腐的陳水扁」;相隔七年,當北市府要調查馬、郝的重大工程疑案,同一位陳長文卻認定「一旦政黨輪替變成了清算大會,試問,還有企業敢參加政府的公共工程嗎?台北市還需要建設嗎?」法律人向有嚴謹的邏輯訓練,但陳長文律師卻令人「嘆為觀止」。

2015年1月20日 星期二

以黨產處理檢驗朱立倫是否為「偽君子」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開講 2015.01.19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209982

作者表示,朱立倫(見圖)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張嘉明攝


新任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無法逃避黨產的處理問題!全世界都知道,政黨的公平競爭,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只要國民黨黨產存在一天,台灣的民主政治都難以正常發展,因此朱立倫雖然高喊「憲改」,但只要黨產一日不處理,任何憲政體制都無法正常運行。

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朱立倫當選黨主席前夕,國民黨立委又再次阻擋審查《政黨法》草案,朱立倫如果真心處理黨產,吳育昇應該在朱上任國民黨主席前,呼應朱立倫參選黨主席的「改革」政見,以內政委員會初審政黨法,沒想到吳育昇阻擋政黨法的逐條審查,讓朱立倫高喊的改革,再次淪為口號,朱和當年馬英九擔任主席時喊出「黨產改革」,恐怕都只是欺騙人民的政治口號。

朱立倫雖然號稱是國民黨新共主,但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委員會上,卻一再阻擋政黨法的審查,對照過去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超過百次阻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杯葛政黨法,朱立倫恐怕與馬英九一樣,都只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民主世界中,不論憲政採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都奠基於政黨公平競爭之上,在台灣,只要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還擁有黨產,台灣的民主選舉就難有正常發展,不公平的政黨競爭,長期傷害公平選舉的民主精神,黨產是極為嚴重的民主之瘤,朱立倫如果真心改革,必須透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證明朱立倫不是馬英九第二。

社會必將記得,朱立倫參選國民黨主席,喊出憲改與黨改的主張,但黨改與黨產問題,必須透過制度才能實踐,因此能否通過政黨法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確實處理國民黨的黨產問題,就是檢驗朱立倫是否是「偽君子」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