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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橡皮圖章+因人設事

吳景欽

自由時報2013.06.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5/today-o3.htm

立法院在本會期的最後一天,於兵荒馬亂之際,竟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而將基層首長、民代特別費及研究人員補助費用核銷除罪化。如此的作為,實已辜負人民所託,尤其是看到特別費逐步除罪化的過程,亦讓人驚訝於立法者的恣意妄為。

關於首長特別費,在過往一直欠缺法律明文,其經費的使用,完全是依據各級民意機關所通過的預算為編列,以勉強作為此類款項運用的正當化基礎。只是在缺乏法律規範下,關於特別費的性質,就有認為須因公支出,亦有認為是首長的實質薪資,更有認為其中一半須因公、另一半則為薪資補貼者。所以,在特別費定性不明下,不僅造成司法的歧異對待,也苦了承辦特別費核銷的下級公務員,不僅動輒得咎,且當發生問題時,明明其未拿到任何好處,卻須由其承擔法律責任,而造成所謂余文現象。

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林益世案判決與法官自請評鑑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0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72420.html


一、前言

各界對於北院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的法官,罵他們是「恐龍法官」,而三位法官以自請法官評鑑方式「自清」,但《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簡單的說,法官自請評鑑,並無助於對社會釋疑判決違法的問題。因此,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理由,仍是各界檢視的重心。

二、北院兼採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首先,各界批評北院為什麼只對陳前總統採「實質影響力說」,擴張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進而依據「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阿扁「無期徒刑」;但對林益世卻採「法定職權說」,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的法定職務,不及於中鋼等官股企業的簽約,因此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馬的歷史定位就是護貪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立法院在上月底夜襲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導致民怨沸騰,理由在於協商條文第三項未將民代「公款私用」的貪污行為排除在除罪化條款之外。也就是說,教授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來買按摩椅,不論是本法修正前後,都被認定是貪污的行為;但是民代用業務費喝花酒,在新法通過後卻不用負責、入監服刑者甚至可以直接出獄。同樣是貪污行為,為什麼這樣的修法文字卻讓典型貪污者由地獄飛到天堂?據報載,現在立法院議事處急著把案子送到總統府,在總統尚未公布三讀條文讓法律生效以前,我們要問的是:到底還有沒有補救措施?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但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已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6.04〈馬英九表現的機會〉,此為原稿全文。

馬英九表現的機會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6.04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不過,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馬吳涉嫌賄選 證人說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04


彰化地檢署起訴卓伯仲貪污的起訴書中,意外指出馬英九、吳敦義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涉嫌賄選,且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違法問題,監察院與特偵組應立即調查!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更誇張的是,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或是馬吳彰化總部的卓伯仲,皆指出馬吳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