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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 星期二

新北市核四公投 江宜樺的解套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 2013.03.26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22398.html


一、前言

2013年3月11日前副總統呂秀蓮到新北市政府遞交「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公投案,共五萬一千三百五十三人連署,跨過提案門檻,但新北市府民政局表示,呂秀蓮提出的公投提案,究竟是地方性或全國性公投?要報請行政院認定。

二、行政院可否決新北市核四公投

依據公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換言之,核四公投案很可能被行政院認定屬「全國性公投事項」,而不允許新北市自辦公投。

事實上,就算朱立倫市長認定屬「地方性公投」,不主動送行政院,但依據公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行政院一樣可以將新北市已通過連署門檻的核四公投案「收取」回行政院公審會自為認定,並拒絕地方政府辦理公投。

旺中併中嘉案法庭觀察:NCC應堅持原處分


鄭光倫

PNN 2013.03.25
http://pnn.pts.org.tw/main/?p=5526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去年7月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之方式有條件許可的「旺中併購中嘉案」,由於旺中集團與蔡衍明不服該許可處分,現在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在此同時,旺中集團也嘗試履行該處分所附加的各項要求,但在2月20日遭到NCC以「未達完全切割中天電視台」為由否決。雖然遭到NCC否決,但旺中集團日後仍可再提出申請;此外,行政法院會如何判決,無人能夠預料。

回顧過去發展,在反媒體壟斷運動的過程中,NCC的態度是消極被動、亦步亦趨地跟著學生運動與社會輿論走。主委石世豪曾經表態,在數位匯流時代媒體整併才能具有競爭力,因此 NCC能否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是否會放水,是各界所憂慮的。基於各種擔憂,成員以律師與法政學者為主的永社與傳播學生鬥陣合作,組成旺中案的媒體觀察小組,觀看與紀錄本案的司法過程是否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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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 星期一

馬總統的阿茲海默症


李彥賦

台灣時報2013.03.25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6179


馬總統日前指出「停建核四違憲」,不過這樣的說法立即被憲政學者及律師打臉,被指是「惡意曲解」。其實,只要翻開大法官五二○號解釋就可以發現,哈佛法律畢業的馬總統除了除了英文不好、法學素養糟糕以外,他的中文閱讀能力也到了一種岌岌可危的地步。除此之外,馬總統還有健忘的問題,恐怕是罹患了阿茲海默症!

首先,釋字五二○號指出核四停建乃重要政策變更事項,必須由「行政院」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詢,若經過立法委員支持即得停建。換句話說,這是「行政」與「立法」進行憲法對話的空間,關總統什麼事?總統當初說要尊重憲政體制、退居二線,你忘了嗎?

忘了就算了,馬總統執意要站來第一線,卻又站得若即若離、善變矛盾。去年立法院美牛案表決前,總統還親自坐鎮黨團大會整合黨籍立委,你又忘了嗎?總統既然對行政權有實質影響力,馬總統又因兼任黨主席而能夠「整合黨籍立委」,依照五二○號解釋意旨,核四停建與否不過就是「完全執政」的國民黨自己跟自己進行憲法對話,也就是馬英九的自言自語而已,有這麼困難嗎?

再前進一點來看,日前總統主張酒駕應該進行預防性羈押,遭法界人士質疑此舉違反人權,總統還挑釁地說要大家儘管去提釋憲,強調「願意到憲法法庭為預防性羈押辯護」,說是要保障國人生命安全,你還是忘了嗎?酒駕有生命安全問題,核四有五萬根問題錨栓就沒有生命安全問題嗎?縱使在你的解讀下,核四停建就是違憲,怎麼當時樂於擔任違憲辯護者,現在遇到更大的生命安全疑慮時,你又不辯護了呢?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北檢有鬼?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2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25/today-o3.htm


高雄市議員、律師康裕成日前表示,有關馬政府選前抹黑宇昌事件,她在高雄地檢署控告林益世、邱毅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但雄檢只開過一次庭,隨後移轉管轄至北檢,移轉管轄的理由是「犯罪行為地不明」,然後北檢就作出不起訴處分。

原來,北檢不只對於吳敦義誣指蔡英文「自己核給自己十四億元」及劉憶如「變造文書」作不起訴處分,還替馬總統親信林益世及國民黨立委邱毅對宇昌的不實指控,不惜違反實務見解,從有管轄權的雄檢「收取」到北檢,逕作不起訴處分。

依據司法院七十八年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決議,「誹謗案件,凡能收聽、收視、閱讀到該留言之地,均屬犯罪行為地,各該法院或檢察署均有管轄權」。簡單的說,實務見解認為,像抹黑宇昌這種妨害名譽案件,不管是透過記者會或政論節目渲染,全國只要能聽得到或看得到的地方,都發生了使蔡英文名譽損害的結果,因此全國各地檢察署都有管轄權。

但奇怪的是,康律師明明在有管轄權的雄檢對林益世、邱毅提告,卻被以違反司法院決議的理由,移轉管轄到北檢,最後還作出與吳敦義、劉憶如一樣的「不起訴處分」。這讓人不禁懷疑,馬政府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對於「選前抹黑宇昌,選後掩護共犯」,有精心縝密的布局?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核四公投與世代正義」座談會




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示「核四公投決定」,讓核能使用與公投制度再度成為舉國矚目之焦點。台灣的反核公投運動已推動數十年之久,如何透過公投制度解決核能使用是台灣民主化的重要觀察指標。

日本福島核災剛屆滿兩周年,核電廠輻射外洩所造成的污染及賠償等問題至今仍無法妥善處理,當時日本的受災人數高達三十萬人,撤離人數更高達一百五十萬人,許多居民的返家之路遙遙無期。台灣的四座核電廠、八個反應爐皆設於高活動斷層地震帶,被評定為高風險狀態,其中核四廠並因品質安全疑慮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核能安全關係到全民生存,但在現行公投法高門檻投票率的要求下,反核意見可能被技術封殺。有感於此,永社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時間:2013年3月31日(週日)上午 9:30-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 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永社

【主持人】

陳傳岳/ 永社理事長、律師

【與談人】

黃昆輝/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ECFA公投提案人
黃舒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羅承宗/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黃帝穎/ 律師


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違占戶沒居住權? 閣揆好威?(0320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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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20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5037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破檢行動 開啟信任司法的契機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43期 2013.03.19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4806034.html


一、前言

綠色逗陣之友會主辦,台灣社及新台灣國策智庫等民間社團協辦的「破繭/檢行動」,整理曾被檢方起訴的綠營多位現、卸任公職,但最後獲判無罪而引發的檢方濫訴爭議的案例,透過義務律師團協助,針對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立委吳明敏、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立委許添財(曾任台南市長)、雲林縣長蘇治芬等五個判決無罪確定、涉及司法迫害的案子,控告涉案檢察官濫權追訴。

媒體指出,這是民間首度針對綠營人士遭司法迫害爭議而集體提告的首例。

二、政治目的,濫權起訴?

雲林縣長蘇治芬半夜被檢察官拘提,高舉上銬雙手的新聞畫面,令人印象深刻,這一幕讓很多人認為蘇縣長一定犯貪污罪,不然檢調怎麼敢半夜到官邸抓縣長,但事實正好相反,蘇治芬歷經一審無罪、二審無罪,到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法院最後還蘇治芬清白,但當時「未傳即拘」,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的檢察官,似乎就此脫身,沒有人對違法拘提、濫權起訴負責?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賴清德「歸隊」?(0318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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