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2013年台灣人權事件法律評析研討會(現場錄影+會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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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反媒體壟斷運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陳耀祥 pdf
■ 事件二:公民不服從行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林佳和 pdf、ppt
■ 事件三:司法關說vs關心司法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羅承宗 ppt▕ 黃瑞明 pdf▕ 黃帝穎 pdf
■ 事件四:軍中人權1985
【錄影】PNN 或 YouTube
【資料】吳景欽 pdf▕ 高涌誠 pdf▕ 邱顯智 pdf
*照片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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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一:反媒體壟斷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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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二:公民不服從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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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三:司法關說vs關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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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四:軍中人權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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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吳景欽 pdf▕ 高涌誠 pdf▕ 邱顯智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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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教育部的南京一夢?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教育部日前為了教科書的首都顏色標示,發文給全台中小學,內文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做為國家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此舉雖然拍到了馬英九「一個中國」的馬屁,但實則教壞囝仔大小,簡直荒謬至極!
教育部日前為了教科書的首都顏色標示,發文給全台中小學,內文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做為國家教育最高主管機關,此舉雖然拍到了馬英九「一個中國」的馬屁,但實則教壞囝仔大小,簡直荒謬至極!
撇開教育部自己解釋憲法的荒唐不談,如果按照教育部對於「首都」的解釋,依照現行法令,外交部跟內政部都可能頭要抱著燒了!因為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自衛槍枝的「槍照」時,外交部要轉送「首都」南京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依據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首都」南京市政府必須要擬訂區域計畫及首都的主要計畫,交由內政部核定;依據國葬法,內政部必須要會同「首都」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設置國葬墓園;依據忠烈祠祀辦法,忠烈祠不應該在北安路上,必須要建立在「首都」南京市內,內政部必須要對南京市的忠烈祠負有保管責任。
如果做不到,請問誰要下台負責?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中選會涉嫌行政、刑事不法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2.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3/today-o8.htm
日前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bamien133)發動「罷免吳育昇」行動,將六千餘份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但中選會發函指其中約一千份連署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又拒絕提供理由、也拒絕返還遭其退件的連署書。這已公然不附理由的侵害一千多人的罷免提案權(憲法參政權之範疇)。
中選會官員應注意,該等行為涉嫌「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中選會退件一千多份,依法不得只粗略泛稱「不符規定」即為退件,必須就每一連署書不符規定之處,附記具體明確之理由,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確性原則」,即屬「行政不法」。
再者,公民要求中選會返還其認定「不符規定」的連署書,此本為公民之財產,中選會官員若無故侵占,涉犯刑法第三三六條「公務侵占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奉勸中選會官員,在刁難人民行使憲法罷免權的同時,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2013.12.0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dec/3/today-o8.htm
日前憲法一三三實踐聯盟(https://www.facebook.com/bamien133)發動「罷免吳育昇」行動,將六千餘份連署書送至中選會,但中選會發函指其中約一千份連署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又拒絕提供理由、也拒絕返還遭其退件的連署書。這已公然不附理由的侵害一千多人的罷免提案權(憲法參政權之範疇)。
中選會官員應注意,該等行為涉嫌「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問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中選會退件一千多份,依法不得只粗略泛稱「不符規定」即為退件,必須就每一連署書不符規定之處,附記具體明確之理由,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明確性原則」,即屬「行政不法」。
再者,公民要求中選會返還其認定「不符規定」的連署書,此本為公民之財產,中選會官員若無故侵占,涉犯刑法第三三六條「公務侵占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奉勸中選會官員,在刁難人民行使憲法罷免權的同時,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包庇劉政池 觸犯圖利罪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11.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2013.11.1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9/today-o8.htm
一名老婦人占用十三坪國有地搭棚種花草約十個多月,即被巡山員舉發送辦,但對於竊占逾千坪國有地多年的劉政池家族「七七行館」,國有財產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卻遲未送辦,明顯「嚴辦小民、包庇權貴」,相關公務員已涉犯刑法「圖利罪」,檢調應擴大偵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國產署和陽管處「嚴辦小民、包庇權貴」,這種「選擇性執法」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簡單的說,公務員「違背法令」態樣明確。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規定,公務員針對主管或監督事項,明知違背法令,而直接、間接圖利私人,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圖利罪。而所謂「圖利私人」,就算公務員本人未受有利益,圖的是他人(劉政池家族)的不法利益(竊占國土利益),同樣構成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台北市議員何志偉踢爆,早在一○○年三月國產署已認定七七行館涉竊占國有地,要求限期改善。但去年十月經苗栗陳姓立委出面協調,今年七月國產署改發文表示,只要七七行館能舉證使用國有地是「無占用意圖而為收益者」,解除占用列管。換句話說,若該名陳姓立委確曾協調國產署,致國產署不敢法辦劉政池家族,則陳姓立委也構成圖利罪之「教唆犯」,依法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一併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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