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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司改會新聞稿】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65

大法官日前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中徵收毗鄰地區土地之相關條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讓釋憲聲請者之一的美河市開發案地主重新燃起希望。

然而,就在司法院公布此號解釋不久,作成本號解釋的大法官之一,同時身兼司法院副院長的蘇永欽,在李震山等四位大法官歡送會致詞時,主動聲稱「媒體報導」有誤,之後並且接受採訪表示,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我們認為,蘇永欽大法官這番言論,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乃是個人有意之操作,企圖干預審判,嚴重危害司法獨立。其已經是不適任大法官,更是失格的副院長,除非其立即道歉並辭職,否則即應移送法官評鑑。

1. 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
歷來大法官潔身自愛,從未有直接針對解釋文之內容,對外發表意見之情形。何況,大法官下有書記處,並設有發言人。蘇永欽既非主席,亦非發言人,沒有資格代表整體大法官發言。恣意對外發言並評論解釋文,已有僭越之虞。遑論是企圖「假裝」是在對「抽象法律」的說明,「夾帶」針對「個案」的斷言。

2. 有心操作而非無意過失:違反自己向來反對大法官「討論個案」的立場
法律圈內人盡皆知,蘇永欽正是反對「憲法訴願制度」的代表性人物(註1) 。所謂「憲法訴願制度」,就是指大法官除了可以決定「抽象法律」是否違憲之外,還可以一併判斷,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也就是「個案」),是否也違法違憲。蘇永欽向來反對這個制度,也從來不吝表現出大法官應該「離個案越遠越好」的態度。

例如,有關「違憲審查」與「釋憲聲請人能否得到救濟」,蘇永欽老早在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就清楚提出自己的看法,認為兩者應「相互脫鉤」:

現行大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人民聲請程序,為單純客觀的規範審查程序,此所以解釋結果也只作系爭法令有無違憲的認定,解釋文和理由書都不對聲請人的主張作任何敘述和回應,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也不作任何說明。

很明顯地,蘇永欽此番的公開言論,除了前述僭越大法官應有之作為,對於釋憲「聲請人的主張」,既作了「敘述」、還作了「回應」,更是「對於啟動程序的原因案件」,作出了「美河市開發案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堪稱是具體又明確之「說明」。完全看不出先前那位「蘇大法官」於釋字第725號協同意見書中,對於獨立審判法院表現出的「尊重」與「小心翼翼」。

3. 企圖利用副院長身份,影響法院之公正審判:
何況,蘇永欽身兼副院長之高位,絕對清楚自己對司法的影響力與殺傷力。可以透過司法人事的權力,掌控司法人員的升遷、懲處與調動,影響審判獨立。蘇副院長對具體個案公開發表如此明確的「個人意見」,未來法官倘若否決再審,有可能是考量升遷因素,揣摩上意。就算是基於法律確信的判斷,也易遭此質疑。無論如何,都會造成人民對司法信任的傷害。蘇永欽為司法院副院長,應該心知肚明,卻不願細心維護司法,反而毫不在意,亦是相當不適任之司法行政首長。

大法官也是《法官法》所定義之法官,與所有的法官相同,均擔負捍衛裁判公正的責任。《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蘇永欽挾其副院長身分,對美河市土地開發「個案」公開發表評論,更實質認定了「事實」與「涵攝」的範圍,等同隔空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下指導棋,嚴重侵害審判獨立,背棄了其身為大法官、身為法官守護法秩序的許諾,已屬不適任大法官。

為此,民間司改會將對蘇永欽大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並呼籲蘇大法官應主動請辭下台,為其不當言行對司法獨立的傷害,負起應負之責任。

註1:參考蘇永欽「裁判憲法訴願?」一文,於2007年3月發表於《法令月刊》第58卷3期,第4-22頁。


時間:2015年10月14日(三)上午10:00~10:30
地點:司法院大門口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出席: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永社秘書長/高涌誠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影像紀錄】

來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www.youtube.com/watch?v=yPS4HNoONNI




【行動照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51014斷開干預審判鎖鏈!!
 ~不適任的大法官,失格的副院長~移送蘇永欽個案評鑑記者會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3221924079077.1073741886.176765029076



【相關報導】

風傳媒:蘇永欽美河市發言「干預審判」?司改會要求道歉下台
http://www.storm.mg/article/69161

新頭殼:蘇永欽干預司法司改會要求下台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14/65591

中國時報:首例大法官蘇永欽移送評鑑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5000419-260106

中央通訊社:批蘇永欽干預審判司改會要求下台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140162-1.aspx

聯合新聞網:美河市無法再審?司改會要求評鑑蘇永欽
http://udn.com/news/story/2/1248304

蘋果日報:「幫馬英九卸責」 司改會要蘇永欽下台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14/711050/

自由時報:美河市案/蘇永欽涉干預審判司改會促送評鑑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23626


10月10日 國慶冥誕紀念日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10.1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187a38-1c85-40f8-bc55-903f4b85ef88

今年10月10日,適逢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40歲冥誕紀念日。
民報/資料照片,翻攝自網路

翻開月曆,1月11日被定為「司法節」。其歷史背景係於1943年1月11日,中國與美國、英國等國訂立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使得中國司法完全獨立。惟如所周知,從1895年至1945年為止,台灣在法律上屬日本領土的一部份。司法節這個節日由來,本為鄰國他人家事,直到1945年後才橫空移植而來,其實跟台灣這塊土地毫無地緣關係。

今年10月10日,適逢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629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40歲冥誕紀念日。再次回顧這件台灣跨世紀的司法冤殺案,舉凡:刑求逼供、濫行起訴、有罪推定、罪疑唯重、恣意審判、迅速殺人滅口、護短包庇……等,所有違反近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程序的荒謬、醜陋情節,大抵皆可在江國慶冤殺案裡找到蹤跡脈絡。10月10日雙十日若要對台灣人有任何意義的話,或許政府層峰可認真考慮把司法節移到江國慶冥誕這天,讓「10月10日江國慶日」成為司法人永難磨滅的恥辱印記,以茲警惕。如此充滿反省意義的司法節,才是與台灣的歷史與土地深刻連結,讓台灣人民真正有感的司法節。

再者值得一提者,江國慶冤殺案於近年終獲平反,並獲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刑事補償。至於對加害人責任追究的部分,江家以濫權追訴致死罪、私行拘禁致死罪,乃至殺人罪等罪嫌控告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軍官,然而負責偵辦的台北地檢署於2011年5月與2012年8月分別作成兩度不起訴處分,縱放兇手逍遙法外。由於當時民怨沸騰,逼得高檢署於2012年12月第2次撤銷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又再發回續查。從這個時點起算,2年10個月就這樣瞬眼即逝,到底要不要起訴刑求逼供的殺人軍官?台北地檢署依舊「仍持續偵查中」。這種打混摸魚行徑,早已締造台灣檢察史上一項嶄新的難堪記錄。然而如此逾越合理偵查期限積壓案件,近3年來卻未聞有任何承辦檢察官乃至上級長官遭受行政懲處,檢察官僚相互包庇至此,更令人浩嘆。

早已飽受風霜、白髮蒼蒼的江國慶之母王彩蓮女士,於10月8日與民間司改會偕同至台北地檢署前召開「是誰?在包庇陳肇敏」記者會,會後並拜會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根據媒體報導,蔡碧玉檢察長以「會儘速辦理」這種官腔官調的空話搪塞了事,毫無誠意。放眼可望政治氣象一新的2016年,除了台北地檢署針對陳肇敏等殺人案的最終起訴、不起訴處分外,究竟是誰的黑手在操弄擺佈檢察官僚,讓這個發回續查案居然延宕如此之久?明年過後,對於這些有愧職守的不適任檢察官僚們應一併嚴予追究,以彰司法之公正!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政黨事務不應任由私法自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1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012/36832425

針對國民黨欲藉由臨時全代會之召開,以撤換總統提名人洪秀柱一事,有名律師為文指出換柱所帶來的法律問題,致使國民黨內爭鬥,在未來是否會在法庭上解決,亦受各界矚目。而從此過程,也凸顯出目前法制,對於政黨事務規範不足之弊端。

在現代法治國家,政黨對於民主政治的形成與發展乃屬不可或缺,故在某些國家,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就將政黨列入《憲法》保障,並要求其須循民主原則組成,財政經費更須公開透明,若有違憲情事,則由聯邦憲法法院來決定是否解散,德國亦因此制訂《政黨法》,以為更具體與詳細的規定。

反觀我國,對於政黨的規範,僅見於《人民團體法》中區區11條的政治團體專章,且根據此法第46條之1第1項,向內政部申請設立政黨許可後,卻未必得為法人登記,即便向法院登記為法人,根據同條第2項,也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的規定。這也代表,現行對政黨的規範,不僅法定性不足,更完全流於私法自治的領域。

寡頭鐵律走向獨裁
以換柱風波來說,針對國民黨已經全代會通過且提名的總統參選人洪秀柱,即便黨內並無有以民調低迷致可為撤銷的規定存在,但基於私法自由原則,卻未嘗不可認為,參選人既然是由全代會提名,就等同是種委任,自可由此權力來源來撤銷或解除此等契約。雖然被撤銷提名的洪秀柱,可向法院提起暫時狀態的假處分之訴訟,以確保參選人的身分繼續存在,卻得面臨法院要求提供高額擔保金或者國民黨提出反擔保金以求撤銷假處分的困境。

同時,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1項,政黨提名的總統參選人須檢附政黨推薦書,且一政黨只能推薦一組總統參選人,則在國民黨不可能發給被撤銷者推薦書下,洪秀柱勢必得再向法院聲請保全執行,即要求發給政黨推薦書的假處分,以此來阻止國民黨重新提名者登記參選。

惟若被撤銷者,真採取如此的訴訟手段,雖可繼續以國民黨參選人的身分參選,卻須在無任何奧援下與他黨參選人廝殺,更得與自己所屬政黨進行法律與政治上的攻防與角力,致得面臨內外交迫的窘境,既詭異,也顯得諷刺。

所以,從國民黨的茶壺風暴,實已暴露出,在法律規範任由政治團體高度自治與自律的情況下,就難使台灣的政黨民主化,致易走向寡頭鐵律(Iron law of oligarchy)的少數獨裁。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三軍統帥莫忘「國慶」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2532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在永和市經營旅館的江支安,家中誕生了一個新生兒,並以國慶為名。只是在其距離退伍只差半年的時間,卻因一起女童姦殺案含冤致死,但國家到現在,有還給他一個公道嗎?

針對江國慶冤罪究責案,北檢於偵結後,竟未起訴涉案的任何一人,尤其是最該負責的陳肇敏與反情報人員,檢方或以查無實據,或以逾越追訴權時效等理由,全為不起訴。彷彿江國慶之死,是天災而非人禍所造成。

欲證明時任司令的陳肇敏有下令致江國慶於死之事實,確實有其困難。惟在一九九九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且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屬唯一死刑。又當時的軍事審判,不僅程序粗糙,又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再加以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故要說陳肇敏無可歸責,顯有問題。

尤其在一九九八年的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規定,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視而不見、坐視不管,也難辭其咎,以來防止上位者躲於幕後,而能規避法律的制裁。我國雖非此規約的簽署國,但基於人權的普世化價值,檢方肯定得與世界接軌,而非處處為高官找尋有利的法律解釋。

只是在江國慶家屬第二度對不起訴處分再議,並經時任高檢署檢察長、現已貴為檢察總長的顏大和,於二○一二年底再度發回續行偵查,但北檢至今竟仍文風不動。而由於告訴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須以再議遭駁回為前提,如此懸而未決的狀態,將使人民的訴訟權活生生被檢方所阻斷。更糟的是,在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的求償訴訟裡,涉案者動輒以檢方的不起訴處分,來為免除民事賠償的正當化理由,原以訴追不法為天職的檢察官,竟成為犯罪者的最佳保護傘。

江國慶不僅死於國家的槍口之下,且當初造成冤罪的相關人等,竟無一人受到懲罰,正義無法伸張,出生於國慶日的江國慶,也肯定死不瞑目。

2015年10月11日 星期日

【經濟民主連合】夏張會前的驅邪抗議: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活動頁面

第二次夏張會10月13及14日將在中國廣州舉行,討論議題包括貨貿協議,卡式「台胞證」與中國旅客來台轉機。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而今馬政府與中國國台辦官員竟然宣稱要在年底前完成貨貿協議談判,繼黑箱服貿之後,要在大選前趁亂偷渡黑箱貨貿。而中國片面實施的卡式「台胞證」,不僅矮化台灣主權、將台灣國民納入身分管理,晶片卡的設計並將形成老大哥式的電子監控。10月11日讓我們大聲喊出: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時間:2015/10/11晚上七點集合
地點:濟南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集合
活動形式:集合、繞行陸委會、短講、老大哥晶片生活展、黑箱貨貿驅邪抗議

主辦單位: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永社、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


【流程】

主持人: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19:00-19:30 開場短講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張信堂(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林 倢(民主鬥陣總召)
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19:30-19:45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
解說: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將呈現卡式台胞證啟用後,台灣國人在中國處處遭受電子監控的情形。呼籲前來參與的民眾自行製作道具,凸顯卡式台胞證配合中國政府的「網路實名制」、「火車票實名制」與「無線射頻辨識功能(RFID)」,將如何對個人隱私與行動造成限制。

19:45-20:15 繞行陸委會
順時針繞行濟南路/林森南路/徐州路/中山南路/濟南路

20:15-20:45 貨貿談判政黨表態(依確認出席先後順序)
台聯/周倪安
社民黨/苗博雅
綠黨/李根政
時代力量/徐永明
自由台灣黨/蔡丁貴
樹黨/陳家宏

邀請各政黨代表前來,就以下四議題公開表達立場:
(1)是否支持停止貨貿談判?
(2)是否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
(3)是否支持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不得進行貨貿談判?
(4)台灣政府應該如何就卡式「台胞證」問題向中國表示抗議?

20:45-21:00黑箱貨貿驅邪儀式

21:00 將民間版監督條例條文貼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

【影像紀錄】

卡式台胞證之晶片生活展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更多相片請見「經濟民主連合: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
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755212151250551.1073741831.5933749241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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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夏張會前「驅邪」 民團促停貨貿談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22958

新唐人:民團擋夏張會貨貿協議 揭受害產業族群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22958

華視新聞:民團陸委會前「驅邪」 籲停止貨貿談判
http://news.cts.com.tw/unews/campus/201510/201510131670735.html

民報:選前偷渡貨貿?民團疾呼:再不抗議來不及了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b602bc4-ee6d-41ef-95b9-d4f3ebe96ea1

2015年10月9日 星期五

【經濟民主連合】「貨貿談判,政黨表態;十月十一,驅邪抗議」凱道行前記者會

圖片來源:經濟民主連合專頁

去年318運動退場聲明:「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馬政府與中國官員宣稱要在今年底完成貨貿協議談判,而第二次夏張會10月14日在中國廣州舉行,將再次觸及貨貿協議談判與卡式「台胞證」議題。為此,經民連等九個團體將於10月11日晚上七點舉行「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號召民眾參與,並邀請各政黨代表前來公開表達立場。

「夏張會前夕的驅邪抗議」:
這次抗議,是由318運動的參與團體;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民主鬥陣、島國前進、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勞工陣線、永社、地球公民基金會等九個團體共同發起,訴求:停止貨貿談判,抗議卡式「台胞證」。

我們邀請大家10月11日晚上七點,於濟南路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外集合。整個抗議行動包括

19:00-19:30 開場短講
19:30-19:45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
19:45-20:15 繞行陸委會:順時針繞行濟南路/林森南路/徐州路/中山南路/濟南路
20:15-20:45 貨貿談判政黨表態
20:45-21:00 黑箱貨貿驅邪儀式

「老大哥的晶片生活展」,將呈現卡式台胞證啟用後,台灣國人在中國處處遭受電子監控的情形。我們也呼籲前來參與的民眾自行製作道具,凸顯卡式台胞證配合中國政府的「網路實名制」、「火車票實名制」與「無線射頻辨識功能(RFID)」,將如何對個人隱私與行動造成限制。「黑箱貨貿驅邪儀式」,除要求停止貨貿談判外,並將凸顯制定監督條例的重要性。

政黨應就停止貨貿談判公開表達立場:
2014年6月21日政府違背民主程序簽訂黑箱服貿協議,引發318反服貿運動,經過五十萬人民上街抗議,行政院流血鎮壓與二十四天的國會佔領後,各界達成「監督條例先立法,服貿協議再審查」的民主程序共識,4月10日運動退場聲明:並「強烈要求馬政府在(監督條例)法制化完成之前,不得再與中國洽談或簽訂任何協議」。然而,馬政府與中國官員在九月底舉行貨貿第十一輪談判,並宣稱要在年底前完成貨貿協議談判,繼黑箱服貿之後,要在大選前趁亂偷渡黑箱貨貿。如果任令此事發生,將是對目前正在舉行的民主大選的諷刺,我們要求各政黨應就停止貨貿談判公開表達立場。

10月11日,我們公開邀請各政黨代表於晚上八點十五分前來,就以下四議題公開表達立場:
(1)是否支持停止貨貿談判?
(2)是否支持民間版監督條例?
(3)是否支持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前,不得進行貨貿談判?
(4)台灣政府應該如何就卡式「台胞證」問題向中國表示抗議?

時間:2015年10月9日上午十點
地點:凱達格蘭大道台北賓館前

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陳惠敏(島國前進執行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蔡中岳(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洪崇晏(永社執行秘書)
莊丹榕(黑色島國青年陣線代表)
民主鬥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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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反夏張會 民團邀各黨對貨貿表態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0-11/65491

蘋果日報:抗議夏張會貨貿談判 賴中強:政黨應表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008/707798/

ETtoday:抗議卡式台胞證 今晚七點陸委會外發起驅邪抗議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011/577921.htm

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換柱條件牴觸選罷法 檢察官還在等什麼?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5.10.07
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016500201431

國民黨要提什麼候選人,我沒太大興趣,但若行為跨越法律界限,則為民主法治國家與公民所無法容忍,洪秀柱在昨天召開記者會宣示「參選到底」,除未否認有退選的交換條件外,更具體說「即使黨內人士以搭擋、資源勸退我,我也未曾有過絲毫的動搖」,這番說法代表國民黨高層包括主席朱立倫在內,已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北檢依法應主動偵辦,不能裝聾作啞!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且行求的手段並無限制,亦不以明示為必要,一有「行求」的行為,即應成立本罪。

因此,不論是朱主席或其他高層對於洪秀柱提出副手(權位)、資源(金錢)等不正利益,以一方之意思希望洪放棄競選,即已構成選罷法「行求」的犯罪要件。

此外,就算國民黨涉案人士抗辯總統選舉尚未正式登記,但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黨內提名階段」同樣適用同法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洪秀柱公開陳述),應主動偵查,法律不容北檢裝聾作啞,選擇性辦案!

打開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的華麗黑箱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台灣時報/專論 2015.10.07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522042

政府以公帑捐助成立民法上的財團法人,其目的除肩負特殊政策任務外,即在於利用私法人地位,靈活推動政事。承此,公設財團法人應以企業化經營效率規劃人力需求並合理配置運用。所謂用人費係指:薪資、獎金、加班費、津貼、退休金、資遣費及勞、健保險費與福利費等項目。倘若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用偏高而不合理,即有浪費公帑之嫌。

翻開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二○一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評估報告,平均每人用人費用最高者則分別為金管會所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平均每人一百八十二萬元、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一百七十七萬元以及科技部所轄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平均每人一百六十一萬元。其餘部分,如經濟部所轄工業技術研究院平均每人一百三十一萬元、陸委會所轄海峽交流基金會平均每人一百三十萬元、文化部所轄中央廣播電臺平均每人用人費用一百一十二萬元、金管會所轄保險安定基金平均每人一百五十六萬元、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平均每人一百四十八萬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平均每人一百四十萬元(二○一四年度決算數)。公設財團法人用人費之高,令人咋舌。

參考民間企業平均每年之用人成本,企業實際負擔成本通常以員工月薪之二十倍估算,即全年薪資之一點六七倍。依據勞動部二○一四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該年度七月各業受雇員工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僅三萬八千餘元,全年薪資為四十六萬餘元,以一點六七倍推估每人用人費用,則約為七十七萬餘元。將此前述公設財團法人豪華薪資結構相比較,即可窺知其薪資偏高的真相。

就民間企業來說,用人費高低還是其次,關鍵在於能否發揮超越用人費的良好績效表現。令人疑惑的是,這些「百萬俱樂部」的公設財團法人財源往往高度仰賴政府補助及委辦收入,甚至虧損連連情形也不在少數。例如根據二○一四年度決算數,中央廣播電臺近九成收入仰賴政府委辦補助供養,該年虧損超過一億元;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近九成九收入也是仰賴政府供養,該年虧損零點六億元;海基會收入七成六仰賴政府,該年也虧了零點一七億元。一旦政府停止財源挹注,這些仰賴國家長期供養的財團法人將立即熄燈。由此更可看出諸多公設財團法人實乃「偽」民間團體的虛假性格。

公設財團法人作為政府「外圍」組織,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綑綁之便利,不僅成為政府施政的地下管道,同時也淪為退休高官的第二春樂園,弊端迭生。用人費用每人平均數普遍高於民間企業薪資水準,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卻又經常性虧損營運,只是公設財團法人諸多亂象的冰山一角。如何改革?學界、研究機構早已研擬對策,目前所缺乏者,只剩下政治人物的決心與魄力而已。

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連戰叛國事證明確

許惠峰(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10.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1053

連戰自二○○五年以來假借和平交流之名,一再以如下之叛國行為,間接地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

一、二○○五年四月連胡會,為「反分裂國家法」背書:中國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而連戰竟然於該法公布後一個月內,隨即前往北京進行連胡會,無視該法已明文提供中國統一台灣的法律基礎。

二、二○一一年十一月連胡會談,主張在「九二共識」之基礎上,簽定「和平協議」:連戰明知中國主張之「九二共識」,只有一個中國,並無各自表述。所謂的一中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竟仍在連胡會上承認「九二共識」,並主張簽訂和平協議,殊不知二○一五年元月於北京舉行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中央辦公廳主任栗戰書曾明白表示:「只要兩岸正式簽訂『一個中國下的和平協議』,就等於台灣把所謂的主權賣身契交到我們手中,握住這張主權賣身契,我們就成了台灣的政治債權人,也就佔據了不可逆轉的戰略主動地位。」足見,簽訂和平協議之目的在於合法併吞台灣,以和平協議作為終止內戰關係之宣傳工具,並以此向世界各國宣告台灣問題乃一國之內政問題,要求台灣之盟友,不得介入一國之內政,而得以武力順利消滅中華民國。

三、二○一五年九月連習會,執意參加閱兵,為「國家安全法」背書:中國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制訂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明文將台灣視為與港澳特區同等地位,而連戰無視於此,再度為其背書,足見,其心中早已無中華民國之存在。此次執意參與中共之九三閱兵,無異於助長敵國之氣燄,「如果這不是叛國,什麼才是叛國」!

Ma should pay for land grab, not taxpayers

Huang Di-ying  黃帝穎
(Huang Di-ying is a lawyer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dy Chang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10.04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10/04/2003629210

Last month,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ssue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No. 732, which said that the Mass Rapid Transit Act (大眾捷運法) and other laws used by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o expropriate land for the MeHAS City (美河市) housing complex in New Taipei City’s Sindian District (新店) infringed upon people’s right to property and freedom of residence. As a result, the council declared that the city’s actions were unconstitutional.

According to media, the total amount of state compensation for the case could be as high as NT$20 billion (US$603.2 million). This astronomical sum should be paid by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 who as Taipei mayor at the time was the decisionmaker behind the project and the expropriation — instead of taxpayers.

The housing complex was completed and handed over to buyers in 2013, before the council issued its interpretation. This means that it will be difficult for private landowners who had their land taken away to regain the properties.

Based on stat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practice, the government is to give the owners monetary compensation. Land in the MeHAS City area sells for about NT$1.2 million per ping (3.3m2), while the expropriated area was about 19,000 ping, so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uld face compensation demands of up to NT$22.8 billion.

As Article 2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國家賠償法) states: “Should the damage result from an act committed with intent or gross negligence on the part of the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the compensating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mbursement from the said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In other words, the government has the right to ask for compensation from employees who neglect their duties. Given the huge compensation in this case, the Taipei mayor at the time, rather than the public,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After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mpensates those affected by unconstitutional land expropriation, it should ask Ma to compensate the city for signing a contract with Radium Life Tech Co (日勝生) to build the adjoining MRT Xiaobitan Station and for carrying out the land expropriation.

Ma, who has a doctoral degree in law, wa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he Department of Law at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and likes to talk about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Constitution. As a former Taipei mayor, he must have known that forceful expropriation of neighborhoods would violate people’s freedom of residence, right to property and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protected by Articles 10, 15 and 23 of the Constitution respectively. Even if he lacked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had no intent to breach the Constitution, a criterion in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he should at leas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gross negligence.

The Control Yuan has issued a correction to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for forcefully expropriating land, changing land use designations and using its influence to benefit a conglomerate, while the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brought charges of undue influence against some Taipei officials.

As the main decisionmaker at the time, even if Ma can escape criminal prosecution over improper influence and does not accept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by avoiding a Control Yuan “correction,” he cannot escape the demand for reimburse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No matter how many billions of New Taiwan dollars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will have to pay in the future, it has the legal right to demand reimbursement from Ma, because such compensation should not be paid by taxpay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