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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來來來,來高雄!回回回,回東北?!

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大財經法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26
http://www.peoplenews.tw/news/0c2045b2-2123-4955-95f7-a9741375ad1f

圖為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彩繪玻璃。
(圖片來源:民報/記者黃謙賢攝

南高屏三縣市政府共組2015年中國東北-南台灣觀光推介團,本月23日於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某大酒店舉行觀光推介會。會中高雄市觀光局長許傳盛於致詞時扛出「高雄是全台灣唯一以中國東北各省市命名的街道城市」為號召,並希望中國遊客來趟與眾不同的高雄「意難忘」之旅。鄰國貴賓遠道而來,究竟為了高雄的美食佳景或道路命名家鄉化的奇觀?這點不得而知。但經由高雄市觀光局長的刻意提醒,這個尚未解決的古老問題,迄今仍有嚴肅思考價值。

彰顯地區人文特色、適合當地地理習慣乃至襄助地方建設足堪紀念者,作為道路命名原則,此應是台灣自解嚴後較為正常的道路命名方式。觀察民進黨長期執政的高雄市,除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命名充滿濃厚的區域及歷史、民主情懷外,主要道路的命名,大抵有兩大奇怪特徵。其一為熱衷以中國地名命名,誠如高雄市許觀光局長對中國貴賓的致詞,單單一個三民區,就有北安街、北平街、唐山街、歸綏街、綏遠街、察哈爾街、遼北街、漢中街、熱河街、嫩江街、瀋陽街等。其二為熱衷以民國政治人物命名:除中山路、中正路、介壽路等常見的路名外,尚有以中國歷史名人、國民政府或抗戰人物命名者,如林森路、漢民路、曾子路、孟子路、鄭和路、大禹路、天祥路、少康街、管仲路、班超路、田單街、自忠街、晉元街等。附帶一提,高雄市路名具有如此濃厚的中國東北風,據推測大抵與當時主導命名的交通官員張浵先生自己出身中國東北,畢業哈爾濱工業大學的背景脫不了關係。

高雄作為美麗島事件發源的民主聖地,不是沒人反應每天使用的道路名稱「怪怪的」。過去曾有熱心的地方住民發起「高雄市街道正名運動」,呼籲高市府儘快將街道正名,還原台灣面貌,讓在地年輕人重新找回對鄉土的認同感覺。無奈儘管是標榜本土愛台的民進黨主政,但這個道路正名運動依舊動彈不得。常見的官方說法是「道路或門牌整修需要該改門牌,必須由里長民意調查居民意願,將贊成與反對的人數送至戶政事務所,程序複雜又費時費力,且門牌更改後戶口名簿、身分證、駕照等資料都要經過修改,勞師動眾之下民眾更改門牌的意願大幅降低。另據往例,民眾意見不易整合,過程曠日費時」云云。

平心而論,道路更名真有那麼困難嗎?一個有趣的打臉對照是台中市「台灣大道」更名舉動。話說台中市府於2012年6月間宣布將把中正、中港、中棲路統一更名為台灣大道,這條路從台中火車站延伸至台中港務局,全長24公里,是全台歷來規模最大的道路門牌整編行動,牽涉戶數高達1萬2,000餘戶。儘管市民評價兩極,然而為推動該計畫,台中市政府還是很有技巧地進行問卷調查,4949份回收問卷裡有47.6%支持叫台灣大道,改名中港大道支持率是9.4%,至於台中大道則為8%,台中市政府遂據此推動這項龐大的更名計畫。由此事件,可證明前述所謂「費時費力、民眾不易整合,過程曠日費時」的官方說法,充其量不過是公務員推卸業務的藉口罷了。

綜上所述,從道路更名這個地方性「小事」似可察覺,國民黨執政縣市策略性、選擇性地向台灣主體性積極靠攏,強調本土意識的民進黨執政縣市,反消極繼受威權時代大中國思維的弔詭現象。「台灣大道」更名事件的啟示在於:只要有意願,正名運動應是隨時可從小處著手的施政計畫。高雄市道路以「中國地名命名」、「以民國政治人物命名」的兩大特徵應到了改變的時候。尤其高雄乃六都裡治理面積最大的廣域直轄市,文化多元豐富、歷史人物輩出。找出能彰顯當地人文特色、適合地理習慣、足堪紀念等元素作為道路命名新思維,並非難事。期盼高雄市政府層峰們能加點油,勇敢「看見未來、大步向前!」

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Negotiating table might reawaken Dome dream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than Zhan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4.25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4/25/2003616721

大巨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has published the Taipei Dome safety inspection report, proposing that the structure be demolished. The Farglory Group (遠雄集團), responsible for the project, has rejected these suggestions out of hand.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the Taipei Dome has turned into a big headache for the city government as there is a high probability of the debacle escalating into a vicious circle of drawn-out negotiations and lawsuits. This whole affair highlights several misconceptions and concerns surrounding the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model.

Nowadays, there are increasing expect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to undertake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provide more services. This, together with limited funds, has meant that outsourcing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the private sector has become popular. Consequently, the Statute for Encouragement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and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were enacted in 1994 and 2000 respectively.

There are many ways in which the private sector can take part in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but the BOT model has proven to be the most common. In this model, private institutions invest in the building and operation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and upon expiration of the operation period,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to the government. Since the government can accomplish its objective of serving the public without spending any money, while collecting rent and commission from the contractors during its operation, the BOT model seems to have a lot of benefits.

Nonetheless, there is always a big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ideal and the reality, and the Taipei Dome project, which could end up costing tens of billions of New Taiwan dollars, is one such example of this.

Without a big enough incentive, the Dome is unlikely to attract much corporate investment. The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stipulates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aid the contractors in financing and give them tax benefits. In addition, under Article 15 of the act, if the land required for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s government-owned, rentals may be extended on favorable terms.

If the land required for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s privately-owned, then according to Article 16, the authority in charge may then expropriate such land for the constructor to use. Hence it is delusional to believe that as long as it is a BOT project,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need to spend any public money.

Take the Taipei Dome for example: Previous city governments exempted the contractor from having to pay commission, and even let the contractor do whatever it wanted on the site. As a result, the development, which was intended to be a sports park for public use, was turned into a profit-oriented mall.

Si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ome has progressed this far, even though it is overwhelmingly problematic — and its defects could seriously endanger public safety — to annul the contract would surely result in long-term lawsuits, which might leave the Dome in ruins.

The government has no choice but to resort to offering improvement proposals to force the contractor to return to the negotiating table instead of seeing the contractor rashly annulling or terminating the contract. Otherwise, the city government will continue to find itself hijack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the beautiful dream of creating a domed sports park through the BOT model is certain to remain nothing more than a dream.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撤回政院版 拒絕半分忠


經濟民主連合團體今(22)天下午到立法院抗議,訴求撤回政院版、召開公聽會、開放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等訴求,並嚴正拒絕「半分忠」。
(圖片來源:新頭殼/林雨佑攝

國民黨上週拒絕民進黨召委排案審查監督條例,本週卻將監督條例復議案排進週五院會議程,如復議案處理完畢,張慶忠委員下週一、三、四將排審監督條例。我們不願意看到「服貿半分鐘」再次重演,我們反對行政院版的「不監督條例」闖關,對於監督條例的審查,經民連提出五項程序性訴求:

1. 撤回政院版
2. 拒絕半分忠
3. 召開公聽會
4. 開放旁聽
5. 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



一、  撤回政院版: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本質上就是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是立法院職權行使規範的一部分,不應由被監督者(行政院)提出草案。而且,行政院版是由江宜樺具名提出,去年3月23日江宜樺曾公開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議題,已有四階段要點可以處理,無須立法。

後來發生行政院事件與330凱道大集結,江宜樺才將漏洞百出的「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草擬成行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其目的就是要敷衍民間的訴求;甚至將張慶忠的「三十秒」合法化,規定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命令交付審查後三個月視為已經審查之規定。顯見該草案只是徒具形式地將現行「黑箱作業」法條化,我們主張行政院應先撤回院版監督條例,國會再進行其餘版本的審查。


二、  拒絕「半分忠」:

我們絕對不同意由張慶忠排審監督條例。張慶忠的三十秒,差一點埋葬台灣的民主,國民黨竟打算在本周五重施故技,要將這麼重大的法案交給有「半分忠」前科的張慶忠審查,國民黨團書記長甚至稱張慶忠是「國民黨的英雄」,難道,國民黨認為去年地方選舉,人民對國民黨的教訓還不夠嗎?


三、  召開公聽會:

為了真正反映民間的意見,我們要求立法院應召開公聽會,並且讓公聽會與審查會平行進行,每召開一場審查會,就應舉行一場公聽會。

我們並且要求審查過程應開放旁聽,並且應讓民間代表列席朝野協商,以確保立法過程的公開透明,與民間的充分監督。



時間:4/22(三)下午兩點
地點:立法院大門口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經民連、黑島青、島國前進、台教會、北社、台權會、永社等各團體代表



【相關報導】

張慶忠將審監督條例?經民連:撤回政院版、拒絕半分忠(ETtoday)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422/496400.htm

下周擬初審兩岸監督條例民團嗆拒半分忠主持(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47003

張慶忠再審監督條例? 經民連:拒絕半分忠(新頭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74151

張慶忠若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經民連、島國前進︰奉陪到底(自由時報)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22/59272

拒重演「半分忠」 台民團擬擴大抗爭(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5/4/22/n4417813.htm

拒重演半分忠民團擬擴大抗爭(NTDTV)
http://www.ntdtv.com/xtr/b5/2015/04/23/a1192607.html



【會後新聞稿】「課綱微調偽造文書 北檢包庇教育部 永社監院檢舉楊治宇」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針對台北地檢署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永社由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會同​臺左維新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及​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聲援團體,並以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張信堂教授擔任檢舉人,4月23日週四上午10:30赴監察院具狀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察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永社代表、本案檢舉人之一的黃帝穎律師指出,北檢簽結公文揭露,參與高中分組審議會的教師到庭作證,證稱「當下認為大家不支持微調案」、「不知道有委員未具名提供是否微調的意見」等語,足認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黑箱,且當天既無表決,教育部所稱課綱微調決議「同意」,即屬不實。

  黃帝穎律師並表示,教育部課綱微調黑箱違法,踐踏「正當法律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對教育部程序不透明,以判決認定教育部違法,但北檢片面採信教育部說詞,且對教育部關鍵的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錄音「應調查而未調查」,無視時任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偽造文書,最後以矛盾理由簽結,顯見北檢公然包庇犯罪。

  黃帝穎律師更進一步強調,監察院通過糾正案文指出,檢察署以「簽結」方式結案,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但北檢卻為了包庇教育部,對於課綱微調案的偽造文書部分,濫權以「簽結」了事,擺明把監察院當成小弟,把糾正案當成廢紙,監察院如不敢彈劾楊治宇,將坐實監察院「不敢打老虎」的社會質疑。

  黃帝穎律師最後提到『蔣偉寧在2014年1月27日主持課審會議,其中議程白紙黑字指出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同意」公民課綱微調,但媒體報導直指1月25日高中分組會議決議是「不同意」公民課綱微調,教育部公文居然將「不同意」改成「同意」,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此經立委鄭麗君、何欣純、台教會教授呂忠津、永社律師黃帝穎聯名告發,但北檢拒絕調查關鍵證據,只用不到一張A4紙當理由,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因此要求監察院追究北檢包庇教育部的法律責任。

  臺左維新與會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也批評,這次課綱微調不但缺乏共識、充滿爭議,而且還嚴重違法。公民科希望培養學生多元的價值關懷和公民意識,並且增進參與民主社會的行動能力,但教育部這次的課綱微調可說是完全與這個理念背道而馳。儘管如此,教育部仍不斷為自己辯護,不但告訴公民老師們即便新的公民課本沒有白色恐怖的部分,老師還可以「補充教學」;更十分好心地「提醒」各學校在選書的時候要考量學生的學習權益,因為升學考試會根據新課綱命題──這種作法根本是變向用「升學」逼迫學校、老師以及學生。

  永社陳敬人律師最後補充說明,「他案簽結」此一較為簡易之結案方式,固然有助減輕檢察官工作份量。然而,他字案偵辦、簽結的法源僅為法務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現行刑事訴訟法找不到任何條文依據,法務部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而且偵案、他案之分,標準模糊,難免受到操控,若應分偵案者改分他案,偵查法定原則已蕩然無存。尤有甚者,「他案簽結」若是不當運用,反而將成為規避不起訴處分監督之捷徑。



聯絡人 黃帝穎律師
02-23882505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

【採訪通知】課綱​違調偽造文書 北檢包庇教育部 ​​永社監院檢舉楊治宇




  103年,針對教育部課綱微調涉及「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爭議,永社組成「課綱違調究責追訴小組」發動法律行動,2月20日上午10時於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告發教育部長蔣偉寧涉嫌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由台灣教授協會會長清大呂忠津教授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委員鄭麗君、何欣純和永社義務律師團發言人黃帝穎等四人聯名告發。

  如今台北地檢署於04/10濫權簽結課綱微調案,永社由義務律師團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代表,會同臺左維新代表公民教師林威皓及台灣教授協會、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聲援團體,由黃帝穎律師及台灣教授協會擔任檢舉人,4月23日週四上午10:30赴監察院具狀檢舉「台北地檢署包庇教育部,濫權簽結蔣偉寧偽造文書案」,呼籲監察院彈劾楊治宇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

聯絡人
永社執行秘書 洪先生
02 2388-3997
taiwanforever2012@gmail.com

憲政改革需落實法治國原則

張雁翔(作者為永社究責委員會副主委,執業律師)

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 2015.04.22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4411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冠備攝

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台灣卻常遭錯誤解釋,例如: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時,「法治」一詞被部分人士曲解為人民必須遵守形式意義上的法律,他們認為,人民對政府違法違憲的恣意作為只能「合法」且「溫馴」地表達意見,反之,國家既不須接受人民的指揮,也毋須服從人民的意志。前揭就「法治」的錯誤解釋,也反映了台灣人民對於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解尚有不足,吾人實有必要依循法治國原則之真實精神而予闡釋,並在未來的憲改藍圖中,落實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的「法治國原則」。

首先,法治國原則是理性思維所塑造的國家思想,目的在於排除任何恣意與專斷的國家行為。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機器本身必須按照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來運作,即國家必須受到「理性制度」的控制,而非國家以法律來統治人民。在這樣的理念下,不會有選上總統即可獨裁四年,掌有國家權力即可任意妄為的可能性。

其次,現今意義的法治國原則是實質的法治國而非形式的法治國。德國在經歷納粹政權以形式意義的法律破壞法治國理念之歷史經驗後,深刻體悟到法治國的重建必以落實民主與人權價值為依歸。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是以,現在法治國家的意義已非單純的守法與惡法亦法,而是必須謹守「民主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實質的法治國否定了違反民主、人權等基本價值的國家行為,這也包括了全面禁止將民主國家主權讓渡給獨裁國家,也禁止將民主國家矮化成為獨裁國家的一部分。

實質法治國認為國家不能先違反憲法,復要求人民必須服從其違反憲法所做成的決定。國家若因自己的違憲行為而遭人民以行使抵抗權之方式予以反抗,則人民抵抗權的行使反而會因為具備捍衛憲政秩序之正當性,進而阻卻其可能的形式上違法性。如同黃國昌教授的精湛比喻:「當看見一個嬰兒被鎖在密閉的車中瀕臨窒息,該做的事情就是打破車窗、救出嬰兒。這樣的行動,不僅是法律所容許的,更應該是法律所鼓勵的。」

其三,現今法治國的思維更發展為社會法治國的理念。社會法治國係相對於自由主義而來,其導入社會主義於法治國的概念中,而藉由稅捐與給付行政來實踐「國家重分配義務」與「社會救助」。是以,避免財團與權貴壟斷政治權力、減少社會貧富差距以及對於弱勢的扶助,都將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任務。

誠如德國法哲學家Gustav Radbruch所言:「最善的民主乃在於其有能力妥善的來護衛一個法治國。」在法治國家原則的理念下,新的憲政改革必須落實理性的制度、民主、人權的價值秩序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爭議黨產只有不動產?廉租賤賣差價吐出來!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5.04.22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50422/20150422989486.html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截取

監察院建築本體在本周四(24日)落成滿1百年,院方推出為期1個多月的慶祝活動,並預告將公開查察14餘年、高達500公分、共163案的黨產資料。可笑的是,民眾只能透過玻璃窗展示櫃來窺視這筆資料,無法翻閱。這種用透明玻璃包裝的實質不透明,究竟是想掩蓋什麼樣的心虛?

而就在上周,由朱立倫主席責成廖正井委員以及王如玄律師所成立的黨產檢視任務小組也宣稱,國民黨尚未完成處理的爭議黨產僅剩下10筆土地及建物,甚至大言不慚的表示「爭議黨產即將處理完成」,企圖與馬英九前主席當初黨產歸零跳票做一次性的切割。這一刀切得漂亮,畢竟馬英九曾在2006年10月底時主張「以政黨法草案處理黨產,因為政黨財產應通案考量」,而朱立倫沒談,也不敢談,因此也沒有跳票、沒有「2.0」的問題。這位新任的主席深知「只有國民黨自己才能定義黨產究竟有沒有爭議」,交給別人、失了話語權,少主沒有財源,何以中興?因此,這份「黨產處理第一階段報告」毫無意外的,與去年底由前代理黨主席吳敦義提出的「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專案報告」內容如出一轍,用三個月的牛步調查來遮掩黨工一鍵複製貼上的毫無誠意。

但大家質疑的是,什麼叫做「很多土地訴訟部分都已撤回訴訟」就沒有爭議?按照國民黨2006年「面對歷史 向全民交代: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自己的說法,國民黨來台時只帶了「中央銀行227萬兩黃金和外匯(合計約10億美元)」,何以後來變為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何以能夠無償取得前身為「新放送會館」的仁愛路帝寶土地?何以能夠賤價租用、購買政府土地?左手進右手出的價差獲利難道就不是應該歸還的爭議黨產?

國民黨一邊罵日本殖民文化,但在接受日產時卻也毫不手軟,或許洪秀柱副院長對於台中公園內的日本神社鳥居石柱重建一事的評論,也呈現了整個「大國民黨史觀」,尤其是在黨產爭議上的荒謬態度。國民黨一方面可以正當化自己的殖民行為,甚至蓋一座中正廟來緬懷蔣介石,但卻痛批台中市長重豎鳥居的行為是「文化認同錯亂」,如果是這個標準,總統府該不該拆?又例如本在總統府對面、賣給長榮的前國民黨中央黨部,其所在地本為日本赤十字社台灣支部,蓋有80年以年以上的歷史建築,國民黨來台後,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於1949年「移交」中國國民黨無償使用長達30餘年,後國民黨以專案讓售的方式,僅用3億餘元便取得市值45億的土地所有權,之後更把該紅磚建築拆除,蓋完豪華黨部後又以23億廉價賣給長榮,光是這20億差價,難道沒有爭議嗎?

2015年4月21日 星期二

葉世文的3300萬與大巨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21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73561

大巨蛋。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北市府提供

台北市政府針對遠雄大巨蛋進行體檢,具體指出五大公共安全缺失,但遠雄提出反擊,聲稱大巨蛋案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有取得內政部建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認可通知書。但問題是,馬政府時任營建署長是葉世文,由營建署主導對遠雄核發的認可通知書,有公信力嗎?

事實上,大巨蛋共五次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營建署長葉世文仍火速發給評定書,對照台北市政府對大巨蛋提出的五大公安缺失,營建署對遠雄的審查有無違法或瑕疵,應重新檢驗。

廉政署查出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利用林口A7、新竹眷改案、八德合宜宅案等土地開發案,向遠雄等建設公司收賄得手二八一一萬元,因此依貪污等罪起訴,而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宣判葉世文收賄罪成立,判處十九年徒刑;遠雄負責人趙藤雄觸犯行賄罪,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但葉世文被查出尚有三千三百萬元的不明財產,目前僅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如今北市府體檢大巨蛋發現五大安全缺失,但當年營建署卻火速通過遠雄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申請,遠雄火速取得營建署計畫認可通知書,究竟與葉世文的三千三百萬元不明財產有無關聯,由於事涉市民生命財產之公安問題,檢察官有重啟調查之必要。

馬英九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4.2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92661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各界質疑馬英九市長任內私下與遠雄董事長趙藤雄會面,非法免除遠雄在大巨蛋案的營運權利金,涉嫌圖利罪,但總統府一直以「拿出證據」作為回應,因此本文嘗試提出證據清單,盡量滿足總統府希望看見馬英九圖利趙藤雄證據的期待。

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議約過程,截至2004年9月1日前,市府未曾放棄依法向遠雄要求營運權利金之主張(參證據1)。惟查2004年9月23日第3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參證據2),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又遠雄副總蔡宗易於2015年4月16日在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公開證實(參證據3),確有920馬趙會,地點在台北市政府市長室,李述德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足證被告馬英九未依正常議約程序,於無錄音錄影及會議紀錄下,私與趙藤雄見面,擅自免除遠雄之營運權利金。

遠雄副總蔡宗易在三立新聞的節目公開證實,確有馬趙會,李述德(見圖)也在場,雙方共識包括大巨蛋案遠雄的營運權利金為0。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按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言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再按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參證據4),其中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亦有營運權利金之明文規定。

惟被告馬英九與趙藤雄於2004年9月20日未依正常議約程序,私下會談後擅自免除遠雄於大巨蛋案之營運權利金,致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參證據5)第12條紀載「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被告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1:2004年9月1日前大巨蛋案歷次議約會議之會議紀錄及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2: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錄音光碟乙份。
證據3:2015年4月16日三立新聞「新台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乙份。
證據4:台北市政府「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影本乙份。
證據5: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大巨蛋案合約書影本乙份。

不用錢的最貴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4.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03638e-a18e-4d38-8fa4-c85d2d206500

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
(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北市府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並提出拆除方案,遠雄企業則反擊此報告的公正性且拒絕市府的任何建議,則關於後續的處理,必會步入進退兩難的僵局。而從此爭執,更著實暴露出台灣對於大巨蛋與BOT的迷思。

台灣之所以要有大巨蛋的原因,當然是來自於職棒比賽,不會因風、因雨而停賽的需要,也因此,關於大巨蛋的興建似乎就與職棒發展劃上等號,但動輒上百億的建設經費,實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不過也剛好,我國在1994、2000年,分別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後,舉凡高鐵、ETC、車站,甚至是都市更新等,處處可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影子。如此的趨勢,除了國家財政節省的考量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在福利國原則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務的事務繁多,就必然會走向公權力分散化,甚至是民營化的地步。或許在可見的未來,在過往難以想像的所謂監獄民營化,也可能在我國出現。

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很多,從單純的公共設施委外經營,或由政府興建而由民間租用,一直到從興建、營運完全由民營者,不一而足。而所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是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投資興建與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再轉移所有權給政府。國家不僅無庸出資,更可向企業收取租金或權利金來增加收入,並因此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實百利而無一害。

只是期待總歸期待,類如大巨蛋的建設與經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極為驚人, 若無極大的誘因,實難吸引企業投資。也因此,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第1項才規定,針對建設所需土地,若屬公有,就應給予租金的優惠。若屬私有而協議購買不成,根據同法第16條第1項,國家更得徵收以來提供興建者使用。甚且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亦處處明文國家必須幫助建設者融資與給予租稅優待。凡此種種,雖是為企業參與公共工程提供誘因,卻也可能使得標廠商以此為要脅,反使政府付出更大的代價,致使零出支的目的完全破功。

尤其是大巨蛋,就算排除萬難完工,但在興建與營運成本如此之高,其租金必然相對高昂,恐動輒以百萬元起跳,則在國內僅有四支球隊,每場球賽的觀眾僅以千人計的情況之下,除非遠雄企業自組球隊,否則,他球團根本不可能去承租可容納四萬人的大巨蛋,則此場地就只能供國際賽事與演唱會之用。若果如此,其使用率必然相當低,在企業以營利為導向下,當然不可能做賠錢生意,勢必就會向政府要求免權利金以降低營運成本,並以增建商業、辦公,甚至是住宅大樓等來牟取最大的利益。則在主事者堅持要有大巨蛋的情況下,自然不可能去解約,就得不斷退讓,致陷入讓企業擄蛋勒贖的境地。所謂藉由BOT實現大巨蛋園區,以來促使棒球興隆的美夢,也肯定完全破滅。

總之,在台灣過度迷信大巨蛋的存在,更陷入BOT萬能的迷思,不僅使得此類公共設施完全以商業為考量,更可能在此過程中,政府為了滿足財團的需要,而不斷釋出利多。而這些原本屬於全民共享的資源與資產,就可能一步步的藉由民營化的方式移轉至私人。則所謂國家無庸付一毛錢的BOT案,竟賠上了極大的社會成本,致讓人深深感受,原來免錢的,才是最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