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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馬英九與羅瑩雪的政治聲押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355

法務部長羅瑩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認為法務部長羅瑩雪就主任檢察官的「圈選權」,違反法官法,因此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蔡檢察官說,因為看不慣太陽花學運時,帶頭衝行政院的魏揚遭「政治聲押」,才出來選檢審委員,但法務部隨即發新聞稿反擊痛批蔡檢「毫無證據、不明就裡」。

事實上,蔡檢察官認為北檢對魏揚的聲押是「政治聲押」,符合社會普遍認知,法務部的回應則顯得氣急敗壞。政治力介入北檢偵辦的學運案件,「症狀」相當明顯,去年學運期間,馬總統在三月二十三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公開定調學生違法,不具偵辦權限的馬總統對國際媒體指責學生「以違反法律的方式,佔領立法院議場」,北檢隔日逮捕魏揚後,即採取與馬總統相同的強硬立場,就算學生只是涉犯輕罪,且罪證不足、無羈押必要,北檢仍無視「刑事訴訟法」的羈押要件,以「濫權聲押」向馬總統表態。

尤有甚者,無權干預個案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在去年四月七日到新北地檢署進行業務視察時,公開嗆聲太陽花學運,指控學生這些不法行為不能視而不見,羅部長甚至說「學生跟暴民並不是不同的分類,暴民不暴民是看他的行動。學生或是黑道,那是他現在的身分,法律是處罰行為,不是處罰身分」,顯見不具個案偵辦權限的馬總統與羅瑩雪,已將學生定調為「違法、暴民、黑道」。

簡單的說,北檢若回歸刑訴法,拒絕政治力干預,依法就不會聲押魏揚,更不會縱放政院下令「血腥鎮壓」的江宜樺、王卓鈞與拿警棍把學生打到「頭破血流」的警察!蔡檢察官也只不過是重申一次「政治聲押」的社會質疑而已,羅部長何需氣急敗壞!

Change at top needed amid era of corruption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Zane Kheir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7.1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7/15/2003623051

煙火。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傅潮標攝

Miaoli County’s debt has reached more than NT$60 billion (US$1.9 billion), leaving the county unable to pay its civil servants and begging the Executive Yuan for a bailout to meet its immediate commitments. The county could not have fallen into such a financial black hole because of natural causes; human factors are to blame. The problem is that holding former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Liu Cheng-hung (劉政鴻) legally responsible results in numerous difficulties.

The main factor leading to deplete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s is clearly related to the county government’s chaotic budgeting of frequent, large events an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hese projects were promoted under the pretext of increasing local prosperity, but the county government’s tax revenue is limited.

There are empty or unused venues everywhere across the nation and glorious — but short — fireworks shows are staged to satisfy the egos of local leaders. However, Miaoli is the epitome of a local government that has taken this frivolous waste of taxpayers’ money to an extreme level.

Unless it can be proved that local government leaders have accepted money and benefits from private sources for personal gain, and there is proof of quid pro quo corruption, there is virtually no way that civil servants can be indicted on bribery charges. If there was corruption, offenders would face sentences of five or more years for using undue influence, according to section 6, article 1, paragraph 4 of the Anti-Corruption Act (貪污治罪條例). This offense can be applied only in situations where regulations were knowingly breached and only if someone has benefited from the action. Therefore, even if the waste of public funds is obvious, all budgets pass through local councils for approval,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show that the law has been knowingly transgressed.

In addition, external bidding activities in public works projects and events — even if they have no real effect on the local area — result in something being produced, but it is doubtful whether the bid winner can be said to have gained a benefit. If an investigation shows no evidence of profit, those in power can easily escape punishment, as there is no mechanism to penalize officials for undue influence if no one can be shown to have benefit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undue influence can be proved, investigators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examine any incidents possibly involving major corruption.

While Liu served as county commissioner and after he stepped down, members of the public frequently reported suspicions of improper behavior by him to the police or accused him of corruption. The investigative authority was the Anti-Corruption Administration. Either it did nothing or it acted slowly. Even if there were politically motivated elements lurking in the background, such lackluster efficiency and attitudes toward investigation are not commendable. If further investigations do not generate evidence and no legal proceedings eventuate, it would be ironic, though not surprising, considering the nation’s large number of agencies set up to fight corruption.

In a situation where it is difficult to expect authorities to carry out investigations into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difficulties, it is only incumbent leaders who can examine the actions of prior administrations or make the details of their external bidding and budgeting practices public. The position of Miaoli County commissioner has long been under the control of one political party, so hoping for such transparency from county leaders is unlikely.This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a change in the ruling party to prevent corruption.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新聞稿】「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新聞稿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台灣客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育部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永社執行秘書洪崇晏說明,蔣偉寧於2014年1月27日主持12年國教課審會(第5次審議大會),其中議程登載「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高中分組第3次審議會於103年1月25日由召集人湯志民委員主持召開完峻,會議決議如下:……高中公民科15人表達同意微調,8人表達不同意微調」,但媒體清楚指明,高中教師於103年1月25日係反對微調案,且有多家媒體報導1月25日決議是不同意微調,顯然可見教育部議程登載1月25日分組會議「同意微調」,乃將不實資訊登載於職掌之公文書,時任教長的蔣偉寧是否有指示公務員這麼做,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根據沃草報導民進黨立委鄭麗君2015年5月6日質詢內容,教育部提供的說明資料自打嘴巴,1月25日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委員追問到底是用「書面表決」還是用「共識決」通過,共識決又是怎麼共識決,吳思華在追問下脫口說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

  然而若吳思華所言屬實,1月25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會議是根本沒有表決,但檢視鄭麗君委員提出、教育部之會議紀錄和蔣偉寧主持1月27日會議之議程,卻記明表決後之同意票與不同意票,顯然毫無疑問就是偽造公文書。況且鄭麗君委員辦公室在會後多次詢問為何吳思華的說法與紀錄有差異,教育部卻完全不回應,根本是作賊心虛!

  台灣教授協會張信堂會長指出,行政法院已判決教育部黑箱作業微調課綱案敗訴,即便教育部正在上訴當中,但這也證明新課綱是有重大爭議的,豈能在八月一日就開始上路?何況馬英九從黑箱服貿到黑箱課綱,根本就是以黑箱治國,為維護台灣學生的學習權,呼籲全台灣的縣市政府應該要退回黑箱課綱、拒絕採用新版教科書!

  台灣北社張葉森社長、台灣客社黎登鑫社長也到場聲援,並宣示反對黑箱課綱、反對傾中而侵害台灣主體性的政策。

  洪崇晏強調:社會各界去年就陸續針對教育部的違法濫權行為,發動司法訴訟及社會行動來糾正抵制,但教育部踐踏民主法治、知錯不改,台北地檢署更濫權簽結前一次的告發,根本就是為虎作倀。今天各社團再次來到台北地檢署,希望北檢不要繼續助紂為虐,能夠認真調查這項影響台灣教育甚劇的重大案件,也呼籲教育部懸崖勒馬、立即認定「微調課綱」違法無效!

  新聞聯絡人:永社執行秘書 洪崇晏 02-2388-3997




【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課綱微調爭議 民團告發蔣偉寧涉偽造文書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80996

新頭殻:永社再告蔣偉寧偽造課綱微調審議結果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7-16/62295

蘋果日報:課綱微調惹議 公民社團再告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16/649001/

中國時報:課綱爭議 永社二度告發蔣偉寧偽造文書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716002522-260402

2015年7月15日 星期三

「課綱違法教育部自打嘴巴  民團再告前教長偽造文書」記者會

(圖片來源:沃草/國會無雙

時間:07/16 10:00
地點:台北地檢署前
主辦單位:永社
與會團體: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

  針對教育部課綱違調當中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北社等公民團體(16日)上午10:00於台北地檢署前舉行記者會,由永社「課綱違調」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與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立法委員鄭麗君聯名,依據鄭麗君委員質詢教長吳思華得到的新事證,再次告發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聯絡人
永社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
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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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by沃草

『鄭麗君指出,教育部提供資料自相矛盾,(2014)一月二十五日的課審會高中分組審議­會,前面寫「每位委員均具名以書面表達看法」,後面又說「以共識決方式決議送審微調」­。鄭追問之下,教育部長吳思華脫口說出會議當時的共識決就是「鼓掌通過」,引起譁然。­隨即鄭麗君又拿出教育部公文,指出該場會議明明有表決與人數統計,只是是以黑箱的方式­由主席帶回「私下處理」,未當場統計公布。且根據台權會和教育部律師不公開的法院答辯­資料,教育部將「未直接寫下反對者」、「建議如何修改者」、「同意國文科微調者」的書­面意見通通算做「同意社會科微調」,這擺明就是「作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yjXj-9HyXk




宇昌與八仙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7718

八仙樂園塵爆現場空拍圖。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日前,民進黨立委指責新北市政府依法對於八仙樂園活動搭建臨時舞台的管理亦有督導責任時,新北市長朱立倫以一句「缺乏人性」來轉移焦點,將政敵扣上「消費災難」的大帽子。跡象足以顯示,塵爆事件似已成為國民黨「拉抬士氣的提款機」。

更有甚者,這種「消費災難」的模式居然被複製到網路抹黑文宣之上,有心者刻意利用民眾對於網路資訊的仰賴及信任,捏造不實資訊,將民進黨與塵爆事件進行不當連結。用這種方式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跟發放黑函有什麼兩樣?

回顧四年前的宇昌案,國民黨就是躲在「政治酷聯盟」的包裝底下,連續數日耗費鉅資刊登廣告抹黑,即使民進黨數度發布新聞稿澄清,仍不免陷入國民黨開啟的「閃躲」、「迴避」、「拒絕接受檢驗」的無限質疑跳針迴圈。等到大選過後特偵組簽結證實清白之際,對於台灣民主卻已經造成不可回復的傷害。而四年後,類似的手法推陳出新。如果這種為求勝選便不擇手段的行為,都能在「言論自由」的大旗庇蔭下張牙舞爪,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所畫出的「善意」評論底線,豈非具文一紙?

按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五號判決意旨,即使在競選活動開始前,選罷法亦不容許恣意抹黑造謠,北檢應儘速分案調查這些「意圖使人不當選」的謠言來源,以端正選風、維護民主選舉的健全發展!

「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百人合唱聲援 記者會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徐自強案在今年6月24日與7月8日進行兩次調查證據程序後,今日(15)預計會完成黃春棋、陳憶隆二位共同被告筆錄的提示。接下來,合議庭是否會同意律師團證據調查的聲請,包括現場勘驗、傳喚員警等,或是直接進行下一輪的言詞辯論,終結更九審的審理,將是本次開庭的關鍵。如果合議庭不同意調查對徐自強有利的證據,直接結案,那更九審恐怕仍是行禮如儀,徐自強案的疑點恐怕仍無法釐清。

今天,有超過百位的熱血公民,在台灣高等法院前,一起穿上「我是徐自強+1」T恤,合唱「心內話」,呼喊口號「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訴求合議庭切莫草率結案。

【時間】2015年7月15日(三) 13: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大門口(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發言代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T恤設計:存在以先 王俊雄
【聲援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冤獄平反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島國前進、監所關注小組、李晏榕律師、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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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活動網址



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法官勿讓李全教成為示範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77522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蔡文居攝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議員及議長「雙重賄選」,案經檢察官及落選者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李全教卻以「聲請法官迴避」等程序拖延,拖過法定「六個月內審結」的法院審理期限,嚴重衝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二七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的明文規定。

李全教的拖延戰術一旦成功,將成為全國涉賄者的訴訟示範,未來所有涉及賄選的「當選無效之訴」被告,都可以有樣學樣、比照辦理,涉嫌賄選者都以訴訟技術拖延,拖到公職的任期結束,選罷法的「當選無效之訴」將形同具文,黑金勢必復辟,重創台灣民主法治。

因此,台南地院法官必須勇敢地「依法審判」,選罷法既明定「六個月內審結」,法官即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但書規定,即「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逕為駁回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的訴訟延滯,無須停止訴訟,切勿讓李全教案成為全國涉賄者的訴訟示範,讓民主選舉走上黑金復辟的回頭路!

一點都不明白的明白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3
http://www.peoplenews.tw/news/a9b739e1-2c03-45dc-96a5-72b48030fdad

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圖片來源:民報/CC0 Public Domain

最近,一本名為「明白」,副標題為「蒙冤十八年人權奮鬥史」的書,雖是以小手冊的方式為發行,但其內容卻能成為法律教學的重要教材,也足以勾起太極門案的斑斑血淚。

在我印象中,太極門案似乎只是1990年代中期,台灣宗教掃黑的三大案之一。只是令人驚訝的發展是,當初鬧的沸沸揚揚的案件,皆以無罪確定為終,更讓人詫異的是,刑事判決最早確定的太極門案,卻仍在稅務訴訟中繼續纏鬥。

而此案的原點,乃源於當時法務部的所謂宗教掃黑政策,但此政策所為何來、又有何目的,至今仍無法清楚得知。只是讓人不解的是,原本最該謹守中立與客觀的檢察官,卻配合此不知所以的政策,而開始進行犯罪訴追,尤其是承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僅憑藉毫無可信性的所謂線報,即大舉搜索道場,並立即在媒體散佈與營造太極門即是邪教的標籤。更扯的是,其竟還上媒體大肆宣揚與展示所謂的犯罪證據,以塑造司法英雄、司法鐵漢的形象。原來,台灣最不遵守偵查不公開者,竟是最懂法律的檢察官,實顯得相當諷刺。

當然,檢方離譜的行徑還不止於此,先押人再取供不說,更想盡各種辦法來恐嚇、脅迫太極門弟子為不實陳述,目的只為入師父於罪。如此的作為,不僅視法律於物,更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而既然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犯有刑事上的詐欺及故意以不正方法逃漏稅之罪,卻仍將相關資料移給稅捐機關來要求課稅,這就讓人更加狐疑。因若屬刑事不法所得,乃必須以沒收方式為之,怎還會有課稅的問題?如此絕對不能兩立的手段,乃屬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檢察官何有不懂之理?若明知卻仍要求國稅局課徵,實已將檢察官濫用公器的行徑推向極致。

而在太極門案的刑事訴訟,經過十年的奮戰,好不容易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欲追究檢察官的濫權追訴罪,卻又得面臨困境。這是因現行的司法實務,認為刑事獲無罪確定的被告,竟非濫權訴追罪的被害人,而否定其得提起告訴與自訴之權。如此荒謬的見解,只突顯出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而在刑事究責不能,僅剩下行政懲處的手段時,又得受限於法定十年的懲戒時效,只是在我國審判期間動輒超過十年下,如此的懲戒時效,無異是對司法人員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而於太極門案裡顯露無遺。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原該告一段落的太極門冤罪案,卻因國稅局認定敬師禮金非贈與,而是具有對價關係的補習費,致使此案又陷入另一場的長期訴訟。而由於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往往站在行政機關之一方,人民勝訴的機率一直偏低,就算行政法院撤銷行政處分,但在鮮少自為判決的情況下,稅捐機關仍可再行重查,並為相同的處分,又使人民得再提起訴訟,而陷入起訴、撤銷、重查的循環,也是太極門案纏訟至今的主因。而這一連串的惡夢,竟還是來自於當初,檢方所移送,且已經法院完全否定的資料。

我常在課堂上提醒學生,就算將來不從事法律工作,也一定要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學好,原因無他,雖然你自認為是好人,但好人、壞人的認定權,可不在你身上,學好保護自己,才能有隨時對抗濫權者的準備,講來或許悲哀,卻是台灣社會的現實。同時,我更期盼學生,對於社會的不公不義,能勇敢的挺身而出,如以他人之事與我何干的態度為面對,將來厄運降臨於己時,恐也無人會為你發聲。雖然在看完「明白」一書後,還是有一大堆的不明白,卻讓人深深體會,太極門案就像是一面照妖鏡,一面反映出我國司法與稅捐黑幕的照妖鏡,面對國家機器的違法濫權,人民不能選擇沈默,只有不斷的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

謠言滿天飛 北檢還在放颱風假?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2015.07.13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713/647246/

作者質疑,不論是海霸王案或是八仙金主案,北檢似乎有刻意吃案、拖延進度視而不見之嫌。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雖然尚未底定,但民進黨的總統候選人卻從上月開始不斷受到網路謠言攻擊,從「蔡家投資海霸王」一直到近日的「八仙是民進黨金主」,都是利用民眾對於網路資訊的仰賴及信任,透過無法追溯來源的特性,將不實資訊的印象深植烙印於資訊接受者腦中。

然而親藍律師與學者卻將上述有心人士消費八仙死難者的惡質謠言無限上綱,認為舉發這類虛構事實的行為是對言論自由的迫害。這樣的觀點恐怕是誤解了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刻意混淆誹謗性謠言與政治性公共評論的界限。

八仙塵爆屬於舉國矚目的重大公共安全危難事件,造謠者必然深知,如果搭乘此順風車、發表與政治抹黑有關之議題,以不實內容將民進黨與八仙樂園作惡意連結,必定能夠造成廣大討論,並且進一步影響民進黨籍總統候選人的選情。這種透過網路媒介,散播「意圖使人不當選」不實謠言的作法,實已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罪。

可議的是,按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67號刑事判決的要旨,「該條文既未明定以競選活動期間內犯之為成立要件,為導正但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自不限定須在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內為之」,也就是說,雖然現在還不是「競選活動期間」,但是為了端正選風、維護候選人權益、杜絕濫發黑函、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等妨害選舉行為,檢察機關還是能夠依法分案調查偵辦,不過不論是海霸王案或是八仙金主案,北檢似乎有刻意吃案、拖延進度視而不見之嫌。令人不禁質疑,難道北檢還在放颱風假嗎?

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

唉 這個表姊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7188

國民黨準總統參選人洪秀柱。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簡榮豐攝

媒體問洪秀柱是否向國民黨立委允諾不再提「一中同表」,洪秀柱怒嗆媒體永遠沒辦法把她的話講清楚。但事實是, 「一中同表」在國際法上,永遠無法論述清楚 。

洪的 「一中同表」,不只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洪透過臉書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這種說法等於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依據公元一九七一年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明顯不具國際法常識,同表的結果將消滅中華民國,不只台灣人民無法接受,連洪自家的國民黨主席與立委都無法苟同,難怪永遠講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